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的政治儒学与其三重合法性的批评
2020-04-17刘秋静
刘秋静
摘 要:本文分析了蒋庆提出三重合法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并重点分析了三重合法性中的具体内涵。为了客观地进行评价,本文梳理了相关学者对三重合法性的评议,发现大多学者的批评集中在天道合法性和地道合法性的相关内容上。但本文认为蒋庆在对人道合法性的说明以及批判西方民意合法性观念的过程中,存在稻草人谬误,蒋庆所指出的民意合法性危机,只适用于马克思·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不适用于其他政治哲学家提出的新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政治儒学;三重合法性;政治合法性
一、引言
在20世纪,当心性儒学还是中国的学术热潮时,蒋庆却独辟蹊径,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政治儒学”的概念。
蒋庆提出政治儒学,主要是来自3个方面的人文关怀。第一个方面是其对中国政治现状的关怀。当今中国的社会形态、权力结构都发生着急剧的变迁,却没有随之出现能适应当下社会历史条件发展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发展。第二个方面是蒋庆认为西方那套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不能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西方宪政民主制度不仅存在着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孕育的产物,并不能够普遍地适用于全人类。第三个方面是蒋庆认为心性儒学没有在“内圣开出新外王”的角度上运用儒家思想来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心性儒学并没有意识到在春秋战国的变革时期,儒家正是作为解决社会现实的政治理论而出现的。
基于上述3个方面的关注,蒋庆提出了奠基在以《礼》《春秋》为主的春秋公羊学理论基础上的政治儒学,主张回归到正統的儒家思想中寻找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建立稳固的政治秩序。本文介绍了蒋庆的三重合法性观点,并在中外优秀学者批判三重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创新性思考。
二、三重合法性的具体说明
三重合法性,作为蒋庆政治儒学中的核心概念,指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有三个方面:天道合法性、地道合法性、地道合法性。这三重合法性中的每一个要素都缺一不可,没有一种合法性比其他两种更具有优越性和决定性。具体来说,天道合法性指政治秩序需要一个形而上的、超越性的价值源头来为政治秩序的合理存在提供理由,由此表明此政治秩序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地道合法性,又叫文化合法性,蒋庆认为政治秩序只有具备历史文化传统的维度,才能够使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充分认可和服从政治权力。人道合法性指一个政权是否合法在于其是否能够赢得民心,能否获得人民的广泛支持。蒋庆指出这里的民意合法性与西方宪政民主的民意合法性应该区别开来,因为“民主政治更强调程序性的民意认同,王道政治则更强调实质性的民意认同,具体表现为施仁政的思想。”
其实当下流行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并不缺少民意合法性的要素,但蒋庆认为西方的合法性观念只是狭隘地认知到“民意合法性”的重要性。比如,“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充分尊重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意愿,但往往没有在实质上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幸福生活的实现。此外,这种推崇“个人自由绝对优先”的民意合法性观念把人假想为是绝对理性的存在。而蒋庆的人性观认为现实情形下的人性是不完善的,常以自己的私欲为导向。若把西方的这种民意合法性作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标准,结果只会是偏至的。所以,蒋庆既要变革西方形式上的民意合法性,主张一种实质的民意合法性,又要从儒家经典中创新出天道合法性和地道合法性的方向。
天道合法性和地道合法性的必要性,蒋庆在其书中有给出详细的说明。在三重合法性中,天道合法性作为整个王道政治的根本,约束着地道合法性和人道合法性。天道合法性是蒋庆所强烈主张的“一统下多元”中的“一统”。尽管蒋庆认为充分尊重民间的多元文化非常重要,但如果缺少一种思想作为国家统一的文化共识,那么给予多元文化宽容就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此天道合法性是必要且根本的。关于地道合法性,在西方政权的合法性观念中也具有。蒋庆指出西方政治理论家并不是不谈论民主制度的历史合法性内容,而是因为“他们强调自由民主制度就是在强调他们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他们没有必要专门把历史文化作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强调,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对他们的政治制度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事,所以他们对历史文化的合法性没有特别强烈的感受。”所以历史文化传统对每一个国家、社会、民族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的存在不是抽象的理性存在,而是由文化和历史建构起来的存在。当政治权利具有了历史合法性维度,人们会更加心悦诚服地服从其治理与规范。
三、三重合法性的具体评议
尽管蒋庆对三重合法性的设计考虑周详。但依然面临着很多理论上的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三重合法性的具体内涵上,在这里择取典型的几篇评议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一些学者关于天道合法性的评议。如前所述,天道合法性具有优先性的核心地位。为了使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天道合法性,蒋庆认为应该把圣贤之儒学设立为王官学,并且设立“通儒院”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在民间应该走“儒教国教化”的下行路线。这种提议使一些学者担心具有宗教性质的宗哲思想进入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后,最终会使一些统治者假借宗教之口行使极权主义专政,这在人类历史上并非鲜见。此外,其他两重合法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制衡天道合法性,与天道合法性一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蒋庆的这种提议下是存疑的。
其次,也不乏学者如陈弘毅等人指出:“选择儒家这样的‘综合性学说作为统治的基础,便是对赞同其他宗教、哲学和政治信仰的中国公民的不尊重。蒋庆的见解似乎违反了现代多元开放社会的力量,即在其中具有不同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人寻求合作,一起生活。”在当下具有多元价值思想的现代社会中,儒家学说该如何宣称自己相比其他学说更加接近真理,且如何兼容其他的多元价值思想呢,值得我们深思。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蒋庆关于地道合法性的说明颇有微词。和天道合法性一样,有一些学者质疑地道合法性如何被有效地说明和论证,如贝淡宁所说的“我们很难说明来自神圣超越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的有效性”。一些学者指出儒家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小农经济和乡土社会中孕育出来的产物,用以适应和维系乡土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和谐。但是在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中,很多社会历史文化的条件,如经济制度、家庭结构、人际关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自己的身份认同和价值实现也不再是依赖其所在的强关系网络来完成了。如此来看,依据蒋庆的地道合法性观念内涵,儒家的政治哲学并不一定适用于当下的历史发展条件。
