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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视角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协同机制探索

2020-03-27时润哲李长健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经济带正义长江

时润哲 李长健

地理空间的差异与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是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空间正义理论介入的现实端口。从生产性正义、分配性正义、消费性正义、生态性正义四个维度阐释空间正义在构建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协同机制中的作用,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协同机制应从主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带空间布局与开发;兼顾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实现经济带发展结构优选与侧重;要素相向流动,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与运用;以“点、线、面、体”协同共促的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带发展全面、可持续;以绿色化协同治理实现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时空一体化协同。构建区域间协调的生态与经济发展利益平衡机制,以实现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空间正义。

一、引言

水资源是长江经济带内涉及生态建设、民生福祉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纽带,实现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功在当下,利在千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长江经济带出现了“水少、灾多、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不仅破坏了长江经济带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而且给经济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如此,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致使长江经济带内不同空间地理分布和经济发展程度之间的矛盾凸显,还导致了长江水资源状况及水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流域上、中、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特殊性差异。长江“大保护”战略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服务系统提供了天然的生态保护屏障,上游对生态环境保护与限制开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经济发展的机会。从空间正义视角看,上游牺牲经济发展换取生态保护的行为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也是为了解决我国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发展不充分不匹配的矛盾,水资源生态补偿作为寻求实现水资源生态价值多元化的一种综合手段,是协调长江经济带内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生态保护之间利益矛盾的有效策略,为了实现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协同发展,有必要从长江经济带“一盘棋”的思维把握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设计。因此,本研究通过空间正义视角分析其内部利益机制,深入完善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促进经济带内水资源生态补偿顺利进行,实现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协调,水资源利用公平、可持续。

二、文献回顾

生态补偿将环境的外部性和非市场价值转化为真实的经济激励,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主题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受到广泛的关注。[1]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11省市,集聚了全国40%以上的人口,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超过了45%。长江经济带水资源价值十分珍贵,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如何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并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成为当前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长江流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上游对流域的保护或者破坏都将影响到下游的福利和生产成本,因而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外部成本和外部效益的协调,需要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2]当前我国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以政策法规与政府主导的市场调节机制为主,任何单一手段在解决环境问题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市场作为环境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研究与实践表明,通过市场的作用也能够达到保护环境与消除贫困的双重目的。[3]经济带内空间地理条件存在严重的经济-社会-生态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也导致了生态补偿利益机制存在不协调状况,探索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考虑由于地理差异导致的空间不正义问题。因此,研究引入空间正义视角,以探索并构建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协调机制。

从空间正义的理论谱系来看,“空间正义”是从社会正义的理论范式当中分化和衍生出来的,空间正义应当是社会正义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社会正义问题在空间上的投射。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了空间地理对资本积累和阶级形成的重要价值,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界限。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列斐伏尔则主张空间是政治性的,是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场所。[4]大卫·哈维开创性地将“社会正义”纳入其空间分析视阈,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时间-空间修复理论。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环境正义的概念随之出现,并逐渐被纳入空间正义的分析框架之下。

空间正义是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5],对空间正义的研究,学界多基于对城市规划问题与环境正义研究的空间延伸,主要研究议题包括种族歧视、社会与经济排斥、工业污染以及自然灾害等等。但在环境正义研究中,简单地理和空间形式不足以完全揭示不平等问题,需要多维地了解环境正义和地理学相互结合的各种方式[6],不同形式、不同事物和不同尺度的空间问题需要对当代环境正义问题与补偿的多重性进行分析,这种认识的宽度将涉及的空间从简单的局部邻近扩展到更复杂的空间尺度流动关系,并展示了民生福祉、环境脆弱性等问题在空间上相互交织的多种方式,鉴于空间利用的多样性,有学者认为应该在系统的环境正义框架内考虑时间、空间的演变。[7]有学者从主体视角研究认为空间正义是一种符合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强调的是空间生产关系中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选择的自由、机会的均等和主体全面发展,以及主体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8]

关于空间正义的维度分析的研究,主要关注如何在分配领域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公平配置。[9]有学者根据研究领域的需要,构建了空间正义的多元立体理论框架,现代社会的空间正义涵盖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诸多层面,生产正义、分配正义(包括代际正义)、消费正义、参与正义、差异正义(承认正义)和生态正义等共同构成了空间正义的多维内涵。[10]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居民追求公共资源的享有不再仅仅停留在空间可达、机会公平层面上,而是对公共资源质量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11]从长江经济带近年颁布的发展纲要以及十九大关于长江生态保护的相关要求来看,“控制性开发”与“大保护”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区域发展的长期不平衡是长江经济带最主要的经济社会特征,带内落后地区的发展利益迫切要求与发达地区对生态利益的追求重新匹配,基于空间正义的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就显得更具有前瞻价值。

