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案”符号:一种止于至善的法治精神
2020-04-10郑金雄
郑金雄
【关键词】“铁案” 止于至善 传播符号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铁案”以一种铁证如山、“南山铁案”的意蕴传递着广大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言说各种法律故事,塑造正义理念。“铁案”符号有时沉默不语,有时却像校园洪亮而悠扬的钟声、像投到江河里的巨石,激起舆论浪花。对此,有些人笃定泰山,有些人忧虑满胸,各种信息各种观点汇集在一起,如一股奔腾不息的洪流,裹挟着我们不停地奔向远方。也许我们从来没有意识到,从来都想当然,为什么“铁案”具有生机勃勃的生命力和声势浩大的传播力,“铁案”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符号?
“铁案”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最具有标签意义的传播符号
在中国五千年色彩斑斓的文化印记中,法律文化必定是最闪亮的部分。当我们讨论什么是法律文化时,我们会想起《法经》,想起子产铸刑书,想起独角兽,想起商鞅、包拯、海瑞,我们也会想起一个个法律故事,想起唐朝太平公主搬走大石磨引发的“南山铁案”故事……这些一个个独特的历史印记就是给中国法律历史赋予意义的符号。在这些符号中,有些是物质的,比如,博物馆里面的法律古本、一个古迹、一块石碑,有些是一些法律人物、法律故事、法律谚语等具有文化含义的象征符号。这些符号像闪亮的提醒物一样,帮助我们记忆帮助我们展望,构成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集体记忆。从新近频频出现的“铁案”一词可以看出,在这些法律文化印记中,“铁案”这个古老而又鲜活的符号伴随中国法律文化几千年的沧桑历程,被代代相传却历久弥新。根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天津权健公司事件传播实例中,2019年1月1日00时00分34秒,新浪博客发布标题为“十问天津驻权健联合调查组”的报道,微信、今日头条、腾讯新闻企鹅号、搜狐新闻等几大站点跟进进行后续报道,全网信息量最高峰出现在2019年3月1日,当天共产生548315篇包含“铁案”符号的相关讯息。显然,“铁案”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最具有标签意义的传播符号。
“铁案”一词最早的出处还没有权威的研究成果,最具历史传播力的是“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的历史典故。据《新唐书·李元纮传》记载,初冬某日,阳光灿烂。势震天下的太平公主策马巡游民间,在一个叫史承业的农家小院小歇,看到小院的石磨若隐若现有一幅女人头像,头戴皇冠,神态酷似太平公主。公主兴趣盎然,交代侍卫出点钱买下石磨。可是,哪知史承业不识好歹,以为石磨是农家必备用具,又是祖传之物,拒绝出卖。侍卫见状,不由分说,直接抢走了事。无奈之下,史承业来到衙府击鼓喊冤,接下状纸的是司户参军李元纮,李法官一问案情,判决太平公主归还石磨。上级长史窦怀贞听到后十分惊恐,劝李元纮把判决改一改,李元纮坚决不改,于是在判决书后写下这句流传千古的名句:“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后人以“南山铁案”称已经判定、不可改变的案件:“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 官可罢,头可断,铁案终不可移”……除了“南山铁案”典故外,各个时期的文学作品或歷史典故均有涉及“铁案”。作为一种语言符号,“铁案”这个词语与法律文物符号不一样,没有实物摆在历史的时空中,也根本没有办法让历史的镜头再次回放,但是历经几千年,“铁案”一词可以从一个朝代流传到另一个朝代,从一个典故流传到另一个典故,长盛不衰,具有稳定的、超越历史时空的文化印记。
从符号学意义观察,“铁案”名称与所蕴含的“证据确凿,不能推翻的定案”意义之间的关系是任意性的,不存在必然的选择。它们的结合是由社会“约定俗成”的。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指出:“事实上,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① ,语言符号是由声响与意义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声响与意义的结合是社会约定的。因此,掌握语言符号的性质和特性的关键是正确理解音、义、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成语词典中可以找出与本文主题有关的系列成语:铁板钉钉、铁面无私、铮铮铁骨、铁证如山、铁案如山、金规铁律、南山铁案、铁钉铁铆……,我们无从得知,我们的古人为什么喜欢用“铁”字表达这种刚硬、表达普罗大众对正义的诉求,但毫无疑问,“铁”和“案”的结合是由社会“约定俗成”的,并在历史的长河中流淌至今。我们还有一个疑问,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变迁过程中,那么多的法典、社会制度随着朝代改变或社会进步而改变,而“铁案”这个符号却亘古未变。对此,语言学原理告诉我们,语言符号一经约定俗成确定之后,就是强制使用的,不是谁想改变就可以改变的,索绪尔在此用了“捆绑”一词,说明“不管语言是什么样子,大众都得同它捆绑在一起”,语言都是我们之前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我们一出生咿呀学语,我们照单全收加以接受。不仅如此,语言符号一经确定就成为流动的符号,被所有人使用,而且是无时不刻地在使用,语言符号是面向所有的大众。
止于至善的“铁案”符号昭示着一种永不放弃、不断超越的积极态度,昭示着一种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的执着精神
从符号学意义出发,在这个充满文化意义的社会里,符号对人们心理以及社会组织具有强烈的建构意义。人类社会依赖符号进行交流、表达意识,也时刻都在创造符号。符号一经创造之后即投放到人们的劳动生产中,流淌在历史的长河中,表达符号创造者、使用者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建构社会主体、社会关系、精神信仰。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社会时,符号是一个重要不可或缺的观察样本,我们可以通过符号来解读这个社会的伦理意蕴,因为符号可以折射出这个社会基本的价值和信念,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法治建设跨入新时代。从旧十六字方针到新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不畏利诱不畏威胁的勇气,在今天科技日益发达的社会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电子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纠纷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和新形势,对“铁案”也提出新判断、新目标和新内涵的要求。