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与道德责任
2020-03-13虞法
虞 法
所谓无知(ignorance),字面上的意思就是知识的缺乏,在知识论传统之下至少涉及信念、真或证成三者之一。但在无知与道德责任关系的探讨中,真正产生影响的是前面两个条件的缺位。一个没有得到证成的真信念是无法为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开脱的。所以这里的无知指的就是真信念的缺乏,通常表现为关于某方面情况的失察(信念缺失)或是错误信念。很多时候无知可以为我们的不当行为或恶果开脱道德责任,但并非所有的无知状况都可以成为有效的脱责理由。一个人是否应当为一件事负道德责任,不仅仅涉及他是否无知,还关系到这种无知本身是否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责备。
让我们把这种本身就应当受到责备的无知称为“有责(culpable)无知”,而可以成为开脱理由的无知则称为“免责(blameless)无知”。值得关心的问题就是,怎样的无知才是免责无知?或者反过来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出于无知而做下错事的人应当负道德责任?为什么?相较于自由意志难题,关于无知的探讨涉及的是道德责任较少为人关注的一面——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与当事人认识状态之间的关系。应该注意到,近年来关于道德责任的讨论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更广泛的领域,如因果、义务与能力等[1]。与此同时,知识论探讨也从信念伦理学的角度开始触及到认知责任的问题[2]。这些方面的进展从不同侧面要求我们加深对责任与无知之间关系的理解。本文将审视当前处理道德责任知识条件问题的两大主流理论——“合理期待(rasonable expectation)”解释与“态度表达(expression of attitudes)”解释,分析它们各自所面临的困难及可能回应,并着重探讨它们所无法完善处理的一类共同案例——由环境造就的道德性无知,从中展示这一问题所面临的深层困境。最后本文将援引道德责任两面观——道德责任观念所具备的“可归属性”与“可问责性”两个面向——进一步解释这一困境的根本成因,并为应对困境给出建设性的处理方案。
一、“合理期待”解释
谈及无知与责任的关系,可先对比如下两个启发性案例:
王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仔细询问过了病人的状况,并依照惯例针对病情开出了某种常规性药品,不想该名病人因自身极为特殊的身体状况而出现了严重的药物过敏。
于医生在一个月前接到了医院的通知,其中要求全院医生在一周内认真学习有关所有常规药品的更新的禁忌条件,并附上了有关专业文献,但于医生并未认真阅读更新材料。接下来他遇到了与王医生完全相同的情况,而其中的特殊状况恰好是此前的更新材料里所包含的。[3](P591)
王医生所处情形属于我们常说的“无知者无罪(责)”的典型,病人的严重过敏不是王医生故意造成的,也不应由他承担责任。于医生的情况虽然由同样的无知造成,但不会因此就免除于医生的责任,毕竟这种状态下的无知本身就是值得责备的。同属无知情形,但我们关于两位医生是否应当负责的直觉是完全相反的。
一种十分自然的解释是:于医生在出诊时的无知要归咎于他自己早先的作为。于医生在出诊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有过充分的机会去摆脱相关的无知,最重要的是他也被明确告知了自己应当尽快更新专业知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地期待于医生本应避免开出导致过敏的药方。虽然于医生开出过敏药方是由他的无知直接导致的,但整个事件来看我们对他的合理期待与对知情状态下的自主行事者的期待并没什么实质性的不同——他们的认知所及都为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机会去避免恶果。而王医生则不同,他的无知既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是他能避免的,我们无法合理地期待他能够知道得更多或做得更好。
为了更细致地说明这一点,需要阐明“有责无知”的产生过程。吉迪恩·罗森(Gideon Rosen)指出,“我们始终背负着一套恒常的(认识)义务,它指导我们去了解关系到我们行为的道德可行性的内容,比如仔细察看、反思、寻求建议等等”[4](P63)。具体到不同行为当中,义务内容可以有细节不同,但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其繁琐程度可依行为的道德重要性而调整。遵循义务性的认知程序不能确保我们总是抵达正确的知识或信念,但这么做至少表明了我们是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来做出判断并据以行动。如果当事人的认知行为十分马虎没有遵循应有的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无知就是有过错的[4](P63-64)。更进一步,由有过错的无知(即有责无知)所引发的行动同样也是值得责备的,当事人对行动所负的道德责任派生于他对此前无知所负的责任之上。可以说,当事人早先破坏程序性认知义务的行为或不作为(omission)带有原生性责任(original responsibility),而此后无知所导致的行为则带有派生性责任(derivative responsibility)[5](P301)。
