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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影响因素探析
——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实证研究

2020-03-24郑素丽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金 潇 ,黄 灿,郑素丽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58;2.中国计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专利制度作为一种独占性机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创新成果,从而促进和激励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创新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中,发明专利是一种最普遍最广泛意义上的专利类型,用于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服务。实用新型专利最初被设计用于快速保护和提升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发明创新活动[1],目前也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广泛的专利保护类型,被9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此外根据不同国情,各国还发展出保护产品外观的外观专利、保护软件设计思想的软件专利等。企业是否申请专利,选择申请哪种专利类型,关系到企业的整个专利战略布局,进而影响企业创新活动和经济绩效,对企业未来发展和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自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生效,开始施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专利并行的制度以来,三种专利的申请数量均保持持续增长态势。总体而言,呈现以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占主体,实用新型申请数量略高于发明专利的局面。这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大致相同。但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更快、保护周期更短、费用更低。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两种专利申请类型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分析影响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因素,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有效地保护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本文从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二元角度,研究影响中国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因素。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并对比了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制度。第二部分整理了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因素,并提出假设。第三部分构建了一个bi-probit模型,并引入数据。最后,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并总结。

1 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近年来国外学者开始关注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主要因素,如Dewar等[2]、Heikkil等[3]、Thomä等[4]研究了企业规模对专利申请类型的影响,Wernerfelt等[5]、Aghion等人[6]则探析了产业竞争对企业专利的影响,而Scherer[7]、Pakes等人[8]、Crepon等人[9]则研究了研发投入因素。反观国内,尽管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均位居世界首位,对专利申请类型的影响因素研究还较为鲜见。本文首先回顾两种不同的专利制度设计,然后梳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利弊和主要考量,在此基础上识别现有文献的研究缺口。

1.1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自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规颁布了第一个法定专利成文法,专利制度开始进入人们视线。专利是一种财产权,一般由各国专利商标局颁发。要获得专利,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向公众公开其技术信息,专利的使用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10]。现代各国的专利制度主要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贸易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大体框架下发展起来,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不是一种使用、制造、销售或授权销售、出口的权利,而是一种排除他人使用、制造、销售或授权销售、出口的权力[11]。虽然具体规定和细节设置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发明专利期限是20年[11],实用新型专利期限更短一些。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以发明专利为主的专利制度,共有约148个国家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10]。其中,包括日本、德国和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同时建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12],与发明专利并行[13]。实用新型设立之初,主要是给中小企业的小发明提供一个快速便捷的保护机制[1]。特别是对于经济技术落后但处在追赶期的发展中国家[14],如20世纪初的日本、60年代的韩国和80年代的中国,引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为了给科技上落后但需要快速通道保护小创新发明的中小企业和处在快速发展期的企业一个“非正式”的专利保护制度。相比于正式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周期更短,授权更快,费用更低廉。对于资金短缺、科研人员不足、发明创新突破性较小且处在发展期或者是追赶期的中小企业而言,这可能是个更有效的保护创新成果、实现企业发展的手段。然而,该制度提供较不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快速的审批通道,某种程度上鼓励发明人申请技术质量较低但同样难以无效的专利[4]。因而,实用新型专利长期被视为发明专利的次级替代品,是一种“二级保护制度”[15],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受到部分专家学者的质疑。

表1对比了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其中,实用新型申请的平均审批周期4个月,授权快,费用低,保护期限短,可以不经过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自申请后18个月后公开,3年内授权,平均审批周期22个月,授权速度相对较慢,费用较高,但保护期限为20年,比实用新型保护期限长一倍。

表1 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16]

