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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进展及未来展望

2020-03-30潘翻番徐建华薛澜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0年1期

潘翻番 徐建华 薛澜

制、元规制、自我规制、无约束的自由四种类型。既有研究对传统的纯粹政府规制工具给予了大量的关注,相比而言,对元规制和自我规制等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关注相对较少。已有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主要从俱乐部物品理论、制度主义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视角出发,探讨自愿型环境规制的供给和需求问题。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作为一种俱乐部物品,实践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克服企业的“搭便车”行为。现有的实证研究分别将自愿型环境规制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分别探究①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和经济创新绩效的影响,以及②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内外部动因。对比国内外文献我们发现,目前基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非常欠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环境规制领域具有长期使用纯粹政府规制工具的传统,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践较为欠缺,目前在中国实践较为广泛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仅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化工行业的“责任关怀”体系。最后,本文基于现有对于中国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的不足,展望了未来研究可能的方向。我们认为既有对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更多关注对企业绩效的因果效应,而对其如何影响企业绩效的因果机制识别不足;此外,现有文献很少将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纳入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领域,未来的研究应当多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深入。

关键词 规制理论;自愿型环境规制;ISO14001;责任关怀

中图分类号 X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0)01-0074-09 DOI:10.12062/cpre.20190822

生态环境问题是生产和生活活动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其解决需要通过制定规则对生产和生活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来实现。该使用怎样的政策工具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一直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思考和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前推进,一系列重要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环境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与2013年相比,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4%、27.7%。虽然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规制工具的使用上却有颇有争议。在规制工具谱系上,一端是纯粹的政府规制,另一端是纯粹的自由主义,介于中间的是自愿型规制。不同规制工具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政府介入的程度和形式。另,不同规制工具所适用的问题的特点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带来的次生问题或次生效益亦不同。在生态环境领域,长期以来以政府规制为主。

在政府执政理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国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和手段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在生态环境领域,积极倡导改革创新环境治理手段,对企业既要依法依规监管,又要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国内学界关于环境规制手段的探讨和实践中,对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关注相对较少。本文拟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进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梳理,以加强我们对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的理解。

文章的组织结构为:第二部分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辨析,并对其背后的理论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以及自愿型环境规制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进行评述;第四部分对自愿型环境规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总结;第五部分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进行展望。

1 自愿型环境规制概念与内涵

1.1 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概念辨析

在规制工具谱系上,根据政府赋予被规制者裁量空间的大小,可以将规制工具分为纯粹的政府规制、元规制、自我规制和纯粹的自由主义(见图1)。其中,元规制由规制对象制定规制体系,但将相关体系的实质性细节裁量权留给被规制对象。例如1991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发起的“33/50计划”,鼓励企业采取自愿措施,在1年和5年内分别将17种主要有毒污染物在1988年的基础上减排33%和55%,并将具体采取何种减排措施的实质性裁量权留给了企业。自我规制则是被规制对象既有裁量权决定规制体系的细节,也有权在最初阶段决定是否设置该体系。例如北美化工行业发起的“责任关怀”体系,旨在鼓励化工企业承诺强化环境、健康和安全理念。企业有完全的裁量权来决定是否采纳该体系,以及决定如何实现相应的价值。元规制与自我规制又统称为自愿型规制工具。

自愿型環境规制是自愿规制工具在环境领域的具体应用,英文表述包括Voluntar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Environmental Self-regulation、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等。国外文献中主要使用“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表述,本文认为在中文语境中等同于“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不同于命令控制型规制,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核心理念是为企业创造激励以促进企业自发地提供环境公共物品。自愿型环境规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标准,给了企业自行选择提升环境绩效措施的空间[1]。

此外,需要对本文关注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范围做一说明。从广义讲,无论是针对自然资源利用还是环境污染问题,无论是企业还是社区,只要相关主体的集体行动满足自愿型规制的定义,我们就把这样的项目划到自愿型环境规制范畴。比如,Ostrom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社区自治的讨论就是自愿型环境规制的例子[2]。本文聚焦于企业的自愿规制。