三、长江经济带水资源补偿缺失现状

从空间正义视角来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包含一个时空调控的概念,已有研究没有提及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时空间关系。从空间上看,长江经济带内包含“流域、城市、乡村”地理空间。时间上长江经济带不同地区又随着经济、社会、政治不同时期的境遇,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况与态势。从长江经济带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上看,流域上下游间环境保护成本和收益的区域错配问题严重影响经济带整体发展的公平与效率,水资源利用的协调与水质修复是未来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利用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国家倡导的挖掘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新动能的内核就是实现资源错配再平衡的实现发展过程,引入空间正义视角进行必要的政策干预,需要解决对现有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工具不适配的问题。

第一,空间发展利益长期失衡。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协调长江上、中、下游空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为实现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从空间正义视角采取的一系列修复、保护、治理等活动,具有经济、自然、社会多重属性。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之间存在着水资源生态利益的联结关系,从空间正义视角来看,长江上、中、下游空间的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并不匹配,已有研究不足以解决长江经济带内水资源经济生态利益的资源效率配置问题。而水资源是联结整个长江经济带的直接纽带,经济带内水资源生态补偿不能仅仅停留在割裂的区域内部,必须将长江经济带视为一个空间有机分布整体,综合考量各部分空间的经济、生态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公平正义的政策调控解决区域之间水资源生态补偿绩效发展不充分不匹配的问题,优化经济带内水资源生态补偿设计与制度安排,从整体上把握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而以空间正义视角研究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则是兼顾了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长远利益,以保证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系统功能实现的完备性与可持续性,最终实现国土空间合理规划,空间发展趋于平衡,全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更加合理,区域治理水平全面现代化。

第二,部分地区水污染治理难以形成合力。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是一个经济社会生态大系统。长江大保护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由于没有厘清区域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没有从经济带整体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治污工作存在上游、下游两头都抱怨的问题。例如,2018年9月的洪泽湖跨境污染问题,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均认可污水是经过新濉河、新汴河排向洪泽湖的,但对于污水来源——是源自安徽省境内的污染,还是源自江苏省境内新濉河的支流奎河污染,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上,一出现跨境污染或交界水域水质问题,往往会争论不休。下游地区往往把污染源指向上游,上游地区则认为污染源自下游本地。要真正解决类似跨境污染问题,关键还在于同一流域的各省、各市之间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跨区域污染发生后,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起来很困难,所以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不少基层干部反映,落实长江大保护,归根结底要从源头上截污控污,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单靠基层政府搞保护,就是“小马拉大车”,心有余而力不足。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市场失灵”的问题,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现实矛盾,是发展利益与既得利益不平衡不匹配的问题,这也是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完善的地方。

第三,“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相对缺乏。由于当前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推动需要,水资源生态补偿相关政策也需要从长江经济带整体上进行明确规制,引入空间正义视角的目的在于能更好地把握并完善新时期长江经济带整体性发展要求,并且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空间正义在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中的精神内涵。当前,流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因此,协调处理好区际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实际上要复杂得多。[12]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区域间协调过程很难从省域间开展,其原因在于缺乏国家层面具体的政策与制度规范设计,一方面,纵向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相对缺乏,生态大保护核心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矛盾尖锐。而一些地区内部可以较好地实现生态补偿政策则是因为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细则能够约束省内城乡、流域的生态补偿过程。空间正义的实现不是单纯的地理空间的正义,更多的是在一定空间下“人的正义”,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的要求不是一味地追求地区的同步发展,更不是牺牲发展较好的地区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进行无方向无目的的补偿。政府如何倾斜配置使经济优势地区空间内的过剩资源转移到相对落后地区,协调经济带内不同区域稀缺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大多数人享用。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兼顾区域平衡发展与绝大多数人民的发展的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空间正义。具体制度设计上,空间正义体现在区域整体性推进要求下对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的协同参与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构建符合具有空间正义内涵的利益协调机制的交易过程,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当前长江经济带流域上、下游间环境保护成本和收益的区域错配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流域整体发展的效率与社会公平,需要从政策上对资本向欠发达地区的倾斜配置,创造新的生产空间,发挥空间修复功能,实现资本的有效率扩散。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系统质量改进的补偿,空间正义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设计起到了价值指引作用,可以解决因市场的自发调控导致的“买卖做不成”的现象,提高市场效率,引导政府合理补位。研究将主要阐释以下两个核心问题:(1)分析“空间正义”理论应用价值,探索在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的适用维度;(2)分析空间正义视角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内在利益逻辑,并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四、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空间的正义维度解构

