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及缺陷分析
2020-03-22汪梦龙
汪梦龙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及缺陷分析
汪梦龙
(阜阳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时出现,引起社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讨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来源,一是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性,二是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但是在尊重不同个体生长发育的差异性、重视社会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及平等地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有所欠缺。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实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是现行具体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认知能力;控制能力
随着近年来一些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时出现于人们的视野,“14岁以下未成年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一时间舆论汹汹。2019年“两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要求修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1]。该提案在会议上未获通过。2019年10月20日和2020年4月14日,在半年之内又相继发生2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其中第一起案件行为人蔡某某于案发后还猖狂地拍下犯罪现场图片发送到班级群,仍然没有受到刑法制裁,当年10月24日被依法收容教养;第二起案件截至目前仍在侦查中。这两起恶性案件又再次深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那么我们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它又有哪些合理性和缺陷呢?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状及其合理性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当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体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其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由刑法第17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相当于用排除法在事实上做了上述规定[2]。
(二)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来源有两个:一是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二是未成年人享有受特殊保护的权利。现行的规则主要也是基于这两点因素的考量。
1.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考量
在刑法上,行为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能够符合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这种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行为人作为犯罪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追究刑责的前提。这个要素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中,它属于责任阻却条件;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二阶层模式中,它属于责任充足条件;在我国四要件说中,它属于主体要件。人在初生之时,由于对自己的行为既不能认知其可能的后果,也不能控制自己为或不为的行为,在此时无论其做了何种行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都是不公平的。随着人的身心发育,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在增强,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始终存在一种动态的差别。相较于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处在获得的过程中,在程度上是有限的,在过程上是渐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做出同一种行为之后,可能产生是否构成犯罪和需要负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的根源就在于此。正所谓:“一个人应对其所犯的罪行负责;如果在其犯罪之际,只有 1/2 的意志自由,应当负1/2的责任;如果只有1/3的意志自由,则只负1/3的责任。”[3]然而这只是理想状态,事实上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被直接具象地体现,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不能够像数学算式一样直接、客观而又没有异议地被呈现出来,于是在立法中不得不寻找一个既能体现它的量的大小,又易于被人们认知并认可的客观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年龄在立法上就成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替代概念。
年龄与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之间,伴随着人的成长而天然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年龄代表着身体和精神的发育,从根本上对刑事责任能力有制约作用。“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于是各国各法系不约而同地将年龄拟制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代表,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年龄段推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
2.基于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护的需要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是以其年龄为标尺的,但是反映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唯一价值。未成年人因其所处的特殊人生阶段,在个人身心发展和受教育方面是人生进步最快的阶段,也是最不稳定的阶段,可塑性较强,马克思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是由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发展而取得的。为了尽量保护社会整体正向发展的可能性,让可塑性强的未成年人可以有更大的可能性为社会发展提供正向能量,而尽量避免对其贴上罪犯的标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体现在刑法上,就是与成年人区别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尽量不危害公平价值的前提下,刑法对未成年人会倾向于出罪化或者轻罪化处理。当然,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政治博弈等因素,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但是以上两个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
从本质上来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顾及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不同,从而赋以不同水平的刑事责任,总体而言,是合理的,是“善法”。
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缺陷
基于对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的关注,本文仅对14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分析,从具体的规定而言,存在以下三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没有尊重未成年人不同个体生长发育的差异性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足,根本上来说,是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从生物学角度来说,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年龄呈不严格的正相关,而非正比关系,这种不严格的程度是很高的。除了在人初生的几年内,大脑器质性发育(1)程度远低于人类成熟体,往后的时间内,经历和成长环境等非器质性因素对于人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力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年龄的影响。这种正相关的不严格性,其程度之高,以至于我们不应当在衡量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简单地对这种偏差予以忽视。经历和成长环境不同的同龄人,有的可能“少年老成”,有的则可能“不谙世事”。不同个体之间,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是非常不均衡的,因为这两种能力不仅牵涉智商问题,还牵涉更为复杂的情商问题。即便如此,简单地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一刀切的分段,这种做法,至少可以认为是不够完善的。
(二)单纯以自然年龄划分,忽视社会年龄因素
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俗称“懂事”的程度,并非简单的时间积累能够达成的,在大脑器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经历和思维才是人“懂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人类的大脑器质性发育过程在不同个体间是相对统一的,而未成年人不同个体之间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发育更多取决于环境、生长经历、个体思维等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年龄才是最终衡量一个人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水平的因素。在科学研究中,社会年龄的鉴定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实践,虽未臻完美但也处在发展的过程中,而在立法实践中,因为对每个个体的社会年龄进行鉴别司法成本过高,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很大,因此很难直接以社会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尺。但若因此就简单地忽略社会年龄因素,亦是不可取的做法。
