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
2020-03-25韩旭东郑风田
韩旭东,郑风田
(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政府主导、社会多主体参与成为我国精准扶贫实践的基本特征[1]。合作社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互助型经济组织[2],具有互助性和经济性的双重特征,兼具社会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双重功能[3],生产组织和经济带动优势为其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了便利[4],自有的“益贫”特征也使其成为扶贫的理想载体[5],甚至被视为最有效率的减贫组织[6]。但成本制约、能力限制、参与门槛效应等会影响其参与选择。因而,判断何种合作社在精准扶贫参与中更为积极,能够为进一步挖掘合作社扶贫潜力提供指导。尤其是在合作社整顿提升阶段,分析合作社经营绩效如何影响其对贫困户的帮扶带动,有助于明晰对合作社发展支持的方向。
以往研究通常将合作社经营绩效作为因变量分析,而研究合作社经营绩效对其精准扶贫参与影响的文献较为有限。郭铖等[7]指出,盈利能力强的合作社对社员有更强的吸引力。季晨等[8]指出,合作社经营绩效对其成长性的影响在于提高社员福利与吸引更多农户加入。蒋宁、陈宏伟[9]以及李想[10]的理论分析表明,由于贫困户经营能力低于一般农户,盈利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为保证利润水平往往不愿带动贫困户,参与扶贫的可能性较低。但他们的实证结果均与假设相反,可能原因在于政府积极的引导与政策支持,以及社会高度关注所形成的社会责任感。政府对扶贫资源的配置主要依据合作社益贫效果,经营绩效好的合作社在争取扶贫资源方面占有优势[11]。但也有现象表明,“申请产业扶贫资金的涉农企业与合作社80%属于资金欠缺的,主要想通过申请产业扶贫项目来获得一定的周转资金”[12]。现有针对企业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一直未有确切的结论[13]。冯丽艳等[14]、张川等[15]指出,良好的经营绩效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以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还有研究表明,企业经营绩效对其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具有阶段性特征,周立军等[16]指出,企业经营绩效对其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影响程度随着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呈现上升趋势。相对的,郑丹辉、李孔岳[17]指出,民营企业绩效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向作用从初创期到成熟期逐渐减弱。嵇国平等[18]则通过实证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呈“U”形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并非完全契合,无论从获取政府支持还是承担社会责任角度,两者之间可能并非线性关系,但现有研究并未对其予以深入探究。基于此,本文将利用第二期“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中的706个合作社样本,对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对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这两方面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理论分析
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具有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19]。在获取政府补贴方面,各地通过多样化政策支持大力吸引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尤其偏向于对经营绩效好的合作社的支持。但经营绩效较差的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可能性也较大,除了自身积极争取政府补贴外,还有两方面因素对其有促进作用。一是“压力型扶贫体制”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扶贫效率、“短期内出效益”的政绩诉求、依托扶贫项目打造“亮点”等的考量[20],注重大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和偏好规模化[21],缺乏对精准扶贫参与主体的筛选、监管及惩戒,致使一些经营绩效差的合作社成为政府资源承接主体。二是发展好的合作社自身不缺资金,出于“责任连带”的顾虑,参与精准扶贫的积极性较低,倒逼经营状况差的合作社申请扶贫项目[12]。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高社会声誉、树立良好形象、获得利益相关者认可以及提高效率和竞争优势[22]。不同经营绩效下的合作社在精准扶贫参与选择方面同样存在差异。“资金提供假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要取决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财务绩效好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更为积极[23]。“管理者机会主义假说”认为,当管理者报酬与企业短期利润等财务绩效密切相关时,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承担社会责任,而在绩效不好时,为了转移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力,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4]。张琦[25]研究认为,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选择与其发展阶段相关。在企业成长期,企业资金和资源有限,为了获得外界支持,对社会责任承担更为重视[26]。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向外发出自己值得信赖的信号,能够改善与农户的关系,降低经营成本,在业务拓展、土地流转等方面获得便利[27]。在企业成熟期,企业参与扶贫开发与发展战略相关,其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完成自身的战略使命,发挥长效的助农帮扶作用[25]。合作社具有企业特征,且我国大多数合作社都是有能人领办或带动,以公司化形式经营的,盈利是其发展的重要目的[28]。所以,关于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分析对合作社同样是适用的。