1.2 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及其影响因素

技术创新不仅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为技术创新优化制度环境、激励创新和增加知识存量来促进技术创新[17]。申请专利对企业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好处:首先,专利是保护创新活动的有效工具。由于专利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因此申请专利都能帮助企业预防被侵权的风险,促进对创新的投资[18],同时,专利申请可以帮助公司有效管理研发资源的分配[19-21];第二,专利可以增强市场地位,增加利润或投资回报,或者通过交叉许可获得额外收入;第三,专利旨在促进和鼓励创新披露,因此能够促进行业知识积累,围绕早期专利进行设计和改进,促进制造商之间的健康竞争,从而促进基础技术的逐步改进[22];最后,专利制度的存在使得发明人可以使用专有权利身份成为许可人,将专利运用活动授权给下游制造商而发明者的时间和精力可以集中在创新活动上,实现有效的产业分工。由于我国实施的是三种专利类型并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且很多产业和企业正面临从追赶到超越的技术阶段转变,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谨慎地分析和选择相应的保护类型。考虑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二者在技术对象和客体上的一致性,本文主要聚焦企业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影响因素。

通常而言,发明专利因其创新性更强、保护范围更宽、保护时间更长而受到企业的青睐。但是,对企业而言,有时发明专利并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选择。首先,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相对严格,并不是所有发明创造都能满足发明专利要求,企业发展前期的微小发明,或者小微企业的微小创新可能无法满足发明专利的要求;其次,发明专利的费用较高,其申请费用和专利维持费可能会超过某些企业财政承受范围;最后,不同行业独占性机制的有效性存在很大差异[23],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式的专利保护制度,在某些行业里对企业创新的保护可能不那么有效。作为一种更加宽松的专利保护制度,实用新型可以弥补发明专利的缺陷,补充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中设想的某些限制,并有效实现反托拉斯法[24]。首先,实用新型可以促进技术中早期阶段重要的微小发明[25];其次,发明专利对发达国家的创新激励产生积极影响,但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则具有争议,实用新型专利对发展中国家创新和增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影响[7]。通过适应、模仿和积累式创新,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取知识并实现边做边学[12]。第三,实用新型专利为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的微小发明和创造提供了额外策略,作为专利制度的一种获取途径,加强了完全独立的权利制度扩展[13]的同时,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第四,该制度有助于将后续创新引入相关产业,特别是,当这些创新并不“正式”或具有明确突破性时,比如某些化学物质的过程[25]。

然而自从1985年专利法颁布以来,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已持续发展了近20年,2018年我国实用新型的申请量高达2 072 311件。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很多企业仍将实用新型专利视作一种较弱或不太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1,13,26]。笔者从前期调研中了解到,国内可能会因以下几种原因申请实用新型而非发明专利:一是想要快速授权,二是长期保护期限不那么重要,三是其发明创新不够资格申请发明专利,四是出于费用考虑[27]。于此同时,围绕实用新型专利又产生了大量争议:一是实用新型是否导致了大量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低质量专利充斥市场[28],造成企业或社会资源的无效浪费?因为自身研发能力不够,有些企业通过申请该专利获得山寨或者重复技术[29]。另一些企业则在专利获得政府补贴后即停止专利续费[28-29]。二是其审批过程无需实质审查可能导致法律稳定性相对较差,容易产生法律争议。三是尽管实用新型赋予企业创新专有财产权,但在多数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像美国等国实践的那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比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更能保护微小创新和次要发明[12]。近期欧美国家的学者开始关注到专利申请类型影响因素的问题,从规模、产业竞争、研发投入等角度讨论了不同因素对专利申请的影响。从规模角度讲,Dewar等[2]、Heikkil等[3]认为大公司可能倾向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Thomä等[4]认为小企业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具有高度选择性;从产业竞争角度讲,Wernerfelt等[5]认为研发竞赛越激烈,公司更倾向于申请更多的专利,而Aghion等人[6]认为市场竞争和企业创新间存在“倒U型”关系;从研发投入角度讲,Pakes等[8]和Crepon等[9]都认为企业研发支出与专利申请数量之间关联。但总体而言,研究的结果并不一致,且这些因素的作用机制是否存在国别差异尚不可知。

