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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减免社保看如何科学开展企业划型

2020-04-07杨晋超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20年12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服务业

□杨晋超

2020年2月份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企业划型成为能否享受政策的关键,企业划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业分类,二是企业经营业绩,包括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绩会确定为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企业经营业绩与行业界定遇到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

|企业划型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共经历过8次标准修订。修订的特点主要有:

(一)从工业扩展到各行各业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划型对象一直为工业企业,而从2002年第七次修订开始扩展到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2011年的第八次修订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2015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金融行业大中小微划分进行了明确,行业覆盖面进一步拓展。

(二)从单指标到多指标评价

20世纪50年代第一评价标准是基于企业职工人数作为划分标准,300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1962年第二次修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数量作为划分标准,这些划分标准都是依托单指标评价。改革开放以来,1988年的第四次企业划型标准调整为按照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数量、固定资产等3个指标。目前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多指标开展企业划型更具有合理性。

(三)从关注大型到重视小微转变

以1988年出台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看,当时将企业类型划分成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其中大型企业又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企业又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当时比较重视对规模较大企业进行准确划分。2011年开始,为了贯彻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划型更加关注小微,提出了大、中、小、微的划分标准,而大中型企业中已不再分档。

|当前企业划型出现的新情况

从2011年来的近十年间,大中小微划型标准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但随着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划型标准本身的不足,给划型认定带来新的情况。

(一)企业划型标准覆盖面不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范围为金融业。除此之外,按照目前的国民经济行业划分,还有房地产租赁经营(7040)、教育(83)、卫生(84)等行业大类或小类存在企业经营活动但没有明确划分标准。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为例,2018年全国教育企业法人单位28.9万个,较2013年增长了5倍多,从业人员361.2万人,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957.7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2.2倍,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5225.5亿元。与第八次修订的2011年相比,这些行业近几年发展快速,规模与体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确实需要明确划型标准。

(二)灵活用工冲击了单位划型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发展异常迅速,通过劳务派遣、外包的方式就业的员工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尤其是对于沿海开放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方式更多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模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96.5万人,较2013年增长了64.8%,远远高于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增长7.6%的平均水平,商务服务业中包含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安保服务等劳务派遣、外包性质的单位。按照目前统计上从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了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但不包括劳务外包员工,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企业在划分大中小微时产生影响,也对企业在享受社保费减免上产生影响。一方面,如果企业大量用工为劳务外包模式,其划型上很难达到大型标准,而事实上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都已经达到大型情况规模,但从业人员不包含劳务外包人员,则在划型时会降档,这种用工模式对大中企业的界定存在低估的现象。另一方面,在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上,按照统计上的从业人员数量确定了企业的划型规模,但在实际享受政策上,是按照企业社保参保人数进行兑现,与统计上的从业人员没有关联,产生了评价标准和使用标准的不一致。

(三)多种经营导致行业界定模糊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新动能不断增强,企业开展多行业、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从原来的简单在一个门类中波动,到跨几个门类,且会出现每一年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属门类不同。企业划型涉及到的营业收入、资产、从业人员有依据可取得,但企业的所属行业却存在着难界定的情况,一旦界定不同行业会判定为不同规模企业。与此同时,部门之间行业划分存在不一致现象,企业在市场监管注册登记,在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所属行业与统计上的行业界定存在一定差异。我们抽取了2018年无锡市16.3万户企业数据,经比对,税务部门掌握的行业与统计部门行业在门类上一致的占比为84.2%,两者不一致的企业数超过2.5万家,占比为15.8%。从无锡市2300多家“四上”大中型企业看,有10%左右的企业存在统计与税务行业门类分类不一致现象。

(四)分支机构划型信息不对称

从各地公布的减半征收社保费大型企业名单来看,部分城市只公布了注册在本地的大型企业法人名单,并没有公布一些大型企业在本地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单。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看,以长江三角洲区域为例,该地区拥有法人单位485.3万个,产业活动单位537.7个,经济越活跃地区企业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越多,分支机构所属规模是依据企业法人来确定,而企业法人总部不在本地,就很难了解和掌握这些分支机构的规模属性。

|科学界定行业合理划分规模的建议

(一)评价标准要全覆盖

在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的基础上,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为测算依据,增加房地产租赁经营、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划型评价标准。以教育为例,教育门类中包括了六个中类,对于学前教育(831)、初等教育(832)、中等教育(833)、高等教育(834)、特殊教育(835)等五个中类设置的标准建议以从业人员和资产作为评价指标;对于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839),这一中类企业大多为社会办的培训机构,属于轻资产型,建议以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作为评价指标,具体可以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按照大中小微所占比例进行测算评价标准。

(二)从业人员要不遗漏

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在岗职工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凡是在企业直接领取工资、生活费的人员都纳入统计。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统计。同时,建立从业人员与社保系统缴纳社保人员数据比对机制,对使用大量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业、企业要根据社保系统二级账户对比是否存在用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时遗漏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与此同时,要严格有效区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对名义为外包实则为派遣人员要按实际用工方式纳入到从业人员统计当中,谨防企业规模划型的低估。

表1 教育行业大中小微划分参考值

(三)部门信息要共分享

近年来,统计系统抓住“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已经建立健全了统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接收、存储、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利用部门信息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要进一步发挥、放大基本单位名录库作用,充分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相关名录信息,尤其是行业认定的信息,使基本单位名录库成为各级各部门利用行业信息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建立全国大、中型企业名录数据库,各地在执行各项标准和政策时,可以充分查询使用,确保对在本地的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够清晰掌握其规模属性。

(四)多种经营要巧判定

对跨行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行业界定时,更要充分挖掘和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深化与税务、社保的信息共享,依据税务部门的销售申报信息、社保部门的人数信息做好行业认定工作。对统计与税务行业代码存在差异的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销售额计税税率的不同确定企业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以此判定其所属行业。如某建筑设计公司,既从事建筑安装,又从事建筑设计,具体是划分在7484工程设计活动还是划分在建筑安装业,一方面要看企业是否有建筑业资质,另一方面看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中的增值税申报采用的税率是9%还是6%。

总而言之,企业划型与行业分类是企业身份的重要分组标识,努力建成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公开通用的大中型企业分类平台,满足政府制定政策的需要,为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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