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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相关标准解析

2020-03-17马庆华冯英明

油气田环境保护 2020年1期
关键词:含油油气田限值

马庆华 冯英明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0 引 言

含油污泥是油气田开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包括井下作业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地面土壤的混合物以及从地层中携带出的含油泥沙、钻屑等。含油污泥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HW08),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而统一、明确的处置标准及检测方法,既是各油气田企业统一认识、明确管理目标的需要,是致力于含油污泥治理环保工作者统一思想、有效开展科研工作的需要;又是规避技术差异性,评价技术优劣,推广优势技术的需要;更是规范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治理市场的需要。

目前,国内针对含油污泥处理没有统一的污染控制标准和指导性文件,虽然中国石油、部分省和自治区出台了相关规范或要求[1],但其适用范围、标准限值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石油类指标。为了加快促进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的发展,国家层面制订统一的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置污染控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 相关标准

目前与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相关的标准:GB 4284—2018《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2]、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3]、SY/T 7301—2016《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4]、DB 23/T 1413—2010《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5]、DB 61/T 1025—2016《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6]以及DB 65/T 3998—2017《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7]。标准具体信息见表1。

由表1可知:

1)专门针对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置领域出台的标准是③~⑥号标准,其中除了④号标准仅适用油田开采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③、⑤、⑥号标准还适用于气田开采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此外,⑤号标准还适用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

2)其中①号标准适用对象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非油气田产生的含油污泥;而当下许多研究及管理人员用①号标准中石油类≤0.3%的限值,作为油气田含油污泥深度处置的界定;需要纠正的一种误区是,这种界定只代表了含油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深度及彻底性,并不代表达到此限值的含油污泥可农用。同样,②号标准规定了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质量限值,除规定了石油类限值外,还规定了其他检测项目的限值。

表1 含油污泥处理相关标准信息一览

2 存在问题

针对上述与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置相关性较大的③~⑥号标准,存在着检测项目名称不统一[1]、标准限值不统一、检测方法不统一[1]以及同一检测项目计算公式不统一等问题。表2给出了③~⑥号标准主要检测项目及对应的检测方法。

表2 含油污泥处理相关性较大标准主要检测项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2.1 检测项目名称及限值不统一

1)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置相关标准中,含油污泥中的油含量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参数,③~⑥号标准中,对油含量值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中③号标准规定的是石油烃总量,而其他标准规定的是石油类含量。

③号标准采用了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石油烃总量是指由超临界色谱法可提取的石油烃总量(TRPHs)。具体是指废物介质中涕灭威、涕灭威亚砜、胺甲萘(西维因)、虫螨威(呋喃丹)、二氧威、3-羟基呋喃、灭虫威(美苏洛尔)、灭多威(鞣酸盐)、猛杀威、残杀威等10种N-甲基氨基甲酸酯的红外光谱测定,由此可见,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石油烃总量(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

④~⑥号标准采用的检测方法中规定:石油类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且不被硅酸镁吸附的物质;具体指废物中总油含量减去动植物油含量即为石油类。

由此可见,④~⑥号标准中规定的含油污泥中油含量的测定值要高于③号标准规定的;同样是≤2%的规定值,④~⑥号标准要严于③号标准。

2)③~⑥号标准关注的主要检测项目不尽相同。

除了③号标准和④号标准农用用途时没有规定含水率限值,其他均同时规定了含油污泥中油及含水率两项限值。

同一标准不同用途以及不同标准同一用途的限值规定也不同,其中④号标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用途含油污泥中石油类(≤3‰)限值的规定最严格;用于铺通井路、垫井场用途含油污泥中石油类限值的规定,③~⑥号标准中⑤号标准(陕西省地方标准)最严格(石油类≤1%)。

2.2 检测方法不统一

关于石油类的检测方法,目前标准采用的有两种:一种是标准中自行定义,例如④号标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一种是借鉴已有水中石油类的检测方法,例如⑤号标准(陕西省地方标准)和⑥号标准(新疆地方标准)以及①号标准(GB 4284—2018《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采用的都是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对比④号标准中定义的测试方法与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测试方法:相同的均是测定废物中去除动植物油的非极性石油类的数值;不同的是④号标准,对样品的预处理,规定更完善、更细致,对于含油污泥而言也更有针对性,在脱除干扰项上更为彻底,使所测定的非极性的石油类数值更接近真实值。

2.3 计算基础不统一

针对石油类的计算,不同标准采用的测试方法中,给出的计算公式也不一致,主要体现在规定的计算基础存在差异性。

1)对于标准中采用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测定石油类的,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数值是红外分光光度计测定的浓度数值与除去水分后(干基)物料的比值,即单位质量干基物料中所含石油类的质量;而④号标准中规定方法是红外分光光度计测定的浓度数值与湿基物料的比值,没有去除水含量。

2)以湿基物料为基础得出的石油类数值是暂时值、是变化的、不确定的,数值会随着含油污泥中含水率的减少而变化(通常会升高),使用时必须注明是在多少含水率下得出的;而以干基物料为基础得出的数值,相对稳定,具有可比性。

3)以干基为基础计算出的石油类数值高于以湿基为基础的数值,对于同样≤2%的标准规定值,采用干基为基础的标准要严于采用湿基的标准。

3 结论与建议

鉴于目前已出台的与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相关的标准,存在着适用范围不统一、检测项目名称及限值不统一、检测方法不统一以及计算基础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国家环保部门尽快制定有针对性、普适性强、统一的油气田含油污泥污染控制标准。

1)针对限值不统一的问题。限值规定过松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过严又会带来因处理成本高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需要开展大量的研究工作,根据含油污泥的危险性及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含油污泥处理污染控制标准限值,确保对含油污泥的处理既科学合理,又经济可行。

2)针对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确定处理后含油污泥中的危险成分及危险限值,制定有针对性的油气田含油污泥污染物检测方法,做到测试方法统一、计算公式一致,使结果真实可靠,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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