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意义和措施
——价值中立的科学方法论探析
2020-03-11刘清平
刘清平
(1.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2.武汉传媒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价值中立原则的实质内涵
100多年前,马克斯·韦伯针对人文社会科学(他叫做“文化科学”)提出了“价值中立”的著名原则,要求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1]37-38(1)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不过,由于他像许多西方哲学家那样,将事实与价值当成两个“完全异质”的东西置于二元对立架构之中,主张“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结果导致他及其支持者们始终没法解开一个悖论:要是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者以及对象都有无可否认的“价值负载”,他们如何才能摆脱这些价值负载、保持价值中立,获取科学真理呢?主要也是依据这个悖论,韦伯的反对者们才断言人文社会学科没法保持价值中立,因此也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性。[2][3]
显而易见,要找到这个问题的谜底,我们必须打破西方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诉求的二元对立架构,抓住人们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将两者联结起来的中介作用。其中的两个关键点是:第一,人们总是依据是否有助于自己满足需要的评判标准,赋予各种事实以好坏对错的价值意义。因此,虽然从事实的确不可能直接地推出价值(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在于认为这种直接推出是可能的),但凭借需要的枢纽功能,人们却完全可以从事实间接地推出价值。第二,人们的需要是丰富多样的,在价值中立问题的语境里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认知需要”也就是好奇心或求知欲,另一类是“非认知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在实利(功利)、道德、炫美(审美)、信仰方面的需要。相应地,对于各种事实以及有关它们的知识,人们就能凭借自己的这两类不同需要,分别赋予它们“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4]
这样区分了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我们就可以看出,所谓价值中立并不在于一刀切地要求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对于人生在世的所有价值都保持漠不关心的中立态度。毋宁说,它只是要求科学研究对于所有的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不对各种事实在实利、道德、炫美、信仰方面的任何非认知价值提出应然性的评判诉求),而不可能要求科学研究对于认知价值也保持中立,因为后面这种要求压根做不到。举例来说,没有一门科学研究能在实然性认知描述的维度上,绝对避免下面这类针对“科学价值”提出的应然性评判诉求:“他对那条定理的解释很好”;“这篇论文很成功,应当得优等奖”;“那本专著有不少缺陷,必须加以完善。”由此可见,只有将“价值中立”理解成限定意义上的“非认知价值中立”,我们才能摆脱韦伯及其支持者长期以来由于概念模糊、辨析不清在这个问题上陷入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困境。
澄清了这一点,人文社会学科的学术研究能不能成为与自然科学相似的严格科学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虽然人文社会研究的主体和对象确实不可避免地具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负载(许多情况下它们的研究对象甚至直接就是价值本身,像经济学研究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伦理学研究的道德价值等),但只要研究者愿意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不让它们干预扰乱自己的学术研究,就完全可以单纯基于自己的认知需要,描述分析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获取具有“真值”的真理知识,避免具有“假值”的虚假知识。[5]
有必要指出的是,西方学界往往倾向于将逻辑和实验(而不是非认知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的最本质特征。像韦伯在说明科学何以在西方文明中率先产生的原因时,就撇开了他有关价值中立的深刻洞见不谈,转而强调古希腊逻辑和文艺复兴时期实验的决定性意义。[1]31-32爱因斯坦也有类似的看法:“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6]可是,这种见解很难解释为数不少的反例:西方中世纪神学十分重视运用形式逻辑建构严密的理论体系,此外许多古代文明也经常从事各种实验(如炼金术、炼丹术等),但为什么它们就不是“科学”呢?稍加分析就能看出,这些基于逻辑或实验的研究成果所欠缺的,恰恰是非认知价值中立这个关键的因素:由于它们非但没有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反倒还让认知需要屈从于非认知需要,因而就不是专注于如其所是地揭示事实的真相,而是热衷于证成或实现种种非认知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以悬置非认知需要作为核心诉求的价值中立态度,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就不只是可能的,同时还是十分必要的,构成了它们维系科学身份的底线标准;否则的话,它们就会在非认知需要的干扰下生成遮蔽真相的理论扭曲,却没法像韦伯指出的那样,充分发挥自己原本具有的祛除那些源自非认知需要干扰的“巫术魅惑”的积极效应了。[7]