无论是原生性责任还是派生性责任,最关键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需要“明知而为”这一必要条件,即在明确知道当下行为有错的前提下而故意为之。罗森将这一要点提炼成道德责任的知识性条件——“清晰的明知而为(clear-eyedakrasia)”[5]:
当事人S为行动A负道德责任,(1)要么A本身是一个当事人明知有错且故意地为之的行动(a case of clear-eyed akrasia);(2)要么行动A是由他更早的一个明知有错且故意为之的行动B所引起的(results from a case of clear-eyed akrasia)。
在罗森的刻画中,一个行为是否直接由无知引起是不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行为是否从根本上源自于当事人明知而为的某个阶段。这一条件实质上把主体认知状态提升到了道德责任实现过程中关键地位,这种做法也切中了一个直觉:一个人只有在某个层面上明确意识到了一个行为是有错的,我们才能够合理地期待他会避开错误的行为。相反,对于一个至始至终由无知状态所引发的行为,期待当事人避免错误则是不合理,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其负责有失公允。“明知而为”条件也轻松地说明文初两个案例在道德责任判断上的差异:于医生开出的药方导致的意外过敏可以回溯到某个他明知而为的过错行为——有意地忽视了医院提出的前沿专业学习的义务——上去,而周医生导致的同类后果则无法实现这种回溯。对主体认知状况的强调体现出对当事人进行责任归属的合理宽容态度。
不过在不少哲学家看来,“明知而为”是一个过高的要求,它会把许多本来理应受到道德责备的行为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如果坚持承认那些本来理应负责的情形,那么“明知而为”就无法成为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争议较大的可能反例主要有三类:(1)临时性的遗忘情形;(2)背景环境的约束造成的无知情形;(3)道德异乡人(moral outliers)情形。
第一类反例是日常生活中颇为常见。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出门之前想好了要在路上带回给亲人第二天的早餐面包但回来路上却走神忘记,下雨天打伞出门但雨停后返回时却把伞落在了教室,诸如此类。遗忘买回面包让亲人对我心有不满,遗落雨伞也让我对自己心生闷气,对此我们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但我们并没有故意做出什么违背认知义务的事来引发遗忘,它就那样发生了。一种可能的回应是不把遗忘看作是无知情形,因为当事人实际上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只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觉察到而已。不过一旦仔细地审察一下遗忘的情形,就会发现这一回应难以站稳脚跟。当我路过面包房时,头脑中还在全神贯注地思考无聊的道德形而上学问题,甚至映入眼帘的面包房招牌都未能引起我的注意。在此状态下我的行为相当于承诺了一个默认的信念——“此刻我就应该继续沉浸在思考当中”,而客观来看此时的正确信念应当是“此刻我应该去买面包了”这一信念。可见我当下行为所承诺的默认信念可以视作一个关于应该做什么的错误信念,而错误信念显然属于无知的范畴[6](P450)。如果我们应当为遗忘导致的行为结果负责的话,那就构成了对“明知而为”条件的第一类反例。即便如此,这类反例依然有可回应的余地。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我们仍然可以合理地期待遗忘者本来可以做得更好。虽然他看起来没有违背任何的认知义务,遗忘就这么自然而然地发生了,但如果当事人此前足够重视这项任务的话,在接受任务的时候他可以主动地设定一些用来提醒自己的环节,比如制定手机闹铃。这依然可以视为是一种明知而为——明知如何避免遗忘而选择了不作为——的特殊情形。
第二类可能的反例包括:非正常家庭养育的青少年、古代社会的奴隶主、男权社会下的性别主义者等。今天我们相信,一个人所生存的环境(包括家庭、社会、历史多个层面)在非常基本的层面上塑造了他的价值观念,他很难运用一种超越时代的眼光去反思和批判已经被塑造成形的基本价值信念。所以,从小饱经家暴的青少年并不知道恃强凌弱是不正义的,奴隶主并不知道持有、驱使奴隶的行为是不对的,很多男性成员也不知道应当如何正确地与女性公平相处,并且在这些价值信念形成的过程中也并没有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反思机会。从这一点来看,他们都没有达到“明知而为”的条件,他们的成长环境没有为他们提供看到另一种更好可能性的渠道。但这能够意味着这些人统统可以免除对自身行为的相应责任吗?
