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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银租联动

2020-03-19朱波

银行家 2020年3期
关键词:条线融资客户

朱波

银租联动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建立以来,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银租联动已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银租联动的研究,积极探索深化银租联动的对策,使银租联动更好地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优势。

深化银租联动的着力点

银租联动不仅是营销,还应包括产品、风险管理等方面,打造银租联动的着力点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形成科学、高效的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风险管理体系;第二,有效发挥分行在项目营销和租后管理的作用;第三,服务与融合相结合开展业务合作,较好地发挥银租各方业务优势;第四,充分体现金融租赁公司与分行的合作共赢。

因此,深化银租联动要从以上四个方面突破,使银租联动达到最佳状态,更好地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实现集团资本回报最大化。

银租联动中亟需完善的问题

从目前同业总体情况看,普遍存在一些亟须完善的问题,它们影响了银租联动的深入开展。

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额度管理视同分行,审批时效低,且受制于分行。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额度核定,申报额度在分行权限内的须向分行申请,超分行权限的原则上须向总行直接申请,也可以通过分行申报。直接向总行申报时,要征求主办行授信审批部门风险审查意见。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同一客户租赁业务的审批效率,而且分行对同一客户租赁业务的开展制约很大。有时分行担心授信额度被租赁授信挤占,不积极配合;有时分行甚至要求满足不合理条件才给予配合。

未充分落实分行对推荐项目的租后管理责任。分行推荐的租赁项目均在当地,分行对这些项目的租后管理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但目前缺乏分行对推荐项目租后管理的制度规定,分行租后管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不利于推荐项目的风险管理。

业务合作中缺少融合,银行业务的优势发挥不够。目前,与银行业务的合作,在资产端以银行推荐项目为主,在负债端以贷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为主,没有更好地将银行业务融合到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运用银行业务的优势,增强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利润空间。

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分行推荐项目积极性不可持续。目前,由于租金收入分享机制不健全,分行向租赁公司推荐项目的动力,主要是在信贷资源缺乏或银行授信业务不能准入时,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同时获得其他业务机会。因此,在信贷资源相对充足时,分行缺乏推荐项目的积极性。有的金融租赁同业对推荐项目支付手续费,有时分行也会向金融租赁同业推荐项目。分行推荐的项目往往是自己“知根知底”的客户或是其信贷客户,其质地往往优于自营项目。尤其在实行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下,优质项目竞争激烈,分行推荐项目的流失,很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同时,分行在推荐项目定价时,往往将获得其他业务的机会放在首位,把租金放在其次。因为获得其他业务的机会具有不确定性,而租金收入相对确定,从总体上看,有时会降低分行推荐项目的资本投入产出效益。

深入开展银租联动的对策

当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银租联动中亟须完善的上述问题,推进银租联动的深入开展。

区别对待,优化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额度管理办法。监管部门要求对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额度进行集中管理,其目的是基于资本的贷款集中度管理(同一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出资本金余额的10%,同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出资本金余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是独立法人,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受公司资本金的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之所以要对同一客户跨条线融资额度进行集中管理,是因为子公司资本金并表,导致银行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的扩大。因此,总行对金融租赁公司与分行的同一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应有所区别。为了保证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融资服务能力,在银行授信业务同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确定时应剔除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金。如果需要占用金融租赁公司资本金时,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调剂。金融租赁公司在公司资本金许可的授信额度内,按权限审批、申报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行推荐的客户,由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出具风险审查意见。

从制度上落实分行推荐项目的租后管理责任。分行推荐项目的租后管理,如跟踪评级、现场检查等,应由推荐分行负责,既有利于发挥分行对推荐项目租后管理的作用,也有利于分行在推荐项目时增强风险意识。因此,分行对推荐项目的租后管理责任要列入相关制度。总行专业部门在检查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时,应包括分行推荐的租赁项目;在对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时,应包括分行租后管理工作,对不尽职人员应进行问责。

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加大业务融合合作力度。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租赁业务,把银行业务有效融合到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充分运用银行业务的优势,不断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和盈利空间。这样做,也符合银租联动合作共赢的要求。当前推广的“银租通”业务,即为一个很好的实证。在办理租赁业务时,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给承租人,再由承租人向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获得融资。在交易过程中,福费廷业务由金融租赁公司直接付息,承租人仍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其实质是租赁业务的筹资由租赁公司转变为银行,而银行具有筹资优势,筹资成本明显低于租赁公司。

该合作模式下,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即使加上开证手续费,也可以降低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有利于扩大盈利空间和形成价格竞争优势。在银行方面,国内信用证风险权重为20%,福费廷业务又为直接卖断,“银租通”业务占用资本少,是轻资本业务。相对于贷款,既有中间业务收入,又有利息收入,经济资本回报率高,有利于调动分行推荐项目的积极性。由此,该合作模式下也可以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成本。此外,为调动业务部门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与银行业务的融合,在内部考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细化对每笔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考核。

健全利益分享机制,增强分行推荐项目的积极性。对于分行推荐租赁项目,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与租赁项目的定价挂钩。首先要考虑风险、LPR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租金定价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最低定价为基础,分档累进”的手续费支付办法,即根据超过最低定价的比例,分档支付手续费。超过最低定价越多,则手续费支付标准越高。金融租赁同业的推荐项目手续费支付标准,也可以作为参考。

(作者單位:华夏银行杭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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