1.2 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发起主体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大多由政府、产业组织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发起[3]。

政府部门尤其是环境主管部门有主动推行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动机。首先,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其次,当政府部门试图实施强制性环境规制时,可能会遭遇强大的政治阻力,自愿型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缓解政治阻力的作用[4]。例如,在美国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主要由环境保护署、能源部等政府部门发起。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美国政府财政赤字增加,政府预算大幅削减,环境保护署囿于规制资源不足,难以使用命令控制型规制对企业实施有力监管。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署先后启动了40多项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5],包括“33/50” 计划、“绿色照明”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等。这些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作为克林顿时期“政府再造运动”的标志性政策而设立[6]。在此基础上,美国进一步推进了“规制豁免”的政策试验[7]。具体地,环境主管部门向环境合规企业提供经济激励,包括给予技术支持,甚至对于部分无意的环境违规行为给予豁免;企业则需要以比常规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环境行为[8]。

产业组织也会发起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其中一些项目是为自愿参与项目的企业提供可信度更高的环境友好声誉,以减少公众对于此类企业的审查[7,43],如美国和加拿大化工行业协会在印度博帕尔化学品泄漏事故之后发起创建“责任关怀”体系。另一些项目是为企业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10],如国际商会发布的 “企业可持续发展宪章”。

此外,非政府组织也会发起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认证体系ISO14001。ISO14001针对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定了一整套原则,加入ISO14001认证的企业需要制定成文的环境管理规章和内部管理体系,制定量化的环境目标,周期性地进行自我核查,并委任高层管理人员对环境管理体系和目标进行监督。此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还要求第三方审计人员对企业进行周期性审查,确保企业满足项目管理要求[11]。

1.3 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理论溯源

(1)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本质。根据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所阐释的道理,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针对环境质量这一公共物品,在没有外部强制力量时,企业不会自己采取措施约束自己的环境不友好行为以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除非有其他方面的激励存在。从这个视角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本质:首先,自愿型环境规制并不是指没有任何外力的条件下企业个体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的环境不友好行为,本文讨论的自愿型规制只是指政府的干预相对小或者没有干预;其次,企业采取自愿型规制有其他方面的激励存在,例如,良好的社会声誉可能会带来经济收益等[12]。

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本质的进一步阐释需要我们回到关于物品分类的讨论。学界根据物品的竞争性(其自然属性)和排他性(其制度属性),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纯粹的私人物品、纯粹的公共物品、共有资源和俱乐部物品(见表1)。良好的环境质量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具有竞争性也不具有排他性,这导致市场不会自发“供给”良好的环境质量,即企业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企业可能会愿意加入自愿型规制项目,因为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具有俱乐部物品属性——加入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企业都能从中获得收益,如良好的环境声誉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例如,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发起的“责任关怀”体系给企业带来了积极的环境声誉,没有加入“责任关怀”体系的企业无法享受到良好声誉带来的收益,加入“责任关怀”体系的企业都能享受良好声誉带来的收益,即该项目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同时,“责任关怀”体系所带来的積极声誉不会随着企业的增加而减少,即该项目具有非竞争性。

(2)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制定。俱乐部物品作为准公共物品的一类,其供给也需要克服“搭便车”问题。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收益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履行自愿型环境规制要求需要企业投入成本,而所带来的良好声誉的收益则由俱乐部内的所有企业共享,所以对于行业协会发起的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企业有很强烈的动机加入规制体系却并不切实履行规制的要求。从经济学意义上,只有参与自愿规制项目获得的收益不小于其付出的成本,企业才有动机切实履行自愿规制项目,表现为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付出。关于自愿型规制项目的制定,霸权稳定理论与制度主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释视角。