二、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核心诉求
理解了非认知价值中立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就容易理解下面这个韦伯及其支持者虽然有所论及、却未能深入的话题的重要性了: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应当采取怎样的方法措施,才能将这条原则落实到学术研究中呢?问题在于,如果说价值中立只是一件可能做到的事情,我们还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觉得有趣想维系就去维系,觉得麻烦不想维系就不去维系;但如果说价值中立构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底线要求,那么,无论我们是否愿意,也无论运用有关的方法措施具有怎样的难度,我们都不得不诉诸它们来落实这个底线要求,才能确保自己的学术研究具有自己作为科学研究者也希望它们具有的科学价值。换言之,倘若我们不打算让价值中立沦为一条束之高阁的空洞原则,找到如何将其付诸实施的方法措施,就成为一项对于我们维系自己作为科学研究者的特定身份、保持自己研究成果的科学定位来说无可回避的紧迫任务了。
其实,找到这样的方法措施也不是一件难事,因为只要澄清了非认知价值中立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原因,实现这条原则的核心诉求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无论自己和对象有着怎样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研究者在研究活动中都应当努力将自己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严格分离开来,自觉地避免和排除所有非认知价值负载对于自己研究工作的诱导干扰,尤其是自觉地把自己的所有非认知需要统统悬置起来,仅仅依据好奇心面对各类人文社会现象,尽可能以“如其所是”的方式描述它们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展开的存在状态,以求获得真理知识。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能够达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离、严格将后者悬置起来这一目标的方法措施,都有助于我们将价值中立原则贯彻到学术研究中。
值得指出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不仅以“求知是人的本性”作为其代表作《形而上学》的第一命题,而且紧接着就比韦伯和爱因斯坦更为深刻地指出了科学为什么在古希腊率先产生的头号原因:“人们研究科学只是为了求知,没有任何实用的目的,这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得到证明:人们总是在获得了几乎全部的生活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后才会从事这类研究。所以很明显,我们追求知识不是为了其他任何利益。”[8]不难看出,尽管还没有自觉地意识到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底线意义,他已经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和细致观察,精辟地揭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与其说古希腊科学家是因为他们擅长于逻辑推理或具体实验才从事科学研究的,不如说他们是因为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已经基本得到满足的缘故才将种种非认知价值负载悬置起来,纯粹出于惊诧好奇的求知欲探究世界的真相,追求科学的知识。相比之下,两千年后韦伯和爱因斯坦仅仅强调逻辑和实验的说法,则似乎有些隔靴搔痒地想当然了,忽视了关键的好奇心。
此外,康德在《逻辑学》里也有类似的见解:“如果人们建立科学的时候只是关注物质的利益和科学的用途,我们就不会有算术和几何学了。”但基于逻辑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是科学工具”的理性主义信念,他又宣称:“知识通过逻辑的完善性具有的内在价值,是它们在运用中具有的外在价值无法比拟的。”[9]结果,康德虽然意识到了科学知识兼有内在和外在的价值,却没有通过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区分两种价值,反倒把认知性的内在价值单纯归结到理性的逻辑思维那里。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主要就是由于康德以及其他哲学家的类似观点的积淀性影响,才导致后来西方学界形成了那种扭曲性的流行见解,反客为主地把逻辑说成是科学的本质特征,却忽视了亚里士多德业已指出、康德也承认了的那个要害:几何学不是仅仅因为人们运用了形式逻辑才产生的,而首先是因为人们悬置了非认知需要、不考虑非认知利益才形成的。归根结底,逻辑推理只是一种能让人们的理性思维保持明确清晰、连贯一致的有效工具,对于科学研究建构严密的理论体系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样也能运用到各种非科学的学术研究(如技术研究、决策研究、神学研究等等)之中,甚至成为研究者让认知需要从属于非认知需要的重要手段。有鉴于此,我们当然没有理由把运用逻辑推理说成是科学之为科学的基本方法,却遗忘了价值中立的核心诉求在于悬置非认知需要,纯粹基于求知欲从事科学研究。说穿了,需要才是一切行为(包括科学研究这种认知行为)的唯一动机源头,逻辑只是理性思维的某种工具手段,二者孰重孰轻的地位意义不言而喻。