有一种看法认为,现实当中因历史或文化环境所形成的无知有很多在实际上属于“伪装性无知(affected ignorance)”。所谓伪装性无知指的是一类有主动选择参与其中的无知,即当事人出于某些动机而主动地选择不去了解那些本可以也本应该了解的情况[7](P296)。当一名造纸厂老板对员工说“不要跟我谈过程,直接给我报告总利润,我不想知道有关河流和森林的情况”时,他就处于典型的伪装性无知当中。这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心理状态,老板的确不知道他的工厂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多大的破坏,不过他却是在某些私人动机的刺激下主动地造就了自身的无知。由于人类信念结构的复杂性,表面上的无知背后可以潜藏着深层次的自我诱导与欺骗,这种自我欺骗甚至可能是当事人当下未能察觉到的。所以有人提议放宽“明知而为”的清晰性标准,把这类伪装性无知当作一种“朦胧的(bleary)”[8](P5)明知而为情形纳入进来。很多由历史/文化局限性造就的无知同样属于这类伪装性无知。雅典城邦的奴隶主也好,信奉性别主义的男性也罢,是出于维护自身地位的需要而在某个层面自主地陷入到一种意识形态当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其他挑战性的价值观念进行思考与比较。所以他们实质上违背了应尽的认知义务,其行为是值得责备的。
这种解读对于深入理解所谓历史性或文化性无知的情形有很强的启发性,不过难以保证所有的历史/文化局限性造成的无知都能纳入假装性无知的类型。一个疼爱女儿的父亲却没有供她上大学,这样做显然不是出于某种私人动机,而只是因为他真诚地相信“女子无才便是德”。《教父》中的主人公,年轻时是一个想要为社会奉献自己的热血青年,在一段时期的家族文化熏陶下转变为相信家族利益至上的黑手党大家长,在此后人生中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与荣誉而不惜伤害他人。我们不清楚他具体如何完成的价值转变,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他一定仔细地审视并对比过两套价值取向,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他没有违反任何认知义务程序。从“明知而为”条件出发,我们应当免除这位父亲与黑手党家长的道德责任,但这合乎直觉吗?
第三类情形涉及所谓的“道德异乡人”,也就是某些方面的道德信念迥异于普通人的那些人,不过他们并没有成长在一个扭曲的、压抑的历史文化环境当中,而是在有着不同声音的正常环境下形成了自己的观点[8]。比如那些相信为了实现美好未来而值得牺牲普罗大众的古怪理想主义者(再或者为了阻止整个世界被技术极权主义给挟持而持续给全世界顶尖技术专家邮寄炸弹的隐世天才)。这类例子表明,仅仅通过认真地执行程序性的认知义务或是通过排除自我欺骗,并不能确保人们达成正确的道德信念,他们在道德上的错误信念(无知)称得上真诚且审慎的。但这足以保证他们不用接受道德谴责吗?