总结上述,大部分学者对三重合法性的批评多是集中在天道合法性和地道合法性这两点上。关于很多学者在这两点上的质疑,蒋庆也并未在其著作中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除此之外,很少有学者对蒋庆的人道合法性的说明提出质疑①,但本文认为蒋庆著作中对西方民主宪政中的民意合法性观念的批评过于简洁和模糊,与近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民意合法性有所偏差。
四、澄清和辩护民意合法性
如前文所说,蒋庆之所以提出三重合法性是因为其看到了以民意合法性为主体的西方政治存在的危机问题。他认为,“民意独大是诸多政治问题的深层原因。民意获得不分贤愚,会导致政治的庸俗化;当今所谓民意实际上是人民私欲的总汇,会导致私欲膨胀;民意又只是现有选民的意见,使民意会忽视将来(尚没有投票权的)人民利益攸关的问题,比如环境问题;民意的独大又会导致对内压制、对外侵略的极端民族主义。”
蒋庆不是第一个意识到现代性危机以及民意合法性存在缺陷的学者。在西方,随着独立理性精神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膨胀,合法性概念的世俗性和经验性在马克思·韦伯那里发展到了极致,很多学者也意识到在价值虚无主义的大背景下,工具理性成为了新的上帝,个人自由是没有限度的自由,除工具理性外的其他价值和公共德性被忽视了。蒋庆所要批评的,应该是在这样的合法性观念下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西方的合法性理论,并没有在马克思·韦伯这里就止步不前了。当崇尚理性的热情渐渐消退之后,很多西方学者和蒋庆一样开始意识到滥用“理性”与“科学思维”对人类社会带来的“现代性危机”。因此,反思理性和重建政治合法性理论的价值规范性,对现代西方而言亦是刻不容缓的使命。针对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本文将主要介绍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给出的解决方案,以审视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是不成功的;是否真的如蒋庆所言,在民意合法性之外,还有必要提出天道合法性和地道合法性。
为了应对自由和工具理性泛滥的现代性危机,罗尔斯提出的策略引入了一个“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和“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观念到公共生活领域来平衡和规范多元价值的自由社会,且保障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可以持续地进行良好的合作。“公共理性”指在自由民主宪政的前提下,人们可以自由地持有多元价值学说,即人们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可以自由地持有多元且相互冲突的价值,但这些多元的价值理论在形而上学的不可确定性使其不能成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能够有效地合作并建设一个稳定的良序社会,我们需要一起合作商讨被每一个人所接纳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原则,就需要诉诸于公共理性的运用,就是那些能被持有不同完整学说的人们所共同证明和认可的内容。这样的公共理性并不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的推理方式——无论是个人的、社群的,还是政治的,都必须接受某些共同的要素:推论的原则和证明的规则;必须使判斷、推论、证明以及正确性和真理的标准相互融合,结成一体。学习和使用这些概念和原则的能力是人类共同的理性组成部分。我们所关心的是推论的理由,而不是简单的漫谈”。所以,对于多元价值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在公共生活领域就没有价值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只是这个规范性并没有实质性的具体内容,而是诉诸于对公共理性在公共生活领域的自由辩论和博弈的保障。
这样的“公共理性”概念在蒋庆那里被认为是抽象的和形式性的概念,但是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却有着更为实质性的说明和扩展。哈贝马斯所谓的合法性论证就是民众在公共领域基于特定的价值规范对统治权利展开的辩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多元政治价值”经过辩论、论证等方式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然后通过各种多元价值博弈,在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基础上的“交往理性”的确证过程来证成一个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存在。所以与韦伯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不同,规范主义合法性概念既尊重了社会的合理多元价值的事实,又在公共生活领域通过合理多元价值之间的“证成”和“博弈”呼唤一个动态的合法性价值平台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性来源。
在笔者看来,相比蒋庆的三重合法性理论,这种规范主义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更具优势。因为这种多元价值之间的博弈型理论既减轻了形而上学的理论负担,又尊重了动态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多元价值观念的客观事实。最重要的是在理性博弈过程中胜出的那一方可以暂时地在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内容来规范公共生活,从而保障一个和谐稳定的良序社会,也可以解决蒋庆在其著书中所阐明的种种关于民意合法性的担忧②。
五、结语
蒋庆的三重合法性具有理论价值,但三重合法性的理论设计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依然存在很多困难和挑战。就蒋庆的民意合法性来说,这样的创新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公共证成”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很好地解决了蒋庆关于现代性危机的担忧,同时又不在理论上增加论证的负担。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肯定蒋庆在传统儒学和当下公共政治生活的连结上做出的贡献。
注释:
①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参考王绍光,《“王道政治”是个好东西?——评“儒家宪政”》和陈强立《<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蒋庆的回应》两篇文章
②这里并不是说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是没有缺陷的,这两个理论也存在着很多值得继续探究的问题。只是蒋庆所提到的那些民意合法性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并不存在于这两个理论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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