抓住悬置非认知需要这个核心诉求的首要意义在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在拥有认知需要的同时,肯定还会在现实生活中形成这样那样的非认知价值理念。因此,当他们在科学研究中面对那些同样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些理念的深刻影响,以致在课题选定、材料择取、研究方法、立论目的等方面也掺杂有自己的非认知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例如,甲和乙两位经济学家之所以选取“效率与平等”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往往就是因为他们在此前的人生经历(包括理论探讨)中,已经分别形成了“提高效率或追求平等对于人们获取稀缺资源更重要”的非认知评判诉求,所以才想通过科学研究的途径,证成各自拥有的这两种不同的非认知价值理念,说服人们特别是有关部门采取提高效率或追求平等的实践决策来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以达成有利于某些“利益团体”的可欲目的,而他们自己也很可能因此成为所谓的“利益团体代言人”——当然,本文是在价值中立的意义上运用这个术语的,不包含非认知维度上的优劣褒贬内涵,仅仅指称某种与“经济学家”不同的特殊身份而已。结果,由于这种在先拥有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甲和乙在研究相关经济学问题的时候,自然会倾向于选取特定的理论前提、数据材料、论证方法、权衡标准等,以求证成自己偏爱的那种实践决策。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反对者们才会怀疑甚至否定人文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愿意承认价值中立对于维系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身份的必要性。
不过,即便在这样出于非认知需要选定了研究课题的情况下,倘若甲和乙还想维系自己作为经济学家的特定身份,而不打算只以利益团体的代言人自居,他们在研究效率与平等的关系时,仍然应当将自己对于提高效率或追求平等的非认知偏爱完全悬置起来,防止它们的诱导干扰,单纯基于认知需要如其所是地描述相关的事实现状,分析其中的因果关联,预测事态的未来变化(像有多少民众分别赞同提高效率或追求平等?提高效率会造成怎样程度的贫富分化、损害哪些人的利益?追求平等又会造成怎样程度的效率降低、阻碍经济增长等),从而为自己进一步从事应然性的理念证成奠定牢靠的实然性科学基础,使其不至于沦为激情洋溢或是逻辑严密的喊口号唱赞歌。也只有在这样悬置非认知需要的前提下,无论甲和乙最后提出的实践决策会受到不同人们怎样南辕北辙的非认知评判(被认为是正当或不正当的、值得赞扬或应受谴责的),他们围绕相关事实做出的认知性描述分析,才会被经济学界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并且因此在这个范围内维系他们作为经济学家的身份。事实上,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现象:立场不同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展开各自的应然性理念证成方面互相较劲、不肯妥协,却愿意承认对方围绕相关事实做出的认知性描述分析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解释力,在学理上能够成立,甚至在这个范围内达成共识。说到底,在总是众说纷纭的人文社会研究中,坚持悬置非认知需要的直接目的,正是让各执己见的研究者们能够在有关事实的实然性描述分析方面形成必要的科学共识,以免应然性理念证成方面的歧异纷争沦为单纯的口水战。
三、直面事实的方法论准则
限于学力和篇幅,本文无法围绕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怎样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方法措施展开具体的讨论。不过,鉴于这个核心诉求主要涉及针对具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事实材料做出的认知性描述分析,有一点也许是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一般来说,在“趋善避恶(趋利避害)”的人性逻辑支配下,人们往往偏重于彰显那些有利于证成自己非认知评判诉求的正面事实,却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和拒斥那些不利于证成自己非认知评判诉求的反面事实,要么对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要么断言它们没有意义无需考虑。这类凭借先入之见选取事实材料的做法,可以说是非认知需要干扰科学研究的最常见入手点了:除非我们恪守二元对立架构认为价值与事实无关,否则只要肯定了价值通过需要源于事实的前提,就不得不承认,任何建立在片面虚假的事实性基础之上的评判诉求,无论在非认知维度上怎样可欲和美好,在认知维度上都注定了是有缺陷的。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倘若在犯罪事实的确认方面出现了漏洞,无论诉诸的法条在道德维度上怎样符合正义、无可挑剔,做出的判决也不可能是公平正当的。所以,如果说甲主张效率高于平等的应然性立论建立在无视平等被否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的实然性基础上,而乙主张平等高于效率的应然性立论也建立在无视效率被否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的实然性基础上,那么,不管他们的立论得到了多少人的认同支持,也不管社会的发展最终证明了哪一种立论在非认知维度上是正当高尚、值得赞许的,这两种立论在认知维度上对于事实的描述分析都是片面扭曲、难以成立的,因为它们背离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底线要求。
