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中国之治”的意识形态根基
2020-03-25王永贵路媛
王永贵 路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和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优势、制度架构及效能提升等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保证。从意识形态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极端重要性来看,迈向“中国之治”新境界进一步锚定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取向,即要在推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总体战略谋划中明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变革方位和发展方向,形成以制度化为牵引的意识形态工作思路,切实提升“中国之治”的水平和效能。我们必须着眼于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建构、制度执行和制度革新,夯实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意识形态根基。
完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
“中国之治”彰显出强大的制度优势。从建立新中国到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形成了涵盖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性安排,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绩,更铸就了今日之中国奇迹。着眼长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等。从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党中央治国理政方方面面的紧密关联来看,上述趋于体系化的制度设计无不包含着深刻的意识形态意蕴,指明了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的方向及其总体思路。
要把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建构作为意识形态建设制度化进程的首要环节,应当且必须体现如下两个原则。一方面,要坚定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建构的根本立场,坚持主客体相一致的原则。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和客体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剥离开来的,其制度化建构也是这样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的重要讲话中都明确强调了“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这两个方面的根本要求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另一方面,要聚焦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建构的奋斗目标,坚持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统一的原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不断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目标具体化,每一个“三步走”战略目标的提出都体现出兼顾当前和长远的考虑。党的十九大更进一步明确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统筹安排,将决胜“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点前移,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感召民心,再次明确了意识形态制度化建构的任务表。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执行
我国制度的显著优势正持续激活“中国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总体看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体现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各个方面。基于此,党中央提出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总体要求,而高效有序的制度执行更是丝毫不容忽视。其中,“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等,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的强大优越性,要求将其融入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之中,把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激活“中国之治”的意识形态脉动。
要强化制度意识,把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的贯彻执行作为意识形态建设制度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为此,须持续抓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按照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建构来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维护制度权威、彰显制度优势、贯彻制度要求的可靠之法。首先,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就是要求强化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确保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主动权,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将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其次,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本来说,意识形态工作就是人对人的工作,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切实担负起我国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秉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培育和厚植共同的理想信念,将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点滴之举。再次,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载体责任。随着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载体形式丰富多样,例如,网上与网下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融合、人人传播与人机互动、大数据和5G叠加,等等。但它们都绝不是意识形态“飞地”,都必须承担起与之相匹配的意识形态责任,必须自觉贯彻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
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制度革新
“中国之治”的制度创新目标明确,生机跃动。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篇大文章中,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50年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聚焦目标设定,党中央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举措。这些极富实效性的创新举措,有助于进一步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势,持续激活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强劲动能。与之相应,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把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革新作为意识形态建设制度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度创新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等密不可分,它们共同生发成强大且澎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能够为意识形态工作制度革新凝魂聚力。概言之,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革新应坚持理念创新先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就意识形态工作而言,制度革新的理念先行就是要破除束手束脚的旧制度藩篱,推行从理念生成到理念阐释再到理念践行的全流程创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革新应坚持以内容创新为本。万变不离其宗,其内容创新应始终立足中国大地、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始终坚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致力于实现内容管理、内容指向、内容规范、内容评价等集成创新,朝着达成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战略任务坚实迈进。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革新应坚持以形式创新为法。这里的形式,特指当代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多样化呈现方式,可以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等。这些丰富多样且与时俱新的意识形态呈现形式能够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之制度革新提供有力托举,进而起到提升内涵和拓宽外延的作用。总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应当依循制度建构、制度执行、制度革新的脉络持续深入推进,从而释放出强信心、培优势、提效能等正能量,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意识形态根基。
(作者单位: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基地)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