这三类例子看起来只有“遗忘”情形可以较好地得到回应,另外两类情形中的当事人都没有过在明确意识到自身行为有误的状态下行事的经历。这似乎在暗示我们,一个人没有在信念形成过程中犯下任何的认知错误,也依然有可能要为其无知或是错误信念所引发的行动负道德责任。
二、“态度表达”解释
上述例子不仅仅是针对“明知而为”条件的反例,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与道德责任有关的某些重要内容。遗忘为家人购买早餐的哲学家,狭隘文化背景下的奴隶主或大男子主义者,还有正常社会环境里形成的古怪理想主义者,他们引发道德谴责的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无论是他们的信念还是行为都表现出一种恶劣的态度。哲学家的遗忘体现了对家人的关怀不够(至少比不过对无聊形而上学问题的关心),奴隶主对奴隶、大男子主义者对女性、古怪理想主义者对那些被牺牲掉的普通人要么怀有恶意,要么不够关心。如果他们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谴责,那我们就有了另一种思路[9]:
一个人应当为一件错事受到道德谴责,意味着他在这件事中表达了一种道德上的恶劣态度。
通过行为表达出来的恶劣态度是多样化的。当我们受到他人的恶劣对待时,他们的行为所表达的态度可以是一种想要伤害我的恶意,也可以是对我的漠不关心[6],还可以是一种关于应当如何尊重他人的错误信念或观点[10]。我们对他人的谴责就是针对他人行为所表达的不够善意的态度作出回应。
回到文初的医生案例当中,两位医生的根本性差别就在于:于医生的无知是由他对医院通知和自身义务的无视造成,而他的无视真切地表达了他对病人福祉的漠不关心;但王医生的无知却不能表达他的任何态度,唯一能体现只是信息渠道的缺乏。运用这一思路来处理无知情形,当事人是否曾在知情的状态下故意违背了认知义务,以及是否能被合理地期待做出更好的判断与选择就不再是至关重要的了。真正重要的东西在于当事人的无知或行为是否真实地表达了他的某种道德上的恶劣态度。
具体而论,需要严格地区分两类无知:境遇性无知(circumstantial ignorance)与道德性无知(moral ignorance)[11]。所谓境遇性无知指的是对行为当下所处境遇的有关方面的无知,医生不知道特殊病人的过敏性状况、做蛋糕的大师傅不知道奶油被厂家加入了三聚氰胺等等都属于境遇性无知。道德性无知则指那些关于某些一般性道德原则或价值的无知,或是与具体行为有关的某些道德意义的无知。奴隶主关于奴隶基本人权的无知,性别主义者关于男女平等的无知,以及古怪天才对于普通人被牺牲掉这件事的道德意义的无知,统统属于道德性无知。仔细考察之下可以发现,这两类无知及引发的行为在表达当事人的态度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很多情况下,境遇性无知构成了开脱责任的理由,因为这类无知的存在通常切断了当事人行为所想表达的态度与真实状况之间的联系。一个行为到底是对是错总要(部分地)取决于某种境遇性因素,使得蛋糕师使用伊蒙牛奶成为错误行为的就在于伊蒙牛奶中饱含三聚氰胺这一因素。正是对于导致自身行为成为错误行为的关键境遇性因素的无知,如蛋糕师对三聚氰胺的无知,切断了当事人能通过行为表达真实态度的途径。这种情况下,蛋糕师在面对吃他蛋糕而产生尿结石的儿童时通常会说,“那并不是我想要做的”或者“我此前根本不知道我在做什么”。也有一些境遇性无知情形除外,例如于医生。我们的直觉是这一境遇性无知本身就是值得谴责的,他对所开药方会引起特殊性过敏的境遇性无知是由早前对院方通知的无视造成的,而他在无视通知的时候就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真实地表达了他的漠视态度。可见,罗森关于“原生性责任”与“派生性责任”的分析同样可以在境遇性无知情形的讨论中成立——于医生因无知开下药方引发特殊过敏的责任派生自无视院方通知的责任。只不过原生性责任得以成立的根本不在于对特定认知义务的违反,而在于其中所表达的真实态度没有达到足够善意的标准。
道德性无知的情形则不同,这类情形以一种更加直截了当的方式展现了当事人的某种真实态度,不管这种无知本身是如何产生的。一个人对基本平权思想的无知,无论是古代奴隶主从未察觉到过可能存在着这样的观念,还是当代性别主义者虽然受到过平权思想的挑战但仍然错误地相信男女从根本上不应平等,就它们所能表达当事人的(针对奴隶或女性的)轻视态度这一点而言是没有区别的。为了营造理想未来就肆意牺牲无辜民众的大人物们,他们或许是因为没有学习过规范伦理学不知道康德道义论关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告诫,总之错误地相信普通民众的生存状况是不值得考虑的,这本身不就是最危险的漠视吗?所以,说一个人不知道某种道德原则或价值,或者说只是错误地相信某些事情在道德上不重要,那不过是对他内心里的恶劣态度进行了字面上的重新包装。至于这种无知或表达出来的恶劣态度是经过全面比较审慎思考后得出的结果,还是在历史思潮的裹挟或文化偏见的压力下形成的,那是无关紧要的,它只涉及相关态度是如何形成的,而与这些态度的真实表达完全无关。