有鉴于此,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这个阿基里斯之踵,研究者就应当恪守直面事实的几条准则,以便自己能够有效地悬置非认知需要,严格保持价值中立。
首先是“全部有效”的准则。尽管涉及某个研究课题的人文社会现象总是十分丰富复杂的,很难甚至没法做到竭泽而渔,但即便在选取典型案例的情况下,研究者也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搜集所有相关的基本事实,坦率承认它们都是具有科学意义、富于实证效力、值得描述分析的实然性材料,而无论它们对于证成自己的非认知评判诉求是不是有利。举例来说,我们在研究历史上某位思想家的价值理念时,不管对他抱着崇敬还是贬抑的态度,都应当全面搜集他的第一手基本文献(他撰写的论著,后人记录的他的可靠言论等),承认其中的每句话都是能从某个角度体现其思想理念的有效文本,然后再将它们统统纳入自己的描述分析,却不能以彼此自相矛盾或自己不喜欢为理由,就将其中的某些话排除在研读范围之外拒绝考察。理由很简单,任何基于自己的偏好选取文本材料的做法,都会导致科学研究的结论存在以偏概全的弊端。[10]归根结底,事实就是事实,不管你喜不喜欢,对你有利还是不利,它们都在那里,既没法一笔勾销,也无从断然否认;所以,对它们视而不见或有意遮蔽,只会给你的科学研究造成严重的缺陷。
其次是“重视反证”的准则。在全面搜集了基本事实后,研究者应当特别重视那些与自己的非认知评判诉求相冲突的反面事实,不仅在认知维度上对它们进行如实的描述和严谨的分析,而且在非认知维度上也要勇于承认和深入考察它们的不利效应,并做出充分的回应,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自己的应然性理念证成的可信度和解释力。韦伯在倡导价值中立的时候已经察觉到这个问题,所以反复要求人们“明确承认事实(即便它们让自己不舒服),并把这些事实与自己的评判区分开来”。[11]155毋庸讳言,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来说,这条准则一方面十分重要——因为它的矛头直接指向了非认知偏好干扰科学研究的最常见入手点,另一方面实行起来又特别困难——因为它要求研究者违反自己的意愿,逆向看重那些让自己不舒服、不利于自己非认知评判诉求的基本事实。此外,主要也是因为这条准则貌似包含了某些与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相逆反的因素,许多人才主张:尽管人文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很有意义,但又太难了,甚至不可能实现。但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遵守这条准则非但没有违反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相反还完全符合人性逻辑在诸善冲突中发挥作用的另一条原则“取主舍次”:[12]从维系科学定位、获得真理知识的视角看,在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研究者理应赋予揭示事实真相的认知使命超出证成评判诉求的非认知使命的更高权重,因而对于不利的事实也要直面应对,甚至在发现自己的应然性理念缺乏实然性支撑的情况下,为了尊重真理不惜改变那些违背事实的评判诉求,由此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在认知维度上将趋善避恶(趋真避假)的人性逻辑贯彻到底。就此而言,在冲突情况下遵守重视反证的准则,为了满足认知需要不惜放弃非认知需要,构成了研究者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单纯基于好奇心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项措施,值得全力强调。
再次是“换位思考”的准则。顾名思义,这条准则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经常想象性地将自己放在持有相反非认知立论的人们(论敌)的位置上,以便不仅能从自己的规范性角度、而且也能从论敌的规范性角度出发,审视考察那些对自己的非认知立论有利或不利的基本事实,从而尽可能避免自己的应然性先入之见扭曲了自己对这些事实的实然性描述分析。不难看出,这条准则同样是针对研究者的非认知需要往往会在纠结缠绕中干扰认知需要的流行现象提出来的,试图通过设身处地的移位体验、站在论敌立场上考察同一些基本事实的途径,帮助研究者全面了解这些事实与论敌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之间有可能存在怎样的互动关联。需要指出的是,韦伯看重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移位体验”方法,主要还是强调研究者在研究各种社会行为的时候,以设身处地的方式理解作为研究对象的人们为什么会形成从事这些行为的动机意图。[13]40-46所以,与本文出于悬置非认知需要的目的、要求研究者从论敌角度出发审视考察全部有效事实的换位思考准则相比较,韦伯倡导的这种移位体验方法在侧重点上还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是“实然预测”的准则。