(二)研究假说
对于一个“理想型”合作社,从初创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认为其经营绩效逐步提升,据此,可将合作社发展过程简单划分为绩效偏弱、绩效中等和绩效较强三个阶段,并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精准扶贫参与选择。在初创期,合作社需要从头建立生产经营关系,面临各种沉没投资,经营绩效偏弱。该阶段的合作社以壮大自身为基本发展方向,亟需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与外界的支持,扶贫是很好的策略选择。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不仅能够赢得政府、村庄、农户等主体的好感与支持,还能趁此积极拓展业务。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其经营绩效达到中等水平。该阶段合作社发展逐步稳定,业务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由于精准扶贫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有限且合作社需要发展扶贫之外的业务,扶贫在总业务中所占比重及重要性下降,其扶贫参与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合作社在走向及达到成熟期的过程中,具备了一定规模及经济实力,经营绩效较强。尽管合作社有盈利的目的,但这也是为了通过增强经济实力强化其社会服务功能。我国农村当前最重要的社会事务就是精准扶贫,经营绩效较强的合作社无疑会积极参与,且凭借其自身实力,参与深度、广度都会增加。
以上分析可以看作是对众多合作社样本的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选择的“拟合”,对于全国范围内合作社样本,不同的合作社所处发展阶段和经营绩效不同,其精准扶贫参与选择也不相同。根据当前分析,提出如下假说: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存在“U”型关系,即经营绩效偏弱和较高的合作社更倾向于参与精准扶贫,且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是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重要作用机制。
二、数据概况与模型设定
(一)数据概况
1.数据来源
经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和零点有数科技有限公司三个单位于2016年5月—2017年3月和2017年11月—2018年3月开展了两期“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调查涵盖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四类经营主体。该调查采用了分层随机抽样与两阶段抽样的抽样设计:第一阶段,以各县域2014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为依据进行分层随机抽样,从全国抽取150个县;第二阶段,从被调查县政府部门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名单后,根据调查配额等抽取具体的调查对象,调研数据由零点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调查员入户调查获得。为提高调查效率和数据质量,调研团队专门开发了APP应用软件,并在调查过程中运用了GPS定位、录音和拍照等技术手段,第一期调研获得5191个样本,包括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343个家庭农场、2017个种养大户和60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第二期调研根据相同抽样方式从已有样本中按照一定比例选择3000个进行回访,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此次调查获得的706个合作社样本。
2.变量选择与描述
贫困户脱贫的关键在于增强可行能力与培育内生动力[29],吸纳贫困户入社能够有力促进贫困户土地、劳动等要素价值实现与增值。本文采用合作社成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占比表示其精准扶贫参与情况,该变量通过合作社贫困人口覆盖程度测度了其对贫困户的带动效果[30]。如表1所示,2017年合作社贫困人口数量平均为2.56人,占社员总数的比例为6.95%。实际上,701个合作社样本中,有498家(71.04%)贫困人口为0,贫困人口不为0的合作社贫困人口数量平均为8.85人,占社员总数的比例为23.95%。从就业带动看,2017年在合作社常年务工的贫困人口数平均为1.89人,占常年务工总人数的17.4%;临时务工的贫困人口数为5.44人,占临时务工总人数的15.3%。同样,在580个提供常年务工岗位的合作社中有369个(63.62%)常年贫困务工人口数为0,贫困人口不为0的合作社常年务工贫困人口数量为5.20个,占常年务工总人数的比例为39.54%;在547个提供临时务工岗位的合作社中有317个(57.95%)临时贫困务工人口数为0,贫困人口不为0的合作社临时务工贫困人口数量平均为12.95个,占临时务工总人数的比例为31.74%。本文用合作社盈利能力(净利润和总资产的比值)表示其经营绩效[18],合作社2016年盈利能力为0.21(1)此值为去掉异常值后的平均值。异常值的产生可能源于调查的偏误,也可能是数据录入出错所致。根据Stata命令adjacent默认设置去掉数据两端异常值。最终去掉了左侧2个样本,右侧42个样本。去掉异常值后结果更接近实际情况。。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合作社负责人特征变量、合作社特征变量和区位变量。其中,合作社负责人特征变量包括负责人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宗教信仰、政治身份、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及参与培训;合作社特征变量包括合作社是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成员数量、距离最近县城距离及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合作模式;本文将样本所在区域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
