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制度完善之思考
2020-03-30孙语嫣
摘要:在亲子关系中,父母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本文从撤销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对监护撤销制度的适用,分析撤销监护制度尚存的不足之处,从儿童虐待防治角度,将儿童最大利于原则落到实处,提出一些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国家监护、要求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等相关配套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撤销监护制度;儿童最大利益;强制报告;国家监护
1.建立撤销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监护制度是《十二铜表法》中为幼弱的家长设定的,是家父权的延伸。而亲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表现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能存在父母以外其他顺位担任的情形,我国法律未将父母亲权与其他监护加以区分,而是监护制度包含了亲权制度,但监护制度在维护家庭、保障人权等方面是无法替代亲权的。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日内瓦儿童宣言》中首次提出,并在《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再次予以明确,宣言中指出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负责教育和指导儿童的人的指导原则。 我国于1992年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10个批准国,撤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正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时,及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给儿童以最优的保护。
国家公权与监护私权不是天生对立的关系,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应是国家。国家有权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甚至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亲属监护早已不是当今社会转型期的监护主流,坚持“法不入家门”只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学家认为,儿童的福利保护与否,对国家的前途影响甚为巨大,在儿童的教育方面,以前归之于个人或家庭的责任,在现代社会,这应当是社会与国家的责任。
2.撤销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兩条法律均规定起诉主体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规定较为笼统,起诉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实践中有些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没有相关配套程序,法院不好裁判,现实中案件又亟待解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五部分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提起主体、程序和后续安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将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明确写入,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撤销监护制度的主体得以明确,而不再需要法、检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再向法院起诉。
3.撤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16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笔者总结如下。
由上述案例得知,村委会、民政局、儿童福利部门承担起了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的责任,这一点值得肯定。除了监护人故意伤害、强奸被监护人会被撤销监护资格,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同样也会被撤销监护资格。而且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强奸被监护人才会受到刑法规制。对于一些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起不到威慑效果。
4.完善撤销监护制度的建议
4.1 发现层面: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我国强制报告的主体可以包括为儿童提供教育的学校全体教职工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为儿童提供医疗保障的社区医院等机构的医疗工作者,儿童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儿童的成年家庭成员等,并且需要对其进行专门指导,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并辨认针对儿童的暴力及风险因素,并有意愿和能力对儿童虐待时间进行报告。我国相关部门可以接受匿名举报,对于善意错误报告的工作人员,可以免予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4.2 安置层面:健全国家监护制度
2019年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国家替代监护制度,形式上分为最长一年期的临时监护、长期监护,这次草案的修订对我们国家儿童权利保护而言是一次突破。立法中应当明确进入国家监护的程序和中止监护人资格程序。由国家担任监护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国家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直接由该机构承担照顾儿童饮食起居、教养教育的责任;国家筛选合适的寄养家庭,承担儿童的生活费用,并由国家民政部门进行监督;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委托指定的寄宿学校予以安置。
4.3 监督层面: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刑法责任
我国针对儿童的法律条文基本都是倡导、呼吁性条款,导致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管不问、不负责,在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敦促下,仍然拒绝履行监护责任,因为无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使得他们有恃无恐,造成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管的困境状态进而引起青少年犯罪。
建议立法中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情节恶劣程度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监护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在具体时间范围如6个月、12个月里有拒不支付抚养费,拒不履行教育、抚养职责,造成儿童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的状态构成犯罪。
5.结语
父母是儿童监护的首要责任人,国家是儿童监护的连带责任人,当父母无法满足儿童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时,国家必须作为父母的监督者和替代者。撤销监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儿童利益,杜绝儿童受到伤害除了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每一个成年人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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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88489.shtml
作者简介:孙语嫣(1995.10—),女,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