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经济时代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研究
2020-04-03牛永翔
牛永翔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就面临着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的需求,然而法律真空地带给这种接轨需求带来了很大的考验。中国目前面临着与世界各国的竞争,无论是从生存还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都需要制定竞争法律。借鉴和实施欧盟竞争法,可以发现这部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思想的法律,吸收美国反垄断法内在法典精华,并且兼顾了两大法系的协调性问题,从竞争法新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是比较顺应时代潮流的。新经济时代早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就已经展开了步伐,并以美国为中心辐射到世界范围之内经济出现的新现象,使得人们发现,不同于过去的以往经济形态日益呈现。而在中国,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世界经济范围内的接轨和竞争需求,需要有关法律研究者针对于新经济时代欧盟竞争法的精神内核加以研究,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体系的建设分析和总结,提供更多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一、引言
新经济时代有不同的内涵,互联网市场化的新竞争态势、移动互联网数据化、大数据时代、生产要素与数字化之间的融合性变革席卷全世界。数字化和全球化的经济背景构成了新经济时代的主要特点,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环境有了新的特点,企业也因此而面临更新的挑战。近几年来,新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到比较平缓的发展时期,经济要素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变化,在某些传统领域面临着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新态势。很多传统行业将被淘汰或应该结合创新开展新的发展路径和方式。为了能够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和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就必须要回答新经济时代所提出的新问题、应对新挑战,研究新时期市场环境的基本特点,在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区分边界更为模糊的情况之下,有必要借鉴欧盟竞争法,积极看待中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二、研究欧盟竞争法对中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必要性
(一)中国的反垄断法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新的重大经济转型,原先所实行的国家垄断经济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而在目前国民生产总值中虽然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但是市场经济已经包含了很多部分的私营经济成分,中国政府对于众多小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已经初具规模。解决国内经济政策实施的障碍,要考虑到局部金融危机的影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市场的导向性更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更深层次的未来导向作用。目前的经济体制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效保护,将是阻碍中国经济体发展的障碍。中国反垄断和反竞争法律发展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阶段之后,分析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并探讨欧盟竞争法相关立法在修改和调整之后,对于中国可行的立法模式有怎样的启示作用,将是新经济时代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研究途径。中国的反垄断法早在2007年就有了基础法典,而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中国整个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都为实施反垄断法而提供了配套的法律文件,这也是中国在新的历史阶段,结合立法性和行政性文件,共同实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依据。中国在现代阶段,之所以要加大力度研究反垄断法的含义,主要是因为在中国与世界经济相接轨的过程中,面临着世界金融资产的竞争和挑战,为了维护统一大市场的运行,势必需要研究新时代阶段的保护机制。
(二)研究欧盟竞争法对中国反垄断法发展的意义
中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面临行业领域内的积极竞争,行业和其他行业领域实施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某种程度上将实现对于行业布局的操盘。企业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市场经济科学布局的基本利益,就需要反垄断法律法规予以制裁。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既没有清晰认定的统一标准,同时也缺乏高效统一的执法机关,因此在制裁的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反观欧盟竞争法体系的应用,可以发现欧盟委员会的处罚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对于推动不良价格上扬或人为分配市场份额的行为,欧盟有着非常完善的竞争法,制裁制度和处理制度。欧盟竞争法体系正是因为具有完善的反垄断内容才能及时纠正,扭曲市场竞争的不良行为,维护资本市场之下的统一大市场运行,使得企业资源的分配和企业金融的分配能够依据市场规律而有效运作。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在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的过程中,确实迎来了比较大的红利和机遇,但是这种融合和接轨也面临着资源分配的不利和尴尬。企业的任意购买兼并,在没有相应法规规范和约束的死角里,企业操控着未来经濟体制某一方面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法律真空地带,缺乏对于竞争体制全效的保护。这使得中国的反垄断法制裁领域暴露出很多令人头疼的问题,任意的垄断规模、垄断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大规模资产的合并和明显的限制服务行为等等,缺乏有效的法律明文禁止条款。