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个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2020-04-15
文/本刊记者
乘客在地铁站按照规定进行体温检测
近年来,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公共安全冲突也日益明显。
前不久,突如其来的疫情在国内肆虐。中国人民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紧急动员、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集了2 万多名医护人员组成多支医疗队支持湖北,国内疫情逐渐步入平稳阶段。然而,在全国人民齐心合力共克时艰之时,仍有个别公民漠视公共安全,在确诊后隐瞒患病事实,“四处流窜”,更有甚者将自己的口水等抹在公共设施如电梯按键或居民的门把手上。事发后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才得以慰藉民众愤怒不安的情绪。
从病人拒绝自行隔离的客观行为上来说,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活动,最后造成了多人被隔离观察或者感染的后果,可能出于多种心态,无论是否有意为之,出发点是否有情可原,都无法避免导致出现不可控的恶性结果:导致社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导致其他人被隔离甚至感染的后果,同时更会令自己受到内心良知的谴责。
不止于此,一些人公共安全意识匮乏,体现在对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行为熟视无睹。这些人或凭着多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经验,或凭借对安全隐患的无知无畏,在日常生活中屡屡犯规。2020 年新年第一天,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一栋高层居民楼发生火灾,应急救援中因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消防员不得不现场切割隔离桩,围观群众则合力掀翻堵路车辆给消防让路。据目击者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这次火灾是从2 楼开始往上烧,几乎从底楼烧到了楼顶。消防车到达现场后,开始紧急灭火,目击者表示,现场已经有几十辆消防车,“有几层楼已经不燃烧了,但是顶楼和底层几楼一直有明火,浓烟弥漫”。频繁发生的事故,以及在灾难中由于缺乏安全知识造成的次生伤害,都说明公共安全就像是悬在公众头上的利剑,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而这些人却偏执地认为这是属于个人的自由,社会及国家无权干涉。如何提高个别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成为了当下棘手的问题。
乱吐口水致 2 名医护人员感染者治愈后被警方带走
公共安全的实质是“不伤害”
首先应深刻理解公共安全的含义。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通过厘清“群”“己”权界,来谋求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密尔把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概括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来自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各种惩罚手段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一界限可以概括为“不伤害”。
2019 年初,在山东济南机场有2 名女乘客出于祈福目的,各自向廊桥缝隙处扔硬币。好在飞机安全无恙,不过还是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趟搭载着260 名旅客的航班在延误了2小时后才起飞。不论扔硬币祈福的旅客是“无意”还是“故意”,单从这个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来说,就足以让人“心有余悸”。试想,如果在飞机起飞时被吸到发动机核心部位,硬币很可能会与发动机高速转动的叶片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发动机失速,甚至停止运作,从而酿成惨剧。这2 名女乘客只想到图自己“方便”,却没有反思这样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怎样的伤害。
乘客各自向廊桥缝隙处扔硬币
“不伤害”是一体两面的,既界定了社会控制的界限,同时也界定了个人自由的界限。对政府来说,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不伤害”原则;对社会来说,除非某一个体的行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否则就不得任意干涉;对个人来说,不能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不伤害”原则确立了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也确立了“自由的要义”:严格划定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喜好的目标,社会与国家不得干涉;反之,一旦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伤害与损失,他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然而作为公民也要清楚,以上所提及的“行动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上海虹桥火车站体温检测处
公民自由是有边界的
在此,我们要讨论一个问题:公共安全是否比公民自由更重要?自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个体或外在事物所强行改变,受到个体内在的约束条件限制,这是绝对的自由。一些人认为,追求绝对的自由是理所应当的,不应该被法律法规所束缚。事实上,自由本无错,然而也要就事论事。你享受了绝对的自由,会不会因此影响到他人的自由,甚至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呢?比如,你在网上发表了有损他人的不实言论,那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有边界的,是在以不触犯国家法律、不违背道德良知、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才可以实现的。
追求自由是人们美好的向往,但没有边界的自由就是一种放肆和无知。人类个体所享受的自由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不管在何时,人都不可能享受绝对的自由,只能享受相对的自由,即个体在法律、道德、生态平衡等外在的约束条件下能够去做任何事情。因此可以说,当个人的自由不会伤害到周围的人,是公民合法合理的个人选择的时候,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周围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令他人、社会及国家利益受损的时候,公共安全永远是作为公民要考虑的第一要义。
回到极少数感染者确诊后不戴口罩、不服从管理等自私行径的问题上,实际上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紧急状况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如果不迅速控制,国家的经济、民生建设等会受到动摇。这个时候,公民有义务绝对服从国家紧急情况下的管理需要,配合国家迅速有效地控制紧急状态。
小区前设立的体温检测站
维护公共安全是公民的责任
公共安全涵盖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深入推进,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并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难度加大,社会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公共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民生,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从国家到社会及个人都责无旁贷。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保障社会井然有序是国家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基石,和谐社会是要在国家法度的藩篱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及公民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共建共享的。我们应当全员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做到全民参与,共同治理。
从国家及社会的角度来说,既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提升其社会认同感和参与感,又要根据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课程并现场模拟,培养公众发觉可疑状况、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民自身公共安全意识,培养公民树立维护公共安全的理念,如对公共场所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培养其甄别异常人员,处置危险事件,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协助民众逃生的能力和技巧等。同时,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激励力度,降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标准,从制度上保障公众面对危险状况时敢于出手,善于出手。
从个人角度来说,当一个人踏入公共范围后,所承担和面对的是对所有市民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个人的一言一行不再只是对自己负责。生活在资源共享的群体中,群众权利高于个人利益,群众安全大于个人要求。我们应该谨守社会秩序,做一名文明守法的公民。严重威胁、损害了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是极端不理智的低素质表现,我们应该摈弃这种思想和行为,真正做到文明言行相统一。
争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公共安全无处不在,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严格规范个人行为,说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任何人都不能因个人的私利,而影响公众的利益,更不能危及公众安全。对于一切损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我们都应该而且必须敢于站出来,坚决制止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全力阻止各种损害公共安全的事态向不良的态势进一步发展,有效消除不利的公共安全隐患和不利因素。
公共安全威胁面前,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漠视公共安全,自己就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摈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严格自律,才能提升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公共安全的大网才能越织越密。只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形成人人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良好风尚与氛围,我们就能够以集体和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公共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威胁和危害,避免各类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促成和谐稳定的美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