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发生在交通领域的政事儿
2020-04-16
70年风雨兼程,70年銳意进取,经过70年的砥砺奋进,大国交通运输一路走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取得了辉煌成就,实现历史性跨越。
而精彩的成绩,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的显著优势。在即将告别2019,迎接2020之际,我们共同回顾发生在2019年交通领域的这些政策大事记。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部长李小鹏宣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9章43条,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报告管理、作业管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船舶在管辖海域内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建立属性不明的固体散装货物鉴定制度;明确船舶报告和货物报告管理要求;强化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作业期间的共同管理义务;建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采样、检测制度和管理要求;加强人员防护和事故预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相对人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规定》。
修订后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新增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明确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调整了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的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铁路机车车辆生产、维修企业做好许可服务,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进行修订。
按照《办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维修(大修)许可的有效期无论何种产品均为5年,该年限比大多数产品的维修(大修)周期短,经常出现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无维修业绩,不能办理许可延期只能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况,特别是在办理集中批量制造或小批量制造产品的维修许可延期时经常出现此类问题,企业反映负担较重,普遍希望将维修许可有效期延长。按照许可为现场生产服务理念,结合铁路机车车辆技术发展和企业现场生产实际需要,参考不同产品维修周期年限的实际规定,将维修许可期限由目前统一的5年调整为按不同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海员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条件等都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也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做好简政便民,适应时代变化和管理需求。
《办法》明确了海员个人的申办主体地位,同时允许船员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简化海员证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补充了在港澳台航线和通航的国际河流段航行船舶的船员办理海员证的规定,并对其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调整海员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删除了“申请办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的规定,切实减轻船员负担。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在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训质量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修订《规则》,建立船员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细化实化培训要求,进一步提高船员素质,保证航行安全。
修订《规则》新增部分培训项目:在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中新增引航员培训项目;在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中新增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中新增对应类型培训,保障此类船舶航行和操作安全。优化许可管理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明确航运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航道的畅通,影响经济的运行和稳定。2015年实施的《航道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实施行业管理,原《船闸管理办法》已不适应《航道法》的要求,同时《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对行业安全监管、反恐防范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行承接和落实。因此,对《办法》予以相应修订。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运行方案、船舶调度、运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细化了运行方案审批制度;建立了上下游通航建筑物协调机制;明确了运行安全管理。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39条,主要章节为总则(共7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共8条)、内部审计职责(共5条)、内部审计程序(共5条)、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共6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4条)、责任追究(共3条)、附则(共1条)。
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的内容主要为:丰富了内部审计的功能和目标;充实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推进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明确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經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改为备案;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制定完善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旨在进一步提升港口理货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研究出台本《规定》。《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
同时新增制度内容: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定。为配合《规定》实施,交通运输部在原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删除了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明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规定》,并将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定。为配合《规定》实施,交通运输部在原有《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规定》,并将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依据《标准化法》,充分吸纳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以及公路工程和水路工程领域标准化管理要求,借鉴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行业标准化管理经验进行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交通运输标准的领域和范围,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的构成、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内涵及与各相关领域标准的关系,明确了部与国家局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要求;明确了标准化规划、体系、计划相关要求;规定了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宣传、归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并明确对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规定了标准执行、公开和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实施效果评估、复审等相关要求;以及主要对国家局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等作出例外规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商务部部长钟山宣布,两个部令于2019年5月25日废止。
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709号令,删除了《国际海运条例》中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相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修正)、《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5年第16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8年第29号第二次修正)是《国际海运条例》的配套规章,主要涉及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审批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2019年第709号令对《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情况,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而使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的要求修订本《规定》。
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下放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相应调整部与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的职责及核发程序;二是增加了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与共享的要求;三是强化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6月3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许可事项,改为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交通运输部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改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二是规范了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技术审核的工作流程;三是规范了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工作要求。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促进快递末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新期待制定《办法》。
主要内容为: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二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三是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一是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二是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并具体规定、细化和规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做法、要求修订《规定》。
修订内容有: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依法调整优化了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2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废止交通运输规章为下列5件,分别为:《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發〔1995〕607号);
《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交体法发〔1995〕753号);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取消“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删除了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第十九条)。二是针对取消“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审批”,删除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同时对“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用管理,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违反《国际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滚装运输的快速发展,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是专门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需要依据调整后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其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一是修改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修改后,不再将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作为机场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实施机场使用许可时一并审查;二是关于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为满足实际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将《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许可证的”。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技术和新设备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的应用,需要通过对规章标准进行及时更新,以满足新技术条件和运行环境下的监督管理需求。
规章从名称变更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对运营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做了进一步明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合格证有效性五方面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根据该规章即可申请相应许可,无需再引用其他规章,方便相对人按照法规明确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7号),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本决定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7号)。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包括总则、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业务范围、强制检验、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要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同时要求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此外,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制定《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特别管理要求;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第八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删去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1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2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修改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删去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同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3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5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7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6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8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删去第二十九条。同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0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 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同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1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的“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改为“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外,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七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增加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准入退出、工作职责、考试组织、信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规定等有關内容,并补充了提高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许可工作效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
一是调整了驾驶资格人员申请的准驾类型;二是强化了对铁路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增加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内容。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范围、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其中建设管理包括:工程立项阶段、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开工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适用范围、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安全方面的要求、鼓励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