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周敦颐之 “乐”
2020-03-14云燕
云 燕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周敦颐作为宋明理学之开山鼻祖,对其音乐思想的研究十分重要。他的音乐思想集中体现在《通书》的 “乐上” “乐中” “乐下” 三篇,这里的 “乐” 以圆满无缺的 “诚” 为根本,胸怀家国天下,以成圣为旨归,以圣人所作之乐实现圣人之本—— “诚” 。 “礼乐” 篇中的 “乐” 不以乐为本体,且无声音,其核心是礼,之所以称之为 “礼乐” 不仅是因为所取之意象即为乐之根本性特征—— “和” ,更重要的是突出 “乐” 这样的心理状态——乐于尊礼、守礼,且以尊礼、守礼为乐。也就是说 “礼乐” 之 “乐” 是用来表明对于 “礼” 的遵守。
一、周敦颐之礼乐思想
周敦颐的哲学体系最高的核心范畴是 “无极” , “理” 只是 “诚几德” 之 “德” 其中的一项, “理” 与 “礼” 等同,即 “理曰礼” ——此观点最早见于《礼记·仲尼燕居》篇:
子曰: “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 子曰: “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1]
此 “理” 从属于人间基本的道德范畴,与 “礼” 互为表里,即 “理” 属于形而的内在的实质; “礼” 属于形而下,是 “理” 之外在表现,是行 “理” 的方式方法。周敦颐将 “理” “礼” 等同,要表达的是 “礼” 所履行的根据即为 “理” , “理” 在圣人之本—— “诚” 的体系下。
在周敦颐的思想中,有 “立天之道” “立人极” ,没有言及 “立地之道” ,原因在于 “圣希天”[2]22和 “圣同天”[2]37。荀子云: “圣人者,道之极也。”[3]在周敦颐看来,圣人更应该遵循天之道,以 “天” 生成万物之德为根据而行之。其具体的理论依据和行为法则是:
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生,仁也;成,义也。故圣人在上,以仁育万物,以义正万民。天道行而万物顺,圣德修而万民化。大顺大化,不见其迹、莫知其然之谓神。故天下之众,本在一人。道岂远乎哉?术岂多乎哉?(《顺化第十一》)[2]23-24
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刑第三十六》)[2]41
周敦颐的思想根基在于《周易》。《通书》开篇即言:
诚者,圣人之本。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 ,诚之源也。 “乾道变化,各正性命” ,诚斯立焉,纯粹至善者也。故曰: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元亨,诚之通;利贞,诚之复。大哉《易》也,性命之源乎!(《诚上第一》)[2]13-14
文中引用《周易·系辞上》之原文: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4]315-317提到了乾卦的卦辞 “元” “亨” “利” “贞” ,并明确了《易》为 “性命之源” 。同时《周易·系辞》也是周敦颐 “立人极” 思想道德学说的依据。
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4]306-307
夫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4]321
子曰: “夫易,何为主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 是故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4]337
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4]340-341
子曰: “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之以尽利,鼓之舞之以尽神。”[4]343
