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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绿股份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2020-03-11韦霞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5期
关键词:审计失败财务舞弊

摘 要:本文以新绿股份审计失败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新绿股份的财务舞弊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希望以此案例为鉴,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和审计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新绿股份;财务舞弊;审计失败

一、新绿股份基本情况

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绿股份”) ,2005年6月14日成立,主营业务是牛羊肉加工、销售;畜禽水产罐头(酱卤肉制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5年12月15日新绿股份登录新三板,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5月,公司证券简称由原来的“新绿股份”更改为“ST新绿”。 2018年4月20日股票暂停转让,2019年5月16日终止挂牌。

2019年6月,证监会对新绿股份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证监会调查,新绿股份在2013年至2015年4月进行财务舞弊,而作为审计方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在审计后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新绿股份财务舞弊情况

新绿股份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收入造假,财务部门按照虚增目标进行造假,同时每月会对财务人员造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私设三套财务账套,即税务账、上市账和内账三个财务账套,分别由南厂和北厂财务人员核算。

(一)虚增申报会计期主营业务收入

新绿股份在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以伪造银行收款、虚构收入的方式获得现金流入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在2013到2015年4月共虚增收入达7.25亿元,在公开披露金额中占53.03%。

(二)虚增申报会计期末固定资产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新绿股份伪造工行莒南支行账户银行付款凭证,进而虚构名下银行账户5笔付款行为, 2013年5、6月在记账凭证中虚列“车间二期工程”项目生产成本2728万元,虚增2015年4月30日固定资产2728万元。

(三)隐瞒申报会计期关联交易

申报会计期内,新绿股份通过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与上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在2013到2015年4月,新绿股份通过伪造、篡改银行收付款凭证隐瞒相关银行关联交易总计达到5.91亿元。

三、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况

(一)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体情况

新绿股份于2015年5月4日与北京兴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北京兴华对新绿股份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对新绿股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股份制改制和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股份制改制期间和申请新三板挂牌申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北京兴华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北京兴华审计收费30万元。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宜军民和刘丹。宜军民和刘丹分别为新绿股份新三板挂牌审计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

(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分析

1、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虚增公司业绩和银行存款余额的事实。

第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对账单检查程序时,获取的工商银行山东莒南支行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印章。注册会计师此时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识别这种情况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证明银行存款及相关账户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条款。

第二,银行存款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曾两次派人和新绿股份人员到工商银行莒南支行对造假账户2014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和2013年至2015年4月30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但两次均不是直接当场从银行获取函证回函,函证结果均系银行后续邮寄给北京兴华。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两次银行回函印章和经办人签字存在明显差异,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银行函证保持合理控制,且未对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因素予以考虑。

2、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财务报表层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舞弊风险评价底稿时,在“管理層为满足第三方要求或预期而承受过度的压力”所列各项中均填写“不存在”。但该审计项目的备查底稿显示,2013年8月上新绿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某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2013年度至2015年度泗水新绿食品有限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按照税后净利润孰低原则,分别是不低于5750万元、7475万元、9775万元。而新绿股份2012年度的实际利润才3721万元,承受了过度的压力。注册会计师执行的财务报表层次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能充分识别出新绿股份存在的舞弊风险。

第二,账户余额认定层次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函证回函为复印件的情况予以考虑。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采购合同检查程序时,未对抽查的供应商与新绿股份签订的收购合同时间晚于收购发票开具时间的情况予以考虑。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账户余额认定层次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无法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合理基础。

(三)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间接原因分析

1、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不健全

本案例中,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进行独立性审计还有待考证,北京兴华作为专业审计机构,调查手段固然有限,但依法应对审计证据中明显的异常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性和风险点,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应以手段有限而塞责。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忽视了民营企业假账较多的固有风险。

2、没有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

案发前证监会对新三板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新三板监管处于发展阶段,给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可乘之机,参与本次审计的北京兴华两名注册会计师妄图以此来减轻处罚。事实上北京兴华并未在证监会、财政部对新三板的监管标准改变后及时按照新标准履行审计,从严要求,缩减不合格客户。

四、案例总结

该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新绿股份在实际控制人陈思的授意下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或许是新绿股份受到了过度压力才进行的,但这也是不允许的。参与本次审计的两名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没有严格的执行审计程序,还妄图利用监管的漏洞进行辩解,同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才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最后监管部门对新绿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还是较轻,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造假成本,迫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1]冯欣.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分析及治理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06)

[2]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5号.

作者简介:

韦霞(1977-),攀枝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注册会计师。

(攀枝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四川  攀枝花  6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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