1.3 研究缺口

综上,作为专利战略布局的重要部分,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对我国企业创新保护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对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因素的研究还较少鲜见。因此,从中国情境出发,分析影响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因素,不仅能够探析工业企业专利申请布局的战略影响因素,检验两种专利在保护和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作用,更能从实证角度检验出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合理及其对企业战略选择的影响,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2 企业专利申请类型影响因素的理论假设

2.1 规模的影响

由于规模大的企业不仅具有雄厚的内部研发能力,其外部学习吸收能力也更强,因而大企业往往能从经济规模中受益[30]。在申请和使用某种特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会受到较大阻碍。因而同时拥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利于大公司实现技术锁定(tech lockout)。另外,大企业有能力实现后发制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大企业可以等待更大的先发优势,在规模经济的优势下保持灵活性[5]。因此,大公司更倾向于同时申请更有突破式的创新和累积型的小技术发明[2-3]。

假设1a: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尽管一定的规模和资源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但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而言,专利申请的目的和重要性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比起大公司,中小企业更倾向申请能够说服投资者或产生许可收入费的专利。这种专利有三种好处:一是早期专利保护可以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号;二是专利可以用作担保资金的抵押品;三是专利许可产生额外现金流,可进一步用于资助创新[31]。对很多创新型小微企业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知识产权投入实际生产,而在于是否需要保护自己的创新免受模仿。正式和非正式的创新保护机制并不相互排斥,创新型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具有高度选择性[4,32]。一方面,受限于有限的资源和技术落后,规模更小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难度较大,而审批更快、费用更低的实用新型不仅快捷方便,其获得的小创新还可以成为企业的学习通道[14,33]。因此中小企业更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来保护知识产权财产。另一方面,当企业技术落后时,那些微小的创新可以成为一种学习机制。

假设1b:企业规模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影响比对申请实用新型的影响更大。

2.2 产业竞争的影响

创新和竞争的关系是技术创新领域一个经典的研究话题。熊彼得认为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很多时候经济进步和完全竞争是不能共存的。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完全竞争,才能使创新者有机会独占其创新的部分收益。因此,较大的市场份额能帮助企业占有创新收益[34]。根据这种独占性理论的观点,垄断,或者说是对市场力量的运用,是整合资金并投资于新技术最便捷的方式,科技产出可能随着公司利润或者现金流的增加而增加[7]。在市场高度集中的产业里,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公司有更多资源投入创新活动,并能够使用正式的专利制度阻止创新被模仿,以保护创新。另外一些研究发现,数量更多的竞争者能更大地激励企业提早行动以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而不是等待其他大企业或者小企业的创新[5]。也有研究认为,市场竞争和企业创新间存在“倒U型”关系。一方面,市场竞争能够帮助企业从创新中累积获利。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落后,竞争可能会导致企业创新意愿下降[6]。本文认为,一定的市场集中有助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假设2a:在市场集中度高的产业里,企业倾向于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创新。

此外,在垄断竞争和快速变化的市场中,无论产品的生命周期如何,发明重叠的风险都可能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强有力的保护而更倾向于发明专利。因为即使产品生命周期很短,但潜在的专利技术仍可能适用于新产品,这时使用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是合理的[3]。而实用新型作为一种保护期限较短的“次级制度”,市场集中度对其影响可能较小。换言之,市场集中度和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都存在正向影响,但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影响可能比对实用新型更大。