换言之,因为圣人有上述之能力,才能 “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 。如此,周敦颐之 “理” 为 “正性命” 之理,以 “天生成万物之成物之理” 为始发点,最终落实在人道层面。此 “理” 作为 “礼乐” 思想的核心,在《礼乐第十三》篇中有体现:
礼,理也;乐,和也。礼,阴也;乐,阳也。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2]25
“礼,理也” ,此 “理” 在《礼乐第十三》篇中是为 “阴阳理” ,此 “阴阳” 并非由太极动所生的抽象意义上绝对的 “阴阳” ,而是人世层面的 “立天之道,曰阴与阳” 之 “阴阳” 。朱熹言: “阴阳成象,天道之所以立也”[2]7。故 “阴阳理而后和” 之 “和” 是 “立天之道” ,亦是 “天” 之阴阳生成之德。 “阴阳理” 落实于人间,是为 “礼” 也,此 “礼” 蕴含政治伦理(君臣关系)和家庭伦理(父子、兄弟夫妇关系)。即人之道的基本是人伦秩序,是不同身份、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相处之道,如此之 “理” 是为 “礼” 也,体现了中国伦理思想的基本特点——家国同构,这样的人伦特征是国家立法标准、社会道德规范,同时亦是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礼乐” 之 “乐” 不应理解为音乐。因为在 “礼乐” 篇没有一处提及 “礼乐” 的音乐形象、声音特征,之所以称之为 “乐” ,源于乐之根本特征是 “和” ,其意为和于 “礼” ,才能达 “理” 。这个 “和” 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立天之道的 “阴阳理” ,另一个是人间最基本之人伦秩序的 “礼” 。因此,这个 “和” 是以阴阳理、万物所成之理为根本,以外在言行举止之礼为具体表达形式。换言之,周敦颐礼乐思想的核心是礼,乐是为了说明 “和于礼” 这样的存在状态。如此之关系表明礼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礼是其根本与实质,若无礼则无和之对象,乐的存在亦变得毫无意义。
“礼先而乐后” 的理论依据是 “阴阳理而后和” ,即作为人之道的礼乐因人之存在而存在,体现了以人为本,且以人之视角来观照、认识世间一切事理,而后遵从之。隐含认知、通达万物之理,首先要把人做好,遵守人间之基本秩序。故,礼之地位的提升、奠定礼之地位高于乐的根源是作为立人之道的 “理” 。
综上所述,周敦颐的 “理” 在圣人所定之 “立人极” 的层面,其礼乐观是以 “礼” 为核心, “乐” 是为了落实 “礼” ,落实的方式是 “和” 。 “礼” 属于 “诚几德” 之 “德” 中的一项。朱熹进一步深化发展了这种礼乐观,将本为一体的礼乐再次分化为 “礼,阴也;乐,阳也” ,使得 “理” 本论下的礼乐在 “物物皆有理” 的观念下,为礼有为礼之理,为乐有为乐之理,礼乐作为一个整体亦有其理。而作为至高无上之先天存在的 “理” ,它不仅先于 “乐” 而存在,亦先于 “礼” 而存在,其地位已是 “礼” 远不可及的。
二、乐之诚
在周敦颐的哲学体系中, “乐” 与 “圣” 直接相关, “乐” 有 “理” 性特征,但却不是 “理” 本论体系下的 “乐” 之理,仅为落实于人世、从属于 “立人之道” 的乐之 “理” ,此 “理” 有 “礼” ,此 “乐” 有 “诚” 。
对以 “乐” 为本体进行重论述的篇章分别是《通书》的《乐上第十七》《乐中第十八》《乐下第十九》。乐上篇讲述了 “乐” 的发展渊源,以及当今之圣人的责任—— “复古礼” “变今乐” 。《礼记·乐记》将 “乐” 之本定于 “人心之感于物” ,而《乐中第十八》将 “乐” 之本定为 “本乎政” , “政善” 方可 “民安” ,天下归心,此为作乐之前提条件——在乐的基础上作乐。二者之不同说明了政治在音乐上的不断加注。同时又给 “圣人作乐” 提出了行为指导大纲—— “宣畅其和心,达于天地,天地之气,感而大和焉” 。其目的是为 “天地和则万物顺” 。
《乐下第十九》接着上文说,如此之乐 “声淡” “辞善” ,所达到的结果即为 “心平” 、移风易俗、化 “妖声艳辞” 。由此可知,周敦颐之 “乐” 与政治紧密相连。然而,这并不是其音乐思想的根本,而是他在以诚为本、以乐为本体的建构中,客观上使 “乐” 在理论层面更加人性化、伦理化、理性化。归结起来大体有三个方面。
