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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船员发生疫情感染,船东该怎么办?

2020-03-20

珠江水运 2020年4期
关键词:船东工伤保险工伤

疫情期间,在船船员发生疫情感染,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航运团队和劳动团队整理相关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船员检测体温加强疫情防控。

近期,随着疫情发展,为了体现共同“抗疫”,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不断发布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5)款提出,“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浙江是航运大省,此规定一出引发众多船东询问,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现疫情感染,船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疫区感染涉及的通常工伤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疫情,是否“构成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参与疫情预防或救助的劳动者,如果发生疫情感染则“构成工伤”。第二种是在疫情工作期间而感染肺炎的劳动者,目前按照个别省市的司法解释来看,构成“视同工伤”。

(1)对于参与疫情预防或救助的劳动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此通知精神,劳动者在参与疫情预防、救治过程中感染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通知》限定人员范围为医护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且感染诱因界定为履行新冠预防和救治工作,而非其他工作职责。但《通知》没有限定地域范围,一没有限定在医疗机构,二没有限定在疫区或重点区域。因此,我们认为,那些在小区门口测体温的物业工作人员;那些对相关人员实施具体隔离措施的公安人员、居委会人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那些在高速道口、机场、火车站、其他交通枢纽从事测量体温、接管隔离、现场监控疫情人员等,均应认定为在“新冠预防工作中”。

(2)疫情工作期间而感染肺炎的劳动者

对于此类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鉴于《通知》是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专门针对参与预防或救治的劳动者,则我们可以理解,如果不属于该通知范围内的劳动者,应当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保险的范围。理由是,如果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疫情,都可列入工伤保险范畴,则三部委没有必要专门针对从事疫情工作的劳动者发布《通知》。因此,按照《通知》的精神,不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劳动者,应当不属于工伤范畴。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就“视同工伤”的认定,某些省制定的地方法规或司法裁判规则就此有不同的规定:

1、广东省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就将“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在此种情况下,职工感染疾病的,则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5)款提出,“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我们注意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12日的微信公众号推文《答案来了!疫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十问十答丨浦法JA社》中在回答“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该肺炎死亡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指出,“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明确是否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也认定为工伤”(该推文注明“本问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在2月16日上海市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疾控中心举行的第24次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院茆荣华副院长回答人民日报的问题时表示,“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这与《通知》精神基本一致,但仅涉及到医护人员。

我们预计其他各省市为了支持防疫,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也会纷纷出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船舶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即保持了一定与外界的“封闭性”,同时因为船员都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生活区内,所有船员的生命健康又全部是紧紧的关联在一起的。

船员劳务合同涉及到疫区感染问题的具体法律分析

船舶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即保持了一定与外界的“封闭性”,同时因为船员都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生活区内,所有船员的生命健康又全部是紧紧的关联在一起的。其次,船舶会靠港作业,船员有可能在作业的时候接触港口装卸人员而感染肺炎。而船舶一旦发现肺炎病例,目前对船东几乎是毁灭型的打击,不但所有港口可能拒绝船员上岸治疗乃至靠港,而且船舶在短期内无法继续营运。

而目前船东(或光船租船人,为叙述方便统一称“船东”)雇佣船员的方式也区分下列多种情况。第一种:船东直接雇佣船员,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对船员的健康状况掌控较好。第二种:船东通过“船员中介”雇佣船员。第三种:船东通过管理公司雇佣船员。在这些雇佣方式中,第一种雇佣方式,往往由船东直接和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工伤保险。第二种通过中介上船的方式,是最不正规的方式,经常各方都会疏忽给船员办理工伤保险。第三种方式中,一些大的管理公司会为大部分船员办理工伤保险,但也有少部分是不予办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倾向于无论船东作为“用人单位”或者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自行或者安排船员管理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一些船东认为自己买的商业保险(如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船舶保赔险等)能够起到代替工伤保险的作用,但我们认为,船东需要审查自身购买的商业保险之条款及约定,因为并非所有品种的商业保险均可覆盖因疫情期间感染肺炎而导致的赔偿。

此外,本次肺炎病毒有一定的潜伏期,而船员发现感染肺炎病毒有可能有多种情况。第一种是上船之前就已经感染了病毒,但在船期间发现症状。第二种是在船期间在靠离港疫区作业的时候或者受同船船员而感染了病毒。第三种是船员下船之后,发现感染病毒,而船员认为是在船期间受到的感染。在这三种情况下,如何确认船东的责任,实际上是一个举证的问题,即船员要举证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的。

上述三种情况下,第二种在船期间被港口工人以及被同船船员感染毋庸置疑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则存在一个举证的情况。如果船员在上船后在船开航未靠港的情况下,作为首例发病,则有可能是在上船前就已经感染了病毒。而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船员下船后发病,但全船船员无一感染,则有可能是下船后受到的感染。各种情况应该仔细分析,分别对待,我们认为,在船东面临可能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之索赔时,如果能够提前做好全体船员的日常身体状况记录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就进一步做出横向船员之间的对比,以及纵向同一船员的身体状况轨迹对比,为认定所涉船员是否为在船期间感染这一事实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显得异常重要。但无论如何,一旦船员感染病毒,对于船东而言,不是只赔偿船员的医疗费用那么简单,船舶面临无法运营的状况,因此,在源头上保证船员的健康已经成为重中之重。

在法律上的建议

相信所有的船东都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感染病毒。在法律和经营上,给予船东下列建议:

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船东怎么办。(资料图 黄敬华/摄)

1、全面梳理所有在船船员的劳动合同,自行或者督促船员公司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

2、全面梳理所有在船船员的保险合同,从责任险以及一般商业保险的角度分别和保险人确认是否承保疫情期间船员的感染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一步询问或者考虑投保因个别船员感染肺炎而导致的船期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3、对于已经在船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包括及时了解政府部门及港口的政策规定并进行相应部署、减少前往重点地区的可能性,给船员配备口罩、消毒用品等,加强船舶靠泊港口的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上下船管控措施。

4、对于拟离船并结束在船服务的船员。做好离船交接工作。在交接文件中,船长代表船东与船员签署交接文件中需要包含《船员身体状况确认书》,确认船员的体温、有无其他流感症状。

5、对于拟聘用的船员。参考各地对疫情控制的要求,要求船员提供上船前的行动轨迹,时间我们认为可以控制在一个月为宜。如果是重点地区船员,要求船员补充提供是否已经完成14天隔离的证明文件。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船之前为船员安排简单体检,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条件确定适当的方式和安排。

6、在全国范围内的疫情结束之前,建议指示船长,安排专人负责全体船员在船的体温测量记录,并要求全体船员在当日务必签字确认自己所报的体温记录。体温测量记录表,作为船舶重要文件,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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