研究者对于未来事态演变发展的推论预测,应当在搜集全部事实、特别重视反证、采取换位思考的实然性基础上展开,尤其注意不要以所谓“心想事成”的方式,把自己“想要(应当)怎样”的意志性诉求与现实“将会(是)怎样”的认知性预测混为一谈,甚至用应然遮蔽或取代了实然。本来,由于人文社会现象的变化趋势不像许多自然现象那样,可以通过反复实验来确证其中的普遍规律,研究者很容易在纠结缠绕中用非认知需要置换认知需要,一方面一厢情愿地把自己想要实现的应然性愿景当成了未来事态发展的必然性趋势来彰显,另一方面采取把头埋进沙堆里的鸵鸟政策,认为自己不喜欢或不愿看到的未来景象就不可能成为现实,结果将认知性的科学预测变成了非认知的意愿表达,最终陷入严重扭曲甚至完全落空的窘境。所以,撇开那些有意为之的错谬案例不谈,认真严肃的研究者在面临这类问题时,要牢记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认知与意志、预测与诉求的严格区分,哪怕没法做到绝对精准,也要坚持脚踏实地,切不可让热血沸腾压倒了头脑冷静。有必要肯定的是,韦伯在讨论价值中立的时候,也曾指出人们往往把现实事态将朝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与人们是不是应当影响现实事态朝某个方向发展(哪怕它不可能朝这个方向发展)的问题混为一谈的错谬,值得我们汲取。[12]172-173
不用细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还能找到更多更具体的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方法措施。不过,如果我们能将这几条一般准则落到实处,已经能够收到可观的成效了。比方说,假如甲在证成效率高于平等的过程中,全面搜集了相关的基本事实,不仅积极运用对自己有利的材料作为证成的理据,而且高度重视对自己不利的材料并做出了相应的分析,甚至还站在乙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充分考虑了这些反面事实对于证成平等高于效率的支撑效应,那么,即便社会生活的发展最终表明甲的立论在其他维度上会产生负面效应甚至包含严重的错误,但倘若与只是单向度地搜集、运用和重视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材料证成自己立论的乙相比,甲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在认知维度上仍然是更有科学价值的。
四、内在贯通的科学统一场
韦伯在强调文化科学的价值中立时,很少拿自然科学作为比较的参照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关于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有着深刻差异的观点,认为自然科学旨在研究没有价值负载的外界事实,文化科学旨在研究具有价值负载、呈现出特殊性和一次性等特征的文化现象,因此有别于以寻找普遍性和规律性为特征的自然科学;所以,人们也不可能像自然主义思潮主张的那样,把自然科学探讨外界事物普遍规律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文化科学,要求“文化科学的每个概念都应当类似于精确自然科学的概念”。[11]26-43[13]40-54遗憾的是,韦伯的这种见解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同样包含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一面,因此也没有看到悬置非认知需要对于自然科学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引入自然科学作为参照系,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人文社会科学也嵌入其中的所谓“科学统一场”。
首先,与韦伯主张的相反,不仅所有自然事实在进入自然科学的语境后,都会由于与研究者的求知欲形成关联的缘故具有认知价值,而且许多自然事实还会由于与人们的其他需要(特别是实利需要)形成关联的缘故具有非认知价值,如日月山川、花鸟虫鱼、各类矿藏、水稻小麦等。也正是因为自然事实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如此丰富的价值负载,自然科学诉诸价值中立获得的研究成果,才能在重新与人们的非认知需要形成关联后,通过“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过程转型为“应用技术”,就像人文社会科学诉诸价值中立获得的研究成果也能通过类似的过程转型为“人文理论”或“实践决策”一个样。换句话说,分别指向了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文现象的三大学科的研究内容,可以说都是由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与价值重载的“信念证成”两个部分组成的,其中“自然学科”包括了“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两个部分,“社会学科”包括了“社会科学”与“实践决策”两个部分,“人文学科”包括了“人文科学”与“人文理论”两个部分。