假设 2b:市场集中度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影响比对实用新型的更大。

2.3 研发投入的影响

长期以来,研发投入能提高企业的创新产出、给企业带来更好的创新绩效是很多学者的共识,但对于研发投入对创新产出的具体影响存在不同的争论。如Scherer[7]发现专利申请和研发人员规模之间存在弹性,但当研发人员强度到达一定水平,规模收益呈现下降迹象。Pakes等人[8]则发现专利和研发支出之间存在特定的滞后关系,但具体滞后分布形态尚不明确,Bound等人[35]同样支持研发活动和专利活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Crepon等人[9]发现企业研发支出与专利申请数量之间的规模收益可能平均不变。此外,来自中国的研究也表明,高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与企业专利产出之间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36],各地区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对发明申请数都有正面影响[37],在研究投入强度对区域创新能力的作用过程中存在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门槛效应[38]。然而,研发投入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专利类型是否存在不同的影响,其作用机制是怎样的?对于这一问题现有的研究并没有进行区分和探查。结合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申请发明专利往往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并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批,被设计成审批快、保护周期短的实用新型往往是短期导向的,而研发是长期导向的,因此本研究假设,在中国,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而研发强度越低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假设3: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而研发强度越低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 方法与数据

为了检验研究假设,本文搭建了一个二元probit模型[39-40]检验变量因素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联合影响,该模型包含二个因变量。

本研究匹配了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ASIE)和蒂尔堡大学专利数据库[41],总共选取了40 525个来自2007年的样本。其中,企业数据变量来自ASIE,包括公司规模、企业研发支出、出口额、公司属性和隶属团体子公司数;专利变量来自蒂尔堡大学公开数据库,该数据库将1990—2010年中国专利局SIPO专利数据中的申请人信息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公司信息进行匹配,得到公司使用专利类型的变量数据2)。

本研究的变量定义见表2。其中因变量为二元变量,一是公司是否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二是公司是否使用了发明专利。根据理论预设,本研究包含三个自变量。一是公司规模变量,用公司员工数的log值代表;二是企业所在产业竞争激烈程度,用赫芬达尔指数;三是企业研发强度,用研发支出除以员工总数表示。为使研究不受其他变量影响,本研究控制了技术生命周期、企业出口的log值、企业属性、隶属团体子公司数和产业分类。

表2 变量定义

4 实证分析

图1展现了1985—2018年我国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占比。发明专利申请件数从1985年的8 558件增长到2017年底的1 381 594件,保持16.5%的年均增长率。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已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1,2017年申请量是排第2位的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的近两倍。实用新型申请数量则从1985年的5 174件增长到2017年底的1 687 593件,保持19.3%的年均增长率。截至2017年年底,在全球施行实用新型专利的国家同样排名第1[42-43]。外观专利则从640件发展到2017年底的628 658件。2017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三者占比分别为37%、46%和17%。其中,从1985年专利法颁布到2000年左右,实用新型申请量从规模到增速都远超发明专利;由于2000年第二次专利改革,我国引入TRIPS协议中的许多规定,在2000—2008年这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量大增,呈现反超实用新型态势;出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2008年第三次专利改革后,实用新型申请数量又逐渐反超发明专利,截至2018年10月连续8年申请数量高于发明专利。

图1 1985—2018年中国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数量4)

表3展现了国有企业、私企、港澳台企业和外企的专利申请情况。40 525个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企业中,74%既没有申请实用新型也没有发明专利,8%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而只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数量是只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企业数量的两倍。此外,私企是申请专利的主力军,而国有企业的占比最小。表4展现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其中,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企业规模平均值最大,达到6.10,而两类专利都没有申请的企业规模平均值最小,仅有5.16。而HHI代表的市场集中度在四类企业中的平均值差异极小。在R&D intensity所代表的研发强度中,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企业平均值最高,达到了9.90,只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企业研发强度次之,只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最低,甚至低于既没有申请实用新型也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

表3 不同所有权企业申请专利类型情况

表4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5是二元probit模型和四个子probit模型回归的结果。其中,模型(1)(2)分别为企业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概率,模型(3)的因变量是既没有申请发明专利也没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模型(4)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但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模型(5)代表申请了发明专利但没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模型(6)代表同时申请了两种专利的企业。