综合来看,能够为当事人开脱其责任的只有某种境遇性无知,即无过失状态下的境遇性无知。由当事人自身过失所导致的境遇性无知具有派生性的责任,它派生自更早的非境遇性无知的情形下。而道德性无知则无一能避免道德谴责,它们本身就等同于不够善意的态度,它们引起的行为也表达了这一点[6]。仅因道德性无知而做下错事的人不能像境遇性无知情形下的当事人那样用“我此前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类话语为自己开脱,因为他们的确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只是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的。
从态度表达这一思路出发来说明道德责任与无知之间的关联,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首先,在某些情形下它难以维持道德责任的一种规范性要求——一个人为他负有道德责任的行为遭受道德责备,那是他应得的(deser t)。历史上受限于时代或文化的道德无知者(无论是奴隶主还是大男子主义者),他们的确怀有某种令人反感的、错误的道德原则或价值判断,但道德谴责是他们应得的吗?考虑到他们生存的环境,会形成那些错误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和态度在根本上不是他们的过错,客观上难以看到避免那些无知或偏见的可能性,也无法向他们提出应当超越时代的要求。这类情形下的道德问责显得极不公平。这里提及“公平”的意思在于,要为他们留下产生正确的认知和避免犯错的平等机会。就理解基本人权和避免践踏他人人权的行为来说,难道古代奴隶主具备和我们同等的机会吗?如果机会不等的话,难道加诸其上的道德谴责是他应得的吗?[12](P34-37)这样的争辩带有鲜明的“合理期待”观的色彩。从该观点角度出发,期待当事人能克服掉那些因生存环境的受限而导致的无知是不合理的,因这样的无知、态度及引发的行为而谴责不是当事人所应得的。如果这与其他某些直觉相冲突,那就要修正与之冲突的其他部分,毕竟“应得”是道德责任无法割断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个困难来自于这样一种普遍的直觉,在面对一个怀有不够善意态度的无知者的时候,我们倾向于谴责他的强烈程度会受到他的所处环境的影响。设想三位性别主义者,他们分别是董仲舒的后代、“竹林七贤”的好友与今天哲学系的同学,碰巧他们都以同样的态度表达了对一夫多妻制的渴望。试问,我们会以同样强烈的方式谴责这三位吗?一种恰当的直觉应该是,该受谴责的强烈程度按照由哲学系同学到竹林七贤之友再到董仲舒后人的顺序递减。因为哲学系同学所生存的环境是其中最为多元化的,魏晋时期的名士反对名教的风潮虽然及不上当代的多元性环境,但无论如何要比首提“三纲五常”的董仲舒的后人所处的年代好得多。反过来可以说,在一个思想观念越发闭塞单一的环境里,我们对他人提出的道德责任要求无疑是越小的。如果这一直觉是普遍的话(我目前相信这点),就可以很好地说明一个问题:一个人为一件事或无知所负的道德责任不能仅仅只来源于他在行为中表达出来的态度,同时也与引发这一系列无知、态度和行为的历史成因紧密相关,对历史成因的完全无视是站不住脚的。
三、理解困境——道德性无知与环境
第一种思路认为,当事人只有在以明知而为的方式违反了某些认知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为自身的无知及后续行为负责,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够合理地期待他本可以做得更好(避免无知及后续的行为),否则的话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第二种思路认为,当事人只有在无过错的境遇性无知条件下才能免除责任,而有过错的境遇性无知和道德性无知不能为当事人开脱责任,因为只有无过错的境遇性无知情形才切断了当事人的真实态度与行为之间的表达,而其他无知情形都表达了当事人不够善意的态度。从不同的思路出发对各类无知情形进行判断,我们把结果整理出来,如表1。
表1 案例类型
道德异乡人情形比较特殊,虽然直觉清晰地显示他们是有责任的,但是否能合理地期待他们本可以避免错误的道德信念这一点却不明确。表面上看,道德异乡人生活在正常的多元环境之下而非处于道德孤岛之中,似乎可以合理地期待他能获得正确的道德信念。但一个人在认知上如何做出判断,这主要是一个内在于当事人信念体系的任务,提供信息的外部环境只是推动这一任务的因素之一。除非我们能完整地了解到道德异乡人的信念得以生成的内在过程和细节,否则就没有办法搞清他是否本能做出更好的道德判断。所以对于道德异乡人可能存在两种定位。第一种是他怀有不够善意的态度并且能被合理地期待能做出更好的道德判断,第二种是他怀有不够善意的态度但不能被合理地期待能做出更好的道德判断。第一种可能性意味着两种思路没有冲突,第二种意味着存在冲突。为了简化讨论,暂且搁置定位尚不明确的道德异乡人情形。
