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使力,平衡好合规与合理关系
2020-04-10骆琼琳
骆琼琳
《证券法》问世20年来的第四次修订去年12月尘埃落定、2020年3月施行。此次修订直击资本市场的焦点问题,其中有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做了大幅修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尤其是对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违规的罚款金额上限高达五百万元。此条信息一下就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圈炸锅了,戏言打算规避风险转行的董秘有之,要求提高董秘薪酬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冷静下来,作为董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将信息披露违规的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导致“返贫”?
首先,借力使力,充分利用这次《证券法》修订的契机,让上市公司从源头上重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仅是董秘一个人的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人员都要承担主要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新版证券法实施后,尽管董秘本身的信披责任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但外部法律、监管环境对公司规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推进将更为有利。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人员有效沟通,充分揭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违规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借此契机争取主要领导的认可和支持,为董秘履职获得更多资源,从而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其次,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速效信息传递机制,注意过程留痕。从追责的角度而言,信披违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人有举证的义务。证监会201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信息披露是一個系统工程,涉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董秘可以协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培训和制度宣贯,将信披责任意识落实到个人,建立速效的重大事项预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制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并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执行。同时,在书面或电子文档传阅的过程中,保留各级责任人员的签名记录,取得披露的信息来源和免责依据。公司的内控制度应针对违规行为设置罚则条款,对于违反内部规定造成信息披露违规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董秘须注重自身品行和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一方面,董秘是一个高风险岗位,日常工作需谨言慎行,也要经得起外界诱惑,主观上不犯错。对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告知、规劝,一旦发现有触犯法律法规红线的行为,更要勇于表明立场,敢于说不。正所谓:“心能辨是非,处事方能决断;人不忘廉耻,立身自不卑污”。另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则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养成持续学习的习惯,有利于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对于重大无先例事项,可以适当咨询证券专业律师,或向外部咨询机构寻求帮助,也可以使用合规分析软件等第三方工具平台,获取必要的决策支持。当你站在公司立场,有效平衡“合规”与“合理”的关系,做到“既不犯规、也不犯傻”,切实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董秘的地位和重要性自然会提升,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那么违规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
另外要指出的是,董秘是一个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因此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董秘的薪酬应由市场决定,相信一个优秀的董秘,市场会给出其真正合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