在国际政治研究领域,霸权稳定理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用来解释超国家机构的规则、规范和准则的发展和演化[13]。该理论认为,权力是创造和维持政权稳定的必要条件,因此国家间的权力和财富不对称(即霸权国家的存在)对于创造国际规则和规范是必要的。类似地,将霸权稳定理论运用到自愿型环境规制情景,行业内的占主导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通常有能力发起并制定行业标准和准则。例如,化工行业的自愿型规制项目“责任关怀”体系就是在陶氏化学、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等大型化工企业的主导下成立,起初是由于这些大型化工企业感受到来自公众对化工行业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

从制度主义的视角,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制定同样也受到交易费用的制约[14-15]。如果存在一个具有分享信息、制定共享原则传统的组织,将有利于降低制定规则所需要花费的交易费用。例如,化工行业自愿型环境规制“责任关怀”体系的发起组织——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曾为了降低腐蚀性物质意外泄露的概率,于1905年在行业内的企业当中推动使用铁皮模型替代手吹玻璃瓶制造工艺[16]。可见,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拥有推动安全环保实践制度的实践历史,形成了一种积极的路径依赖。因此,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的存在便降低了化工行业组织集体行动、制定产业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交易成本。

2 自愿型环境规制实证研究进展

研究自愿型规制的学者通常认为自愿型环境规制在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对于工业化国家而言,自愿型环境规制通常用于激励企业在强制性标准基础上超水平合规,或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实现减排[10];而在发展中国家,企业不合规行为较为普遍,自愿型环境规制作为强制性环境规制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存在,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遵从基本的环境法律法规[17]。不论在哪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下,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证研究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自愿型环境规制作为自变量的研究,一类是将自愿型环境规制作为因变量的研究。前者主要讨论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经济创新绩效的影响;后者主要探究哪些因素影响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

2.1 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

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结果是多元化的。以ISO14001为例,大量文献都证明了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自愿规制都能显著提升企业的环境绩效与合规性[18-20]。基于日本制造业的研究发现,ISO14001认证促进了企业资源的减量化使用和工业固废的减排;美国企业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了大气污染物减排[21]。在OECD国家,不论是否被第三方机构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环境绩效提升都有显著影响,然而经过独立第三方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环境影响效果更为全面[8]。管理体系经认证后,企业环境信息可见度提升,同时体系认证的维护成本较高,因而企业会更加注重自身的环境影响。

ISO14001为企业提供了积极正面的声誉,帮助引导企业采取积极的环境措施,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绩效[7]。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看,ISO14001贯标率较高的进口国促使出口国加入同样的自愿规制项目,ISO14001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供了优质贸易伙伴的筛选机制,同时激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升环境绩效与企业合规性[7,22-24]。

既有研究归纳总结出三种自愿规制项目提升环境绩效的潜在机制:①通过目标设定为参与企业聚焦环境管理活动提供一种激励机制;②为参与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③为参与企业提供分享最佳环境实践信息的同僚网络[25]。

然而,也有很多研究认为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是有限的。例如一项基于国家层面的跨国研究发现,ISO14001认证率较高的国家大气污染物减排效应更为明显,对水污染物减排效应则不明显。这是由于相较于水体中的BOD(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可见程度更高,而后者更易受到企业、环境规制者与利益相关者的关注[20]。

关于自愿环境规制的环境绩效影响,存在一组争论。经济学家对自愿规制总体持“失败论”观点,他们从企业是“理性人”的假设出发,认为缺乏强制性惩罚机制的自愿环境规制必然失败,如同托马斯·霍布斯所言:“没有剑的自主治理是一句空话”。这些论调认为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2]。企业可能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表面加入自愿规制项目,但实际上却并不执行。该种观点将自愿规制项目视为一种“俱乐部物品”。企业作为集体行动的主体,在其规模较大的情形下,可能存在加入自愿规制项目却并不实质性合规的 “搭便车”行为,因而构建惩罚机制的是必要的。

