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游合同约定购物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是否担责
2020-03-24贾宁
贾宁
【全文要旨】
游客在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还。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旅游者在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者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游客(党某)与B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旅游时间2019年2月1日至2月6日,共6天5晚越南河内、芽庄游,旅游费用1人共计8022元。在旅游期间游客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到乳胶垫和翡翠店购物。党某在带团导游的带领下,导游以信佛、民风淳朴等理由诱骗其购物,并表示可用积分兑换赠品。经过选购,党某分别以人民币24800元、7143元的价格,购买了标价为合计人民币31943元的乳胶垫和翡翠手镯。越南乳胶垫和翡翠店所提供的货物鉴定书上均写着所购乳胶垫为100%天然乳胶,翡翠手镯为天然翡翠。返程后,党某到北京某检测机构对所购买的乳胶垫和翡翠手镯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所购“乳胶垫”为人工合成产品,含天然乳胶只有50%,所购“翡翠手镯”为人工合成产品。党某向旅行社投诉。
旅游者诉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按照行程安排到购物场所购物,却遭遇了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购物店联合设计的消费陷阱、诱骗销售而买到假货,旅行社应负责退货,并将商品价款双倍返还旅游者。
旅行社辩称:游客去的是行程中的购物店,旅行社领队无当场检测能力,回国后游客经检测确实为不合格产品,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31943元,因游客未有损失对于双倍赔偿不予认可。
【调解结果及要点】
调解结果:B旅行社应于调解后返还游客货款31943元货款,其他诉求不予以支持驳回。
调解要点:游客诉求将商品价款双倍赔偿的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欺诈的规定两倍赔偿,游客在境外指定购物店购买的的乳胶垫和翡翠手镯实为买卖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游客党某诉求被告承担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即商家承担的的法律义务缺乏依据,因此游客诉求本所不予以支持。
【质监所引伸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焦點问题有两个:一是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时,旅行社是否有协助退货义务,甚至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二是旅游者党某提出旅行社双倍赔偿的要求,在法理上是否成立?
首先,旅行社应当协助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购物点的纠纷,故旅行社无义务根据此条为游客办理退货或者退款。但如果未经游客签字的购物店,即使非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仍有权要求退货/款。
其次,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旅行社并非商品提供者,游客系与境外购物点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不应承担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售人的赔偿义务。
【质监所案件提示】
实践中出现如本案中的问题首先游客在跟团游中,买到“假货”旅行社该不该担责,是否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即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游客在旅游合同未予约定,非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场所中买到“假货”,即游客自行购买到“假货”,旅行社是没有责任的),而并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商品是消费者与销售者订立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如果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所以,游客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根据上述案例及分析可以看出,境外购物投诉难、索赔难是参加出境旅游的旅游者深感棘手的问题。旅游途中,旅游者跟团游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事情较为常见。本案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借鉴:
(一)参加购物须留足相关凭证,尤其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要求商家开具能够明确其销售地点的正式发票,同时出具质量保证书、鉴定书等材料。本案中旅游者党某,正是因为购物时索要了珠宝店出具的相关发票和所购珠宝证书,才为之后的的维权获取了确凿的证据。
(二)了解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权利受损后的及时补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于游客在旅行中购物受到损害以后怎么维权都有相关的规定。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应承担的是协助其退货或垫付其等价货款的责任。上述调解中质监所的意见旅行社要认真对待,何况近年来多地新出台的地方旅游条例中都加入了旅行社应先行赔偿游客,再由旅行社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这更是严格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责任,并给了调解相应的处理依据。但法律并无旅行社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所以,旅行社还是应当对自己推荐的或带客人去的购物店,尽到严格审查和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代人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