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五个认同”铸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基
2020-03-14韩松洋
韩松洋
(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6)
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1]。这“五个认同”是一个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是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以及历史文化观的体现,是民族团结以及政教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前提,是进一步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与“魂”。
一、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是“相适应”的前提
多民族、多宗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宗教界人士既有自身宗教、民族认同,也有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两者是内在统一的。相较于本民族而言,中华民族认同是高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的民族认同、信仰认同等可以平行发展,但也必须认识到,没有多民族、多宗教“大家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本民族、本宗教“小家庭”的幸福美满。从党和国家的层面上来讲,进一步强化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汉族信教群众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决反对一切针对特定民族、特定宗教的歧视和偏见;另一方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地方宗教民族主义的滋生和泛滥;再者,我们要通过爱国主义教育,让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内在自觉,提高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责任意识,从而达到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看待个人宗教行为与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之间一致性关系的目的。因此,在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汉族信教群众中进一步深化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是维护祖国稳定团结统一,消解“宗教干涉主义”“宗教民族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影响以及遏制疆独、藏独、港独、台独等民族分裂主义倾向的前提。
对中华民族认同,对伟大祖国认同的最高体现就是爱国主义。因此,深厚的爱国主义和多民族“大家庭”情感,是党和政府将不同民族、分属不同教派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的根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包括广大穆斯林在内的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努力团结奋斗,极大地改善了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实现了一个又一个跨越式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扎实推进‘七进两有’(水、电、路、气、讯、广播电视、文化书屋进清真寺,主麻清真寺有净身设施、有水冲厕所)、‘九配备’(配备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天然气、饮水设备、鞋套或鞋套机、储物柜),极大地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条件,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2]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国家从来都是一个众多民族、宗教共存共荣的“大家庭”。在新疆地区,伊斯兰教也从来都不是唯一合法存在的宗教信仰。“大约公元前1世纪,佛教传入新疆地区,4世纪至10世纪,佛教进入鼎盛时期。同期,祆教流行于新疆各地。至16世纪末17世纪初,藏传佛教在北疆地区逐渐兴盛起来。”[3]新疆地区现在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其中,清真寺2.44万座,佛教寺院59座,道教宫观1座,基督教教堂(聚会点)227个,天主教教堂(聚会点)26个,东正教教堂(聚会点)3座。”[4]因此,作为中国穆斯林,一定不能把伊斯兰教当成是新疆地区的唯一合法宗教信仰,更不能把政教合一的“乌玛”政权,当成政治追求。广大爱国爱教的穆斯林群众,一定要在思想意识深处接受多民族共生,理解多宗教共存共荣,并自觉接受党和政府依法管理。在我国各大宗教组织中,有很多爱国爱教的传统,如“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1)高占福.正确认识我国伊斯兰教是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基础[N].中国民族报,2017-03-28(007).就充分体现出将“爱国”和“爱教”融为一体的崇高价值追求。在抗日战争时期,众多爱国护教的穆斯林群众,以国家存亡为己任,为反侵略斗争的胜利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
同样,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实行封建农奴制,数以百万计的农奴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民主改革后,包括我国藏传佛教徒在内的藏区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民主改革前西藏农奴间广泛流传着这样的歌谣:“即使雪山变成酥油,也是被领主占有;就是河水变成牛奶,我们也喝不上一口。……爷爷的爷爷欠下的债,爸爸的爸爸没有还清,到了儿子的儿子那辈,连利息的利息也还不完。”[5]“民主改革前,广大农奴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民主改革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79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50元。持续推进农牧民安居工程、民房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扶贫搬迁、小康村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全区城乡群众普遍住上安全适用房屋。……现代化耐用消费品普及程度及档次大大提高,冰箱、彩电、洗衣机、电脑、移动电话、家用汽车等消费品逐渐进入普通百姓家庭。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递方式与全国乃至世界同步发展,已经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6]由此可见,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而没有党和国家的殷切关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如此大的提升。因此,我们应当用我们的真情实感去歌颂伟大祖国的成就,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祖国母亲的无私关怀。
“爱国”是每一个国家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宗教信仰者相互之间因共同的宗教信仰所形成的小团体或跨国宗教团体,并不能抹杀国与国之间的界限,更不能将小团体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上。党和国家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应有的庇护、支持和帮助等,并不是出于对其某一“宗教身份”的认同,而是出于对其“公民身份”的认可。同时,作为祖国合法公民中的一份子,不管信教与否,首先都应当对自己的公民身份有高度的心理认同感,主观上要认识到自己属于这个政治共同体,思想上具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主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社会和谐义务的“主人翁”意识。国内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因某人是某一宗教信徒或非信徒,而损害其应有的公民权或减少其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尽的各项义务。当个人宗教行为与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我们要自觉的以维护整体利益为主。今时今日,爱国与爱教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意识深处,早已融为了一体。然而,爱国主义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当代,每一位爱国爱教者,都应当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团结意识、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把实现信仰追求与国家富强、民族团结、生活幸福、社会稳定等紧密联系起来,把个人理想与伟大复兴“中国梦”融为一体,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是“相适应”的政治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全中国人民的一致抉择。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废除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带领全中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因此,作为一名合法公民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信教群众,应当在思想和行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将个人利益服从服务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7]在这五大关系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和谐关系位于首位。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必须信仰马列主义并坚持无神论。虽然共产党人和宗教界人士之间有着信仰上的不同,但信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马列主义者和宗教信仰者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结成稳固的爱国统一战线。可以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先应该是政治上的“相适应”,而为宗教界服务社会提供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并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是促使其政治上相适应的前提条件之一。我国是充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国家允许所有的合法宗教组织以正当的方式去发展教徒,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但必须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组织都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政府职能的实施。须知,政治上的“相适应”并不是要求信教群众抛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宗教团体在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时,发挥自身独特作用,多做对社会、对人民、对党和国家有益的事情。在我国,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自由都不能泛化,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的名义去干涉他人的生活,或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等施加负面影响。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而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就要承认我们党指导思想的正确性,认同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理论结晶以及“相适应”“相和谐”“宗教中国化”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理论成果。其次,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应当对相关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团结稳定的正面释读,使宗教教义中的慈爱包容、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爱人如己等理念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进一步发扬光大。
