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2020-04-07王家俊
【摘 要】 利益冲突是律师职业伦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问题,也是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当事人与律师两者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进而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但在实务当中往往会出现律师因为个人因素或者其他职业上的关系而影响到自身职责的行使,此时就会导致律师利益冲突,识别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利益冲突 律师 执业道德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来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一个概念。根据英国著名公司法学者Pennington的观点,“当一个人作为另一个人的代表行事时,如果在他接受委托时,或在事后他担任了第三人的代表或与之有重大个人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存在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实质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他就处在一种利益冲突的位置。”对于律师来说,当且仅当一种利益会影响律师合适地做出对他所要维护的委托人适当的判断时,此时利益冲突就产生了。如果一种利益没有影响律师在正常状态下所能做出的适当的判断的情形,此时就不存在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分类
(一)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根据利益冲突的性质和涉及的风险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1]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或准委托人之间、 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与准委托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身心维护某一方委托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委托人的权益。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或准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与准委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人权益时,有发生损害另一方委托人权益的重大风险。[2]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的划分是描述性而非界定性的,对二者进行划分的意义在于赋予委托人不同的自主权。对于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一般采取严厉的禁止态度,不允许委托人依靠自己的判断进行豁免;而对于间接利益冲突,则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明智选择,并通过一定程序来保证这种选择的自愿性和合理性。
(二)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非诉讼利益冲突。根据利益冲突产生的过程,分为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非诉讼利益冲突。[3]诉讼中的利益冲突指在利益冲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维护某一委托人的利益进而所采取的行动将会严重限制律师在同一案件或不同案件中代理另一委托人的有效性,从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非诉讼利益冲突是指在利益冲突发生在诉讼之外,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如果存在严重限制的重大可能时,将限制律师的代理的情形。如果律师为委托人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将受到各种因素的严重限制,就会引发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的影响
利益冲突往往会带来一系列影响,不仅涉及委托人,甚至对于我国司法制度都将产生一系列影响。
(一)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利益冲突情形下代理案件,很可能由于自身利益的诱惑而背弃了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甚至是为了维护一个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而损害了另一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利益冲突时,若不妥善处理则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利益将会处于空白的保护状态。如果不加以规则,最终利益损害的一定是委托人。
(二)干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律师代理制度是現代法制的一大进步,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律师制度的设计极大程度的帮助了那些不熟悉法律、不精通诉讼的当事人走进法庭,以此更好的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构建我国律师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建议
(一)提升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利益冲突是每一个律师在实务过程当中都会面临的一种两难情形,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理解和自觉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增强规避和控制执业风险的能力。每个律师都应自觉地坚守其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本着对委托人的忠诚与职责,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范。一旦面临利益冲突,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处理,尽量减少对委托人可能带来的各种危害。
(二)保留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审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目前,我国各级律师协会目前发展得还不充分,正处于萌芽初期,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业内进行足够的监管,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受到许多限制。另外,我国的律师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还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促进法治实现的职能,因此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有必要由政府而非律师团体自身对其行为作出评价和约束。
(三)明确对准委托人的保护。准委托人是指曾就委托事项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质性讨论,律师也对其进行法律帮助,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未或未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尚未成立委托合同的人。在委托合同构建之前的磋商阶段,律师往往已掌握准委托人相当多的信息。为了防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利用此类信息,进而对准委托人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准委托人的利益,利益冲突规范应将准委托人的秘密列入保护的范围,对准委托人的利益提前保护,做到全面保护准委托人的利益。
因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律师在享受委托人高额的报酬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职业责任,利益冲突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可规避的情形。在现如今依法治国的社会当中,每一名律师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正确识别实务当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同时不应当被金钱蒙蔽双眼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峰等著:《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64页
[2]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第7条、第8条。
[3]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规则1.7注释[23][26],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25页。
作者简介:王家俊(1995年-),男,汉,江西抚州,研究生在读,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40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