只有在团体规模较小时,对于部分企业可能存在“选择性激励”,集体行动(加入自愿规制项目)对他们的价值收益远超过其他企业,因而他们愿意承担集体行动的全部成本;企業的异质性也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倾向于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即便其他企业可能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例如,杜邦、巴斯夫等大型化工集团公司认为提升化工行业整体声誉的收益超过了“搭便车”的企业带来的私有成本,不论其他中小化工企业是否能够响应“责任关怀”体系的自愿承诺要求,这些大型化工集团公司都有动机承担责任关怀体系的自愿规制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并非总是出于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加入自愿规制项目,也可能是受合法性机制的支配[42],具体分为三种机制:①强制性机制——一些行业协会发起的自愿规制项目通过在内部披露不加入或不遵从的成员企业名单来督促企业加入或履行合规性要求;②规范性机制——环境保护的价值和规范在企业之间扩散;③模仿学习机制——最佳实践相关信息的传播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模仿和学习,可以改变自愿规制企业的行为偏好[9,26]。

为了弥补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缺乏惩罚机制的不足,一种可行的方式是进行外部第三方的核查,外部核查改变了企业集体行动的动态机制[12]。ISO14001便是一种通过外部第三方核查对企业环境管理进行周期性监督的自愿规制项目。ISO14001需要参与者执行环境管理体系,一旦进行了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意味着企业需要有完整的环境管理文件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25]。

2.2 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同样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基于1996—2009年79个国家的非平衡面板数据,Lim等人首次检验了各国企业的ISO14001参与率与创新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使用滞后一期的ISO14001参与水平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以后发现,ISO环境管理体系参与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创新水平也越高[11]。

Long和Wei的研究发现自愿型环境标准可以提升大企业的利润,但对创新并没有显著影响,然而该研究对于创新的测度采用的是新产品的使用、出口和管理支出等代理变量[27-28]。任胜钢等(2018)以ISO14001为例,对2011—2015年中国制造业企业进行了一项研究发现,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会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同时监管部门的环境执法力度负向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28];一项国内新近的研究表明,作为自愿型规制的清洁生产审核在威权环境主义的制度背景下,更容易通过信息扩散、核查带来的差异化威慑机制(differential deterrence)提高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技术专利申请[10,29]。

2.3 影响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因素

新古典经济学基于企业是“理性人”的假设,认为企业倾向于规避环境规制,缺乏参与自愿环境规制项目的动机。既有文献从管理学视角、资源视角和制度主义等多个视角对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的动机进行了研究,概括而言,可以分为内在动因和外部动因。

(1)参与自愿环境规制的外部动因。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外部动因分为规制压力、社会压力和市场拉力[3,9,30-31]。美国的学者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参加自愿规制项目动机各有不同,但三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上市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都存在一项共同的外部动机,即企业面临的规制压力(regulatory pressure)[9]。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同样发现规制压力是企业加入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动机,一项使用墨西哥企业ISO14001认证数据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部门对企业的处罚是企业进行ISO14001认证的重要驱动因素,一次惩罚提升了企业在未来3年内的认证概率[32]。

社会压力和市场拉力因素假定并非所有企业都青睐薄弱的治理环境。根据制度主义的解释,部分企业倾向于向国内外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环境友好”的信号,尤其是当出口国的消费者、利益相关者,或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国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非常注重企业环境行为时,企业都有充分的动机通过参与自愿规制项目的方式向外界发送“环境友好”的积极信号,尤其当企业所在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较为薄弱时,这种动机尤为强烈[33-34]。

(2)参与自愿环境规制的内在动因。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内部动因包括组织能力、管理层意识和导向、组织内部经验和传统、员工学习能力等维度。组织资源获取的能力和现有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能力越强,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动因就越高[35]。中国的学者发现,包括管理层意识、战略导向、企业员工学习能力和经验传统在内的内部合宜性是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重要内部动因[36,41]。当企业有意提高组织声誉和消费者认同、降低遵从环境规制成本、以及有意学习更先进的环境技术时,更倾向于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37]。例如美国的WasteWise项目通过美国环境保护署的合同为partner提供技术支持,并通过给企业授予奖项提升公众认同。

