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探析
2020-03-11徐红波
徐红波
摘 要:本文简要阐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效性的途径。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管理
质量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关系到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生态效益的关键管理要素。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质量问题一旦发生,不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意义重大。本文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就其管理的有效性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由于项目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存在多樣性,对工程质量的目标追求具有差异性,使得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工程项目中不被侵害,必须要实施工程项目的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政府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增长迅猛,同时也使得工程质量问题突显。要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单纯依靠项目参与各方主体的自我管理以及自律是难以达到良好的成果输出的,诸多事实已经证明,缺乏有效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质量往往难以满足要求,只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尤其是充分发政府的强制性执法监督作用,才能有效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滞后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
建设工程是资金密集型的领域,同时也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十发快速,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实效,设计、施工企业相较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更具有知情优势,也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标准作为依据进行的一种执法性监督管理,在没有国家强制标准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对新技术、新材料应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2.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难以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形成合力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系统性工程,政府监督管理虽然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高层次的质量监管,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形成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征,是项目参与多主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一方均对项目的整体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工作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没有与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形成合力,基本还是属于各自为战。从本质上来说,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核心管理内容,是企业内在的需求;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则是外在的质量要求。通过外在的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提升,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在质量形成过程中满足要求的重要方面,但事实上,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多数时候是一种事后管理,只有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形成之后才能发挥作用,在质量形成过程中对于企业的质量行为促进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2.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职业修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设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执法监督管理,这对从业人员的职业修养、道德品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本质上来说,企业与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种博弈行为,这种博弈行为是基于二者在建设工程项目对于质量目标的追求存在不同。企业需要平衡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等工程要素之间的关系,质量目标并不是其唯一目标;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严格依据质量标准来进行监督检查的,目标单一而明确。在工程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通过监督检查而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这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修养与道德品质提出了挑战。
3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效性的途径
3.1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研究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当前时代可谓是日新月异,在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新材料依托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工程项目上的应用日益增长,尤其是一些新型的环保型、节能型技术、材料的应用,由于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对其质量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难度。新技术、新材料应用要形成统一的标准,必然要有一定的空窗期,这是无法改变的,但也并不意味着只能等而没有作为,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研究,无疑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的应有之义,只有如此,才能工作实践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整体有效性。
3.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形成合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着力改变传统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要以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为基本工作方向,而不是将已经形成的质量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唯一着眼点。从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形成的过程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并不参与到实质的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主体来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最终质量的形成是由这些主体的质量行为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从本质上来说,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确保工程质量,关键还是要提高项目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其质量行为。只有从源头上加强质量管理,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3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着力提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修养与责任意识,应让所有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都充分认识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涉及到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要加强责任意识,在工作实践中严于律己,杜绝人情关系对工作的不利影响,从而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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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建设工程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