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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事审判改革中心理调控机制的构建

2020-03-30巫礼惠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尊重个人尊严和性别平等的前提下,致力于探索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审判路径。在改革进程中,许多好的建议在实践中效果显著,但同时,很多问题仍亟待解决,其中,心理调控机制的构建就是此次家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家事改革中心理调控机制应用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家事改革;心理調控;矛盾化解

1.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的过程中,从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程序设计和相关协同机制的设置等方面推进一揽子改革计划。针对家事案件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属性,结合家事纠纷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很多法院开始把心理疏导机制引入家事审判中,以期发挥心理疏导情感修复的功能。针对我国目前的心理疏导机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具体建构与应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对审判改革中心里调控机制的制度构建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希望在妥善处理家事纠纷的同时,保护家事案件中弱者的利益。

2.家事改革中心理调控机制应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纠纷案件已由过去传统、单一、简单的模式发展成为复杂、多样的模式,现在家事审判工作更注重“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强调借助心理学等相关学科优势,在家事调节、心理辅导发挥独特作用,在保证彼此利益的同时,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解、身心健康状态。由于家事纷争的当事人常常会受到生态环境以及人际动力关系的错综影响,较容易由本身立场及观点着眼,对个人隐私的要求也比较强烈,情感上常有纠葛,情绪也容易激动,这些特点往往会阻碍法院发现真实,也会妨碍纷争的化解。为此,健全家事改革中心理调控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损家事纠纷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3.家事改革中心理调控机制存在的问题

心理疏导与家事审判的结合体现了家事审判改革向着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重大意义,然而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尚处于探索阶段,自心理干预介入家事审判机制建立以来,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家事心理疏导缺乏立法支撑。基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应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程序原理,家事案件的处理有赖于一部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实现家事诉讼的特有功能和价值,这些都是家事心理疏导缺乏相应立法支撑的表现。

二是家事心理疏导适用条件有限。心理咨询和疏导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有相当部分当事人以为接受心理咨询就是说明自己有精神病而拒绝接受,心理咨询就算强行介入效果也未必理想。此外,心理咨询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当事人能否像社会中的付费来访者一样,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接受完整的心理咨询疗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是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的法律定性尚不确定。心理咨询师从专业角度出发,给家事纠纷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心理、婚姻基础、情感状况、性格配对、对家庭的认知和态度等作出一个综合评估,以心理测评结果为依据,根据访谈内容,形成全方位的心理评估报告及个体发展建议等。目前,这个评估报仅作为参考性意见提供给法官,其法律定性尚未得到明确规定。

4.建构与完善家事审判中心理调控机制的路径

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建构与完善家事改革背景下的心理调控机制制度:

4.1 法律法规完善方面

现阶段,我国家事审判中的心理干预机制正在不断建构中,其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心理调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更好的发挥其情感修复的功能。而现阶段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心理调控机制在家事审判中的地位,使得法院在启动心理调控机制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可在《民事诉讼法》设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家事诉讼程序中心理调控员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厘清启动心理调控案件的适用范围,制定统一、规范、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制度体系,研究考虑将开展心理调控纳人民事案件审理法定事由的范畴,类似于法院委托司法评估、司法鉴定等,将心理调控期间在审判期限中予以扣除,以满足心理调控工作开展的程序性需求。

4.2 组织机构建构方面

家事审判中心理调控工作机制的组织建构如下:首先,程序启动。其次,部门设置。再次,确定心理疏导工作范围及疏导方法。最后,开展心理调控。

一、程序启动。心理调控员接受委派后,即开始向双方当事人、亲属、单位以及社区等进行心理评估,评估形式包括面对面访谈、心理干预疏导、心理评估测试、走访所在地居委会等,评估完成后制作形成《心理调控调查报告》,并书面反馈至法院。

二、部门设置。一是设置专门的心理咨询工作室。二是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心理疏导团队。除了专职家事审判心理咨询师,法院还可联合当地司法局、教育局及高校等,组织挑选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了专家团队,对特定案件当事人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和辅导,并且建立了心理咨询师人才库和名册。三是建立完善的心理疏导工作制度。结合各院工作实际,分别对心理咨询师的聘任资格、任职要求、职责范围、适用条件等作详细规定。

三、疏导范围。在家事审判实践中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情绪异常激动致使调解或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二是因不良互动模式、角色功能失调等导致婚姻危机,存在修复可能的;三是针对离婚纠纷和抚养权争议中的未成年人,需要引导其发表意见或舒缓压力的;四是判后可能存在异常情绪,需要进一步心理干预的。

四、疏导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舒缓对立情绪,引导理性诉讼,促进庭审顺利进行。二是促进心理创伤的愈合。三是延伸司法服务,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统一的心里调控跟进工作。

4.3 评价激励机制设置方面

首先,可根据现行案件权重系数对各类案件难易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更加科学合理地对心理调控工作予以评价。

其次,从心理调控评价机制来看,民事案件心理调控通常按件计算报酬,呈现“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情况,建议设立“承办法官对心理调控”及“当事人对心理调控”双维度评价体系,分别由法官对心理调控的审判效果、由当事人对心理调控员工作规范及满意率进行评价意见反馈。在对心理调控进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将调控效果评价与调控员的报酬费用挂钩。

最后,对心理调控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统一心理调控工作报酬,纳入经费预算和决算,实现经费单独序列和保障。

5.结语

家事审判工作中注重心理调控机制的建构,强调借助心理学等相关学科优势,在家事调节、心理辅导发挥独特作用,有利于在保证彼此利益的同时,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解、身心健康状态。

参考文献:

[1] 徐炳煊. 困境与路径:家事审判改革初探[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1(5)

[2] 齐凯悦. "互联网+"时代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2).

[3] 尹琳.美国治疗型司法理念的实践及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4,(12)

[4] 张晓茹. 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比较法研究,2008,(03).

作者简介:巫礼惠(1989.06.24),女,四川省简阳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