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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的路径研究

2020-03-11季尚存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5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摘 要:金融科技方兴未艾,对传统金融业态形成了一定冲击,同时也考验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中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的矛盾导致监管不足。区域监管与国家管理之间的矛盾使统一风险处置责任难以统一,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削弱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央地行为边界尚不够清晰、中央对地方的激励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监管资源分配不均,因此结合美国日本等国的监管经验,可以从央地关系的协调、地方金融监管职权的分配、地方监管责任的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地方监管

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金融业相结合形成的当前金融技术将极大地促进经济转型和金融升级。但是,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这些金融技术开发方法并减少金融创新对市场的影响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思考的重要问题。

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始,逐步形成了尊重金融中央事权的、不断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监管形势,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

一、金融科技迅速发展,金融监管面临挑战

我国的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用户规模巨大、智能手机渗透率高,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金融压抑导致金融领域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市场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的新的血液,比如百度、阿里、腾讯。但是,在金融技术发展中,思想与利益的冲突也很明显。尤其是在P2P失控的趋势之后,有关妖魔化互联网金融的言语泛滥成灾。但细究问题的根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金融科技自身导致的,这也与监管部门长期的监管真空密切相关,后者导致不良资金驱逐了良好资金。

在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业态进行监管时,法律"父爱主义"表现得淋漓尽致。传统金融业态的法律"父爱主义"固然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其对金融业的抑制作用也逐步体现出来,很多正常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疏导,也滋生了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二、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监管成为防控风险的重要防线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自1978年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监管权下降的垂直制度变迁反映了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源分配的动态博弈,原先只属于中央事权的金融监管权逐步分解下放给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经常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创新,并努力分配更多的财政资源。中央政府建立纵向监管体系后,地方政府无法直接对财政资源分配产生更大的影响。以金融技术为代表的地方非传统金融形式已经逐渐成为中央监督的真空区,成为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的重要载体。这进一步促进了各种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形成,例如P2P在线贷款,股权众筹和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地方监管的重要性在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例中也可见一斑。"e租宝"平台以高额利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取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同时,由于钰城融资租赁公司是跨地区注册的,分属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且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又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地方政府秉持"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忽视了长期风险管理。在风险演變过程中,地方政府虽然掌握了"假项目、假担保"等问题,但都以"风险不在本地爆发"的策略,要求平台外迁、切割国有担保公司风险,而并没有在风险增长期采取彻底的处理措施,为日后"e租宝"更大危机的形成埋下的一颗炸弹。

三、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的矛盾导致缺乏监管。

从目标的角度来看,地方财政部门不仅要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满足中央政府维护财政稳定的要求,而且要负责地方财政发展计划,以满足地方政府的治理目标。地方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三明治饼干",两者容易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当地金融办公室一直面临着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的权衡。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对地方金融监管的统一要求,地方政府经常从现实出发并有自己的指导方针,开始进行金融监督工作。金融稳定目标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治理目标的约束,这将吸引资本流入。增加融资规模可以将短期经济利益作为优先任务,同时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持金融稳定放在第二的位置。地方金融机构通过鼓励金融创新来寻求金融发展。金融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非传统金融格式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便利。但是,我国的金融技术和金融监督制度还没有完善,没有独立的适用法律制度和监督规则。特别是,适用于非传统金融格式的金融技术的大多数监管规则都是摩擦性和自适应性的,并且它们多数源自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属地监管与全国经营的矛盾导致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地方金融机构对"7+4"机构进行领土监督,并负责批准设立和处置风险,但是金融技术的发展给领土监督带来了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些机构在依赖互联网的非物质化运营和销售渠道中摆脱了对实体门店的依赖,许多线下业务已经转移到了网上,互联网金融如P2P网络贷款和股权众筹已启动。产品。尽管它们在某个地区成立,但是其业务范围是全国性的,地方金融机构很难对其进行领土监督。互联网金融收入的本地化和风险外部化的特点,很容易引起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壁垒。区域监管与国家运营之间的矛盾很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监管竞争",使得金融风险较高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省级以下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相对薄弱的互联网金融部门。与地方风险处置的责任很难统一。

(三)压实地方金融办的责任

履行地方金融机构职责,加强对金融技术应用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监督和处置,防止收入本地化和风险外部化的趋势,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属地监管和全国经营的矛盾将会持续存在,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性也会加重这一矛盾,金融稳定的目标让位于金融发展的现实也便具有了其产生的根源依据。地方金融监管虽然已经确定了"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但也应区分不同的具体部门,分管对应的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应的绩效惩奖机制。监管权限虽然有地域之分,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应因地域之隔而有差别。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也应成为衡量各地金融监管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在我国目前"一行两会"的监管模式之下,地方政府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及时在新型金融业态中一直强调中央和地方合作监管,在鉴于现实的监管能力而言,地方政府依然属于从属地位。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能力受限、手段阙如,尤其是县域级金融监管尚存在明显空缺。应更加注重提升基层金融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加强基层人员配置,建立人才交流和能力提升机制,不断充实地方监管力量。当然,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基层金融监管的需求也有较大差异,区县一级是否需要金融监管也应由省级监管部门统一设定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做到金融监管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考文献:

[1]王华庆、李良松:《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思考》,载《中国金融》2019年第1期。

[2]王煜宇、何松龄:《金融监管腐败:结构性制度成因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现代法学》2018年 第5期。

[3]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董伟霞:《行 政强制中的父爱主义及其司法控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吴元元:《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 失》,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4]桂祥:《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变迁与地方金融监管创新研究》,载《西南金融》2017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季尚存,1984年1月16日出生,性别:男,籍贯:福建省浦城县,职称:中级经济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医疗领域的金融投资.

(云南省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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