其次,由于上述缘故,自然科学的研究者也有必要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以获得有关自然现象的真理知识。当然,由于自然现象不像人文社会现象那样本身就包含价值负载,研究者对它们保持价值中立也要容易一些。例如,某位动物学家可能在童年时就已经在炫美或道德维度上形成了有关青蛙和蟾蜍(癞蛤蟆)的先入之见:青蛙是美丽可爱的,蟾蜍是丑陋可恶的;并且,这种价值负载还可能引导他只愿意研究青蛙却不愿意研究蟾蜍,乃至在撰写科普读物时也有意运用溢美之词形容青蛙。不过,鉴于青蛙的生理规律并不直接具有炫美或道德的价值,与想要研究本身就有厚重价值负载的效率与平等关系的经济学家相比,这位动物学家在严肃的科学论著中仍然更容易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仅仅基于好奇心运用自然科学的精确语言描述青蛙的本来面目。此外,许多自然现象的变化发展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律性、重复性、可量化、可计算等特征,也为自然科学提供了防止研究者有意无意地引入非认知需要干扰科学研究、得出错谬结论的有效工具,如科学实验、数理模型等。相比之下,由于人文社会现象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机制大都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往往呈现出不可重复、难以量化、无法计算等特征,我们在人文社会研究中却难以找到类似的保障手段。
尽管如此,这些差异并不足以否定人文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那样保持价值中立、悬置非认知需要的可能性、可欲性和可行性。这是因为,无论研究对象位于自然领域还是人文社会领域,科学统一场对于研究者的核心诉求是根本一致的:通过分离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一方面悬置所有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另一方面纯粹基于求知欲揭示事实的真相——或者说一方面把非认知层面的所有“想要(应当)”放在括号里存而不论,另一方面仅仅维系认知层面的各种“想要(应当)”。所以,哪怕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悬置非认知需要远比自然科学困难得多,也不意味着这样做超出了人们的能力之外。其实,上一节讨论的几条准则可以表明,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来说,就像对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者一样,悬置非认知需要并非“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的问题:如果你不想悬置非认知需要,当然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证明你做不到;但倘若你想要悬置非认知需要,肯定能够发现达成这一目的的办法。不错,即便在自然科学这个容易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领域里,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某些研究者有意无意地引入非认知需要、结果背离价值中立得出错谬结论的案例,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但另一方面,要是在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古希腊时期,都有一些人能够自发地悬置非认知需要承担起研究大自然的科学使命,今天我们还有多少站得住脚的理由,抱怨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觉地做到这一点太难了,甚至根本不可能呢?
再从这个视角反观韦伯,他为了批判自然主义而强调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差异,并像新康德主义那样试图以方法和手段方面的不同特征为标准区分两类科学,不仅无助于论证悬置非认知需要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且还弱化了这两类科学作为科学的共同基础,结果将本来是内在贯通的科学统一场割裂开来了:对于各门科学来说,要害并不在于它们的研究对象是价值无涉还是价值负载的,研究方法是抽象理性还是经验实证的,研究结论是具有规律性普遍性还是一次性特殊性的,而是在于人们是否仅仅凭借认知需要面对作为事实的研究对象,试图如其所是地发现它们的本来面目。换言之,研究对象是否价值无涉、研究方法是否偏重理性、研究结论是否普遍必然等等,只会影响到不同科学门类的具体属性,却不足以影响到它们作为科学的共同特征,尤其不足以影响到它们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保持价值中立的绝对必要。例如,数学、物理、化学在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方面就有很大差别,但不会因此就被剥夺了都属于自然科学的共同资格。再如,尽管量子力学迄今为止主要还是得出了“测不准”的结论,我们也没有什么理由将它从科学的行列中排斥出去。既然如此,哪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充满了价值负载,必须采取与自然科学特别是数理化很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甚至得出的只是一次性特殊性的结论,我们又怎么能够因为这些缘故就在它们与自然科学之间划出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让绵延一体的科学统一场断为两截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文之所以在积极肯定韦伯关于价值中立的深刻洞见的同时,又指出他由于忽视了需要的枢纽作用未能充分彰显悬置非认知需要的理论缺陷,正是为了揭示潜含在他的这一洞见之中的科学统一场的本来面目,探索一条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结为一体的可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