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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

2020-03-17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商标法东盟国家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截至2019年1月,在东盟国家注册的国内外地理标志总数量为346。其中国内外地理标志注册数量最多的均是泰国。柬埔寨和老挝均无国外地理标志注册,且国内的地理标志注册数量较少。东盟国家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之所以在近年来发展的如此迅猛,受到国内外的诸多因素影响。

一、东盟国家加快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完善的原因

(一)国际条约的义务要求

东盟各国都加入了TRIPS协定,因此最根本的推动力在于协定内容对于东盟各国的要求。TRIPS协定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各成员应当提供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2020年是TRIPS协定中规定的最晚履行时间,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沉寂了许久的老挝也在2019年对地理标志内容做出了规定。

(二)欧盟的支持

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在多哈回合谈判遇瓶颈后,都将目光转向双边谈判。由于欧盟大多成员国都属于拥有大量历史悠久的地理标志国家,因此欧盟对外输出地理标志作用的动力最强。

以“ARISE+IPR”计划为例,其作为欧盟支持和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的组成部分之一,为期五年,耗资550万欧元。通过知识产权合作来支持区域整合,旨在升级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创建,保护,利用,管理和执行,使得东盟国家符合国际实践、标准以及接近《2016-2025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战略目标。

在该计划中,加强东盟成员国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全球体系的参与,为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提供量身定制的支持也是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欧盟为了在东盟国家推广地理标志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东盟国家也大多由于受欧盟影响大,选择与欧盟一致的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

(三)国家层面的觉醒

除去外力推动,东盟各国意识到地理标志中蕴含的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亦是重要的内在动力。

产品价格的上涨极大鼓舞了地理标志生产者。在东盟地区,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局手册中发布的数据,地理标志在价格方面表现出积极影响数量,价格和当地发展情况。在2009年至2018年之间,贡布白胡椒(柬埔寨)的价格上涨了2.6倍,在2009年至2015年间Muntok白胡椒(印度尼西亚)的价格上涨了6倍,而砂拉越胡椒(马来西亚)的价格上涨了6倍。在咖啡领域,弗洛雷斯·巴哈瓦·阿拉比卡咖啡红色浆果(印度尼西亚)的农场入场价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价格上涨了2.2倍。Doi Chaang Coffee(泰国)咖啡豆的价格上涨了2倍。在注册了地理标志之后,诸如南奔锦缎泰国丝绸地理标志之类的手工艺品收入也有所增加,价格上涨了1.5倍。地理产品价格的上涨,有利于东盟国家增加国内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地理标志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为地理标志生产地区,如砂劳越胡椒(马来西亚)地区带来了旅游业的发展。自从地理标志注册以来,越南的Buon Ma Thuo还组织了咖啡节。

许多本来立法滞后的国家在外在、内在动力的共同推动下,有了最新的地理标志保护发展,东盟国家在上述的原因下开始重视并加大对地理标志立法的发展。

二、东盟国家地理标志最新立法进展及类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最主要的是商标法保护、专门立法保护这两种模式。前者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欧盟为代表。

商标法下的保护,主要是以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专门法下的保护则是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保护,属于更加高水平的保护,法律效力更强。

正如前文所述,大多东盟国家因为与欧盟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者因为受到欧盟的资金、人力等支持,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上选择了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但是也有少数国家仍然选择将其放置在商标法下保护。

(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在专门立法保护的东盟国家里,新加坡较为特殊,其国内并无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但却经历了两次专门立法,其中1999年地理标志法案为履行TRIPS协定下的国际义务,2014年地理标志法案则是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物。

与1999年地理标志法不同的是,2014年地理标志法不仅在法条的数量上进行了扩增,由12条增至90条,而且在内容上,2014年的地理标志作出了以下三点改进:(a)设立地理标志注册处;(b)在新加坡授予加强的地理标志保护;(c)为地理标志提供改进的边境执法措施。①而这三点恰好都是欧盟与新加坡进行双边谈判时对新加坡新法案的要求。由此可见,新加坡新法案的修改受欧盟影响极大。

新加坡2014年地理标志法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内容,包含了对可能涉及的术语解释,保护地理标志的方法如诉讼,补救措施,处置、交付命令等,适用例外情形,地理标志登记处和管理,地理标志注册以及边境管理局的协助等等。新加坡的地理标志管理由专门的注册处负责注册的注册员进行。

柬埔寨由于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过程中受到法国的外力帮助,因此在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上也和法国一致。法国对柬埔寨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沟通方式,大力扶持柬埔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完善,并推进与柬埔寨的地理标志项目合作,这样大的力度的推进使得柬埔寨在2014年通过了地理标志法。该法案共41条,其中不仅有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的关键术语解释、主管当局的职责介绍、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的规定、假冒地理标志的处罚规定,还将“外国地理标志在柬埔寨的注册”专列一章,内容涵盖了外国地理标志注册的要求,程序及反对和上诉。而在此之前,跨国的地理标志注册在WTO多哈回合曾是充满争议的,可见将其奉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普及到其他国家是欧盟和美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目的之一。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柬埔寨签署了象征着地理标志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条约日内瓦文本。

