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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热难耐,高温津贴你拿到了吗?

2020-03-12

工会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最低工资

现在已经进入了酷热难耐的“三伏天”,北京近日持续高温,最高气温已达35℃以上。面对这样炙热的天气,户外劳动者的你拿到高温津贴了吗?

一、何为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俗称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一定金额的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的一项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二、北京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

全国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各不相同,下面我们来聊聊北京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区别

防暑降温费是职工的一种福利,企业可自行约定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而高温津贴,劳动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的性质应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即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在剔除高温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由于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也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开展维权。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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