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分析
2020-04-07钟明月
【摘 要】 195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使得“社会主义”规范入宪。到现行的“八二宪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纵然期间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时期,但四部宪法所承载的“社会主义”原则及目标从未改变。本文将结合宪法的五次修改对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的表达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的涵义。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宪法 内涵
总体来说我国宪法文本中提及的“社会主义”规范可以贯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具体包含各种制度和政策,贯穿宪法文本始终。“社会主义”规范这个看似很大很宽泛的概念,宪法文本中它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呢?笔者将通过对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进行简单地梳理进来分析其内涵。
一、“社会主义”在宪法中的表达
“社会主义”这种表述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共出现了 50 次,其中“序言”部分出现 23 次,第一章“总纲”部分出现 26 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出现 1 处,其余部分未出现。
“社会主义”四字主要出现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首先,之所以出现在序言部分与序言所表述的内容密不可分。序言主要叙述了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指出了我国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和方针政策。政治宪法学在其中提炼出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并进而认为其充当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1]。而传统规范宪法学则一直未曾认真地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地,只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过争论。其次,总纲作为正文部分,大多规定了政策性条款。 “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一词与之前的宪法相比是出现的最晚并且首次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五四宪法”中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七五宪法”表述为“社会主义革命”,“七八宪法”表述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八二宪法”(修改前)序言第七自然段“社会主义”共出现七次,1988年的修宪对该段未作修改,1993年修宪该段中“社会主义”共出现九次,1999年和2004年的修宪该段中“社会主义”都出现了十次,2018年宪法的修改中该段共出现“社会主义”十一次,可见,“社会主义”的表达有增无减。这充分体现了现行宪法在“社会主义”一词的表述上从一开始就体现着原则性和慎重性。
二、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的内涵界定
“社会主义”的概念起源很早,诞生于16世纪。本文探讨的我国宪法中“社会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其中第 28 条、第 29 条分别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采用了“社会主义”的表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此相适应,“八二宪法”以及此后陆续通过的五个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及时予以确认,从而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的理论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它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组成的有机体系。
(一)社会主义制度。“五四宪法”因其过渡性未在总纲第一条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之后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都在总纲第一条明确表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3],“八二宪法”继承了这种表达。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三部宪法不同,“八二宪法”(修改前)第一条增加了一款“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笔者认为,宪法第一条所指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广义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包括政治制度,还应包含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因为从整个第一条第二款的结构及语言表述来看,该款第一句所指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最后一句的“社会主义制度”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否则,最后一句作为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其含义便指向不明,成为宪法的漏洞,削弱宪法的法律性特征。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八二宪法”进行的四次修正,每次都有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规定,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直是宪法确认经济制度和体制创新的前提。“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关经济制度具体内容的变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探索不断深化的结果。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中,陈端洪教授将整个第六条都理解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表述[4]。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现在现行宪法的第二条、序言第十自然段段尾、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宪法中的体现从“八二宪法”的最初本到经历五次修改后的现行本都没有任何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1993年修宪时被写入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最后一句的。笔者认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条文的入宪并不是创新,而是强调,因为在“八二宪法”的最初本时,序言的第十自然段后半部分就已将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写入宪法。总体来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未涉及政治制度的内容。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治国理念的根本转变,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法的规范意义来看,现行宪法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而隶属于“思想建设”之首的马列毛邓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则又统领着包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内的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文化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于文化发的责任,为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法制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文本体现和法律规范表达,集中表现为现行宪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确认和法制保障[5]。
(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1999年修宪时被写入宪法的,在“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文本中,并无任何“法治”或“法制”的表述出现,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序言中的“法制”表述修改为“法治”,在这里虽然仅是一字之别却独具深意,突出了法治的时代价值意义[6],很大程度上揭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取向,笔者认为,“法治”与“法制”的确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就“八二宪法”本身来讲,其所表达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如果说区别,“八二宪法”最初文本中的第五条的四款内容可以说是具体承载着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法律规则,而1999年写入该条作为第一款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2018年修改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无疑是以第五条后四款为具体规则的法律原则,他们共同表达着“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运作中的最高地位”的核心内涵。不过,从总体上看,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要遵行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约束。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其中“社会主义”一词只出现了一次。“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而“八二宪法”将该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前,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此外,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五四宪法”的19条增加至“八二宪法”的23条,这样的规定符合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人民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7],“八二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提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大大增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
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及目标从未改变,其实,作为宪法五大根本法之一的“社会主义”天然地就兼有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特征[8],其政治性特征使得宪法会根据党的领导方针政策的调整而予以适当修改,其中的社会主义内涵需要在不断革故鼎新的过程中才能够历久弥新。当下,从宪法及法律文本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的要义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发展并规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田飛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J].江汉学术,2015(4):31-38.
[2] 钱锦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存疑--关于“五四宪法”历史地位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49-57.
[3] 焦洪昌.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4] 王少俊.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溯源初探[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4): 10-16.
[5] 徐艺.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J].科学导报, 2016(9): 136-136.
[6] 何勤华,齐凯悦.法制成为法治:宪法修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 2018(7): 5-15.
[7] 傅思明.宪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8] 翟小波.一样的宪法,不一样的政治--《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之分析[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3-59.
作者简介:钟明月 (1995.01)性别:女 蒙古族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职称:硕士研究生、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