剩下的案例在这个表格明晰地划分出来。其中还有一栏是空白的,目前考虑过的案例无一能划入这一栏。“能够合理期待更好的判断但又没有表达不够善意的态度”的确听起来也很古怪。不过这依然是一种逻辑可能性,期待以后发掘新的案例可纳入其中。这里无需太多关注两种思路能够达成共识的情形,真正给我们带来挑战的是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形,即环境压力引发的道德性无知。从合理期待的角度来看,这种无知作为一种难以避免的认知状态应当得到谅解;但从其中表达的态度来看,这种无知作为一种怀有不够善意的道德态度来看又值得谴责。每一个立场总是试图强化有利于自身的那一面直觉,并宣称需要修正对方那一面直觉。但问题在于,对于我们来说,这两种直觉都是真实存在的。前文的分析也让我们看到,历史性/文化性无知这类情形实际上对两种思路都带来了某些方面的困难。坚持合理期待观的哲学家关注那些无知个体因无法抵御大环境而值得宽容对待的一面,但在面对这些个体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表现出的恶意时也无法做到无动于衷。坚持态度表达观的哲学家则颠倒过来,他们关注无知者因怀有恶意而值得谴责的一面,但也不得不承认,外部环境有没有留下避免这种无知的可能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谴责的强度。现实相关责任判断的困境,就存在于这两种顽固而纠缠的直觉当中,通常发生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
a)当事人因道德无知怀有真实的恶意或冷漠;
b)从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家庭、族群、文化传统)来看,他的这种道德无知是难以避免的。
面对这类困境到底应该如何反应?如果简单地宽恕这些无知者,那么相当于忽略了这些人所怀有的真实恶意,并且曾受到他们粗暴对待的那些受害者身上的痛苦就无法得到正义的应报;相反,如果一味地进行谴责,对他们同样也显得不够公平,更可能因为对个体责任的盲目强调而忽视了背后的环境成因。
随着现代启蒙精神的推进,人类通过对一系列历史悲剧事件的不断深入反思,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历史传统、社会背景对人的重大影响,个人与集体和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互动关系,这也对我们应如何评判复杂环境下的个体责任带来了巨大的困惑。联系来看,道德性无知带来的困境实质上是在人的认识层面体现了宏大的环境背景影响下的个体应该担负怎样责任的难题——我们的确无法期待个体对自身环境作出充分的反思,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道德无知者不仅仅是环境的受害人同时也是环境的接续者和更新创造者,他们并没有全然地丧失主体性,他们对那些错误的、有偏见的、本应被扫入历史故纸堆中的糟粕价值观的践行与传播是有做出主体性贡献的,这与“病毒扩散”这类自发性事件绝不相同[7](P304)。可问题是,究竟该对当事人作出怎样的责任判断才合理呢?
四、责任的两个面向——解释与建议
我们已经看到,道德性无知的困境背后是关于道德责任的知识条件的两类直觉,在现实当中它们通过历史或文化等环境因素造就的道德无知情形鲜活地呈现出来。克服一种内在冲突的最直接办法是不断削弱、压制乃至完全取消掉冲突中的某一方,并将另一方尽可能发挥到极致——如同上述两种思路各自所做的那样。但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通常取决于能否成功地扭转人们在对立性情形中的直觉。但上节的分析已经表明,这两种直觉的实在性与顽固性都是难以否定的。在此情况下该如何面对?一种迂回的思路是首先思考相互纠缠的两种直觉的根源,亦即如何解释为何在道德责任判断的过程中总存在着两套直觉这一事实。然后尝试从中寻找更合理的应对。
当代哲学家加里·沃森(Gary Watson)的对道德责任观念极具启发性的理解,就为如何思考这两套直觉的来源问题提供了一种方案。在如何理解一般性的道德责任概念这一问题上,沃森提出了一种不同于经典一元论思路的立场[13]。沃森认为,在道德责任的日常观念当中实际上暗含的两套视角,可以把它们称为“责任的两个面向”。其中一套视角强调的是可归属(attributability)的一面,即我们通过责任判定来把某件事归结为某个人所施展的能动性,由此把某件事或某个行为的道德性质归结到当事人的某种道德构成之上,可以是他的道德品格、道德价值认同或意愿的品质(善意或恶意)。可以说,一个负责任的(可归属的)行为在一个很重要的意义上体现了当事人的道德立场,或者说他在道德上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些行为也会成为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的基石,在此意义上谴责一个人意味着指出他的道德缺点,或予以相应的道德评价。如果缺乏这一面向的责任判断,人们无法建立起关于一个人的个体叙事——所有经历当中哪些是我要负责的事?我是一个好人还是坏人?我曾经是怎样的人,将来想成为怎样的人?——因为我必须将对人格主体进行自我展示(self-disclosure)[13](P260-264)。此外,如果我们还关心追求一种美好生活,也必须基于可归属性的视角来寻找美好人生的主人翁与构成美好人生的负责任的行为。它更进一步地为我们提供了“良好人生的典范与理想”[13](P285)。