3 自愿型环境规制在中国的实践

自愿型环境规制在中国的实践相对欠缺,起步也较晚,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国内的环境规制长期以来主要采用命令控制型工具,如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参与企业最多的自愿环境规制项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此外,在化工行业领域,“责任关怀”体系也是近年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项重要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

3.1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于1996年开始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陆续颁布实施,其中目前仅有ISO14001标准可供申请认证。目前ISO14001系列标准已经先后进行了三次版本更新,即1996年的ISO14001:1996、ISO14001:2004、ISO14001:2015,相应的,国家质检总局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集中国标准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根据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制定了国家推荐标准。

作为一种提高企业环境绩效的方法,ISO14001提供了一套有效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明确的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组织资源与权限、能力培训、环境文件管理、问题检查、合规性评价与内部审核等[40]。自1996年起,中国进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组织总数至2015年有30万家,2016年有35万家,2017年有41万家(见图2)。我们通过匹配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库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ISO14001认证数据库进行分析后发现,截止到2012年,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化学品制造业等行业进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量最多(见图3)。ISO14001是非强制性的,申请过程非常繁琐,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内审、外审和周期性审核等[36],而且申请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需要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笔者从调研中发现,ISO14001作为一种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在中国工业企业当中已经被普遍接受。ISO14001为企业运行初期构建与自身生产、运营、管理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框架和参考,为提升中国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与工业化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数量数据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来源:根据工业企业数据库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ISO14001认证数据库整理。

相比,中国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市场发展尚不健全,很多标准化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认证流程非常不规范。由于存在很大一部分企业申请ISO14001认证是迫于下游跨国集团绿色供应链的压力,通过自愿环境规制贯标向利益相关者发送“环境友好”的信号,因此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可以花钱购买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

3.2 化工行业“责任关怀”体系

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化工事故让北美的公众“谈化色变”,公众普遍对化工行业持不信任态度。“责任关怀”体系(Responsible Care)便始源于1985年的加拿大和1988年的美国,旨在提升全行业的形象和企业环境、健康、安全领域的绩效。

“责任关怀”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化工行业协会成员及其伙伴公司,尤其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实践责任关怀包括六项行为准则: ①社区认知与应急响应准则;②污染防治准则;③工艺安全;④储运安全准则;⑤员工健康安全准则,⑥产品安全监管准则。要求企业从六个方面列举自身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实践,制定持续改进计划,并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对供应商进行培训。

3.3 责任关怀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生产销售国。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CPCIF)统计,2015年,化工行业全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35万亿元,税金总额1.03万亿元,占全国工业税收比重的21%左右,位列工业行业之首。另一方面,化工行业带来的环境问题尤为严重。2017年,化工行业排放废水40亿t,占工业总废水排放量的20%;VOC挥发性有机物排放6亿m3,占工业总排放的40%;固废产生量2.7亿t,工业行业中排名第二。針对化工行业的环境安全规制一直以来就是风险规制领域的难点。中国环保NGO绿色和平曾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进行筛查,发现45 000种现有化学物质中,超过50%有长期环境和健康危害。中国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未对现有化学物质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具有潜在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和排放信息透明度不足。化工行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加之中国环境规制部门资源和能力的不足,让化工行业的规制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2006年,国际化学协会理事会(ICCA)在阿联酋迪拜的联合国国际会议上提出了“责任关怀全球宪章”(the Responsible Care Global Charter)。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下,“责任关怀”体系由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CPCIF)两大组织联合在中国进行推广。2010年,AICM和CPCIF获得了国际化学协会理事会(ICCA)观察员的身份。2014年ICCA重新修订《责任关怀全球宪章》。2011年10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石化联合会联合56家发起单位正式组建了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下设六个准则运行工作组和负责宣传培训、化工园区工作的共计九个工作组(见图4),每个工作组由一家化工企业担任组长单位(见表2),制定了工作规程,使“责任关怀”在中国进入了具体行动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6月15日,《责任关怀实施准则》(HG/T4184—2011)作为行业标准由工信部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期实施。2015年9月,《责任关怀全球宪章》签约仪式上宣布,主要的化工园区在内的300多家中国化工企业,公开承诺践行责任关怀。至2018年底,共有506家化工企业签署了《责任关怀全球宪章》,但相比于中国规模庞大的化工企业群体,签署《宪章》的企业仍然只是很小一部分。从笔者的调研中了解到,即便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签署责任关怀宪章,很多企业并未真正按照《责任关怀实施准则》的规范要求真正落实责任关怀的具体要求制定目标计划、按照计划实施自我评估和改进措施。