表1 合作社调查样本的相关变量统计及描述
(二)模型设定
1.基本模型
为验证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即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其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关系,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1)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只有28.96%的合作社通过吸纳贫困户入社的方式参与精准扶贫,对于没有以此方式参与精准扶贫的合作社,其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为0。这就导致因变量的概率分布变成了由一个离散点和一个连续分布组成的混合分布,这种情况下OLS估计不能得到一致估计[31]239。而归并回归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OLS估计的偏误问题,所以本文在分析中选用Tobit回归作为主要分析方法。
2.内生性问题
式(1)可能面临着内生性问题。内生性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测量误差、联立性和遗漏变量。为了更好地验证本文假说,提高结果稳健性,针对测量误差,本文因变量选择合作社社员中贫困人口数量占比,自变量选择净利润与总资产之比,这样有效控制了变量的波动幅度,降低了个体间的差异。针对联立性问题,最常见的是反向因果,即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会对经营绩效产生反向影响,这一问题在实际中是存在的。为防止此问题,本文选择滞后一期的自变量,即分析合作社2016年的经营绩效对其2017年精准扶贫参与的影响。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选择与其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且当期行为决策往往取决于之前的经营状况。所以,将自变量滞后一期的做法更符合实际。针对遗漏变量问题,一是尽可能地在模型中控制现有文献中已经识别出的影响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的变量;二是参考阮荣平等[32]的做法,使用滞后一期的因变量作为遗漏变量的代理变量对其进行控制(式(2));三是使用其他代理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
(2)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本结果
表2给出了合作社经营绩效对其精准扶贫参与影响的估计结果。整体来看,合作社盈利能力的一次项均为负,二次项均为正,且所有估计结果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其精准扶贫参与之间呈显著的“U”型关系。表2第(1)列为在没有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采用OLS方法估计的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其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关系,可从中算出二次函数曲线最低点时的合作社盈利能力为0.416,即当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为0.416的时候,合作社成员中贫困人口的比例最低。第(2)列和第(3)列为加入控制变量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其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关系,分别使用OLS和Tobit两种方法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同样证明合作社经营绩效与其精准扶贫参与之间具有显著的“U”型关系。第(4)列是在第(3)列的基础上加入合作社2016年贫困人口占比这一变量,作为模型中遗漏变量的代理变量,由回归结果看出,合作社2016年贫困人口占比每增加1%,则2017年贫困人口占比增加1.12%,而且加入这一变量后,方程R2提高到0.78,解释力度显著增强。
Tobit模型的一个缺陷是对分布的依赖性较强,稳健性差。为此需要对模型的正态性进行检验[31]240,本文使用适用于左归并的条件矩检验来验证正态性。第(3)列和第(4)列回归结果对应的CM值(条件矩统计量)分别为54.2和59.5,故可认为扰动项服从正态分布的原假设,回归方法选择正确。至此,本文假说得到充分验证。
表2 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其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关系分析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根据以上实证结果,可绘制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关系图(图1)。左图为合作社盈利能力与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散点图,根据这些散点的拟合曲线以及95%置信区间的形状,可以看出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确实呈“U”型关系。右图为根据表2第(1)列回归结果绘制的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函数图,该图进一步展现了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U”型关系,即合作社成员中贫困人口占比先随着其盈利能力的增加而减少,在盈利能力为0.416的时候,贫困人口占比为0;之后,合作社成员中贫困人口占比随着其盈利能力的增加而增加。所以,数据关系描述也对本文假说予以验证。
图1 合作社盈利能力与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关系图