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是中国缺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反竞争控制体系,因为片面的反竞争体系无法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那么就会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路上设置障碍,企业的发展无法适应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谋求反垄断法保护之下的国际合作规则和国际合作环境时,中国的反垄断环境明显不够优化。反观欧盟竞争法体系,从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思索,兼顾两大法系的协调内容,融合各国和各个国际经济组织在谋求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规律,对于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的启示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三、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分析及借鉴依据
(一)基于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基础
竞争法是基于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欧盟竞争法的基础主要基于广义的竞争法内容,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不是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而是滥用状态排斥竞争的错误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义,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权益。人们在使用局部区域的司法实践中,常常指反垄断法作为最为著名的经济宪法,延伸到发达国家更多的领域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欧盟竞争法源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目前已经演变为世界最有力量的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为了统一欧洲共同的市场,采用各种规范的举措,移植美国版本的反垄断法之后,吸取了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法规。这使得欧盟竞争法促进了欧盟经济的繁荣,与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彼此协调,按照欧盟竞争法所陆续修订和制定的各自竞争法,渐渐的有了趋同的态势。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欧盟竞争法的主要规范是由四项自由流动政策为实施前提,在其所约定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流动的过程中,各类成员国在设定企业权利和规范时,都确保随着统一的市场建设进程而推进。欧盟竞争法希望能够推动欧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能够使得欧洲共同体意识到加强合理竞争的作用在公平公正,竞争自由的发展态势之下,推动欧盟经济的发展,促进共同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促进标准化的统一。这使得欧盟共同体以及其所延伸的经济活动更为协调,平衡和稳定,在确保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不被扭曲的情况下,欧盟竞争法来源于欧共体条约,欧盟内部的理事会法规及指令欧洲法院的判决和先行裁决等等,获得了周有成效的发展。从总体上来说,欧盟竞争法的法律体系是教育复杂的,它既包括以欧共体条约为一级立法的各个条款,同时又不会违背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法规和指令,在通用的指令和法规规定之下,欧盟委员会成为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并且起到了非常严苛的监督作用。比较著名的是19/65法规,其中的49/84号法规,涉及到知识产权协议和独家买卖协议,而且对于现阶段技术研究和发展协议分门别类的专门化分工协议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和规定。这些条款在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权之下,通过欧盟欧洲法院的受理,进一步解释和适用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三)欧盟竞争法的相关问题研究
欧盟竞争法非常注重竞争法其间所界定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欧盟本身就是经济和利益的共同体,是多个国家所组成的共同市场层面的经济体,这使得欧盟的各成员国在其国境之内,必然有两套竞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这两套法律体系共同运作各成员国自身的法律和欧盟竞争法,同样有效欧盟法在通用的原则性规定之下,依赖成员国采取进一步的司法实践来解决竞争冲突。目前比较认可和通用的是在平行管辖的范围中,成员国内的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依据所适用的共同体法为其主张权益。欧盟竞争法的优先适用原则成为大多数成员国所默认的原则,在互惠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共同体法体律的优先权,共同提法的通用和实用,成为各个国家法律在基本义务履行方面的重要执行原则。在总的原则规划之下,还需要遵守双边协调活动和多边国际合作等一系列的规范,各个国家在欧盟竞争法原有的基础设施之上,还非常积极的定立了礼让和积极协作的原则,针对于多边国际合作以及通用的反垄断法域外使用管制权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这使得多个共同体之间产生了共同协作的基础,使得以欧盟为中心的多边国际合作能够顺畅进行。值得一提的是,欧盟竞争法可以适用于子公司以及境外的母公司,这种权限的约束和认可度是比较高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双边协议不足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私人跨国限制竞争问题时,很多组织和国家也注意到了多边反垄断框架建构的重要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就是以基本原则体现竞争政策的关系,因此在国际间执行贸易和竞争策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课题。各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并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贸易与竞争政策到底应该在怎样的框架之下执行,更加具有多赢性质的多边贸易协定,还在建立自由、公正、全球反垄断机制的过程中不断的演变。尤其是在现代经济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正在不断的凸显,国际间保护组织与欧盟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凭借知识的独占力量,使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在拥有知识产权的本质方面,采用欧盟竞争法的法律赋予其合法垄断意义,这些新的发展趋向在今天还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已经有业内人士超前的预见,在未来的几十年间,欧盟的专利机制将会为其经济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参详欧盟竞争法促进中国反垄断法体系建设
