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2020-03-12
11 部门发出《通知》:部署5 项举措,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2020年4 月28 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 t)国Ⅵ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 月1日前调整为2021 年1月1日前;2020年7 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 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Ⅵ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 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 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可以看出,11 部门作出上述部署,主要在于贯彻落实2020年3 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促进汽车消费3大举措:一是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 年;二是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支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是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2020年5 月1日至2023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黎 明)
3 部门发布《公告》:2021—2022 年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2020年4 月1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 号)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 年1月1日至2022 年12 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商 讯)
4 部门发布《公告》:2020年7月1日起,全国停产和进口国Ⅴ标准轻型汽车;允许部分地区销售国Ⅴ轻型汽车至2020 年底
2020年5 月13 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执行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 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Ⅵ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Ⅵ排放标准。(编者注:轻型汽车此指总质量≤3.5 t 的汽车。)
对2020 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 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 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Ⅵ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Ⅵ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Ⅵ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km 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 月1日前调整为2021 年1月1日前。2021 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 个/km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可以看出,按照上述《公告》,自2020年7 月1日起,全国停止生产和进口国Ⅴ标准轻型汽车(即均需满足国Ⅵ(a)标准);但在尚未执行国Ⅵ(a)标准的地区,对2020年7 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Ⅴ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0年底。
(拂 晓)
4 部委发出《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再延2 年至2022 年底
2020年4 月23 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4 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 年底。
《通知》说,在补贴标准上,2020—2022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同时,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符合要求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 年至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并且,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 万辆。
在补贴条件上,《通知》称,2020年将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2021—2022 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
同时,规定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 万元以下;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采用“换电模式”的车辆补贴不受限价标准限制。
《通知》还强调,未来将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进一步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
业内专家表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延长和补贴标准进一步精准化,将有效推动汽车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和技术水平,同时刺激新能源汽车消费,提振消费者信心,推进汽车市场加速回暖。
(商 讯)
5 部门印发《通知》:确保重点地区淘汰≤国Ⅲ营运柴油货车目标如期实现
2020年5 月1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切实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确保如期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目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受区域经济特点、产业结构比例、地形地貌特征、季节性风向、机动车保有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营运柴油货车保有量基数大,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别是中重型柴油货车,由于使用年限长、强度大、载荷高,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是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对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迅速组织核实本省(市)2013年及以前注册的所有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底数,将本省(市)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辖区相关城市,研究制定本地区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要统筹淘汰工作目标与相关利益群体诉求,因地制宜、稳妥推进,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加快推动淘汰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通知》强调,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报废信息汇总整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排放信息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查询统计,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注销信息查询统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严禁利用报废柴油货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国Ⅲ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与相关省(市)淘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任务目标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交通运输部网站)
有关电动汽车的3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2020年5 月12 日,工信部组织制定的GB18384-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GB38031-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3项强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均将于2021 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动汽车安全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启动电动汽车安全3项强标制定工作。3项强标以我国原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与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UNGTR20)全面接轨,进一步提高和优化了对电动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其中: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主要规定了电动汽车的电气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增加了电池系统热事件报警信号要求,能够第一时间给驾乘人员安全提醒;强化了整车防水、绝缘电阻及监控要求,以降低车辆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况下的安全风险;优化了绝缘电阻、电容耦合等试验方法,以提高试验检测精度,保障整车高压电安全。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针对电动客车载客人数多、电池容量大、驱动功率高等特点,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标准基础上,对电动客车电池仓部位碰撞、充电系统、整车防水试验条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压部件阻燃要求和电池系统最小管理单元热失控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客车火灾事故风险防范能力。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在优化电池单体、模组安全要求的同时,重点强化了电池系统热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试验项目涵盖系统热扩散、外部火烧、机械冲击、模拟碰撞、湿热循环、振动泡水、外部短路、过温过充等。特别是标准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 min 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3项强标是我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综合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与经验总结,与国际标准法规进行了充分协调,对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