(一) “乐” 以 “诚” 为本
周敦颐在《太极图说》中有言,作为 “万物” 之一的人, “得其秀而最灵” ,故而 “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 , “人极” 立焉。 “人极” 的道德属性自此生成。即 “人极” 由圣人立之,能 “立人极” 的音乐,由 “圣人” 作之。故,周敦颐音乐思想之根本即为 “圣人作乐” 。
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2]15
“立人极” 是指做人的最高境界,达到这最高境界的人便是 “圣人” ,其内容是中、正、仁、义,其要求是 “无欲” “主静” “迁善改过” 等。周敦颐把伦理道德问题提升到极为重要的位置[5]120。 “立人极” 是为了成圣人,圣人之本即为诚。圣人、圣王所作之乐亦有其诚,且与诚相伴共生。即 “圣之乐” 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之下皆离不开 “诚” 。
(二)圣王作乐与圣人作乐之别
1. “圣王” 首先是处于 “三代” 或是 “三代” 之前,所作之乐具有开创意义。
为 “圣” 的宗旨是为了治国、平天下。 “圣” 在实质上乃是周敦颐虚构的,它在现实世界是帝王的升华或理想化的帝王。其实在 “三代” 之后,圣、王分裂,内圣外王仅是一种理想而已[5]132。
《通书》中的 “圣王” 是被抽象为理想化,具有至高无上之道德的帝王, “圣人” 则是 “三代” 之后,道德修养最高、人格最完善的人,能够守诚、 “希天” 之人。周敦颐强调 “圣人作乐” ,不仅仅是因为 “圣、王分裂” ,更重要的是 “圣王” 与 “圣人” 的政治身份之别客观上弱化了乐之政治因素。
2.圣王作乐与圣人作乐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不同。
圣王作乐之乐以政善民安为先决条件。
古者,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大和,万物咸若。乃作乐以宣八风之气,以平天下之情。(《乐上第十七》)
即圣王作乐的前提是 “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大和,万物咸若” 。作乐的目的是为了 “宣八风之气,以平天下之情” 。《乐中第十八》云: “乐者,本乎政也。” 这表明圣王所作之乐最初与政治之间的不可分离性。
圣人作乐的背景则是:
后世礼法不修,政刑苛紊,纵欲败度,下民困苦。谓古乐不足听也,代变新声,妖淫愁怨,导欲增悲,不能自止。故有贼君弃父、轻生败伦、不可禁者矣。呜呼!乐者,古以平心,今以助欲;古以宣化,今以长怨。不复古礼,不变今乐,而欲至治者,远矣!(《乐上第十七》)
从上文来看,圣人作乐需立足于当下,就当前乐之存在状态而言需要进行音乐改革,这个改革需从重修礼法开始,具体工作需要圣人来做,因为为 “圣” 的宗旨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圣人以 “天” 之仁义而生成的万物之德为根据,修圣德、化万民。这样的圣人有家国情怀、社会责任与担当,其视野和胸怀不局限于人,而是涵盖了世间万物。
3.圣人所作之乐的超越意识。
“圣王作乐” 之乐,是本然、先天具有 “圣” 之一切特质的 “下达” 之 “乐” ; “圣人作乐” 之乐,是通过 “上学” 成 “圣” 之后所作之乐,此乐超然于政治之上,不受世间一切之影响与束缚。
“圣人作乐” 之乐,所 “和” 之的是圣人之心,此心不受情欲的影响,不受外物的约束与羁绊,是通达于天地之间、秉承天地之气的 “心” 。 “和” 此心所成之乐能使 “天地和” “万物顺” ,这样的乐已不再受政治之约束与禁锢,自然、自在、逍遥,这样的乐不受制于 “政” ,精神境界指向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6]。自此将属于 “立人极” 伦理道德学说的乐提升到了更高的思想维度。
简言之,圣人所作之乐的超越性在于圣人超越自我,超越一切客观条件、客观事物的限制,因而所作之乐亦有超越性。
(三)礼乐之乐与为圣之乐的同异
