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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截肢, 残臂火化费肇事方该不该承担?

2020-04-15兰舟

妇女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高勇火化殡仪馆

兰舟

遭遇车祸不幸截肢,

七旬老汉把残臂拿去火化

2018年12月4日上午,家住江阴市南闸镇72岁的陈同彬从打工的纸箱厂下班后,骑电动三轮车回家。

陈同彬和老伴育有两个儿子,儿子们早已成家立业,老两口单独生活。他这个年龄按说可以在家颐养天年,不过,和当地许多老人的想法一样,陈同彬不愿麻烦孩子,趁着身子骨还算硬朗,在村子附近的一家纸箱厂找了个活儿。古稀之年尚能自食其力,陈同彬颇有成就感。

从工厂出来驶入公路10多分钟后,陈同彬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刚过路口,后面快速驶来一辆重型货车,右前轮刮蹭到了正常行驶的陈同彬,电动三轮车被撞翻,他的左前臂被大货车前轮碾过,痛得他失去了知觉。

车祸发生后,交警和救护人员相继赶到,把陈同彬送到医院救治,并通知了他的家人。

陈同彬的两个儿子很快来到医院。主治医生告诉他们,由于碾轧严重,加上伤者年纪太大,要想保命必须进行截肢手术。救命要紧,陈同彬的儿子在手术单上签了字。

手术后,主治医生建议陈同彬把截掉的那段残肢拿去火化,等他百年之后一并合葬。陈同彬觉得医生的建议很有道理,于是请医院出具了证明,让大儿子把他截下来的残臂拿到当地殡仪馆火化。

为了有理有据地和肇事司机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发生后第二个月,陈同彬在大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江阴市伤残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祸导致陈同彬左前臂毁损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侧锁骨骨折。根据陈同彬的伤残程度,其左前臂截肢被认定为五级伤残,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车祸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同时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给陈同彬和肇事司机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警方认为:车祸发生时,陈同彬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货车司机夏军转弯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没有减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活人产生火化费引争议,

倔老汉誓为残臂讨公道

2019年2月中旬,陈同彬和肇事司机夏军以及夏军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表,到交警部门协商赔偿事宜。陈同彬提出的赔偿金额为34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假肢安装费、火化费等。

保险公司代表仔细审核了陈同彬提交的赔偿依据和票据,对其中一项1000多元的火化费提出异议。由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费票据是机打发票,发票上“丧者姓名”一栏没有陈同彬的名字,保险公司对这笔火化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残臂不应该产生火化费用。

針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异议,陈同彬的大儿子首先解释了当时火化父亲残臂的经过。火化健在者的残臂,殡仪馆之前从未遇到过,经医院出具证明,殡仪馆与医院也进行了沟通之后,认为生者这样做符合情理,才给他们办理了火化手续。其次,因为残臂的主人尚健在,“丧者姓名”一栏不适合填生者姓名,所以就没填名字,这也是对生者的尊重。

保险公司代表仍坚持认为,残臂截肢后一般按医疗垃圾处理,火化费是随着丧葬费用一起产生的,活人产生火化费闻所未闻,虽然数额不大,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这笔费用。

保险公司代表的说法激怒了陈同彬。他认为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即便是残肢,也不能随意丢弃,他只想百年之后带着自己完整的肢体回归大地。这笔火化费虽然不多,他本人完全能承担,但残肢是遭遇交通事故导致的结果,火化费就应该由肇事方承担。

就这样,因为残臂火化费,本来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善后赔偿遇到了障碍。交警部门组织三方调解了多次,均未成功。最后,交警部门建议三方走司法程序,让法院来裁定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陈同彬遂决定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

为了1000多元的火化费打官司,仅请律师的费用就远远超过这个数目,亲友们纷纷劝陈同彬三思而后行。村民们对陈同彬的举动也很不理解,觉得他为了那点钱打一场耗费精力和钱财的官司,实在不值。

陈同彬却说,他打官司不是为了那点钱,而是为了给自己遭遇事故被截掉的残臂讨个说法。家人知道陈同彬的脾气,也都支持他打官司,并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来家里了解案情时,陈同彬动情地对他和家人讲述了自己坚定讨说法的深层原因。

原来,陈同彬年轻时当过兵,上过战场,对战场上的残酷场面刻骨铭心。退伍后,他与一名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老兵聊天时,对方给他讲过一个故事:这名退伍老兵有个东北的战友,两人平时关系很好。然而,在攻打敌军一个无名高地时,东北战友被一发炮弹击中,壮烈牺牲。战斗结束后,大家发现牺牲战友的一只胳膊找不到了。指导员噙着泪说,每个人都是爹娘养大的,一定要把战友的胳膊找到,将他完整地带回祖国。老兵说,他们找了很长时间,才在一堆砂石中找到了牺牲战友的胳膊,将他完整地带下了山,后来葬在云南一处烈士陵园里。

讲完这个故事,陈同彬红着眼圈说,保存肢体的完整,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告慰。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不认可,他要为自己的残臂讨个说法。

活人火化残肢属合理费用

——法院有“温度”判决引百姓点赞

2019年国庆节前,陈同彬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付其因遭遇车祸而产生的各种费用34万余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法庭法官高勇成为这桩案件的主审法官。接手案件后,高勇了解到这桩案件调解受阻的原因,认为这桩因健在者产生残肢火化费的诉讼案件确实罕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人即使亡故,尸体也应该受到保护,这是人身权的体现;人百年之后身体应该维持完整,更是公序良俗的体现。原告把自己的残肢火化后保存骨灰,待百年之后合葬,这样的做法合情合理。原告这笔火化费是真实存在的,火化费产生的原因是车祸造成的,作为肇事方,理应承担这笔费用,法律应该支持原告方的合理诉求。

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火化费发票没有逝者姓名,也就不能证明这笔费用是原告支出的;二是按照医院常规手术来说,残肢应该当成医疗垃圾来处理,又怎么有机会让伤者拿去火化呢?

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高勇法官走访了殡仪馆。殡仪馆主要负责人解释,按照常规手续,整个遗体的火化费发票上是要写逝者姓名的,火化健在者的部分残肢,殡仪馆这是第一次遇到。出于人性化考虑,尊重当地的风俗,殡仪馆火化了陈同彬的那只残臂。开具发票时,考虑到仅火化身体的一部分,就在逝者姓名一栏写上生者的名字不合适。为了规避风险,最后机打发票上才没有写名字。

高勇还与陈同彬当初的主治医生进行了交流。医生告诉高勇,医院处理类似问题,对伤者的建议一般是两条:一是当成医疗垃圾处理,二是伤者自己妥善处理。最人性化的方式就是把残肢火化,以骨灰的形式保存,以备百年之后进行合葬,这也符合当地的风俗。

经过一番细致的调查,高勇法官把三方叫到一起进行庭前调解。由于被告方坚持自己的意见,调解未能成功。2019年11月12日,长泾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周后,法庭下达民事判决书:虽然产生火化费的发票上未显示原告的名字,但在事故受害者还活着、仅火化部分肢体的情况下,要求在火化费收据单上注明受害者的名字不合情理。殡仪馆收款发票内容是按照殡仪馆的制作习惯填写的,因此未注明火化对象的瑕疵不应由原告承担;残肢火化符合当地的风俗,并非不合理费用。因此,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共支付原告方赔偿金34万余元。

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判决生效。十天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金额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对于这起有“温度”的判决,当地百姓称赞有加,当事人陈同彬更是感动不已。事后,他和家人特意给法院送去锦旗。主审法官高勇说,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活人的火化费问题,但案件的判决要综合考虑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善良风俗,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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