长江经济带以长江为纽带,形成了集经济—社会—生态一体的地理空间,从经济发展与生产关系上看,长江经济带的发展须树立一盘棋思维,这就要求打破原有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生产关系;从产出分配角度看,空间协调发展的要求必须重视分配正义的实现,分配正义决定着地区资源禀赋利用程度与人民收入水平。从环境与生态发展利益看,合理发展新动能能够协调东西部之间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来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理念必须遵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原则,并能够从获取公共资源质量正义中有所体现。正如爱德华·W.苏贾在其《寻求空间正义》中所说:若把地理差异视为一种社会构成,因此造成的空间不正义必须借助全社会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13]而大卫·哈维的空间正义思想超越了传统空间正义理论。他深刻揭示了由资本主导的空间生产是造成空间分配不公的根源,主张只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现生产正义,才可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14]综上,为了更直观地认识空间正义的基本内涵,本研究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空间正义视角理论谱系见图1:

图1 空间正义视角下水资源生态补偿理论谱系

(一)生产性正义

“生产性正义”的概念最早由詹姆斯·奥康纳提出。他认为,日益社会化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体制的发展,意味着分配性正义将越来越不可能获得合理的测定和实施,而生产性正义关联生产条件的生产和再生产,也即作为生产主体的人有平等的权利从事生产活动,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于自然等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和再生产。“生产性正义”是奥康纳生态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在他“重构”历史唯物主义、重点阐释资本主义危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指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公平正义。生产性正义的提出与使用,解决了横跨东中西部的长江经济带长期以来生产要素单向流动与空间发展利益不均衡的矛盾问题,从理论上解释了国土空间修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建设的大保护战略并不是为了切断落后地区发展的可能性,而是鼓励高新技术与新能源市场由高生产成本的东部地区转向相对落后西部地区,从而实现发展的全面平衡,这与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阐述有所联系,但又与其认为的“空间生产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空间进行剥削的手段”[4]有着本质差别。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实施确保了欠发达地区不会成为企业污染的“避难所”,西部地区需要发展,需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的长期持续输入,生产性正义的实现就是在物质生产领域实现区域的公平正义,让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得到正向激励,如通过政策优惠吸引资本进入,积极发展新动能,开发新产业以留住人才,从而实现长江经济带内空间的生产性正义。

(二)分配性正义

分配性正义是社会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虽然分配正义同每个人都有关,但是它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考虑和跟踪每个人的福利状况。因此,分配正义关注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就长江经济带整个空间区域来说,分配正义所试图解决的问题是不平等,但不是某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一个区域空间的社会群体与另外一个区域空间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15]此外,分配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它不仅关注平等——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而且更关心现状——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16]长江经济带存在天然的地域差异,长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导致带内空间存在分配不正义的问题。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有些地区早期粗放式的发展已经对当地自然环境、流域水体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优先开发公共资源的地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且在发展中认识到了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开始提倡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与此同时,在政策与舆论的双重压力下,发展相对落后且较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地区发展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这些限制是必要的,但分配正义既涉及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又涉及每个人可分享的社会公共资源,涉及个人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每个人都拥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享有很多权利的基础,但不是享有社会应得的基础。社会应得表示任何人都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公有价值或共享资源[17],必须兼顾分配性正义的问题。考虑到欠发达地区多处于长江大保护的关键地区,因此,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对此类地区的财政资源配置与转移支付问题上有所侧重的同时,政策上鼓励新动能绿色化产业发展,有侧重地引入新技术,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实现长江经济带内的分配性正义。

(三)消费性正义

消费性正义问题的凸现源于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尖锐冲突,有其客观必然性。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18]长江经济带带内区域空间的发展既要强调“生产性正义”,又要强调“分配正义”,更要强调“消费正义”,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调整消费结构,提高消费效益,反对腐败浪费。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区域内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不平衡问题,经济带内东部绝大多数城市与部分中西部较大城市这些具有集聚优势的地区的消费需求能够得到较好的满足,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村地区以及经济带内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消费需求,从而产生了多层次的本质不公正的地域布局。由于长江经济带存在较大地域差异,就难以避免消费不正义问题的产生,尤其是对于水资源使用的付费以及水资源生态补偿层面,而消费正义决定了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向的公平性,可以确保消费能力较弱地区的群体得到一定的补偿。未来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也必须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消费观,重视区域间的消费公平,发展绿色产业,才能发挥消费活动对人类有益的价值,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消费领域的空间正义,确保长江经济带内消费的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