同时,前些年的陈满案、呼格案、聂树斌案以及2019年的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顾雏军案等,表明司法机关刀刃向内的勇气,一些冤假错案的“昭雪”,彰显司法机关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的决心以及对“铁案”的辩证观点,即“‘铁案不是因为不能推翻,而是能够经得住推敲”,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青天”。这些新概念新命题新实践,为“铁案”符号注入新理念新使命新作为。河水尽管奔腾不息,但河床却依然坚固,不管社会如何变化,解决纠纷模式如何变迁,“铁案”这个传播符号携带的铁板钉钉、铁案如山的初心不会改,普罗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不会变,昭示着一种永不放弃、不断超越的积极态度,昭示着一种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的执着精神。
柏拉图认为,“每一个灵魂都在追求善,都把它作为自己全部行动的目标”。②柏拉图把善比喻成为可见世界的太阳,也就是著名的“太阳喻”,人们穿越黑洞认识世界,这种认识能力需要阳光,否则就看不见任何事物,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就会变成“精神的瞎子”。因此,法官在判断案情,在对各种证据进行条分缕析的过程中,需要善的理念进行引导,否则就像盲人摸象一样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的判断。每个法官都是经过专业训练培养出来的,法官是智慧和权力的化身,除了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娴熟的审判逻辑推理技能外,还应该时刻铭记“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素养。就理念来说,善可以作为一个完全美好的纯粹性状态,但是,在现实世界,世界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動态性决定着现实事物不可能如理念那样完美纯粹。换言之,现实世界的完美永远达不到理念的完美。但这并不影响我们追求善,就像“君子”,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有了这种“心向往之”,接受善的理念引导我们在现实世界里精益求精,引领现实世界趋向完美。
在中国的文化语境里,止于至善有着更悠久的历史渊源。《礼记·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明德”就是说在我们每个人的观念里都应该具有光明的德性,这个解释与西方柏拉图“太阳喻”不谋而合,每个人的生命都充盈善的德性,也就是“明德”,只有这样,才能拨开事物的迷雾,找出隐藏其背后的东西,探寻事物的本质。而“亲民”,用现代的话语表述就是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在司法领域,就是要紧紧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不断拓展人民参与司法的广度与深度,不断畅通人民监督司法的路径与途径,不断开辟司法为民的新空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铁案”符号所传递的止于至善理念,强调人们以至善作为人生坐标实现理想人格的自我塑造,既要有向往美好、品格正直的精神要求,也要有永不言弃、夙夜为公的事业责任,让止于至善精神充盈我们的社会,让世界更加美好。
“铁案”符号贵在倡导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需谨慎对待,评价是否是“铁案”,理应由司法实践的标准来执行
黑格尔把人的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前者就是认知真理的冲力,亦即认识活动本身——理念的理论活动。后者就是实现善的冲力,亦即意志或理念的实践活动。”③显而易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两种不同的认识理念。因此,“铁案”在理论理性层面宣扬的是止于至善理念,那么在实践理性层面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状态?我们看到,在一些重大的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铁案”一词出现的频率都比较高,这些传播信息无一例外提到“铁案”这个关键词,根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提供的数据表明,仅就2019年12月,在孙小果案的各种传播信息中,同时出现“铁案”词频有5000余次,这其中,有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有办案部门表达的决心,更多的是社会舆论的关切,这里的“要求”“决心”以及“关切”都指向了“铁案”。在平时一些案件新闻稿以及政法系统一些优秀人物的宣传稿中,也时常出现“铁案”的说法,表达“铁板钉钉”的案件质量和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这种情况似乎表明,实践理性层面的“铁案”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达成基本共识。
但是,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观点:“铁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很难确定”“铁案的意义不应被用在已结案件的定义和评价上”“看到的未必真实,没看到的未必不存在,而裁判则是由看得到的证据来判断的,永远离客观事实有一定的距离”“真相是相对的,那么铁案也就是相对的”……因此,在实践理性层面,我们看到了两种似乎对立的观点。这是由理论理性过渡到实践理性的一个难点,也就是说怎样将两者统一起来。“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智慧之善是对真理的狂热追求,完全不必顾及和在乎这种追求的结果和危险,那么实践理性的善则是整体性的。理论理性的狂热必须在实践理性中受到节制,不至于损害整体的和谐和利益。如果说理论理性的善在于智慧、自由和启蒙,那么实践理性的善则在于整体性的中道和和谐。整体应该追求和谐之善,而和谐之善不是整体中的任何一个部分,而是贯穿在整体性中的经纬线,是整体性中的构成结合原则。”④