4 自愿型環境规制的研究不足与展望

回顾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文献,我们不难发现,欧美国家发展自愿型环境规制有利于规制者在政府预算减少的背景下,以更低的成本监督企业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自愿型规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在不增加公众税负的情况下享受到更多的环境公共物品;对于企业而言,自愿型环境规制赋予其更多灵活的空间制定并执行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环境管理措施,企业与规制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再像传统规制模式下存在较大的张力。

然而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体,尤其是激进的环保主义者对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提出了批评和质疑。例如,美国的“公共利益运动”对规制者和企业双方都持怀疑态度[38]。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民粹主义更青睐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运动者”认为规制者容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获[39],因此,这些质疑者坚持认为只有为决策过程创造公开透明的环境,公众才有机会参与、监督决策过程,但自愿规制并未给公众提供这样的决策环境。在“公共利益运动”的支持者看来,企业参与自愿环境规制项目的动机是为了规避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换言之,这些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本质上是对传统公法的一种替代,不能发挥出传统规制的效果。事实上,已有充分的研究证明,自愿型环境规制项目对于提升企业环境绩效与合规性都有积极的影响。

对比国内外关于自愿规制的研究,不难发现国内研究与国外的研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相关研究的数量方面差距较大,自愿型环境规制议题尚未得到国内环境规制学者的关注,这或许是由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践经验相较于传统规制而言还处在初步阶段;其二,研究的质量与深度差距较大,特别是在探索中国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中,与中国的社会经济背景结合不够,对国内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环境管理实践研究支撑不足。总体来看,国内研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主要缺陷:

第一,在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影响的研究方面,过分关注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因果效应(causal effect),对其如何影响企业环境绩效的因果机制(causal effect)识别不足,也因此难以在实践中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施和改进提供政策启示。

第二,目前国内关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关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规范性研究不足,现有的研究大多遵从实证主义范式,通过中国企业和行业层级的数据,遵照工业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范式进行实证检验,鲜有研究将中国特色的政治、社会、经济变量纳入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环境规制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应当是制定出与本国制度情景相适应的规制工具,服务于规制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因而,国内的学者应当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规范性研究给予更多的关注。

为了丰富和完善环境规制理论,为在中国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实施自愿型环境规制构建并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未来环境规制的学者需要从更广的视角出发,来回答中国特色的自愿型环境规制问题,特别要重点探索以下问题:

(1)在更大的范围内,探讨中国现有的各种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环境、经济、创新绩效的实际影响效果,以及自愿型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各方面绩效的路径和机制。

(2)相比于自愿型环境规制实践较为成熟的工业化国家,中国哪些特有的社会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促进或制约了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制定与发展?放眼于全球范围,中国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制定与实施有哪些特征?

(3)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应当如何促进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制定与实施?更具体地,应当如何制定出激励相容的环境规制工具,更有利于协调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要回答好上述三个问题,未来的研究需要积极引入新的视角和方法,从中国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实践中寻找具体研究问题,开展更为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为自愿型环境规制理论增添中国特色的新元素。

(编辑: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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