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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服务的创新与展望
——基于智慧法院建设的思考

2020-03-12廖大森张久瑶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审判法院司法

廖大森 张久瑶 杨 宏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安全离不开法院的保驾护航。实施管理集中化,对于金融类案件集中立案、送达、庭审、宣判,对全流程进行专业化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培养专门审理金融纠纷的高素质法官队伍,针对金融案件的特点,围绕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类案智审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智能化推进,势在必行。

一、金融审判的发展及困境

(一)金融法院的创建

2018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上海金融法院的建立,对我国金融审判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我国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历史转折点。此后,其他法院开始成立金融审判法庭,我国的金融审判体系逐渐形成。但由于发展初期,缺乏相关制度和经验,不同地区之间金融审判缺乏直接有效及时的沟通机制,导致例如同案不同判、缺乏灵活变通、判案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现象时有发生。①近些年“智慧法院”建设为我国金融审判服务的发展迎来新的契机。

(二)金融审判服务面临的困境

传统的金融审判服务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上海金融法院和一些金融法庭,但我国金融审判服务仍存在困境。

1、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在金融审判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当地具体情况、法官能力等因素影响,同案不同判现象广泛存在,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该规定明确上海各级中院不在管辖金融民事案件和涉金融的行政案件,“从制度上避免了因裁判法院的不同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了金融法院的专职,便于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②此外,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建设系统中类案推送系统,以此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新型互联网金融案件应对不足。

“互联网+金融”以便捷、低门槛、高收益的特征迅速发展,引发互联网金融案件快速增长。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专业化审判水平整体不高。很多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专门化改革相对滞后,专业化审判组织和人才相对薄弱,金融审判相关培训不足,不适应疑难复杂程度大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急需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二是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互联网+金融”产生越来越多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但法律规定滞后、证据“原件”认定存疑、电子证据收集难、部分争议缺乏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电子证据的认定乱象丛生,使得案件事实及法律责任难以认定。

3、“取证难”、“执行难”以及“送达难”形势依然严峻。

“取证难”主要是因为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司法实践带来重重阻碍。“执行难”主要是因其经济赔偿并且金额往往不低,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是被执行人恶意逃债以及金融案件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导致金融案件执行难上加难。“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担保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当事人准确住址、但又不能够证明其下落不明情形下的送达不能。以上送达困局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较多,客观上造成了案件诉讼周期长的特点。

4、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沟通机制不畅。

法院在办案上投入的精力较大,导致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机制不畅。其一,长效沟通机制的缺失,学习交流、信息共享和联合协作平台的缺乏。比如,金融机构存在风险防范意识缺失、措施不到位时,法院的风险提示和预警不到位,有些法院偶尔通过口头建议告知金融机构,鲜少通过正式的司法建议书函告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其二,纠纷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机构针对贷款纠纷问题,未充分利用行业举措进行内部催收,直接移送司法程序解决,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加剧法院审判压力。

以上困境制约着我国金融审判服务的进一步良好发展。将智慧法院的建设与金融审判服务的融合或许是一种解决上述困境的有效途径。

二、智慧法院建设理念与优势

新一轮科技革命为人民法院智慧化、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建设智慧法院通过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互联网司法应用,以期诉讼服务更便捷、核心业务更智能、执行工作更高效、司法公开更透明、科学决策更精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审判管理,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当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大致形成以应用平台化和数据智能化为核心,立足于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融合的模式。目前已显现的优势如下;一是通过审判服务网上办理,使得系统操作全程留痕,审判流程有迹可循,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转向无纸化办公,收文、发文、文件传阅网上处理,通知公告网上发布,扩大信息受众面;三是全程公开审判流程、执行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保证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四是庭审活动现场直播、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提讯、远程视频开庭、远程执行指挥,使得庭审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加灵活便利;五是建立视频会议系统、设立执行指挥中心,为法官提供智能化的办案手段,起到减负增效的作用,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途径参加诉讼,畅通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的渠道。

三、智慧法院建设应对金融审判服务困境的理论依据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的通知。该通知第27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专报制度,及时研宄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宄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该条指导意见给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与金融审判服务的优化相结合提供依据,并指明方向。

四、金融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创新实践

(一)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

2018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开通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为网络普法、自助立案提供了平台。2020年6月,升级改造后的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启用。新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功能不同,分别设置了导诉区、智慧服务区、智助立案区、智源解纷区等服务区块,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从人脸识别、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到全流程智助立案,再到智云柜、智源解纷……诉讼服务中心里“智慧”云集,为当事人带来更高效多元的服务体验。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

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国内智慧法院建设走在前沿。其采取“异步审理模式实现法院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审理;引入司法区块,通过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记录,全节点见证;并将大数据深度运用于电子送达平台,从技术上提高了审判效率”③;此外,还将在线审理、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在司法审判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金融案件的审理上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

上海金融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都以建设智慧法院为契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有利于金融案件的处理,在许多方面都值得推广。

五、金融审判服务的未来展望

(一)建立类案问题合作研究机制和信息沟通存储系统。

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明确同案类案的识别标准,及时交流同案类案的处理情况,联合研究同案类案的解决办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金融案件,各方及时通报,共同研判,发挥各自在金融审判领域内的经验和智慧,集思广益,形成可推广的审判经验。”④并利用大数据系统对同案类案进行分析,及时向反馈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

(二)建立金融审判经验交流机制。

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畅通经验交流的渠道,加强关于金融案件审判的经验交流。对在金融审判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和经验,需要及时沟通交流,推动金融审判经验交流常态化,形成良好的经验交流氛围,达成金融审判工作方面的共识,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同时提倡“探索建立联合课题研究模式,共同承担跨区域金融审判课题研究。”⑤

(三)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稳妥应对各类难题。

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的便利,稳妥应对各类难题,实现案件快速高效审结。为解决“取证难”可以将举报人在执法部门提供的举报线索作为案件证据来源之一;面对金融案件中大量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可以采取网上公告,电子送达,召开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讲、金融机构联席会等方式广而告知,从根本上改变融案件“送达难”的问题,从而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大量金融债权的实现周期及清偿率也会明显改观。

注释:

① 见葛少帅《加强区域合作共建推动金融审判适法统一》[N].人民法院报2020-05-11(002).

② 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诉讼卷》(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113页。

③ 见黄震,占青《我国金融法院的创新实践与未来展望——以上海金融法院的创设探索为中心的实证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01):64.

④ 见葛少帅《加强区域合作共建推动金融审判适法统一》[N].人民法院报2020-05-11(002).

⑤ 见葛少帅《加强区域合作共建推动金融审判适法统一》[N].人民法院报2020-05-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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