二者之共性在于皆有 “和” 的特征和家国同构的伦理属性,不同之处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 “礼乐” 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换言之,若无 “礼” , “乐” 之存在则变得毫无意义。而 “礼” 并无音乐属性, “礼乐” 篇也没有言及 “礼乐” 的声音效果。故 “礼乐” 之 “乐” 以 “礼” 为根本,并无 “声” 之特征,非音乐也。圣人、圣王所作之乐是以乐为本体,以诚为根本,其声 “淡而不伤,和而不淫” ,使人听之 “心平” “歌者慕” 。
2.二者虽有伦理属性,但是来源不同。 “礼乐” 之 “乐” 的伦理属性来自于 “礼” 。为 “圣” 之 “乐” 所 “和” 之的是 “诚” ,伦理属性来源于 “五常之本,百行之源” 。即二者所 “和” 之根本、本源不同。
3.二者地位不同。以圣为根、以乐为本体,具有音乐属性的乐具有圆满无缺的 “诚” ;而以 “理” 为核心、无音乐实质性特征的 “礼乐” 之 “乐” 只是 “诚几德” 之 “德” 中的一项内容。
从《通书》内在的逻辑结构来看, “诚” 居于首位, “诚” 在全书共出现了23 次。作为社会伦理道德思想的核心 “圣” ,全书共出现了28 次。就出现的频次来看, “诚” 是除 “圣” 之外最为重要的概念。 “诚” 是 “圣之本” “五常之本” “百行之源” “纯粹至善” 的最高伦理道德境界,是 “圣人” 之所以为 “圣人” 的标准[5]120。因而 “诚” 既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最高原则和行为规范,又是众多事物之渊源[5]124。
张立文教授认为,周敦颐的礼乐论 “是他‘立人极’的道德形而上学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5]135。不仅是礼乐,其音乐思想亦属于 “立人极” 的范畴,此 “乐” 与 “诚” “圣” 在理论层面上发生了关联,使乐之和的重心从 “法天象地” “政通人和” 转向了 “变乐制欲” ,使乐从得自于 “天之德” “以德配天” 的思想体系下解放,进而回归于个体生命。
综上所述,周敦颐所认知的 “礼” “乐” 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乐” 因无音乐基本特征而应理解为动词; “乐” 取象于乐的根本特性——和,和于礼是为了说明作为人而言,最为基本的是尊礼、守礼、和之于礼。 “为圣” “成圣” 之 “乐” 是周敦颐音乐思想的实质,从属于 “立人极” 的思想道德学说。 “立人极” 的积极意义在于强调社会背景下,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能否成圣?如何成 “圣” ?成 “圣” 虽是一种理想,若遥不可及,无成圣之可能,那么对人格养成而言则无太大的意义;若成圣无法门,不可学之,成圣即为空话,故 “圣可学” 。
“圣可学乎?” 曰: “可。” 曰: “有要乎?” 曰: “有。” “请闻焉。” 曰: “一为要。一者,无欲也。无欲则静虚、动直,静虚则明,明则通;动直则公,公则溥。明通公溥,庶矣乎!” (《圣学第二十》)[2]31
即只要守 “诚” “无欲” ,一切世人皆可成 “圣” 。为圣之乐,以乐为本体,所诚之、所和之的是为 “立天之道” “立人极之道” “圣之本” “五常之本” “百行之源” ,此乐自然而然体现了人世之乐、百姓之乐, “政善民安” “天下之心和” 是其外在表现。
三、结语
周敦颐的音乐思想以 “乐” 为本体,以圆满无缺的 “诚” 为根本。此 “乐” 之 “诚” 并非是 “乐由天作” “唯乐不可以为伪” 的诚,而是 “诚无为” “寂然不动者” 。这样的音乐外在形象特征是 “淡” “和” “优柔平中” 。而 “礼乐” 之 “乐” ,不以音乐为本体,其根本在于 “理” , “和” 之于 “礼” 才是其实质。朱熹发展了这样的 “礼乐” 观,认为 “淡者,理之发;和者,理之为”[2]39。这是 “理” 本论生成之后,理学体系下的礼乐观,这样的观念在 “性即理” “心即理” 的思想架构下,进一步深化了音乐对个体之人的心性、性情、情欲的影响,使其成为了治心之术,从而提升了自我约束能力与管理能力,在人格塑造与人格养成的过程中亦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