表5中可以看到,代表企业规模的指标lnEmployment系数在模型(1)(2)(4)(5)(6)都显著为正,且在模型(6)系数数值最大,表明企业规模和两种专利保护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当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同时申请两种专利,而这论证了假设1a。此外,在lnEmployment变量的二元probit模型结果中,虽然模型(1)(2)都和变量显著正相关,但模型(2)的值更大,表明企业规模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影响比对申请实用新型的影响更大。这论证了假设1b。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同发明专利一样随着企业规模增大而偏好性增强,但实用新型专利被企业规模影响的程度更小一些。这意味着对中小企业而言,相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是一种更有可能实现的专利申请策略;表明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是中小企业保护创新、安排专利战略布局[44]的有效方法之一。

此外,变量HHI代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在模型(1)(2)(6)都呈现显著为正,在模型(3)中显著为负。这表明,在一个产业中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专利和市场垄断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正相关,因而论证了假设2a。此外,对比模型(1)(2)的数值可以发现,集中度在模型(2)中比模型(1)中的系数更大,这表明,虽然市场集中度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存在正向影响,但市场集中度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影响比对实用新型的更大。假设2因此被论证。这背后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是对垄断性强的企业而言,相比“次级保护制度”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法律有效性可能更强、保护期限更长,因而是一种更能实现创新收益独占的手段。另一种可能是,当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垄断性越强,越缺乏快速获取专利的需求,因而拥有快速申请制度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某种程度上失去其优势。在模型(1)中,变量R&D intensity代表的研发强度和申请实用新型呈现显著负相关,而在模型(2)中,研发强度和申请发明专利呈现显著正相关,结果表明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且对发明专利申请和适用新型专利申请呈现相反的作用关系。进一步地,模型(4)(6)也支持了相同的结果,表明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或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假设3因此被论证,说明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研发强度越低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意味着,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能确实是一种“低质量”的专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这意味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能够帮助研发强度低的企业,比如“跟随者”,生产新产品并实现短期合法垄断某项知识产权从而对竞争对手形成相对优势[45]。

表5 bi-probit模型及四个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5 结论

本研究基于我国工业企业专利申请的微观数据,考察了企业层面上不同专利申请类型的影响因素,得出以下主要结论:首先,规模是影响企业专利申请类型的主要因素之一,已有的研究认为企业规模有利于企业专利申请。本文的研究发现总体而言规模确实有利于企业专利的申请,但这种影响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更为显著。第二,本文论证了市场集中度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的不同影响,适当的垄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出,这种效应对发明和适用新型专利同时存在,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作用效果更为显著。第三,已有的研究一般认为研发投入可以促进创新产出,但是对于不同的产出类型没有区分。本研究发现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研发强度越低的企业越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研究投入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作用的效果是具有明显差异的,这一研究结论是对既有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总的来说,本研究补充了国内文献对于企业专利申请战略研究的不足,从微观层面上明晰了企业专利申请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此外,由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可以看出,尽管整体而言我国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但实用新型专利并没有随着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而明显下降,在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企业保护其创新成果的重要类型。因而,在具体的创新成果保护上,如何选择不同的专利保护类型,构建有效的专利保护战略仍将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任务。从宏观层面看,我国的专利制度和政策调整必须充分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的阶段和趋势,构建既有利于微观主体技术能力提升、又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从专利战略布局的角度,论证了实用新型专利是中小企业和竞争激烈时企业保护创新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研究存在局限性。首先,本文是从微观层面探索专利申请类型的一次新的尝试,但企业内部具有不同生命周期和不同特征的产品可能具有不同的专利申请策略,本文并未对企业内的不同产业和产品进行区分,后续的研究可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推进。其次,由于数据的获取性和数据匹配的局限性,本研究样本为2007年全部工业企业数据,后续研究中可以扩大时间跨度,进行面板数据的分析。此外,除本研究套索的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和研发强度这三个变量,产业生命周期、环境的动态性等因素可能对企业专利申请策略产生重要影响,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考察这些因素对专利申请策略的影响。

注释:

1)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本研究使用该数据库构建因变量,即公司是否使用了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专利。

3)产业分类主要根据国标GB/T4754—2017进行划分。

4)该数据代表在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所有专利,含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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