要了解司法领域方法论这个基本问题。“价值”和“意义”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要把握的根本,“理解”是人文社会科学所运用的特有方法。什么是“价值”呢?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是一个终极的、本原的概念,是我们人类生活的目的和基础。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价值”是根本性的东西。那么,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到底是适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还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答案是两者兼而有之。在美国,之前被判入狱的部分罪犯被后来的DNA检验证实无罪。这样的借助科技介入而确定证据或推翻证据的例子不胜枚举,现在法院大量的案件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这显然是适用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判例却采用了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判断进行断案。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双胞胎的抚养权分配,是夫妻双方各领一个抚养还是为了双胞胎一起成长判给一方抚养?是满足父母抚养权利还是满足双胞胎一起生活的权利?这就涉及两个问题,借助自然科学方法论判决的案件,在现有技术的支持下作出的判决被后来更先进的技术所推翻,算不算“铁案”?另一个问题,法官根据一定社会主流“价值”作出的判决之后,随着社会主流“价值”的变迁,当时的判决暴露一定的瑕疵,算不算“铁案”?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也是一种实践活动的产物,但与纯粹的理念认识活动不同。法律是有目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文明生活充满着各种利益的对抗和阶级冲突,所以法律应该是一种暴力工具,执行着阶级压迫的功能,从这个意义来说,一定的阶级也具有一定“价值”的诉求,法律的功能同样离不开“价值”的取舍。利益学派认为法律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立法者应该去平衡互相竞争的各种利益。的确,司法实践中,每个诉讼案件都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利益冲突剧,司法的重大职责也应该是通过司法职能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各种利益,法官必须弄清立法者通过法律条文所试图优先保护的利益。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要处理好劳资伦理“价值”冲突,劳动法保护的利益冲突以及契约履行中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赢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要处理好国家、社会、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要处理好疑罪从无、谦抑性原则与具体案件衔接问题。同时,司法决策除了依据纸上的法以外,还要从当地的生活经验、交易惯例、民风民俗中寻找合理性,这些带有强烈的时代性、地方性的司法决策,又是如何评判是否是“铁案”?
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法律经常出现“缝隙”,司法决策找不到具体的条文依据,只能借助法律原则解决争议,这是法律人的法律义务,如何解读法律原则?又如何将概括性的法律原则与具体鲜活的案件进行完美对接呢?在这个法律原则与具体案件对接過程中,不同的人难免会对相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另外,每当民意在议论“冤案”的同时,经常会不由自主地提起“铁案”,将“铁案”和“冤案”作为对应关系。其实,从理论理性来看,善的本身就是善,“善本身并不依赖于恶的存在,不是在与恶的对立比较中才是善,否则,善就不是绝对的自在的,而是相对的依存性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长足进步,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比较成熟的治理模式,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关于司法独立性、程序性、效率性的形式合理和价值合理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取得了显著成就,并逐步形成了综合评价体系。这是在由理论理性过渡到实践理性的过程中,实践理性通过客观实践,扬弃理论理性的客观的片面性,实现两者统一的一个成果。换言之,“铁案”符号贵在倡导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需谨慎对待,关于“铁案”的具体评价体系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在对“铁案”理论理性的扬弃过程中形成的,因此,评价是否是“铁案”,理应由司法实践的标准来执行。
如前所述,作为理论理性意义上的“铁案”与实践理性意义上的“铁案”不是各自独立的、彼此不同的两个方面,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理论理性意义上的“铁案”表现“认识真理的冲力”,表现止于至善的完美和纯粹,理论理性意义上的“铁案”符号如同茫茫大海的灯塔,如同人生世界的一束光,引领我们走向成功的彼岸。实践理性意义上的“铁案”符号表现“实现善的冲力”,表现“自知无知”的谦逊和敬畏,实践理性意义上的“铁案”符号如同战场上的冲锋号,鞭策我们在行进的征途中展示更多的耐心,更多的容忍和更多的理解。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本文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研究”(项目批准号:20720201027)资助】
【注释】
①[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03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张竹明译:《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61页。
③[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40页。
④李革新:《止于至善——论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的善恶观》,《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责编/谢帅 美编/陈琳(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