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评价
2020-04-03单辉
单辉
自内生增长理论建立以来,人们日益认识到创新的作用,创新是一国持续进步的源泉,在这种观点与社会实践影响下,我国颁布了很多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政策效果如何?还待考证。本文首先列举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接着进一步分析其成效及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我国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主要以列举的方法来介绍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第一是针对大学科技园、科学技术企业生成器、大众创业空间,主要内容是:自2019 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这三类主体向其孵化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二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有技术含量的科技产品而进口的自用固定资产及一块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都无需缴纳增值税。另外为引进有技术含量的科技产品相关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也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三是针对动漫产业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目前税率降低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17%(目前的税率降低为13%)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四种,具体如下:
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税率的优惠,具体而言符合认定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低税率,一旦申报成功,在3年内适用15%的低税率,而且期满之后,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可以继续申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该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最大。
第二是企业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R&D费用的50%加计扣除,即扣除完R&D费用后,再去扣除0.5倍的R&D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扣除越多,税收优惠额就越大。如果形成了無形资产,按照加0.5倍进行税前摊销。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最新规定,该规定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第三是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电子出版也属于软件范畴,它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四是支持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鼓励转让,是从收益端鼓励企业的研发投入。具体政策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成效及问题
本文主要以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来探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以及问题所在,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三项免税金额分别达到9.44亿元、29.44亿元、9.47亿元。[ 数据来源于天津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缴数据分析报告》]主要的成效有:
1.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投入绝对额。在优惠政策这一杠杆作用下,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绝对量大幅度提升。在2010-2014年这一期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R&D投入从123.8亿元增加到322.8亿元,仅仅用了5 研发投入就增长了1.6 倍,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10年为2.37% ,到了2014年提高了0.6个百分点。
2.企业的盈利能力变强。在优惠政策的激励下,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生产出大量的附加值高的新产品,迎合了市场的需求,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据统计2015 年享受税收优惠的 942 户企业共实现营业利润 1 203 亿元,销售毛利率达到18.5%,远远高于全市的盈利水平。这有效的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尝到甜头的企业反过来又会加大研发的投入。
3.促进了税收的快速增长。看似矛盾的现象,明明税收优惠是减税,却带来了税收的增收,这主要是因为两点:第一: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创新,企业的利润率提高,纳税额也就跟着提高。第二:创新带来了新技术增强了税收征管能力。2015年,科技小型企业实现税收 335 亿元,同比增幅 6.45%。
税收优惠政策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凌乱缺乏系统性。有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被证明是没有效果的。总的来说,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的问题:
1.偏重于后端优惠,偏重于直接税收优惠的政策存在局限性。这主要产生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企业的成长阶段看,在企业成长初创期,企业现金流不足往往是微利甚至亏损,到了成熟期后,随着盈利能力增强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然而现行偏向后端优惠、偏向直接税收优惠的优惠政策只对成熟期企业支持效果明显。对于大量成长期企业没有激励效果。
另一方面,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优惠政策政策体系导致“马太效应”,从而让竞争更加不公平。即,处于成熟期的、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进入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的良性循环;然而,大量盈利能力差甚至亏损的科技企业,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减负。已经成功的科技企业,会产生一种积累优势,这实际上对于那些劣势的企业并不公平。此时是否继续给予其较大力度的税收优惠值得探讨。
2.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上存在漏洞。例如:现行政策规定,一些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得利润年度开始可以享受兩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享受过减半征收时期后,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软件企业外,其他一般的软件企业不可以再享受软件企业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然而这里存在着一些漏洞,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对软件企业“新办”标准进行了明确,但该标准并不能有效的阻止企业规避纳税行为。例如:软件企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它们流动起来非常的方便,当税收优惠期一过,它们可能在当地注销,然后在另一个地方重新登记注册,这样它们又可以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发生了转变,我们从对量的追求,转为对质的追求。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差距还很大。因此,我们要探索完善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政策,培养发展企业的创新能力。就上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与国际税制经验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提升税收优惠立法层次,为企业建立稳定预期
目前我国促进企业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很分散、很繁杂,这儿一块,那儿一块。并且立法层次也很低,多数以政府规章、税收法规等形式存在,没有给企业安全感,研发活动投入很大,风险很高,给企业主体安全感很重要。上升法律层次可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专门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法案》,对现行的政策进行系统的整理,形成精简、协调的税收优惠体系,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
(二)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应该一刀切式,对所有企业使用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不同的企业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他们对政策手段有着不同的敏感性,应该有效的识别出这些差异,对症下药。例如基于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通过降低企业投入成本而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其激励效应应主要体现在扩大全社会的创新规模上;而基于产出的所得税优惠主要通过提高企业创新所得诱导企业进行创新投入,所得税税收优惠只有在创新成功后才能享受,因此该政策有双重效应。对于易受融资约束的企业,应加大创新投入环节的优惠政策。对流动性充实的大企业应加大产出端的优惠政策。
(三)直接对初创科技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成长期的企业规模小,融资约束大,需要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应通过直接降低初创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针对其制定相应流转税税收优惠,帮助其起步发展。
(四)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激励
我国推出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企业主体的,针对个人的,特别是研发活动核心的科研人员的税收激励很少。一般认为企业如果想要研发,那么它就会去激励科研人员去努力工作,但试想如果企业的确给予了科研人员很大的回报,但是由于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存在,会使这种激励效果大大的减弱。因此我们也应从税收的角度入手推出相关政策激励研究人员,积极参加研发活动。
(五)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所协同创新
高等院校和科研所大多从事基础科学的研究,它们主要负责生产知识,而企业则主要将知识转化成产品去改善人们的生活。由于知识存在巨大的外部性,企业无法有效的供给,因此要靠科研所与高等院校。而高等院校又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其没有动机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为了充分的利用自有,政府应鼓励产学研的结合,鼓励他们开展合作,让基础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成果,让成果推动基础知识的探索,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作者单位: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