精准扶贫参与对合作社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有必要对影响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的其他因素进行分析。从表2看出,合作社负责人特征中,负责人性别、农业户口、村干部工作经历、参与培训对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有显著影响。合作社负责人为女性时,合作社对贫困户进行带动的概率更高。负责人的农业户口特征能促进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这是因为合作社作为带动贫困户发展的载体,本地人身份的优势在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中具有便利性。负责人的“农业情结”、本土化情怀也影响其对贫困户的帮扶[25]。相比外出打工,负责人村干部经历对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负责人参加“带头人培训班”后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概率显著提升。这也恰恰说明了培训班的意义所在,即通过政策宣传等鼓励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
合作社特征中,设立会员大会、成员数量、距离县城距离及合作模式对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有显著影响。会员大会代表了合作社民主程度,以群众互助为目的的合作社社会功能更强,对贫困户帮扶的力度也更大;合作社社员越多,其影响力越大,对贫困户带动更为便利;距离县城越远,所在村庄市场发育程度往往更低,合作社作为农户与市场间的桥梁,帮扶效果更显著。
从区位来看,中部地区合作社相比东部地区参与精准扶贫的概率更大,西部偏低。可能的原因是中部地区贫困程度比东部地区严重,中部地区合作社在扶贫方面更有作为,但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也与自身能力和扶贫资源配置相关,西部地区合作社帮扶能力偏弱,扶贫资源获取的难度也可能更大。
(二)稳健性分析
本文的稳健性检验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回归结果的检验,将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合作社是否对贫困户进行带动,合作社对贫困户带动是一个二值变量,如果合作社成员中贫困人口为0,则认为合作社对贫困人口没有带动,赋值为0,反之为1。第一阶段一般采用Probit或Logit模型进行分析。第二阶段是参与精准扶贫的合作社带动能力如何。第二阶段的样本为第一阶段中合作社贫困人口大于0的样本,分析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贫困人口占比之间的关系,一般采用OLS方法进行回归分析。本文第二阶段回归结果为表3第(1)列,可以看出,在对其他变量控制后,就参与精准扶贫的样本而言,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贫困人口占比之间仍是显著的“U”型关系。
二是选择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的其他代理变量对上述结果进行检验。本研究采用的代理变量有合作社2017年贫困人口占比增量、常年务工贫困人口占比、临时务工贫困人口占比。合作社2017年贫困人口占比增量是2017年贫困人口占比与2016年贫困人口占比的差值,差分能够剔除不随时间变化因素的影响,增加模型的精度。合作社还能以提供就业岗位的形式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带动。不过这种帮扶作用效果较弱,尤其是临时务工人口,往往与合作社经营活动相关,以季节性务工为主。从表3第(2)列结果看出,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贫困人口占比增量之间呈“U”型关系,这一结果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从第(3)列结果看出,合作社盈利能力与常年务工贫困人口占比增量之间同样呈“U”型关系,这一结果的显著性水平有所降低;第(4)列结果不能完全证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临时务工贫困人口占比之间呈“U”型关系。事实上,合作社临时性就业岗位的实际帮扶作用有待考量。而且,只有在贫困户与合作社建立稳定关系的情况下,实施帮扶才能更为从容,可能产生的帮扶效果更好。
三是将之前回归中所用的贫困人口占比直接用贫困人口数量来代替。结果如表3第(5)列所示,仍证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贫困人口数量之间呈“U”型关系,这一结果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而且由此计算出曲线最低点处的合作社盈利能力为0.420。
方程第(2)~(5)列均使用Tobit方法进行回归,对其正态性进行检验后CM值分别为14.5、28.1、24.6、43.5,说明方程设定正确,进一步表明结果稳健。
表3 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稳健性检验
①采用OLS回归该结果同样显著。用常年务工贫困人口数量做因变量使用OLS和Tobit回归也得到显著结果,对临时务工人口数量做回归分析结果均不显著。限于篇幅对部分结果省略。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控制变量参见表 2第(3)列。
四、作用机制分析
根据上述结果,本文证实合作社经营绩效与其精准扶贫参与之间呈“U”型关系。根据之前分析,合作社经营绩效与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且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与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具有极强的一致性,那么合作社经营绩效与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是否也存在“U”型关系呢?如若存在,即可构建“合作社经营绩效—获取政府补贴—带动贫困户”和“合作社经营绩效—承担社会责任—带动贫困户”的影响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的作用机制。实证分析中,获得的政府补贴用合作社所获取的政府资金支持数量来衡量;社会责任承担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数量来衡量。在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成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成了公共资源支持的重点[33]。无论是政府出于大力吸引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还是对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的激励、项目配套等原因,都可认为合作社对政府资金的获取与其精准扶贫参与是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另外,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也是一种常见的帮扶措施,同样可以看成是合作社对社员帮扶责任的承担。
