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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碳文献综述

2020-03-18范雯颖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5期

范雯颖

摘要:文章对国际贸易中隐含碳的研究综述主要分为三部分,隐含碳的定义及其名称来源,国内外对隐含碳估算方法的介绍,最后在隐含碳测算结果基础上关于合理划分各国排放责任的具体运用研究。

关键词:隐含碳;测算方法;排放责任

一、隐含碳定义及渊源

“隐含碳”概念第一次提出并被学者们所知晓,是在20世纪由各国联合召开的一次能源分析组会议上。之后Brown等(1996)学者系统研究并扩大了这个概念的运用范围,通过在“embodied”后加上其他物质的名称,例如土地、SO2等,由此 “隐含碳”的说法开始在学界广泛传播。

国际社会公约官方的将“隐含碳”定义为“产业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从获取原料直到生产完成,将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二、隐含碳测算方法

各国学者自对隐含碳的测算方法开始研究以来,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别,分别是生命周期法和投入产出法。

(一)生命周期法

生命周期法在研究产品对原材料的需求和消耗以及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碳量时,记录的是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物质循环过程。该种方法可分为PLAC、I-OLCA、HLCA。DongH,GengY等人(2013)在探究沈阳地区产业部门的碳足迹时,通过混合生命周期法测算出了直接资源消耗和工业生产排放的碳含量接近7吨,其中涉及电热能及材料消耗近8吨,而废水处理方面仅为3吨。而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行业是化工业和通用及专用机械行业,从数据角度为制定减排政策提供参考。

然而LAC法需大量详尽完整数据、计算过程复杂,执行耗时耗力。因此,多数学者在研究贸易中涉及隐含碳排放问题时,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会优先选择对数据要求不高的投入产出模型。

投入产出法分析的是国家各经济部门产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产出关系,该种方法测算的是所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投入产出法可以分为单区域和多区域类型,多区域型又可分双边贸易和多国研究两种,主要的区别在于研究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领域范围的数量不同。此外,投入产出法也可分为竞争型和非竞争型两种,区别在于是否区分中间投入产品的来源,也有一些学者在研究时通过增加新附加值贸易统计视角的方法。

(二)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

运用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研究对外贸易隐含碳的前提条件是所做的研究对象部门需要具备类似的产品生产技术水平。马述忠和陈颖(2010)通过该方法来测算中国2000~2009年间产业部门对外贸易隐含碳的排放量,结果发现不断扩大的出口贸易规模会使得中国整体上呈现出碳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

总体上来看,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在测算对外贸易隐含碳排放量时,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时滞性与年份的不连续性,中间投入的来源(国内或者进口),国家间产业部门产品生产技术水平的差异,能源使用效率差异,这些因素将使得隐含碳排放量在测算过程中扩大了误差,因此一些学者在研究此类问题时,偏向于选择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

(三)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

在研究双边贸易问题时,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是很多学者的首要选择。陈红蕾(2013)运用此方法测算,发现在中国和澳洲的商品贸易中,中国是隐含碳的净进口国,并在此贸易过程中转移了碳排放。多国投入产出模型MRIO基于本国产品与其他区域的进口产品间不同的生产技术差异,把用于生产过程的进口产品按照用途标明最终和中间品消费两类,来测量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闫云凤等人(2012)认识到了产品中间投入来源会对最终的测算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研究1995~2010年中欧贸易的隐含碳问题前,先对此类数据做了处理,之后得到的结果表明欧盟在此贸易中作为隐含碳净出口国家应当承担部分减排的责任。

因此MRIO核算结果更严谨全面,统计精確度更高,且顺应多国进出口贸易隐含碳测量的需求。然而在数据来源、乘数、碳排放系数等方面,MRIO具有不确定性的缺陷。

(四)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

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和竞争型模型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会区分中间投入来源,分为进口和国内投入,一些学者研究表明使用来源国进口产品的数据来研究隐含碳排放问题,更利于分配碳排放责任。张友国对1987~2007年中国的贸易含碳量进行估算,发现随着贸易规模的增长,中国在2007年之前已成为碳的净输出国。

有关学者考虑到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和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法不同、基准价格不一致等问题,在编制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的时候,将产业分类标准和数据来源一致性因素考虑在内。上海统计局经济核算处,据上述标准测算,发现中国对外贸易出口隐含碳约占碳排放总量相对于进口占总量之比高出9%左右,由此可以说明在区分中间投入来源的基础上再分析对外贸易隐含碳,将具有测算更准确更科学的特点。

(五)新附加值贸易统计视角投入产出模型

一些学者建立新附加值贸易统计视角投入产出模型估算隐含碳,该模型的特点是关注产品在不同国家间流转,通过流转中产生的附加值为基础进行统计,由于这种方法会避免重复运算,也因此提高了测算隐含碳排放的合理性。向书坚和温婷(2014)正是运用了这种新方法,对2009年中国产品贸易的隐含碳排放进行估算,并将结果与其他学者的方法进行比较,发现该统计视角下得到的结果更具客观和科学性。

三、隐含碳排放责任界定

隐含碳理论主要被运用于公平合理地分担各国的碳排放责任。目前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隐含碳排放责任分配问题,主要有生产者污染责任、消费者污染责任、共同分担环境污染责任这三种原则。

(一)生产者责任原则

生产者负责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是污染者负责的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在生产加工产品过程中对外界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对象,需要向政府交纳排污费用。早期研究根据“生产者负责原则”,该原则主要以被研究国家的领土为边界,其领土以内的所有产业部门排放的CO2均在测度标准范围内,但是这种原则未考虑污染物排放源于国外消费拉动,即忽略了进出口贸易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很多国家如果仅从减少国内碳排放考虑减排问题,而通过转移高耗能产业或进口商品的方式达到减排目标,不仅达不到减排目标,从世界大范围来看会恶化减排效果。

(二)消费者责任原则

消费者责任原则根据的理念在对各国进行碳排放量核算时要求贸易品消费者承担由其消费活动消耗资源而产生的碳排放。发达国家作为贸易品消费者,通常会发挥资本和技术禀赋优势,进口资源密集型产品达到国际组织协议规定的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效率水平较低、产业结构等问题,碳排放量提高,若仅从生产者角度划分碳排放责任,有失公平。Bin Shui,Robert C Harriss(2006)研究发现美国正是基于此项优势下的贸易模式使得美国的碳排放量减少3%~6%,而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在对外贸易影响下则提高7%~14%,从而指出划分国际社会碳减排责任须计量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三)共同分担责任

共同负责原则不同于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机制,其认为产品贸易双方对碳排放都有责任,需共同分担。一些国际环境文件明确提出全球问题需要各国一起承担责任,也指出了该责任的分配是有区别的。Ningchang(2013)利用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数据构建共同责任核算框架,发现利用消费者负责的标准核算中国的碳减排量,相较于生产者核算标准会降低15%,而如果运用共同负责核算标准,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再下降4%。徐盈之,吕璐(2014)通过构建碳减排分配模型,对中国的碳减排责任合理分配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基于消费端的碳减排责任计算对中国更公平,尤其在大额出口量行业,国外消费者应承担较多的碳减排责任。

参考文献:

[1]H Dong,Y Geng,F Xi,T Fujita. Carbon footprint evaluation at industrial park level: A hybrid life cycle assessment approach[J].Energy Policy,2013(07).

[2]胡剑波,张强.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污染责任认定原则研究进展[J].生态经济,2015(06).

[3]向书坚,温婷.中国对外贸易隐含碳排放的重估算——基于新附加值贸易统计视角[J].国际经贸探索,2014(12).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