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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新阶段
——自治区相关部门就《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2020-04-06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内蒙古条例文明

9 月23 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从1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公开发布之际,相关部门就《条例》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针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我区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后出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内蒙古“十大行动”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先后作出建设“文明内蒙古”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不断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持续努力,城乡环境面貌、社会公共秩序、居民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公民的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是,不文明行为和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有些还较为普遍和突出,有必要通过文明行为立法,通过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全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治理国家和管理政务的基本方法,广泛地受到了人们的认同和关注。全面依法治国还体现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公民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全面依法治国的道德环境为基础,将公民的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融为一体进行研究,对我区公民文明行为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和完善我区公民文明行为的对策。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保障。

《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意义,一是针对文明行为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发挥法律法规对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提高公民素养、树立文明社会风尚的保障作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以立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立法修法规划的具体举措。二是针对文明行为立法是全社会的期待。近几年自治区“两会”上,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关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建议、提案。建议针对不文明行为,仅仅单纯依靠道德鼓励、教育倡导的“软引导”难以解决,还必须拿起法治的利器,向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调研中,不仅基层的工作人员,还有群众也反映促进文明行为养成,需要法律的支持。2018 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文明内蒙古”的奋斗目标和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工作任务。近年来,全区各地坚持以开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升,2005 年以来荣获全国文明城市6 个,其中地级3 个,县级3 个。自治区文明城市76 个。但城市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给城市治理带来了难题。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全面总结我区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好做法,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同时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这是不断满足全区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现实选择。三是针对文明行为立法是加快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2014 年赴内蒙古考察以来,先后对内蒙古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内蒙古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明确提出了守望相助的重要要求、“四个着力”的重点任务、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奋斗目标和探索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新指示新要求,为我区发展确立了新定位、赋予了新使命。

问:该《条例》是自治区首次针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的地方法规,请问该《条例》的亮点有哪些?

答:《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亮点一:突出内蒙古元素、突出时代特征,具有鲜明的内蒙古特色。《条例》中规定,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草原人民的优秀品质,发扬蒙古马精神,共圆伟大中国梦;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条幅、楹联等用语用字应符合蒙古语和汉语语言文字规范;乌兰牧骑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优秀作品,体现内蒙古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

亮点二:以文明行为促进为主线,注重与时俱进。在规定文明环卫、文明秩序、文明出行、文明嘎查村、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养宠、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文明经营等十余个方面近百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作出许多具有现实紧迫性的规定,如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不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寄递、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简、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践行绿色殡葬,采用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等符合新时代的文明行为规范。

亮点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对企业未有效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懒散、服务不到位等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记入文明行为记录、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理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条例》行得通、真管用。

亮点四: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强大合力。《条例》规定细化了各个部门的责任,比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把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新闻出版、文化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规划、引导有利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及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并推动落实;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健康、向善向上的网络文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加强受教育者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乌兰牧骑应当重点面向基层,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优秀作品等。

亮点五: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建立嘉许激励机制。《条例》倡导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维护和增进身心健康、有礼有节待人接物,鼓励见义勇为、捐献器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投身慈善公益、拾金不昧、创作传播正能量作品、供给公用设施等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行为,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困难帮助、嘉许礼遇等制度,助力新风尚,弘扬正能量,加强对公民行为的正向指引,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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