(一)合作社经营绩效与获取政府资金的关系分析
表4第(1)~(2)列给出了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获取政府资金的关系。可以看出,盈利能力对获取政府资金具有较为显著的负向影响,但盈利能力的二次项为不显著的正值,即尚不足以证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获取政府资金之间具有“U”型关系,还须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考察。为此,对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从低到高排序,然后按样本量平均划分为5个等级,计算每一等级的合作社所获得的政府补贴数量。图2为合作社2016年盈利能力等级与获得政府补贴之间的关系图,结果表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获取政府资金之间呈“U”型关系。
表4 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影响机制分析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控制变量参见表 2第(3)列。
(二)合作社经营绩效与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的关系分析
表4第(3)和(4)列给出了合作社盈利能力与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的关系。第(3)列结果不显著,但第(4)列结果证明合作社盈利能力与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之间呈“U”型关系,且回归结果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所以,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和精准扶贫参与类似,与经营绩效之间并非单纯的线性关系[18]。结果也表明,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承担相对于其经营状况而言具有滞后性,即合作社2016年的经营状况对2017年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的影响更为显著,这一结果也防止了内生性问题的产生。另外,表4的结果也可以看作是对表2结果的稳健性检验。
(三)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综合分析
根据对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分析,可得如图3所示的关系图。在图中“U”型曲线对称线左侧,随着合作社盈利能力的降低,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深度(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逐渐上升,所获取的政府补贴数量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逐渐增加。在对称线右侧,随着合作社盈利能力的提高,其精准扶贫参与深度逐渐上升,所获取的政府补贴数量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逐渐增加。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与获取政府补贴、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之间具有一致性,它们均与经营绩效之间呈二次型关系。
图2 合作社盈利能力与获得政府补贴关系图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第二期“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中的706个合作社样本实证分析了经营绩效与其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即盈利能力较差和较强的合作社对贫困人口的吸纳作用更强,盈利能力在0.4左右时合作社社员中贫困人口占比最低。这一结论在对方法进行改进和选择代理变量进行检验后依旧稳健。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经营绩效与精准扶贫参与之间的作用机制,结果证实合作社经营绩效与政府补贴获取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同样存在“U”型关系,而后者正是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动机所在,合作社可通过获取政府补贴和承担社会责任影响合作社精准扶贫参与。
为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对贫困户帮扶效果,第一,加强对精准扶贫参与主体的核查。政府在面对合作社等社会主体扶贫项目申请的时候须审核其发展状况,依据实际带动能力进行政策支持、项目配套、财政补贴等,提升政策支持与帮扶资金使用效率。第二,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其帮扶带动能力。一方面,通过带头人培训、信贷支持等方式加强对合作社发展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会员大会、盈余分配制度等方式规范合作社发展。在合作社自身发展基础上鼓励其吸纳更多贫困户,或者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融资服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