(三)在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所欠缺
按照笔者的理解,虽然刑法的制定时间比《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早,但是就逻辑关系而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认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在刑法上的具体贯彻。然而纵观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绝大部分条文的规定偏原则性,被执行得最得力的便是第54条,因为其背后有强大的刑法配合。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其尴尬的后果,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专门订立的法律,在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非常得力,在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方面却相对乏力。我们知道由于体能的差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这些受害人无疑也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犯了罪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论主观恶性有多大,犯罪情节有多恶劣,有多么飞扬跋扈,仅仅因为年龄这一个因素就得到了保护,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完全不用面对再次犯罪可能构成累犯的顾虑,反正不到14岁,犯多少次罪都不会被处以刑罚、社区矫正之类的措施,只能在形式上约束,认个错,口头表示悔罪就行,也没有任何有切实强制力的措施预防其再次犯罪。应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最强力的措施是收容教养,而收容教养最长也不过3年,多次犯罪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4年,并且收容教养制度由于其存在各种问题,自身的存废也已经是一个问题了。因此现行规则下,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的加害一方确实没有太好的规制办法。反观守法的未成年被害人,同样年龄小,却得不到最基本的、免于被侵害的保护,甚至连其不受前者的再次侵害和打击报复都完全没有办法保证,无论被侵害和报复几次,即使报警也无济于事,因为法治社会之下,警察只能依法办事,我国刑事领域中的禁令救济体系又尚处在探索阶段,不够完善(2),因此在现行的制度下,行为人不满14周岁,没有任何公权力的强制办法可以帮助被害人免除侵害。不论实害是否及身,未成年被害人被报复或再次侵害的高度危险是始终存在的。按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的动机之一,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是这种特殊保护绝不应该仅仅及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犯了罪,具有重大错误的未成年人尚且享受着法律的特殊保护,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则理所应当地得以享受法律给予其比前者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特殊保护。然而上述的现实却违反了这一最基本的道理。因此社会公众不禁哀叹,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沦为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甚至有更加极端的观点认为其已经沦为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这显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初衷。
腾讯曾经以“14岁以下儿童犯罪,你认为该如何处理?”为题组织了一场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8.79%的受访者认为应当严格判处,只有21.21%的受访者认为应当以教养为主[5]。虽然一个简单的网络问卷调查并不具有很强的统计价值,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14岁以下儿童无论多么严重的犯罪都可以免受刑法的制裁这一现状,在没有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普通民众眼中,也已经成为非常不合理的状况。有人在评论中甚至对法治都产生了反感,“法律成了小恶霸的护身符,长大变成大恶霸,还不如以前不搞法治的时候,让包青天把他用狗头铡给铡了”。虽然作为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我们能轻易指出这种观点的种种错误,但是法学尤其是刑法这样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绝不仅仅是研究者的理论研究对象,终究是应该经世致用的。群众路线是我党的制胜法宝之一,在党领导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也绝不应该忽视群众的观点。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的成果,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取得好的社会效果,方才具有生命力。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学研究如果完全忽视社会大众的观点和情感,必然导致适用出现问题,最终也不符合法学研究的目的。
综上,我国刑法实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身是合理的、正确的,但是现行的具体制度中存在的现实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1)器质性发育指人体器官或组织生长和发育的过程,例如大脑体积的增大,脑容量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器质性发育,指的是由各种社会心理因素造成的发育过程,例如接受学校教育,提高智力、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
(2)禁令救济是衡平法上的一种事先救济,常规的刑法和民事赔偿都属于事后救济,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侵害生效,而对于潜在被害人所处的危险状态则无能为力。禁令救济则是对未来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侵害风险进行事先防范,例如法院可以签发禁止令,禁止某人出没于某处空间,只要被禁止人出没于特定空间,即使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也可能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1]人民日报社. 30名代表联名提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EB/OL].(2019-03-12)[2020-04-20].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7813800976221671&wfr=spider&for=pc.
[2]莫洪宪.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J].法学论坛,2002(04):95-100.
[3]盛长富,许春霞.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相关国际准则的分析[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5-112.
[4]盛长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5]腾讯公司. 14岁以下儿童犯罪,究竟罪在谁?[EB/OL]. [2020-02-20].https://cd.qq.com/news/newsplus/etfz.htm.
Reasonability and Defects of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WANG Meng-l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236037, Anhui)
In recent years, cases of vicious violence by minors under 14 years of age have frequently occurred, which has caused a discussion of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society. The theoretical sources of the juvenile’s age system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g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at minors need to take special protection. However, it lacks in respecting the differences in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individual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mpact of social age on the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equal protection of minors.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reasonable for China's criminal law to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age i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the actual defects in the current specific system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by legislati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juvenile delinquency;ability of;ability of control cognize
2020-03-10
汪梦龙(1989- ),男,安徽桐城人,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0.03.19
D924
A
1004-4310(2020)03-01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