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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期出轨,违反婚姻忠实义务

2020-03-17秦风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2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抚慰金夫妻感情

秦风

男方三上法庭

周文畅、张钰夫妻居住在江苏省淮安市。周文畅多次有过离婚念头,但因为顾及儿女一直没有实行。

2015年,女儿和儿子分别去外地读书,周文畅也在这年退休。夫妻俩闲在家里,频繁吵嘴斗气,情绪激烈时还相互扭打。当年12月,周文畅提出与妻子离婚。

张钰极好面子,不甘心与丈夫耗了20多年,落个离婚的结局。因此,在法院调解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她坚决不同意离婚。

2016年2月,法院判决周文畅和张钰不予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同年9月,周文畅再次到法院起诉,张钰仍然坚持原来的态度。法院同样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3月,周文畅第三次走进法院。因双方矛盾尖锐,法院延期审理,但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周文畅、张钰均承认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更加深了夫妻感情的恶化程度。周文畅已三次起诉要求与张钰离婚,耗尽了两人的感情,本案审理期间,周文畅离婚态度坚决,明确表示再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18年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周文畅与张钰离婚。

冷静期与人同居

在法定期限内,张钰向法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写道:嫁给周文畅20多年,张钰始终尽力履行妻子的责任,却从未得到丈夫周文畅的认可。双方在婚后之所以没有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已过世的婆婆从中挑唆是重要因素。周文畅于2015年至2016年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在此期间,张钰想方设法修复夫妻感情,周文畅仍然无动于衷。因此,周文畅对妻子长期冷漠的真实原因非常可疑,现张钰坚决不同意离婚,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周文畅的离婚请求。

鉴于张钰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态度,二审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周文畅和张钰仍各持己见,法官遂告知给予两人三个月的冷静时间,再择期开庭审理。

事实上,一审判决书送达不久,周文畅已经从家里搬走了个人物品,另行租房生活。他的暂住地连女儿和儿子都不知道。张钰怀疑周文畅早就有了婚外情。

张钰寻思,周文畅没有别的嗜好,独爱下象棋。自打退休后,他有事没事都会到路边街头或者公园的棋摊边上围观,有时还与人下两盘。张钰觉得这是寻找周文畅的好办法。

2019年2月27日下午,张钰寻到了钵池山公园的一处长廊,看见一个熟悉的背影,悄悄走近,果然是周文畅,他正在围观别人下象棋。张钰想跟踪到周文畅的住处,躲在不远处的一棵大树边等候,不曾想,七八分钟后,一个40多岁的妇女拽了拽周文畅说:“老周,咱们回去吧。”不一會儿,该女子挽着周文畅离开了公园。

张钰一路跟踪周文畅,到了离公园不远的小区,弄清门牌号码后就地蹲守。一直到晚上10时许,张钰见两人都没有出门,遂打电话叫娘家兄弟开车赶来。当晚11时许,张钰和弟弟撞开了门,双方发生冲突,周文畅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周文畅拿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指着张钰说:“我和这个女人已经离了婚,难道不能交女朋友吗?”经过核实,对方也是离异单身,两个月前,周文畅与对方经红娘服务所介绍相识,觉得情投意合便同居。

违反忠诚义务

上诉还没有结果,周文畅就迫不及待地另行择偶,而她为了维系这桩婚姻,消耗了漫长的年华,张钰越想越气。于是,张钰在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增加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文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二审开庭时,张钰情绪愤慨,她嘶哑着嗓子表示:“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周文畅的行为仍应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令人气愤的是,我亲眼目睹了周文畅婚外偷情,带来了更大的心理阴影,因过度焦虑和紧张,现定期求助于心理咨询。周文畅理应赔偿我精神损失。同时,我仍然坚持不与周文畅离婚。”

周文畅答辩说:“我已经拿到了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书。我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聘请律师,因此,我认为自己已经与张钰没有瓜葛。同时,我也并未理解上诉对一审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尽快摆脱不幸婚姻的负面影响,追求幸福的晚年生活,我凭据一审判决书,在红娘服务机构登记征婚,之后与对方同居也是你情我愿。因此,张钰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不同意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须以夫妻感情状态为前提。现已查明,周文畅与张钰虽系自主婚姻,并共同养育了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因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周文畅已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意愿很坚决,张钰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缓解矛盾和挽回感情,因此,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依法认定周文畅与张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而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婚姻关系的终结,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周文畅与张钰离婚后,因张钰提出上诉,该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故周文畅与张钰仍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周文畅曾经三次提出离婚诉讼,有过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的经历,应该明知一审判决书因当事人上诉而没有生效的规定。但在张钰上诉期间,周文畅与他人恋爱并同居生活,伤害了张钰的个人感情,周文畅的行为既不道德,亦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张钰在上诉中增加周文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周文畅系在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因张钰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所区别,故二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8000元。

2019年10月2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维持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审判决,周文畅另赔偿张钰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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