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国际合作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探析
2020-04-10赵有明赵泽乾肖祥淋王晓刚王小铁
赵有明, 赵泽乾, 肖祥淋, 王晓刚, 王小铁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81)
0 引言
随着近年来知识经济的持续发展,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作为保护创新成果、激励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必然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遭遇风险[1]。与此同时,铁路产业的国际竞争也正朝着相关企业强强联合抢占或分割市场的趋势发展。我国铁路“走出去”项目的参与企业较多,但针对国际市场的联合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只有在国际合作过程中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才能更快地融入国际市场,规避外国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障碍,降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铁路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我国铁路行业的国际市场份额。
近十多年来,我国铁路技术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一大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为实现我国铁路技术从“先进”到“引领”的跃升,还需要对运输经营、关键装备、节能环保、工程建设等领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我国铁路运输和装备制造等铁路行业相关企业与国外轨道交通企业设立联合的创新中心,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我国铁路技术创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只有开展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才能对联合创新产生的科技成果形成真正有效的保护,从而有力推动创新中心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创新中心在促进合作双方技术进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的能动作用。由于创新中心各方的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同、合作参与方企业文化不同等原因,在开展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会面临一定挑战和风险,因此分析梳理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挑战和风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十分必要。
1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面临挑战和风险分析
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需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全方位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通强国战略决策提出推动交通发展,要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同时要开放合作面向全球、互利共赢,深化交通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合作深度与广度,形成多层次合作渠道。从世界铁路科技发展态势看,围绕高速化、智能化、无人化、便利化、人性化等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相继推出创新举措,铁路技术竞争非常激烈,现在正是我国铁路从世界铁路强国中异军突起的一个创新机遇期。近年来,我国铁路运输和铁路装备制造等铁路行业相关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包括中德、中英、中俄轨道交通技术联合研究在内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实现,为铁路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积累了经验。在这些国际合作工程中,总结发现,创新中心由中外企业组成,由于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同,铁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加之合作双方的企业文化不同,在开展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会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1.1 面临的挑战
1.1.1 外部环境
创新中心作为国际合作科技研究机构,需要同时适应我国和合作国的法律环境,并在拓展海外市场的时候能够适应其他目标国的法律环境,这从外部法律与制度环境层面对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挑战[2]。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一国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紧密相连。目前我国铁路开展国际合作主要涉及欧洲专利组织、欧亚专利组织和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等,由于各个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背景和所属成员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不尽相同,知识产权重点也各不相同,同时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存在差异,我国铁路行业相关企业在进入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创新合作时将会遇到不同的知识产权障碍[3]和知识产权环境差异带来的在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挑战。
1.1.2 内部环境
(1)中外不同企业文化带来的融合挑战。中外企业文化的差异性会对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发起挑战。中外合作双方在企业处理和评价问题的过程中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会给创新中心的管理理念带来冲突,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的树立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机制的制定。
(2)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对双方在技术合作期间研发产生的新技术,如何合理规范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是双方合作中需要面对和十分敏感的话题。我国企业应尽可能地将新技术掌握在手中,对谈判中外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我国企业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维护我方利益,切实享受到技术合作为我国铁路行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3)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挑战。创新中心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具有包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在内的完善的管理机制。但受到中外企业文化差异、创新中心松散型管理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建立需要系统化、整体化、持续化运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来说十分困难。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是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外企业间不同的激励和奖励标准难以统一。
(4)国际合作过程中中方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合作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在合作协定中没有包含完善的保密条款和不使用条款,造成了自身技术优势和相关市场的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外方即使终止与中方的合作也能将该技术用于运营,合作期满后,中方可能陷入非常被动的处境[4]。
(5)创新中心运作的不稳定性问题。创新中心的不稳定性问题主要来源于创新中心中外合作双方之间包括隐瞒相关专利、不愿分享专利等在内的不诚信行为,可能造成创新中心无法正常发展、外部无法正常交易、双方相互失去信任,导致创新中心出现不稳定特征。
1.2 存在的风险
在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风险。此外,由于创新中心中外双方处于铁路产业链的不同环节,相互之间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策略不尽相同,导致风险来源更加复杂。
1.2.1 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风险
