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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0-03-17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行权限制性期权

(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通过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能够以股东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达到核心人才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1993年深圳万科首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规范及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存在诸多障碍,如股票来源不足等问题,导致股权激励计划很难实施。伴随着一系列股权激励的政策及法案的颁布,外部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探析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股权激励的模式及特点

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股票增值权三类。

从激励效果来看,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一样,都不具备惩罚性,激励对象有行权的权力,却并没有行权的义务,当公司业绩未达到行权的要求时,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从而使得激励对象能从公司业绩的成长中获益,却不需要为业绩下滑而受罚,大大减弱了股权激励其本身的激励作用。而限制性股票这一激励方式,在公司业绩未达到目标时,激励对象其所持股票无法解禁而遭受损失,故从激励效果来看,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从税负承担来看,当公司股价上升时,实行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即就承担的税负来说,限制性股票低于股票期权和股权增值权;在公司股票下跌时,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行权无法带来收益,激励对象一般选择不行权,而实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则会承受一定的损失。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本文从wind数据库中选取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告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统计,剔除股权激励未通过、停止实施的企业,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目占比逐渐提升

2005—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数目为1956家(含同一企业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数目逐年增加。表1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据明细(2012-2018);

表1 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占比

数据来源:wind资料整理,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二)当前股权激励模式以限制性股票为主

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近13年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偏好开始发生改变,总体可以分为两个区间,2011年之前,股票期权模式占比均高于限制性股票,其中股票期权方案占比超六成,限制性股票则不足四成;2012年后,恰恰相反,限制性股票占比高于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方案偏好的改变,意味着就综合激励效果而言,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虽然在股改后的几年期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并未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逐渐步入正轨,限制性股票方式开始备受青睐。

表2 各年度股权激励方式一览

数据来源:wind资料整理,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三)民营企业是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而言,民营企业数目最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管理及运行机制相对灵活的特性密不可分,而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可能会遭受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而管理机制相对灵活的民营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接受度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与此同时,股权激励对民营企业产生的激励效果也更为显著。具体数据,如表3所示:

表3 股权激励企业产权性质分布表

数据来源:wind资料整理,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行权价格的设定易受外部环境的干扰

当前,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其行权价格采用的是证监会的规定,以股票期权为例,行权价格一般以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或者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为原则,在此原则下,行权价格直接由公司股价决定。但我国资本市场是弱有效性的市场,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价值,且公司股价也极易受到操控。与此同时,行权价格受行业波动影响较大。当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若整个行业都处于低谷,其授予价或行权价都较低,而当行权日或者股票解禁日时,若整个行业处于高峰时期,此时激励对象能轻易达到行权条件,获得可观的收益,这将大大减弱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因此,依据股价作为行权价格的制定依据,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指标过于单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其行权条件多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为主,少数企业在确定行权条件时,加入市值、产品销量、研发投入等几个指标。以净利润这一指标为例,以此为业绩考核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572家,占比超过80%。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行权考核指标过于单一,着重与公司业绩进行挂钩,且业绩考核期限较短。在一定程度上,这为企业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机会,为了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企业经营者通过操纵企业业绩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却忽视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这与股权激励用于规避经营者短期行为这一初衷是相悖的。

表4 股权激励的行权指标

数据来源:wind资料整理,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偏短

股权激励方案,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手段,其有效期限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有效期的规定不得超过10年。通过对上市公司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为5年以内,股权激励方案有效期6-10年的上市公司数目仅为123家。其中,4年有效期的公司数目为1083家,5年有效期的则为612家。总体来说,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偏短。

表5 股权激励有效期分布

数据来源:wind资料整理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外部监管力度不够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推进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对当前实行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股权激励指导性的文件仅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这一法案,且在管理办法中,仅对相应的股权激励模式提出了一些最低的要求,具体的实施细节并不明晰。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案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以当前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为例:激励对象需要在股票解禁、期权行权后的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直接导致员工在未转让股份前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激励对象承受税负压力较大。

在监管方面,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对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不够严格;其次,信息披露不到位,在定期披露的报告中,缺乏公司股价与同行业股价的信息对比;最后,对于企业存在的高管盈余管理行为缺乏监督措施。

五、对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现状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将从企业和整个市场宏观环境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企业应制定合理且灵活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作为直接影响股权激励方案能否实施的重要因素,定价过高或过低,均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行权价过高,激励效用就会不足,激励对象可能会消极工作。行权价过低,经营者无需太过努力,就能达到行权要求,同样不利于企业经营的长期发展。与此同时,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受市场宏观环境波动的影响较大;在经济形式较为明朗时,可以适度的提高行权价格,确保激励对象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而在市场萧条时,行权价格则应相应调低。周仁俊、吴雪惠(2015)的研究发现,在股价的基础上加入行业、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系统性调整因子,建立基于EVA多指数化期权定价模型,能够有效的消除股市“噪音”。因此,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可以选择加入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因子,使行权价格能够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而做出相应调整。

(二)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行权指标体系

行权条件的制定应具有目标性、可操作性、平衡性以及可比性,虽然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其对于企业发展的关注点不尽相同,但其利益的实现都是以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为前提。因此,行权条件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行权条件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为主,这对于方案的实施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对于已有的相关业绩考核指标,未将市场、行业周期性等外部因素考虑入内,使得考核指缺乏合理性;其次,过度的强调财务指标,经营者可以通过操纵企业报表,从而达到相应的行权条件,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在制定行权指标体系时,可以综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引入非财务的相关考核指标,如、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等,制定适用于自身的股权激励指标体系。

(三)股权激励的等待期需要延长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一方面是给予对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规定的业绩目标,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留住员工,将激励对象与公司进行捆绑。因此,等待期的设定需与公司战略目标时间相一致。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对于股权激励的等待期的规定年限最短为一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等待期多以一年为主,从而导致整体有效期主要分布在4-5年之间。股权激励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起到长期激励的效果,等待期过短不利于其发挥长期的激励效果。在等待期的时间设定方面,企业可以实行分批等待期,即在满足行权条件时分多批行权,每次的行权额度为标的总额的相应比例。或者,企业可以采用业绩等待期这一方式,设置合理的业绩要求,以既定业绩的完成来确定等待期的届满。

(四)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时间不长,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为了促进股权激励外部环境的改善,相关部门应当加快修订相关法案的进程。与此同时,股权激励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其圆满的实施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严格要求,也需要外部法律环境的严格监督。证监会应当提高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对于无效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驳回。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相关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大对企业的惩罚力度,有效制约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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