道德责任观念的第二套视角则强调责任判断的可问责(accountability)一面,即当事人应当为他做下的错事受到与之相称的对待,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来自他人的质问,也可以是其他某些有敌意或不友好的对待。一个完整的问责 (holding accountable)过程首先包含了对当事人提出某些道德内容的要求[13](P274),然后在他们未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对其施以“处罚”(某种敌意或不友好的反应态度)[13](P275)。就问责而言,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就是我们可以处罚他人的权威从何而来。答案是从公平中来,从公平的避免犯错的机会中来。只有在人们具备了同样公平的机会去行事的条件下,他们当中没犯错的人才有向犯错者问责的资格。反过来,当一个人因为被强制、被胁迫或能力有限而不具备公平的避免犯错的机会时,对他们加以处罚就是不公平的。所以责任的可问责性面向需要牢牢把握公平这一规范性原因[13](P276-280)。可问责性面向的责任判断最核心的作用在于为我们所熟知的各种社会准则提供正当性的说明,合理公平的问责构成了一个社会内部良性运作所需的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与补偿正义(compensatory justice)的基础。
这两套视角反映出有所区别但又高度叠合的伦理旨趣,认识到这一点让我们得以解释一些涉及责任判断的特殊心理现象。通过两面观,我们可以解释在面对那些经历过童年虐待的罪犯时的矛盾心理——在可归属的面向上,他们是有责任的;但在可问责的面向上,要求他们接受谴责则是不公平的;还可以解释了涉及谴责与称赞的不对称性——我们倾向于不过多谴责从小被培养做坏事的人,但又愿意称赞那些从小被培养做好事的人,这是因为面对前者我们采取的是可问责的视角,面对后者则是可归属的视角。
回到因环境造成的道德性无知情形中来,两面观同样可以对其中困境的产生给出完善的解释。简单地说,基中的直觉冲突根本上来源于两个面向上的道德责任判断的错位。处于道德性无知状态下的个体,无知本身就是归属于当事人的道德缺陷,由无知导致的行为是其道德缺陷的直接表现,从可归属性面向出发他们是有责任的。在道德性无知是由无法摆脱的环境所导致的情形下,对当事人进行质问本身就是一件显得略为可笑的事——你要一个奴隶主如何回答“你为什么相信随意处置奴隶是正当的呢”这种问题,他没有什么可解释或回应的,这在整个历史环境当中就是一件毋庸置疑的事。在传统的一元论道德责任观念之下,可归属性面向与可问责性面向总是打包在一起被同时用来处理具体情形中的责任判断,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某些特殊情形里的直觉冲突。关于道德责任的知识条件的两大主流理论都是预设了一元论框架的理论尝试。从这一思路出发,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合理期待观始终强调关于责任判断的公平性要求,因为它从根本上就是从责任的可问责性面向出发来回应知识条件问题的理论尝试,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何态度表达观则不重视公平性要求,因为责任的可归属性面向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的道德特征,而非避免犯错的机会平等。
道德责任两面观对困境成因的解释表明,困境产生的一个前提在于我们所预设的责任观念一元论框架,即存在着一种理解方式统一地来把握有关道德责任观念的所有直觉。一旦从根本上承认责任观念内在的非单一面向,就相当于不必再强求压制某些构成冲突的直觉,自然而然地将引出另样的应对思路:基于不同面向予以更加细致的区别对待。所谓“区别对待”指的是,针对具体案例仔细地澄清在不同面向上的责任判断,允许多元化的责任判定实例。
首先,应当区分经典的责任判断情形与非经典的责任判断情形,然后审慎地区别对待。所谓经典的责任判断情形,即两个面向的责任判断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形比较好办,可维持传统的做法,即针对当事人的归属与问责同步。对于非经典的责任判断情形,两个面向的责任判断不一致的情形下,允许其中一种面向所对应的态度并同时克制其中另一种。就环境造成的道德性无知来说,我们需要一种别样的责任。身陷此类情形当中的个体,他们应当为自身无知承担可归属性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同时不应当受到过多的问责。例如无知的性别主义者,我们可以保留对他人人格方面的鄙夷的同时并严格抑制质问的倾向,这或许能成为一种恰当的相处方式。通过前文对表1的分析可以看到,逻辑上还可能存在另一类别样的责任判断情形,即可问责但不可归属的情形。目前尚无合适的案例,此类情形是否真实存在目前仍需悬置。