上述的两个国家虽然都由于受到他国影响,而选择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但是影响的方式和结果均不相同。新加坡和欧盟是在双边谈判的过程中对新加坡原有的保护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而柬埔寨则是经由法国的PGI项目的资助逐渐建立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其立法模式、人员的培训等等都深受法国的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新加坡的最新法案并非完全按照欧盟的设想进行的,例如新加坡不接受自动承认和保护来自欧盟的主要地理标志清单。

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这四个国家也都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

东盟的十个国家中,只有文莱、菲律宾和缅甸是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文莱,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在菲律宾,地理标志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有关规定的法律保护,并且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缅甸也在2019年发布了包括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法。

(三)混合保护模式

虽然越南与其他的东盟国家的保护模式都不同,但是其和其他东盟国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理由相同。成为WTO的第150个成员意味着越南必须修改其法律体系,使其与TRIPS协议中规定的承诺保持一致。

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正是在其他国家争议处于最紧张的阶段制定的,因此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越南不仅要考虑保护自身国家利益又要遵守国际条约,最终形成了既有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同时又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混合保护模式。

在越南,地理标志被认为是国家资产,不允许私有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可以由其所有者或国家自由选择,将其作为地理标志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由于越南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悠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因此,面对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冲突,越南的法规确保协调国际关系,不会与任何合作伙伴引起争议。②

为方便读者直观了解东盟国家地理标志立法,笔者整理成以下表格。

国家法律依据保护对象保护模式保护期限新加坡2014年地理标志法案天然产品、农业产品、手工业、工业产品专门立法保护10年,可续展,须在注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马来西亚2000年地理标志法案,2002年地理标志(修正案)法案,2013年地理标志(修订)实施细则天然产品、农业产品、手工业、工业产品专门立法保护10年,可续展,注册期届满后12个月仍可申请恢复泰国2003年地理标志保护法案,特殊商品名单清单和使用相同或近似地理标志的规则、方法天然产品、农业产品、手工业、工业产品(特殊商品拓展到大米、丝绸)专门立法保护永久有效柬埔寨2014年地理标志法案,2016年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程序的宣告在该地理区域内生产或改造的农产品,食品,手工艺品或任何其他货物专门立法保护永久有效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未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下保护永久有效印度尼西亚2018年商标和地理标志法案自然资源、手工艺品、工业产品专门立法保护永久有效缅甸2018年商标法天然产品、农业产品、手工业、工业产品永久有效老挝2016年科学技术部长关于根据知识产权法实施地理标志的决定农业产品、食品、手工艺品或任何其他货物永久有效菲律宾2015年知识产权法典商标法下的保护文莱暂无相关立法商标法下的保护

(来源:作者整理)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文莱目前还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相关立法,但是文莱已开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讨论。也就是说,虽然东盟各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保护模式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都基本拥有了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上,东盟十国大抵相同。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到最终注册成功,中途的流程还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向公众发布申请,第三人提出反对,提起上诉。

三、东盟国家对TRIPS义务的履行与拓展

将东盟各国立法内容与TRIPS协定相对比可以发现,东盟国家大多的地理标志定义以及对于通用名称的规定与TRIPS协定一致。虽然沦为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不受东盟保护,但是淘汰地理标志的通用使用已经成为推进其他领域谈判的重要手段。比如,欧盟通过双边谈判的形式已挽回约41个名称(其中28个为葡萄酒和烈性酒),例如香槟,在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和越南等东盟国家中成功的得到了保护。

而对于TRIPS协定第23条中要求WTO成员为葡萄酒和烈酒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的规定,仅在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老挝的法律中,对葡萄酒和烈酒的附加保护限于这两个类别。泰国允许部长通过颁布部级规章将任何商品指定为受益于额外保护的特定商品。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对所有商品提供额外保护。但是,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还处于实施初期,所以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尚不明确。

在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问题上,虽然TRIPS协定在第24.5条中提供了解决框架,即在TRIPS协定第六部分规定的成员国应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或在地理标志受到原籍国保护之前,出于善意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情况或通过真诚使用获得商标权的,不得以该商标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为由,损害该商标的资格或注册有效性,或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一种框架设定并没有完全消除所有的歧义,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不同的解释。欧盟认为,只有在商标被注册使用并获得了声誉的情况下可以阻止而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受保护。但若商标未获得任何声誉的情况下,应当让商标和地理标志共存。而美国秉持的则是“事先真诚注册的商标专有权”原则,若地理标志与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已注册商标冲突,为避免混淆,应当拒绝地理标志注册。

在这个问题上,东盟国家立法中也都尚未明确。新加坡仅仅只是在例外中规定了在先善意注册的商标不适用该法案第四条的规定,而该法案第四条的内容赋予了地理标志的利益相关人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诉讼资格。也就是说,从该条规定仅能推测的是在后地理标志并不影响在前善意注册并使用达一定年限的商标的继续使用,但是对于是否影响地理标志本身的注册并未作出规定。越南的法案中也是只排除了在先商标侵犯在后地理标志的可能,但是对两者之间的确切关系也未作出相应的回答。

【注释】

①Susanna H.S.Leong(2017),European Union-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A New Chapter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Singapore,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t the Crossroads of Trade,Development,and Culture,235-257.

②Thi Thu Ha Le,Conflict Betwee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nd Trademark Protections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Vietnam Laws,http://www.sblaw.vn/conflict-between-geographical-indication-and-trademark-protections-under-the-trips-agreement-and-vietnam-laws/,last accessed on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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