(1)侵权风险。创新中心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主要出现在“走出去”项目中,国外铁路装备制造企业,如川崎重工、阿尔斯通、西门子等,已经针对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列控系统等先进铁路技术装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多年的知识产权布局工作,在重要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严密布局[5]。如果创新中心的自主创新不够彻底、全面,在未参与创新中心国际合作的国外企业已经取得专利授权的目标国,很可能导致创新中心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遭到诉讼。而且鉴于在过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模式下,我国铁路装备制造等企业接触引进技术的事实往往较易证明,因此再创新成果与引进技术是否实质性相似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例如CRH 系列铁路技术在“走出去”过程中,我国企业需要通过对比分析引进技术和再创新技术的差异性,评估其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被侵权风险。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由于目标国铁路装备制造和铁路运输等铁路行业企业自身拥有本土优势,创新中心所取得的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很有可能被目标国的铁路装备制造和铁路运输等铁路行业企业仿制或者抢注知识产权,导致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流失,自身利益蒙受损失[6]。
1.2.2 知识产权合同风险
法律合同风险潜伏于合同洽谈、起草、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之中,法律合同风险是创新中心必须重视的一类风险。在创新中心中外双方合作过程中,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在合同中约定往往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约定权属的比例和后续利益分配,更没有约定违反约定的惩罚措施,存在中外双方违反有关约定的合同风险[7]。创新中心在与外部合作过程中,在合作备忘录、合作初步协议、正式合同文本的签署过程中,也都伴随着特定的合同风险。
1.2.3 海外市场政策环境风险
创新中心关于政策环境风险的认识程度将决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空间的大小及伸缩性。如果海外市场相关法律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就会使风险产生突发化、短期化特征,使知识产权保护处于被动状态,在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运营方面带来很多不确定性风险。
1.2.4 反垄断风险
创新中心是否构成垄断,关键在于创新中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即创新中心对市场竞争是起到了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如果创新中心的形成促进了市场竞争,则创新中心没有构成垄断;反之相关执法机关会对创新中心的垄断行为进行追究[8],如何规避反垄断风险是组建铁路技术创新中心时必须要考虑的风险挑战。
1.2.5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运营风险
知识产权运营即通过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得到收益,是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的目的所在。我国铁路行业相关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缺乏制度与实践经验,而同时外方合作企业开展专利运营时间长,经验丰富,双方运营经验不同,在对外运营方面,可能存在一系列的运营风险。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运营后的收益分配机制较难确定,创新中心初期如果采用“一事一议”的项目合作方式,使得每个项目的收益分配都可能不同,很难形成统一的收益分配标准,造成运营及收益分配可能波动很大。
面对以上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挑战和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支撑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工作。下面依次对知识产权挑战风险对策和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研究分析。
2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应对措施
为使创新中心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能够避免或降低前述的风险和挑战,充分发挥出创新中心的积极意义,研究提出知识产权相关应对措施。
2.1 明确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
构建由知识产权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适用于自身特殊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对创新中心需要明确的知识产权原则性问题加以指明,统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标准与管理规范。
2.2 组建创新中心专利池
按照“自愿参与、互利共赢”的方针,围绕铁路核心技术领域,统一建立若干个可以集中进行许可授权的专利池,形成可以相互支撑的专利群体系;同时需要收集创新中心所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相关知识产权,保证专利池内的专利是铁路行业的最新研发成果;同时定期删除无效专利,确保专利池的有效性。
2.3 制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
创新中心各参与方应该共同商定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战略规划以及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淡化差异,强化共同利益与工作目标,在充分分析内外部环境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方向、策略和需求,使得创新中心能够在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中充分发掘机会并加以利用[9]。
2.4 统筹开展海外潜在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与运用
创新中心各参与方应该制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海外规划,对国际铁路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布局、风险预警与运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对具体项目中涉及的技术贸易模式选择、实施途径、合作机制、本地化方案、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与分析,统筹规划国际项目知识产权工作,积极保护创新中心以及中德双方的自主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创新中心的国际核心竞争力[10]。
2.5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与定期跟踪分析机制
创新中心应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支撑中外双方更好的开展科研合作。创新中心还应该针对技术创新所涵盖的方向,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跟踪以及分析机制,对全球铁路产业的专利技术动向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进行跟踪分析,形成知识产权动态报告,用以更好地指导中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保护。
2.6 制定知识产权考核与激励机制
立足创新中心实际情况,根据中外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持有与管理现状,积极制定合理考核指标,明确在创造阶段的奖励措施,并深入研究成果转化阶段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措施,同时研究出台兼具创新性与实用性的激励机制的配套措施或支撑政策,提高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与研发热情,提高知识产权数量、质量与科技成果转化率,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2.7 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与预警机制
在创新中心成立初期,应着力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各类知识产权风险采取对应措施,确定创新中心各方的工作职责。在创新中心发展成熟阶段,可以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并设立预警目标和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案。
创建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创新中心内部的各类规章制度,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以及对政府、行业组织、中介等外部力量的综合运用,共同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以及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风险[11]。
创新中心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决策机构,依靠创新中心自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借助外部知识产权管理力量收集查询创新中心主要创新产品或主要技术创新方向的相关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并综合进行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的统计以及分析工作,科学合理地建立与创新中心合作各方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9],努力提升创新中心风险预警能力,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同时对风险进行度量和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对应的预警方案[8]。
2.8 建立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运营机制
综合考虑创新中心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建立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是创新中心的首要任务,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等运营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与标准、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督促各项目组及时建立项目的知识产权运营计划。