宗教组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应当更多表现在多做对社会有益事情的实际行动之中。改革开放后,我国各大爱国宗教团体在扶贫、救灾、济困、助残以及促进民族团结、中外文化交流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宗教组织从事慈善事业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意义。因此,《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8]。目前,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爱德基金会、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等,在医疗卫生、养老幼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社会作用,分担了政府部门的负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党和政府允许宗教界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初衷,是为了引导爱国宗教界在扶贫、救灾、济困、助残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社会作用,从而更好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果宗教界利用公益慈善活动去发展教徒、传播宗教教义等,就悖离了公益慈善的宗旨以及党和政府的期望。因此,《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五十六条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9]
在我国,有宗教信仰者是统战工作的对象,更是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所需要依靠的强大群众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这是包括所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共同奋斗目标。因此,我们要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下,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不断加深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认同感。其次,我们要用适当的政策去鼓励、支持宗教界为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多做贡献,并自觉抵制和反对少数敌对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散布分裂祖国、污蔑我们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言行,使信教公民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下,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尽快将伟大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三、对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是“相适应”的根本
文化认同对每一个中国人而言,都是思想意识中最根本、最深层次的认同。中华文化是支撑五千年中华文明延续发展的血脉源泉,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灵魂,而马克思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融合,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中的重要一环。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10]深层次的文化认同一旦形成,就会显现出恒久、稳定的群体凝聚力、民族融合力以及家国认同感。这对于中国精神的升华、中国价值的显现,中国力量的凝聚与发挥等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也早已融入了中华文化体系之中,对中国人的哲学思想、文学创作、道德观念、民俗传统以及绘画、音乐、雕塑、诗歌等多种多样的文化艺术形式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11]世界上每一个强大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精神作为凝心聚力的精神航标。在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民族精神的最佳诠释。二十四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融合,包含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体现,是有宗教信仰者和无神论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新时代的宗教文化只有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相融合,才能更加持久而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与新时代的新气象、新精神、新文化等相融通。
进一步加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其一,要尊崇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之根、民族之魂,如果宗教组织不尊重祖国的历史文化,总是认为西方文化要优于东方传统文化,什么都得向国外学,一味追求去西方取“洋经”,那么爱国主义教育就不可能入脑入心。当前,一些人对“文化认同”概念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对文化的认同,就是指对“汉文化”的认同,因而把各个少数民族文化排除在“中华文化”体系之外。需知,“中华文化”并不等同于“汉文化”,也不等同于“儒释道”文化,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也不仅指对“汉文化”的认同。所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的是祖祖辈辈生活在中华大地上五十六个民族先民所共同创造的“文化共同体”。在这个“文化共同体”中,除汉族传统文化以外,还包含着各个少数民族先民的智慧结晶。
其二,要营造出学习中华文化的氛围。尊崇文化首先要对文化有足够深刻的了解。我们应当进一步促使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活动场所,一方面要在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宗教院校等要在宗教学员培训班上尽可能开设一些文化课,尤其是宗教院校应当营造出让教徒、学员等在传统文化的氛围中学习经学、神学的厚重氛围。
其三,找出宗教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相契合的部分加以延伸解读,进而加深宗教信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短短二十四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等等观念和五大宗教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教规教义、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等,有着很多的契合之处。我们应当将这些内在的契合点找出来,并进一步深度解读,用以涵养宗教界人士的祖国观、历史观、人文观、大局观,使其具有更多的时代特色和中国风貌。
其四,比找出内在契合点更高一级的就是创新、挖掘出新的内涵。我们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鼓励宗教界人士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不变的同时,创新、挖掘出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内涵。这一指导思想是以对宗教文化的相对肯定为前提条件的。宗教文化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如宗教典籍、宗教建筑、宗教绘画、宗教音乐、宗教节日、宗教服饰等等都属于宗教文化的范畴。这其中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创新挖掘出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内涵,要求宗教界代表人士能够以自我革新的精神,自觉鄙弃宗教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脱节的消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进而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
其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认识宗教规律,制定相关宗教政策,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一些宗教界人士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宗教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似乎是相互对立的两方,一方面是从有神论者的角度去认识宗教,另一方面是无神论者的宗教观,因此,没有相互借鉴的意义。其实不然,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尤其是制定相关宗教政策的执政党,必须要了解一定的宗教文化知识,学会用无神论者的视野去看待宗教,用有神论者的思维去广交朋友,才能够制定出各方面都能够接受,切实可行的宗教政策。从宗教信仰者的角度来讲,进一步加强各教徒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了解,有助于加深其对相关宗教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增强其主动“相适应”的主观能动性。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进一步强化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五个认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话语体系,使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道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祖国统一等作出积极贡献,才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真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