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政策内容分析
2020-03-15王鹿鸣
摘 要: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现行环境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面临着义务教育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不能全部进入流入地城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因此,我们需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主的管理体制、创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分担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确保农民工子女的義务教育后的阶段教育,以期改善现有的状况。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分析
一、我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都把科教兴国作为重要举措。毫无疑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国家该对每一个公民提供最基本的、持续若干年的基础教育;而每个公民也只有经历教育,掌握基本技能,才能立足于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个人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称为义务教育。我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实行义务教育制度。1995年7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脱离土地,成为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员,他们拿着微薄的薪水,承担着城市中苦、脏、累的工作。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享受不到城市公民应受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越待遇,而他们的后代,更是经受着从农村到城市生活的重大转变,有的直接成为留守儿童,与城市生活远离,而有的进入城市,却进不了城市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如何让农民工子女接受正规教育,如何在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生存的困境,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学习一技之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公民制度的公平性理念,而这也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之策。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就发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指出:“流动儿童、少年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接受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七条指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一条指出:“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国务院办公厅也于2003年9月1日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以流人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二、基础教育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
按照现行的政策和制度,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往往造成这样一些情况:符合种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可以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当地学生同样的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如果要进入公办学校,就必须缴纳“借读费”和一定数量的“赞助费”。面对着庞大的入学费用,他们只能自费就读于流入地民办的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大都由流出地的老乡开办,收费不太高,管理也不严格,对于一般农民工比较容易接受),但这样的学校大多数教学条件较差,教学质量也难以达到要求。因此,广大农民工子女面临着艰难的教育问题,难以达到与城市公民相应的待遇。由此可见,大量的随父母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难以进入城市公办学校或不能与当地城市儿童一样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待遇,显然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原则和初衷相悖。直接原因: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城市的户籍。由于各地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各地的政府财政支付,因此,义务教育这项由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公共产品,成为各地政府只能提供给当地户籍居民的公共产品。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务工,也在所在城市缴纳了相关税费,但因为没有该城市的户籍,其子女就不能同样享受该城市的义务教育这项由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根本原因:农民工的流动性和义务教育财政地方支付体制之间的矛盾,使义务教育财政承担主体相对于流动人口出现缺位。
三、对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启示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数量和规模将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农民工子弟的受教育问题是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难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自1985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体制始终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导致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因此,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时,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流入地的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就没有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体制要适应流动人口的现实,变“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以常住人口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从流入地政府角度出发,“两为主”政策在落实中面临着一个现实压力:地方教育财政负担。如前所述,农民工因其自身原因大多都聚集在城乡结合地带,按“两为主”的入学原则,大量的农民工子女的进入势必给城乡结合地带的县、区施加了巨大压力,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为解决这一困难,可考虑建立一种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分担机制,即流入地城市(包括城乡结合地的区县、社区街道)分担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财政机制。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招生容量,完善借读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加强学籍管理,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华.关于我国教育改革的评价[J].教育探索,2019(5): 18—22.
[2] 李飞.教育政策分析路径[J].教育研究,2014(6):11—12.
作者简介:王鹿鸣(1994.11-),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政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