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近5年电气火灾分析
2020-04-06顾耀耀
■ 顾耀耀
(上海市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 200233)
0 引言
随着我国用电量的快速增长,因电气引发的建筑火灾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电气安全潜在的风险点多面广,极易引发严重的电气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层次分析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我们重点对2015-2019年全国火灾案例进行分析。
1 近5年我国电气火灾特点
2015年至2019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45.2万起,死亡7 723人,受伤4 927人,直接财产损失198.7亿元。其中电气火灾49.8万余起,共造成2 795人死亡、1 80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9亿元。电气火灾4项指数分别占全国火灾统计总数的34.3%、36.2%、36.7%和44.7%。
2015-2019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火灾408起,其中因电气原因造成的234起,占57.4%。2020年上半年,共发生30起较大以上火灾,涉及电气类火灾有18起,占比60%。
我国电气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1)地域特征。经济增长较快的西南部省市的电气火灾发生率较高。以贵州省为例,正处在GDP总量1万亿到2万亿的高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速连续3年位列全国三甲,正在承接内地、沿海的产业转移,这是一个火灾易发期。特别是2020年,贵州省已发生6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起数、亡人数都排在全国第一,形势十分严峻。2)区域特征。城市市区和农村的电气火灾发生率明显高于县城城区和集镇镇区。3)场所特征。住宅、宿舍、厂房和商业场所的建筑电气火灾起数和损失在各场所中较为突出,其中居民住宅发生电气火灾24.4万余起,所占比例最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电量和用电量均居世界前列的美国,因电气引起的火灾只占总火灾发生次数的5%左右,日本为13%,英国为17%。国外电气火灾防治经验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建立了完善的电气防火标准体系,十分注重居民电气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推广应用电弧故障断路器、接地故障断路器等先进的电气保护装置,有效减少了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建筑电气火灾原因分析
经调查,引发电气火灾的起火源主要有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电加热器具等。2015-2019年间,电气线路(含开关插座)是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起火源,引发火灾30.5万起,占电气火灾总起数的61.2%;电器设备引发火灾12.8万起,占电气火灾总起数的25.7%;电加热器具引发火灾2.5万起,占电气火灾总起数的5.0%。从引发火灾的原因看,其中短路又是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最主要原因,占比为60.3%;其次是接触不良,占比8.5%;再次是过负荷,占比6.9%。
导致电气故障的原因主要有:电气线路及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与使用环境不符,致使其绝缘体在高温、潮湿、酸碱环境条件下受到破坏;电气线路及设备使用时间过长,超过使用寿命,绝缘老化;使用维护不当,长期带病运行,扩大了故障范围;电压过高使绝缘击穿。
3 目前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从火灾原因分析看,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是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起火源。电气产品质量与火灾的发生有密切关系,同时,电气线路的设计、施工以及用户的使用、维护管理方法也是致灾主要因素。经过电气火灾三年综合治理,全国重特大火灾有所控制,但较大以上火灾仍时有发生,惨痛的火灾教训背后暴露出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监管以及使用等多方面的问题。
3.1 生产环节
1)“低价竞争”降低生产标准。一些企业存在因“低价竞标”而降低生产标准的现象。在线缆的绝缘层厚度、阻燃原料、导线材质、线径、长度等方面掺杂掺假,以次充好。2016年4月24日,上海外滩某高层建筑电缆井发生火灾并迅速蔓延,导致1至48层电缆几乎全部烧毁,直接财产损失逾千万元。经调查,电缆供货单位(某上市公司)因“低价中标”后,又要确保公司利润,提供了阻燃性能未达到设计标准的电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产品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我国市场上电气产品生产小型企业非常多,一些企业产品营销以低价盈利为主,他们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持续完善的研发体系,生产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厂家检测能力不足或不使用检测设备,出厂电气产品质量难以保障。
3)非法企业浑水摸鱼。有的小作坊根本没有生产资质,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以“铜包铝”线代替正规电线。有的企业电线导体用杂铜代替电工铜,导体截面不符合产品标准等。这些不合格的电气产品通过网络、直销等渠道直接流向了市场。
3.2 销售环节
据了解,市场销售的电气产品合格率普遍不高。以上海市为例,2015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电线线缆不合格率为30%。2018年,对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查产品16批次,经检测,不合格2批次。2019年,对销售的23批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进行了监督抽查,不合格3批次。电动自行车如果使用这类输入、输出线及插头不合格的产品时,就存在可能起火的安全隐患。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电动自行车王国,据自行车协会的统计,2018年国内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过2.5亿辆,预计到2050年将达到4亿辆。诸如此类的电动车产品流入市场,必然是引起火灾的定时炸弹。
3.3 设计环节