(四)生态性正义

空间正义视角下的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过程不仅仅具备对环境正义的反馈,更是向生态正义的回归。从概念分析的维度上讲,“生态性正义”并不是“生态”与“正义”这两个概念的简单组合,也不能泛泛地等同于“环境正义”,从本质上讲,“生态正义”是对“环境正义”的辩证扬弃,或者说,生态正义开启了人类文明转型的一种新价值范式,这两者的区别正如Nicholas Low指认的:“一个是在人类之间分配环境的正义,另一个是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物质关系上的正义。”[19]环境正义关注人类差异性主体对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是局限于传统社会正义的理论范畴。生态正义则强调人类补偿对自然伤害的矫正正义,是表征人类与自然和谐秩序的范式创新[20],环境正义是人类应对生态问题及其危机的重要理念,生态正义则是引领现代文明转型的核心价值。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维度上说,生态性正义消除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谬误,瓦解的是“资本压榨自然”的错误理念;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范式,“生态性正义”已成为引领生态文明转型的价值内核。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应重视空间内的生产性正义、分配性正义、消费性正义以及生态性正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因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空间不正义问题。因此必须重视符合空间正义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以实现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全面提升。通过对空间正义理论的梳理与解构,认识空间正义视角在促进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利益机制现状待协调—空间正义视角的嵌入与应用范畴解释—空间正义的应用价值剖析—利益协同机制的构建”这一系统的水资源生态补偿逻辑体系。

五、长江经济带利益协同机制的构建

长江经济带包含了时空概念,从空间上看,长江经济带内包含“流域、城市、乡村”等地理空间;从时间上看,长江经济带不同地区又随着经济、社会、政治不同时期的境遇,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况与态势。空间与时间的调控不仅能促成研究的层次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生态补偿政策研究设计的维度。通过对空间内区域的协调规划与人的发展权保障,实现长江经济带内部主体的生产、分配、生态以及公共权力保障的正义。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目的就是长江经济带社会发展与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的空间正义实现,是经济带社会—经济—生态利益和谐的内在需求。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是要在生态环境容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注重协调生态补偿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关系,本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开放流域内和流域间水资源生态补偿方式,协调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强调良好的生态福利全民所有,实现经济带内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均衡共享。基于对空间正义视角的分析,空间正义视角覆盖了长江经济带从生产、分配、消费与生存条件的各个环节,研究将“生态补偿”机制视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从利益的产生、表达、分配、协调等方面寻求整体提升,构建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生态补偿主体利益协调、区域发展利益格局政策完善、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以及补偿方式、标准、立法的多元化协同”的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解决如何找到当前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抓手”的问题。

(一)空间布局与开发:主体利益协调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涉及“流域、城市、乡村”等地理空间的方方面面,水资源生态补偿作为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的方式,需要了解主体利益因何而生,又将如何分配,保障各方主体利益均衡。从市场主体来看,以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较为成熟,省际如皖浙两省“新安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省内如湖北宜昌“黄柏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二者都是将水资源治理质量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通过设立“对赌”的市场机制,对水资源治理达标的地区进行奖励,反之则受到一定处罚。通过建立市场机制,放大对水资源生态保护带来的额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主体利益。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建立市场机制的基础。政府主体是水资源生态补偿最主要的主体,不管是对于市场机制的探索还是立法实现生态补偿政策,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协调流域内、地区间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但由于生态补偿机制过于依赖政府主体,加之水资源作为特殊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导致市场机制创新相对乏力,利益系统单调。空间正义视角的引入可以为长江流域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带来新的思路,例如在生产环节相对依赖自然资源的地区较多地承担水资源治理责任,在利益分配环节上,对经济发展较弱且处于生态保护区的地区进行倾斜性补偿,尤其是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上要给予更多支持。重点关注长江经济带内部相对落后的地区,确保在不触碰生态红线的同时,更多地给予其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以实现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空间正义。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与其他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21]

(二)结构优选与侧重:兼顾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长江经济带涵盖了长江整个流域上中下游空间,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存在紧密的空间区位联系与经济关系,其中更是涉及上中下游对水资源的破坏或保护等问题,不同生态区域的利益机制与联系亦存在其中。可见,长江经济带各省市既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元,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重视各个单元的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规划,又要从系统论和全局观出发,进一步完善顶层规划设计,构建全流域协调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共同促进长江经济带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绿色发展,这也对国家在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设计的合理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产业结构与生产结构角度进行结构优选与侧重发展。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集经济、社会、生态三大功能实践的载体,其资源配置状况及运转效益,反映出不同区域功能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不仅需要从全局上把握长江经济带内空间发展关系,构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也需要关注经济带内空间的特殊性要求,采取整体论和还原论有机结合的进路,有针对性地制定区域内的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新动能。

