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研究
2020-04-17吴垠
吴垠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非遗传承对于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传承工匠精神,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等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我国非遗传承研究相关文献的收集与整理,非遗的研究内容可分为传承内容、传承途径、面临困境及传承对策四个方面。在当前的非遗研究中,非遗传承内容守旧与创新边界亟需界定:传承途径根据组织化程度分为个体和团体两个层次,但多元化传承还需积极拓展:非遗传授者与承袭者,传承与发展,生存环境以及传承制度等多方面的尴尬处境急需解决。现阶段,我国非遗传承研究多从个例和技法出发,忽视了的全局发展,个人认为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注重研究内容的深化、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和研究视野的多元化。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G127;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20)02-0177-02
一、引言
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对于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其还潜藏着很大的经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是我们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基础和体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挖掘其巨大经济价值的有效手段。因此,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的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成了时下的热门课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过度的、不正确的旅游开发则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严重的可能造成不可换回的损失与灾难。如何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两者的关系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详细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以及旅游发展的概念、说明了两者的相互作用,再通过非遗保护现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重要性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了人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鉴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梳理及保护工作较晚,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物力、财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求真务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进行研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统筹协调发展是现在社会发展大势所趋,借助合适的旅游开发模式,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对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手段,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存在问题
(一)文化内涵不足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进行转型的过程中融合力度较小,使得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较多的难题。针对那些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而言,回归田园生活是他们始终所向往的。因此,相较于城市文化而言,乡村文化的传统文化习俗以及风俗人情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能够吸引到更多城市中的人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中。然而目前尽管部分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在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转型,然而很多都是以企业管理人的个人眼光与个人品位展开设计的,针对农耕文化、乡村文化等方面投入力度不够,导致旅游园区所体现出的文化内涵远远不足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二)侵犯民俗习惯类犯罪的主要问题
刑法典对侵犯民俗习惯类犯罪规定的还存在诸多不足。《刑法》第251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情或者拘役。”
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实践中并不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少数民族的婚姻、饮食、葬礼等方面的习惯。
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的法益是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非遗十大类中的民俗一项指的是全体中华民族,无论哪个民族的民俗习惯得不到保护,则容易被他人利用,将陋习、恶俗带到乡村旅游业中来,这与当前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背道而驰,也与非遗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规划水平不高
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市场中评审环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园区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整体规划,很多业主都是依据自己的喜好来进行休闲农庄的建设,他们喜欢什么样的风格就建筑什么样的风格的设施,导致建筑物缺乏主题性,风格不一,内容也千差万别,无法满足旅游市场的要求以及大部分游客的实际需求。大部分园区的规划水平总体偏低,不具备任何的区域特色以及吸引游客的亮点。没有对相应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园区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安排,农业部在相应的旅游县及区域也没有明确的制定要求,导致乡村建设者不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识。目前虽然部分农村已经具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优化措施
(一)资源转变,完善体系,强化旅游发展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旅游资源,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旅游产业不仅可以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受益,还可以为当地起到宣传的效果,从而发挥良好的社会效应。相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完善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效保障,目前伊犁有国家级、区级、州级、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对应的有四级传承人体系,在各级体系建设过程中,全面性的普查工作和建立相关档案和数据库是必备的基础工作,只有体系完善,确保传承才能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从而为旅游产业提供文化底蕴和内涵,让旅游产业不再是“上车睡觉,下车拍照,回家一问什么都不知道”的走马观花,而是能学习到、参与到当地的文化中。
(二)合理创新非遗手工艺的技艺
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非遗需要创新,但应根据项目特色考虑如何创新。创新可以给非遗带来新的活力,但在创新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遗传承人不能擅自改变非遗原有的文化。例如在保护锡伯族刺绣的过程中,我们创新的是图案,是承载刺绣的物品,如手包、汽车坐垫等,而不能改变其技法。在创新蓝印花布时,色彩只能用蓝色和白色搭配。蓝色的运用是一种平民历史文化,如果直接改变颜色,会失去原本的历史价值。
第二,传承人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合理开发非遗产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传承者通过共同的努力,將非遗原生态传承,根据文化的需要,对非遗进行创新。有些非遗产品本身已经具有很好的商业化优势,应当按文化遗产产业要求,顺应非遗传承规律推动其自身的发展,而不能为迎合市场口味,过渡开发,放弃自身的“灵魂”。传承者在研究开发时,应该明白自己产品所传递的精神是什么,如何才能保证血统的纯正,在输入新的“血液”后,产品的生存得到了帮助,且产品本性还是原来的“配方”。
(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类犯罪的完善
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类犯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修复或者修复成本巨大的。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都要规制。
第一,应当考虑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的法益保护范围,如千年古树、城乡古建筑和其他具有重要纪念价值或者象征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组成部分。消除任何实施破坏行为而企图逃避形式处罚的侥幸心理。
第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活动中,个人的严重失职行为对非物质文化的实物及其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毁、流失,也是不可弥补和复原的,故不能免除处罚。这也从侧面要求负有保护、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从而防止中华民族文明与智慧结晶的损毁。
(四)深度挖掘无场地限制的非遗项目,形成景区特色
实现“一村一品”,依据现有的资源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乡村旅游的融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增加游客的参与程度,使游客融入遗产,融入环境,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
同时,由于场地限制,可开发出偏向于无场地性限制的非遗旅游项目,如以表演类节目为主的演艺内容,游客既可以观看,又可以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同时还能有利于节目品牌的打造。
(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景区发展
景区的宣传需在政府领导下,由相关利益主体通力协作,依靠政府、媒体、网络、其他相关企业等渠道宣传、推广品牌形象,全方位开展景区品牌的树立、推广等工作,使特色的非遗旅游景区为市场所熟知、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展示和传递非遗旅游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传媒,通过电台、电视、互联网、报刊等现代信息手段刊登或发布相关信息;运用多媒体风光片、节日活动,各种旅游交易会等平台宣传文化精品。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良好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也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与发扬下去,不但可以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还可以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将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扬进行有机结合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深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文化底蕴及民族地域特色,进一步加深其传承的深度和广度。
参考文献:
[1]韩长赋.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J].当代县域经济,2017(05).
[2]刘辉,杨礼宪.中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探索与展望——以休闲农庄为例[J].古今农业,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