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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视角下失智失能老年人的评估综述

2020-04-11王雨婷周玮洪紫静陈忆帆张林通讯作者

临床检验杂志(电子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工具评估

王雨婷,周玮,洪紫静,陈忆帆,张林通讯作者

(1.宁波大学心理学系暨研究所,浙江 宁波 315211;2.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长期照护保险国际上又称之为“长期护理保险”或“长期介护保险”,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失能老人数量增多而普遍被世界各国(地区)所采用的一种政策选择。

目前我国的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卓有成效,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中国化的过程中,福利化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还需明晰,长期照护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的关系亟待厘清。长期照护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选择问题,关系到长期照护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1]。

人口老龄化和失智失能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致使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鲜有涉及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支付问题,政府因老年人长期照护占据大量的医疗保险支出而不堪重负。

长期照护供给匮乏与现实需求的矛盾,家庭、社区和机构三方面的长期护理供给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与现实庞大的失能老人群体的长期照护需求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长期照护筹资模式方面存在问题,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现阶段实施的效果不大,我国长期存在的“养儿防老”等观念根深蒂固,现阶段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对商业护理保险的认识不足等问题,使得商业长期照护保险的方式不易实行;长期照护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不完善,一方面,长期照护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缺乏对长期照护体系建设明确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对于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的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受制于失智失能程度评估工具、评估标准的缺失,保险金给付无法与护理服务和失智失能水平联动,且现有的检测标准主要针对失能老年人,对失智失能整体的测查仍需完善。因此需要对失智失能老年人评估检测指标进行改进,并将其与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融合,作为重要评估工具。

失智症(Dementia)为一种脑部功能退化性疾病,包括阿兹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 血管型失智症(Vascular Dementia)以及其他失智病症,它会使记忆力、思考能力等减退,进而影响工作和生活,甚至失去生活中自我照顾的基本能力[2]。

失能是指老年人由于身体某方面出现衰弱现象、器质性病变、意外伤害等现象,使得身体机能不正常和心理产生异常,导致从此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自理。

目前,国内外主要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功能两方面来评估老年人的失智失能情况,常使用神经心理学的方法进行测查。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兴起、发展以及各试点长照险试点工作陆续开展的过程中,针对失能失智评估工具的探讨一直不绝于耳。

学者赵元萍在长照险视角下统观各个时间阶段、各国的失能评估工具,将其划分为三代。国内外第一代失能评估工具多以单一能力测量为主,主要测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基础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第二代评估工具为评估老年人综合健康的多维度工具,普遍具有躯体功能、医疗健康、精神心理、社会经济、环境、生活质量等维度;第三代评估工具扩展到多照护机构的兼容,考虑老年人在不同照护场所间转诊,使用统一评估工具,数据可通用、传递,解决信息连续性[3]。

学者陈诚诚(2017)以相类似的标准同样将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级评估的相关工具开发过程划分为三个部分[4]。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下失能失智评估工具的发展路线可简易地概括为三步走,从单一量表(指标)到叠加使用,继而发展至理想的评估工具——统一而准确,同时与照护服务等级、资金补贴多寡相联动。

与此同时,对保障对象的评估要严格遵照其个体情况作出结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人员,其护理需求也应能够通过标准化的评估体系准确地表达出来,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待遇支付形式和基金支付范围,保证资源配置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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