3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收益及分配研究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的运营与收益、分配主要体现为创新中心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包括了通过专利运营获取收益和在创新中心合作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两部分。
3.1 知识产权收益及分配理论分析
3.1.1 利益分享机制概述
利益分享机制是对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主要按照知识价值进行分享收益。按照知识价值进行分配的核心是在知识创造过程中分工的基础上,以知识的占有、配置、开发和使用来评价其所创造的贡献大小,并进行相关的利益分配[12]。
3.1.2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创新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的收益主要来源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和投融资,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计算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确定合理的收益比例等。
(1)价值影响因素。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风险因素、商品因素、企业因素等诸多方面。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均为技术方案,技术秘密价值的影响因素同样包括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风险因素等,由于技术秘密在法律上是商业秘密权,对其法律因素的考虑需根据其商业秘密性质进行。
(2)价值评估方法。现阶段专利价值主流的评估方法有3种: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成本法是指完成该专利知识产权重新创造过程所需要的全部投入成本,减去其陈旧贬值后的差值,最终以其作为所评估专利价值的一种方法;市场法是以与被评估专利相似或者具有可比性的专利的价值为依据,进而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收益法是指通过评估该专利的未来预期收益并进行现值折算的一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9]。收益法是价值评估中适用最广的方法。
3.1.3 知识产权运营收费模式
根据铁路产业创新中心的专利运营业务,涉及专利收益的项目包括专利的许可、转让和投融资3方面。
(1)专利许可的收益计算:专利许可费有固定使用费、浮动使用费、入门费加提成费3种计算方式。固定使用费是指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中确定许可使用费的总额;浮动使用费是指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其使用的专利类型及数量、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量等,按一定计算方式分期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费;入门费加提成费是当签订合同后,被许可方先预付一笔入门费,然后每年再按销售金额或利润来向权利人缴纳浮动使用费。
(2)专利转让的收益计算:专利的转让没有可参照的定价标准,一般是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后,通过双方谈判确定专利的转让价格。
(3)专利投融资的收益计算:将专利进行投融资前,一般经有评估资质的专门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确值,分为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引资及专利融资租赁。
3.2 创新中心合作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方式
实现知识产权运营收益,需要对创新中心内外部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分配流程和分配方案进行分析和确定。
3.2.1 分配原则
铁路产业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收益将主要来源于专利许可活动,专利许可收益的科学合理分配对创新中心能否实现深入的可持续合作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专利许可收益分配要同时考虑铁路产业创新中心成立前期合作各方已有的专利价值和在创新中心技术创新活动中产生的专利价值[13]。合理的创新中心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方案可以保障合作各方企业专利许可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在设计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配方案要同时考虑铁路产业创新中心各方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和实际贡献[12]。
(2)分配方案需要同时满足动态和合理的要求,可根据创新中心合作各方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13]。
(3)分配系数的最终确定应充分综合创新中心各企业的意见。
3.2.2 分配流程
依据上述的创新中心利益分配原则,铁路产业创新中心的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流程见图1。
3.2.3 分配方案
创新中心发展过程中,创新中心合作各方既会贡献已有专利,又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开发新专利或通过合作联合开发新专利,并将新专利纳入中心对外许可的专利包中,创新中心合作参与方既需要获得固定部分的收益,同时又要获得浮动部分的收益,因此,需针对不同的类型设计不同的许可分配方案,创新中心专利许可分配方案应该由分配权重确定依据及确定方式、分配系数确定依据及确定方式和专利许可收益等共同构成[13]。
图1 创新中心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流程
4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构建
创新中心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采用上述对策机制、防范措施,围绕创新中心专利池,以知识产权工作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为基础,法律研究与定期跟踪分析机制、知识产权考核与激励制度、知识产权运营机制、知识产权收益及分配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有机结合,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才能避免或降低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充分发挥出创新中心的积极意义: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结构见图2。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为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创新中心需要明确的知识产权原则性问题加以指明;法律研究与定期跟踪分析机制、知识产权考核与激励制度、知识产权运营机制、知识产权收益及分配机制围绕创新中心专利池有序运行,是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其中知识产权运营机制、收益及分配机制相互支撑,保证各项目组的知识产权运营按照计划正常进行;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因素进行实时动态监测、风险分级、制定预案,提升创新中心风险预警能力,为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图2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结构
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国铁路行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在科技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纠纷与风险,真正实现合作的共赢目的,同时保护国际合作各方以及创新中心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权益,依托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围绕高价值核心技术和产品联合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更好地应对来自海外市场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实现经济收益。
5 结束语
我国铁路行业相关企业与国外轨道交通企业建立创新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联合创新产生的科技成果,推动创新中心的良性运转。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面临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的挑战和风险,针对多方面的挑战和风险,需要制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工作战略规划、统筹海外市场知识产权布局、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考核与激励机制、风险防范体系与预警机制、运营机制以及相互支撑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收益及分配方式,并在这些对策和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构建围绕创新中心专利池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机制,在促进我国铁路行业相关企业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同时,也能够避免在科技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纠纷与风险,真正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