(三)要素配置与运用:要素禀赋相向流动

合理的要素配置与有效率的资源使用是指引未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也是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核心过程,它不仅可以解决同一空间区域内城乡协同发展问题,更可以推而广之促进区域之间交流协作发展,使各种生产要素既能在区域内部充分流动,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运用于区域之间,不同地区的需求随要素禀赋相向而行,彼此利益互通。空间正义的制度安排能够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潜在的要素流动不平衡的风险,也能够兼顾不同空间地区发展的利益均衡的格局。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在引导生产要素流动的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本地区的实际匹配状况,更要考虑到要素流入方的现实需求状况,以实现高质量的跨域流动。要素流动能够相向而行的长期动力取决于空间发展利益的均衡与内部利益的持续性保障。空间正义的制度安排既考虑了本地区城乡区域的空间差异,也指明了填补区域间空间差异的要素资源配置与运用的制度设计原则。这种制度的示范性表达可以打开空间协调发展的利益轨道,尤其是需要区域间发展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存在于未来整个经济带发展的具有空间正义内涵的制度中。要放权市场主体,采取多元综合模式解决产权不清带来的生态补偿困境,保障经济自由权等,从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2]通过对经济带空间发展规划的空间正义安排,协调城乡、城城、省省之间的发展利益,建立全面系统的兼顾利益普惠与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推进要素实现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利益主体相向而行,协同发展,以实现空间正义的“市场化”的制度政策。

(四)全面推进可持续:“点、线、面、体”协同共促

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是一种可持续的机制。它以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长江流域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限度,以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的协调发展为中心内容,兼顾代内与代际利益协调,实现空间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只有这种符合空间正义的生态补偿机制,才是值得在未来推广的生态补偿机制。政府促成符合空间正义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路径是多重的,如设立合理的排污权制度确保流域内企业的生产顺利进行,以恰当的公共政策引导和控制长江经济带污水排放,都是走向空间正义的良好选择。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在空间生产及其空间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具有导向、调控和分配的功能,许多公共政策都可以用作为政府引导和控制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走向空间正义的工具。通过“点、线、面、体”协同共促,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协同利益机制构建,其利益关系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空间利益关系图

未来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必将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国家与地区政策,建立相对统一的治理管理标准,并在补偿的方式与手段上实现多元化,尤其是对空间正义问题的考量上,可通过设立阶梯式的补偿标准或增加政府补贴的形式展开,充分考虑空间差异与地区生产力水平,在确保长江经济带大保护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力求实现经济带内部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公正。

(五)时空一体与协同:绿色化协同机制架构

从长江经济带区域发展水平上看,空间生产关系的协调程度与空间正义实现问题是长江经济带未来发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而国家倡导的挖掘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新动能的内核就是实现资源错配再平衡的发展过程。以前对跨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往往陷入一种单线思维,较多关注与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之间的协同,而这仅仅只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应注意的一种。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利益机制的协同不仅包括补偿主体的协同,也包括制度要素之间、技术要素之间及制度要素与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又包括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同、各效率影响因素的协同、跨流域的协同、资源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同。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综合工程,应把水资源生态补偿协同机制置于一种空间化、体系化视野,充分体现各方利益的协同,实现经济带区域间的协同发展。通过“改革存量利益与发展增量利益”来促成经济带内水源生态补偿中的利益和谐,促进技术要素从“用存量”技术到“扩增量”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主体、方式、工具、政策、法治要素从“用好存量”制度政策到“扩增量”方向发展,充分吸取空间正义的内涵,从而达到经济带内空间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协同发展,最终实现长江经济带时空间一体化绿色协同机制的构建。

六、总结与展望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既是重新塑造长江经济带空间正义的实现过程,也是重新协调配置和优化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实践过程。空间正义视角的嵌入,有利于实现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空间生态—经济利益的协调,有利于改变经济带水资源“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增强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保护水资源及周边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整体提升长江上中下游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生态修复工作;对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水资源生态补偿体系和生态环境的长效治理体系,实现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法治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巨大的实践意义。从空间正义发展的路径来看,绝大多数情况是在重视“人的正义”下实现的,从利益与利益机制角度分析长江经济带水源生态补偿过程,兼顾了经济带不同地理空间人口的发展需要,能够重新塑造经济带内空间正义的实现。而未来对于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可根据对长江经济带水源生态补偿效率测度情况,尤其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创新效率、人力资源发展水平、政策调控作用效果、公共资源的质量等因素导致不同地区水源生态补偿绩效有较大的空间差异,这些问题也需要从空间正义视角客观评价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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