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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变化中国的立法应对

2020-03-17马午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20年1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原则人类

马午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研究生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所要直面的最大挑战之一,这不仅影响一国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同时影响到每一个人的生活。气候变化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已经显现,未来还会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中国必须要做出应对。而对于气候变化最有效的应对当属立法的规制。

首先是立法模式的选择。一般就立法模式而言,有集权型模式和分权型模式;管制型模式和服务型模式;追赶型模式和回应型模式等。因研究的角度和选取的标准不同,学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选择则应当从中国该建立起怎样的一种法律规范体系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角度出发来选择该使用何种立法模式,从这一标准来划分可分为法典式模式、单行法模式、基本法模式、综合法模式、框架法模式、政策法模式等。当然,中国就立法模式的选择还会受制于立法传统、立法内容、立法水平、相关立法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综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权衡利弊。

其次是立法原则的确定。基本原则会贯穿于立法的始终,它不仅是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根本,还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精神与灵魂。中国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还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原则的选择应当既符合自身客观实际情况又要充分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情怀。第一,预防原则。纵观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预防原则都应当是首要原则,该项原则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认知的科学不确定性、气候变化自身的特殊性和以往人类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第二,减缓与适应并重原则。减缓即要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适应即指采取一系列行动和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二者是站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不同的时间点来划分的,在立法中务必要实现二者的统合。第三,公众参与原则。气候变化议题是典型的人类公益问题,要求实现全人类的广泛参与,其根源可以追溯到 《环境与发展宣言》和 《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第四,国际合作原则,又可称为地球一体化原则。如上所言,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这要求世界各国应当采取深入而广泛的合作,同时对于气候变化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国际合作是必由之路。

最后是立法制度的构建。一部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各项制度之间内容的衔接、运作的调和及编排的严谨都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就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而言,主要包括:第一,应当构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制,厘清管理机制,配套完备的监管措施。第二,应当构建减缓气候变化的制度。这不仅体现了基本原则的指导,还有助于从源头进行风险防控,可包括总量控制制度、评估制度、排放交易制度等。第三,应当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制度。其与减缓的制度一脉相承,是从事后进行制度安排,可包含监测预警制度、处理应对制度、基金保险制度等。第四,公众参与制度。构建如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奖惩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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