(一)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极迫切的特征
迫切性是中国反垄断法立法领域目前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尤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卓有成效的情况之下,中国既进入到国际间的竞争,国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良性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发挥重要经济调节作用所必须具有的软环境。因此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工作目前极为迫切,反垄断法的出台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肩负着国际接轨和规范国内市场的双重使命之下,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呼之欲出。
(二)中国反垄断立法借鉴欧盟竞争法的必要性
欧盟竞争法借鉴美国的相应法律而来并兼容,必须吸收了欧盟其他内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从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欧盟内成员的利益。在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也应该适当的借鉴欧盟竞争法的内容,围绕其优势并结合中国的本土情况,建立拥有更为完善竞争法体系的环境。同时台湾法模式也可以被中国总体反垄断立法体系的建设添砖加瓦,而是在垂直协议方面、刑事、民事议定方面行政规定方面的执行条款,也可以结合美国的实战经验。,中国现有的反垄断行为条款的基础虽然已经打牢,但是相应的执行和裁决规范行政指令等并不是非常完善,中国在提出反垄断概念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出现了一个法律真空地带,中国逐步制定了设计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这些法律法规的优化和扩充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建立更为合理的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框架
一个非常有力的例证证实了中国反垄断执行框架的不够完善,是因为从表面上看,规则的趋势和经验导致了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执行和法律实施层面处于模糊的摸索阶段,而事实上经济体制和社会变迁所引发的观念残余和认同感的缺失,才是对于反垄断法执行力度有所影响的重要内容。中国目前处于快速而复杂的体制变化和社会转型时期,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现代契约精神和平等理念虽然大行其道,但是残存的观念还是存在,导致了垄断行为滋生,垄断思想仍然支撑着很多企业铤而走险。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行和实施,在技术性改进方面遇到了一些难题,虽然反垄断法在中国实施的10余年中,中国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并且试图统一规范执行标准,但是没有借鉴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还是会走一些弯路。如果想要弯道超车,就必须要建构更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法执行框架,这种执行协定的补充性规定,主要。是为了在指导反垄断法律法规实施的部门建立一种习惯和规章。合理的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框架,既应该在各类补充性的运行机制协调之下进行,同时还应该结合总的提纲契约要求。在司法实施层面,反垄断法可能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无论在哪个环节,逐步初期探索阶段之后,应该完成法律体系的自我成长,完善不规范的法律意见意见。更为合理的中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是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规律,杜绝实施不正当的价格性行为或价格战,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横向的限制行为。
(四)构建更为完整的中国反垄断法多样化形态
反垄断法律机制主要是为了能够迎合新时期市场环境多变的特点,互联网购物使得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的发展是多变的,而在新的时期,快节奏和扁平化的特点也制约了中国反垄断法发展的进程。反垄断法是一个体系,其制定之后的执行部门是其得以落实的基石,地方贸易壁垒也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对于地区进行封锁和不鼓励产品流通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因此,反垄断法应该考虑的这一方面的内容,积极的打破壁垒、促进资源和人员的流动。另外就是打破政府、政府间部门和组织间的壁垒,可以设立行政公司,從约束规范在行业领域内,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垄断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多变,需要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与之相抗衡,依据国际惯例来建设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要针对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考虑的更加长远,并且以一系列配套的实体法律和行业化法律作为补充法律条款,解决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内的各类问题。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反垄断法律体系将会依据在发展的规则和意识,保护企业因不良竞争所带来的生存压力,促进市场经济活跃和发展。
五、结语
中国的反垄断法在实施之后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岁月,在不合理的竞争态势之下,经济没有办法合理的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经济自由,应该兼顾民主和公平的原则。无论是行政垄断还是其他类型的垄断,都具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这种前兆性的程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对紧迫纠纷的法宝。中国的反垄断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界定企业是促进了市场竞争,推动了竞争环境,还是拉了竞争的后腿,控制垄断的有效方法就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竞争者有能者居上。(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