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阴性患者紧急输注Rh阳性血后的法律责任研究
2020-04-07全登元
全登元
【摘 要】 在现代医学中输血是一项非常重要了的医疗措施,根据现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目前除了血液没有任何理想的替代品。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患者在输用了受污染的血液后被感染疾病的情况。不仅如此,同血型的Rh阴性患者在输注了Rh阳性血液后也会产生一些列后遗症。这些不仅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大量的医疗费用也使患者及其家庭不堪重负。于是输血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 输血 法律责任 风险承担
一、相关概念界定
Rh 阴性血俗称“熊猫血”,是人类二十多种红细胞血型系统之一,它的重要性仅次于 ABO 系统,它们是与临床输血关系最为密切、最为重要的两个血型系统。Rh 血型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血性系统,当人体红细胞上存在一种 D 血型物质时,则称为 Rh 阳性;当缺乏 D 抗原时即 为Rh 阴性。Rh 血型不合的血液输注,严重情况可以危及患者生命。
二、给Rh阴性患者输注Rh阳性血液的原因及不良后果
紧急情况下给Rh阴性血患者输注Rh阳性血液存在着三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情况患者病情紧急,需要马上输血,公立医院来不及进行对患者的Rh血型进行常规检测。第二种情况是因患者病情紧急,医院在获悉患者的Rh血型后未进一步对Rh血型进行常规检测。第三种情况是,公立医院按程序对患者的Rh血型进行了常规检测,了解了患者Rh阴性血的情况,但短时间无法提供Rh阴性血液,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只能为患者紧急输注Rh阳性血液。
对于给Rh阴性血患者输注Rh阳性血液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大致有以下几种:首先,Rh阴性的患者,如果输入Rh阳性的血液可刺激机体产生免疫性抗体,当第2次再接受Rh阳性的血液時,即可出现溶血性输血反应。其次,对于女性来说,被输注过Rh阳性血液的Rh阴性血液的女性患者,后续再孕育Rh阳性胎儿可发生新生儿溶血症,影响女性生育。
三、Rh阴性患者输注Rh阳性血液后产生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归责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因过错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临床输血致人损害的责任中,过错仅体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因患者病情紧急,为Rh阴性血的患者输注了Rh阳性血液。这就是医院过于自信的失误。仅证明医院在输注血液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医院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归责时只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导致损害发生的过失方面的主观意思。受害人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失。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受害人掌握的医学信息和知识往往有限,这就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受害人的维权。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只要造成了损害,构成损害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有无。在临床输血损害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只要给受血者造成了损害,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极大保护了受血者的利益。受血者可以比较容易得到来自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临床输血感染致人损害是受血者的重大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因输血产生的感染是由于受血者隐瞒患者真实情况造成的,对于此种情形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患者的利益,但要求对于此种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或引发消极保守治疗等情况的发生。
(三)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从发生的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受害人只需证明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但需要加害人对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在过错推定原则之下,临床不良反应造成损害时,需要医疗机构证明患者病情符合输血指征及患者未提供过敏体质病史。在临床输血差错造成损害时需证明血型符合及输注及时的情况等。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术前沟通及协议的签署。在Rh阴性患者紧急需要输血救命的情况下,家属应该如实向医院告知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输血史,身体过敏史等相关请款并签署相关文书保证所说属实,如果因为家属隐瞒相关事实导致患者出现危险,相关责任由家属自负。
(二)引入医疗保险制度。第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将改变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因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医疗纠纷时难以受偿的现状,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使受害患者医疗损害赔偿的实现得到保障。例如,在医院没有过错或者患者无法证明院方有过失的情况下,患者家属签署决定书,为了挽救患者性命而同意为Rh阴性血的患者输注Rh阳性血。这虽然当时挽救了患者的性命,但是后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并发症,需要患者及其家属付出更多的费用去治疗,这将无形加重患者及其家属的负担。但是,一旦引入了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在输注Rh阳性血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治疗费用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势一方的利益。而且,因为保险公司介入,索赔程序得以简化,能够迅速得到赔偿。避免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第二、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减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赔偿的经济负担,使医疗风险社会化,更好的发挥公立医院治病救人的积极性。将在一定程度上使医院能够更加心无旁骛地治病救人,不用被挽救患者生命而产生的并发症与治疗费用赔偿困扰,也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以从冗长和耗费精力与金钱的诉讼中得以脱身,从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改善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有非常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体系[J ].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2)
[2] 无过错输血感染法律责任的承担[J ].祝彬.中国卫生法制.2006(06)
[3] 西方国家血液安全的责任与赔偿[J ].程宗璋.临床误诊误治.2002(01)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风险分担的法理探讨[J ].李晔,唐荣智.医学信息.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