如前文所分析,环境造就的道德性无知困境背后折射出来的是(在个人认知层面)如何处理个体与环境之间复杂关联这一现代难题。允许多元性的责任判断,对于处理这一困境,并进而更好地厘清大环境下的个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一个著名现实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战后犹太裔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对纳粹战犯艾希曼做出了著名的“恶之平庸”的分析。在她看来,艾希曼虽然参与到了犹太人大屠杀当中,但“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一心想作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没有任何动机。”他“并不愚蠢,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你费尽全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恶魔般的深度”[14](P306-307)。他更像是不愿或无法深思善恶问题的麻木之人,只是简单机械地认同着体制并服从于体制的指令。艾希曼的所作所为既非源自于胁迫——对他行为能力的一种扭曲,也非源自于单纯的洗脑——对外部事实的错误宣传,而是源自于麻木——即使是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也不会敏感于其中道德意义的状态。麻木但遵纪守法的他与正常普通人之间的相似之处要远超出阿伦特的预想,但恰恰是这种麻木而无思想性状态的普遍蔓延才构成整个纳粹集团赖以施展极端之恶的基础——只有放弃思考不知善恶的个体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集体层面的高效屠杀。基于无思想性(thoughtlessness)与恶之间的特殊关联,阿伦特对艾希曼冠以“恶之平庸”之名,一个不同于传统作恶与罪责的概念[14]。
这导致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她的报告在当时让许多朋友与之决裂,因为在朋友们看来,“恶之平庸”的概念无异于在为纳粹分子进行开脱;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担忧——这一概念会因滥用而沦为对普通人进行道德绑架的工具。这两方面的担忧都不无道理,但严格来说都犯了同一种错误,就是停留在传统的责任一元论框架下来理解“恶之平庸”。在传统框架理解下,关于罪责的判断只能是一种简单的“有责/无责”的判断。提出一个不同于经典责任判断的新概念,自然容易被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曲解。但如果承认道德责任判断的多元可能性,这些误解便能顺利得到澄清。经阿伦特的分析可以看出,艾希曼的恶行根源在于对善恶的不加思考与对体制内规则的盲目服从,完全符合环境造就的道德性无知状态,可以依照非经典责任情形的模式加以处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在道德层面维持了对艾希曼的应有评价,又比较公平地考虑了他的处境。最重要的是唯有通过对个体层面的道德评价及其无知成因的审视,我们才有可能面向个体背后的环境或集团进行问责。这与阿伦特提出“恶之平庸”的深层动机精准地吻合在一起。
五、结语
人应当为自身行为及后果负有怎样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认识状况。很多情况下无知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开脱责任,有时是因为当事人难以避免认知错误并犯下行为错误,有时则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不能真实地展现其内心的道德态度。这两种解释在大多数无知情形里能对当事人的责任判断给出一致的回答,但都不能完善地处理环境造成的道德性无知情形,它实质上是从认知层面体现了大环境影响下的个体责任判断的深层困惑。一种尝试性的应对方案在于,通过区分不同意义上的道德责任观念,来为环境造就的道德性无知者提供一种非经典的责任身份。这提示了处理困境的新思路,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恰当、合理地分类处理多样化的责任情形,更为经由个体的道德评价向背后的深层环境问责提供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