一是执行标准不严。有的设计单位设计违背或偏离设计规范的规定。比如有的未作电气保护接地及等电位联结设计,有的未按规定选用应有防护等级的电气设备及电缆等,按此设计施工必将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河南郑州关虎屯居民住宅楼“6·25”重大火灾,导致15人死亡、2人受伤,暴露出小区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时,未严格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在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二是设计深度不够。目前,施工图设计深度存在达不到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情况,这直接导致施工安装困难或错误。比如,许多电气施工图中对电缆沟只标注尺寸及走向,对电缆支架、盖板及封堵不作任何规定,或仅注明“参照XX图集XX页”,实际上,国标图集中对任何一种尺寸的电缆沟,其电缆支架、盖板及封堵的作法都提供了多个方案供设计时选择,设计方不确定,施工方则难于抉择,常按最低价方案施工,往往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甚至可能引起安全事故。三是设计内容有缺陷。有的项目在设计时配电线路过长,超出断路器的保护范围,过载电流达不到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起不到保护作用;有的选用导体截面与前端保护开关的整定值不匹配,保护开关在线路故障时不切断电源;有的未考虑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对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影响,如将普通插座、裸露的电气接线端子暴露在空气潮湿、可燃粉尘飞扬的环境中。四是小项目设计单位无资质。有的设计单位人员流动性大,甚至是临时招聘、组合,设计质量低。居民住宅和小门面商业装修多由小装修企业或个人承担,他们一般无电气设计资质或资质不高,不能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电气线路设计,容易产生先天性电气安全隐患。
3.4 施工环节
一是电气布线施工不规范。在管道穿线时,不同回路的导线过多地穿插在同一条线管内,有的野蛮施工,导致电线绝缘层损坏。在连接导线时,有的存在使用穿刺线夹且连接不规范、铜铝电线不采用过渡接头直接绞接、接线盒不封闭等现象。如湖北武汉高层住宅“7·11”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起火原因为无资质的电工将铝芯主电缆和铜芯分支线直接绞接,接触不良产生局部高温,引燃可燃物所致。二是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施工过程中,一些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如四川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综合楼“3·6”火灾,就是因为电缆井楼板处未封堵导致火灾迅速蔓延。三是产品进场把关不严格。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对电气产品施工进场把关不严,存在以次充好、擅自降低产品标准等问题。
3.5 使用环节
1)公共建筑电气维护管理不到位。公共建筑一般涉及购物、办公、住宿、餐饮等多个业态,对安全用电维护管理水平要求极高,但业主单位用电安全主体责任普遍落实不够,加之缺乏专业电工和专业检测仪器,难以发现并及时解决电气线路和设备方面存在的隐患。如北京大兴西红门镇新建二村“11·18”火灾、宁夏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9·5”火灾等,都暴露出单位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不落实,电气线路和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气线路和设备长期带病工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老旧建筑电气安全隐患突出。老旧建筑随着用电荷载增加,早已超过初装容量,线路老化,事故频发,而在一些无物业且无主管的老旧居民小区、城市棚户区,电气线路隐患更为突出。
3)国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居民住宅电气火灾是我国发生电气火灾的最主要场所,一方面是因为是群众不掌握质量合格电气产品的辨别方法,往往购买价廉质低的电气产品,如前段时间引发黔南惠水“5·16”火灾的插排是一款没有经过3C认证的插排。还有群众普遍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经常出现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如云南昆明王家地新村37号电动自行车“9·1”火灾,都说明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比较薄弱。
3.6 监管环节
电气火灾防治涉及电力管理、住建、市场、应急、公安等多个部门,但长期以来各有关部门对电气领域监管弱化,电气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亟待建立、完善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是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有待加强。对无证小企业非法生产的电气产品、跨地区销售和厂家直销的电气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大,追踪查处打击乏力。对小门店、小建材店销售的电气产品监督抽查频次不高,产品质量合格率较低。二是工程建设环节监管有待深化。施工进场的电气产品质量目前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没有进行实质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部门一般仅对申请文件、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而对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不再进行检验,对电气线路也不进行全负荷状态下的检测。对电气施工质量检查也只是举报投诉查处,缺少一致性抽查核查。对规模小、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二次装修工程,大多由资质不合规、电工未持证的“装修游击队”承揽。
3)使用环节监管有待完善。电力、应急、消防是用电使用领域管理的主要部门。电力系统政企分开后,缺少类似燃气企业“服务到终端”的入户管理制度,居民区物业管理尚无法律依据开展用电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应急、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和力量,检查不系统、深度不够。
3.7 电气防火法规标准方面
我国至今没有电气防火方面的专门法规。从行政管理法规看,《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虽有“安全用电”的原则规定,但侧重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对建筑电气防火无明确要求。《消防法》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提法过于原则,因现行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电气防火要求甚少,实践中难以操作。《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等规定,但缺乏对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门要求。
总而言之,涉电企业违法成本低,管电执法部门联动少,用电群众安全意识差,是造成电气火灾频发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