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卫星无线电频率科学有效利用
2020-03-27
通信产业网讯 近日,工信部印发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下称《论证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论证办法》全文共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论证的目的、论证依据、论证原则、论证程序、论证结果、监督检查等内容。《论证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助于促进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
《论证办法》适用于在卫星工程规划或建设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和民用航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开展的分析、研判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论证办法》指出,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论证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技术工作。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卫星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如需对卫星网络特性进行较大调整或有其他重大问题,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單位,工信部将予以约谈、通报。(布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