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律法对高丽法制的影响—《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读后
2020-03-30罗兰
摘要:中华法系,就是指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以封建时代的朝鲜法、日本法、 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为子法的东亚法律体系。正如杨鸿烈先生所说的那样: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 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朝鲜半岛与中国大陆山水相连, 唇齿相依,彼此之间的交往源远流长。特别是朝鲜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一直被 法律学界认为属于中华法系的范畴。中国法律文化在朝鲜的传播,可以追溯到箕 子时代,在梳理杨书前述部分的内容后,本文将试着分析述唐、宋律法对朝鲜半岛高丽王朝法制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宋刑统;高丽律
高丽王朝立国 475 年(918—1392),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高丽律》。辛禑三年(1377),高丽統治者令”中外康狱,一遵《至正格条》”,同时参用《议刑易览》。不久,(1388)李成桂当权,开始改用《明律》,但都为時短暂。因此,《高丽律》的 适用基本贯穿高丽王朝始終是高丽王朝的基本法典和法律制度的主体。《高丽律》在唐宋律 法影响下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司法体系,但又并非一味削足适履,而是在结合本国固有制度的 基础上呈现出了自身的特点。
一、《唐律》对《高丽律》的影响
唐律之所以能为高丽王朝所接受,这是由高丽实际国情所决定的。 中国儒家文化中的家庭伦理尊亲观念,政治生活中的尊卑有序、王道纪纲和礼治等思想便为 高丽统治阶层采纳,其影响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文删繁。就简高丽立法者在采纳《唐律》时,大量删节了《唐律》的条款,如《唐律》的“八议”、“清赎”、“以礼去官”及“免所居官”等针对统治阶层犯罪的刑罚规定,这主要是因为高丽是一个贵族社会,其王权并没有强大到唐朝皇权那种程度,贵族为了自身利益,也不愿王权为代表的官吏有过多的特权。
(二)依服制定罪量刑。《高丽史·刑法志》有:“凡有服之人相犯,尊卑不同,亲疏有别,皆同罪 异罚”1,正如高丽仁宗七年(1129)五月甲辰诏书所云:“先王之法,正刑名, 详分守,大为之备,曲为之防,冠冕之式,衣服之制,上下有别,尊卑不同,故贵不以逼,而贱不敢踰,人心定矣。逮德下衰,法与时弊,衣服无等,而人不知节俭。我太祖之开国也,克慎俭德,惟怀永图,景行华夏之法,切禁丹狄之俗, 今则上自。”髙丽深受华夏之法的影响,这种等级服制与唐朝一样,都是通过维 护父权,最终达到维护专制皇权的目的。
(三)以礼入法。《唐律》贯彻了儒家“礼”的观念,倡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用”1。而随着巧唐文化的深入,儒学对朝鲜半岛的影响较为深远。在高丽时期,统治者大力提倡儒学教育,贵族阶层为了维护等级制度,强为推行人伦礼法。因此,在高丽的法制有“年古十以上父母无守护,其子孙犯罪应配岛者,存留孝养。”这是表达“孝道”的律文内容存在。
二、宋律对高丽律法的影响
与唐律相比,宋律最突出的特点是其“折杖法”和“刺配之法”,而在《高丽史·刑法志》之《名例》中就明确记载了高丽律对“笞”、“杖”、“徒”、“流” 四刑的折杖之法。另外,在高丽相关史料中也常常出现“黥配”、“脊杖”及中原罚所无的“钑面”一词,而这类刑罚与宋朝的刺配法相近,应该是髙丽律在使用过程中受宋律的影响而作的修改。下面以高丽“钑面”刑和黥刑为切入点,来探讨宋律对高丽律的影响。
(一)黥刑。黥刑是中国古代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起源于夏朝,其执行方式是在罪犯身上 刺字并染墨作为栋记,故最初称为“墨刑”。宋代将黥刑结合“杖”、“徒”、“役”, 发展为“刺配之法”,是一种对获罪者施杖、刺面、配役三刑兼用的刑罚。
(二)钑面。钑面是高丽固有的刑罚手段,史料中关于钑面的最早记载是在显宗四年 (1013),《高丽史·刑法志》:“显宗四年判:‘还贱奴婢更诉良者,杖之,银面还主。”其他有年月可考的记载都出现在文宗(1047-1082 在位)即位后,如《高丽 史·刑法志》:“(仁宗)十四年(1136)五月,诏曰:‘今法官论杀牛者,准杀人之罪, 钑面配岛。此非律文本意,自今以本罪罪之。”高丽的“钑面”刑,不同于宋朝的黥刑。高丽“钑面”主要是针对杀人、强盗一类的重罪,常和流刑、充常户并科。然而,在高丽一朝还有与“钑面”刑相近的“黥”刑,但在史料中“黥”刑出现的时间较晚。在现存高丽史料中,有关“黥”刑的记录最早出现在仁宗时 (1122—1146),当时金富拭平定了西京的妙清之乱,他对普通叛军人员的处置为:“其勇悍抗拒者黥‘西京逆贼四字,流海岛…..”从仁宗时期开始,“钑面”和 和“黥配”同时出现,并且“黥配”一词出现的频率大大超过“钑面”,有取代 “钑面”的趋势。高丽“黥配”刑的适用范围比“钑面”更广,多用于谋反、谋叛等事件的从犯身上。由上述分析可知,宋朝的律法在文宗改制以前,并未被高丽律所吸纳,至少 是在文宗即位之后,以折杖法为首的宋律才被引入高丽,而其他如黥配、脊杖之法也在此后的司法活动中借鉴宋制逐渐形成。但是由于时代局限,一方面高丽迫 于辽朝的压力不能与宋频繁往来;另一方面,宋廷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高丽的 外交政策限制颇多。该一时代因素导致宋朝,尤其是北宋时期,宋丽之间很难进 行较深层次的文化交流以致高丽对宋朝的法制状况了解甚少,因此宋丽对高丽律 的影响也只局限于折杖法及黥面、脊杖等有限范围之内。
三、总结
朝鮮半岛的法制,自奠子“犯禁八条起”,就深受中原法文化的影响,经三国时代对汉唐律法的吸纳,至高丽时代在唐宋律法影响之下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司法体系,但商丽又并非完全照录中原律法,从而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之下,高丽律法也尊重人伦道德,并将“礼”的思想融入律法么中,在等级森严的高丽社会,依服制定罪也必然为其所用。髙丽王朝捏刑尚简,这是半岛崇佛思想在律法上的体现,因此在定罪量刑和律文形式上都与唐宋不同。另外,商丽律在文宗(1047—1082)以前,主要是以唐律内容为主导,文宗以后折杖法为首的宋律才在局部范围内对髙丽律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校:《唐律疏议》卷 1《名例》,中华书局,1983
[2]郑麟趾.《高丽史》卷 84《刑法》
[3]脱脱.《宋史》卷 487《外国列转·高丽传》,中华书局,1985
作者简介:罗兰(1994—),女,汉族,四川成都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