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解构与重塑:共享经济下家政劳动关系的案例研究

2020-03-11金世育

工会理论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家政工人劳动

金世育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一些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增长。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年世界分享经济高峰论坛”的主题是“万亿美元的分享经济投资机会”;2017年共享经济迎来了“爆炸式”发展,共享经济融资规模约2160亿元,其中交通出行、生活服务和知识技能领域共享经济的融资规模位居前三,①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http://39.137.36.61:6310/www.sic.gov.cn/archiver/SIC/UpFile/Files/Default/20180320144901006637.pdf.其中不乏一些传统行业的新模式。

受人均消费能力提升、家庭结构变化、生活质量需求提升等因素影响,国内家政需求高频、刚性,蕴藏着巨大的市场空间。互联网技术瞄准了蕴含巨大市场的家政服务业,家政O2O模式②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又称离线商务模式,在2010年8月由Trial Pay创始人兼CEO Alex Rampell提出,是指由线上营销、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和线下消费,在客户体验上追求虚拟体验和现实体验的融合。应运而生。早在2013年,庞大的家政市场需求就吸引了一系列创业者的关注,投资于家政领域的初创公司接连冒出。在过去的两年中先后出现了云家政、家家在线、阿姨来了等家政O2O公司。2018年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经营规模达到5762亿元,从业人员总量已超过3000万人。①《我国家政服务业发展前景向好》,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06/content_5406699.htm.

家政劳动历史悠久,与现代社会发展同步。18世纪英国农村妇女因工业革命对乡村经济的破坏而涌入伦敦从事家政劳动;在近代中国,女佣的“奴性”消退和“佣性”突现是现代意义上家政劳动的开端。②陆德阳、王乃宁:《社会的又一层面:中国近代女佣》,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但是无论中外,家政劳动的产业化进程非常缓慢,家政工人是一个处于历史时间与空间之外的职业,近300年时间其工作方式、劳动过程、劳动问题几乎没有大的改变。③马丹:《家政工的历史研究综述》,载《科技信息》,2012年第4期,第48-50页。“互联网+”改造了传统家政业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家政O2O打破了家政劳动几百年不变的状态,使之成为生活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2019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将家政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但是当前对家政O2O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研究还很少。劳动关系植根于生产关系,④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家政O2O是如何改变劳动关系的?只有把劳动过程内在的因果关系厘清,我们才有可能提出针对性的方案实现劳动关系良性运行。

二、家政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分析框架

(一)家政劳动关系的概念辨析

通常认为,在私人住所提供清洁、照护、饮食服务等劳动归属家政劳动的范畴。家政劳动的私人从属性高、标准化程度低、劳动形式灵活多样,是劳动矛盾多发领域。依据劳动治理的需要,国家必须明确家政劳动相关主体之间关系调节的法律适用。

1.家政工人概念的立法处理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家政劳动并没有突破非正规就业形态,在劳动立法上处于模糊地带。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一般民法关系相比,立法宗旨上突出人本关怀即对劳动者的保护。从立法角度对家政工人内涵与外延进行设定,旨在区分家政劳动中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然而,家政劳动具有亲密接触性特点,加之各国文化传统和发展状况的差异,家政工人包括哪些工种及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等方面,各个国家存在很大差异。

(1)国外立法处理。简单而言,从事家政劳动的职业群体即家政工人,但国外立法对家政工人的范围界定虽然相近却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立法立场。狭义立法定义的家政工人,仅限于雇主直接雇佣的住家型家政工人,排除非住家型,强调其劳动场所必须为雇主居所,为公司、机构等非私人雇佣从事清洁、照护或者烹饪工作,不属于家政劳动的范畴。广义立法定义的家政工人,是将所有从事有偿家政劳动的人员都纳入家政工人范畴,无论是否住家且不区分建立用工的方式。国际劳工组织从对劳动者提供更充分的保护的角度,对家政工人采取广义的定义方式。依据201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家政工人”是指在一个家庭或为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而工作、在雇佣关系范围内从事家务工作的任何人;只临时或偶尔而非职业地从事家务工作的人不是家政工人。

(2)国内立法处理。在中国,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家政行业专项立法。从对规范行业管理的角度,人社部和各省、市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对家政工人进行了限定,虽然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家政劳动的工种范围和劳动形式仍存在细微差别,但大多数采用了广义家政工人的概念,没有将住家与否作为限定家政工人的条件,强调家政工人应具备法定劳动资格且以从事家庭服务而取得有偿报酬。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家政工人是“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上海积极推进家政服务立法。2019年12月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界定家政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由此可见,中国语境下家政工人取用的是相对广义的概念,但强调服务对象(即雇主)为家庭,排除劳动法规定的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2.家政劳动的概念界定

本文研究重点是家政O2O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的变迁,因此依据国内立法处理,结合行业管理实践,所讨论的家政劳动具备以下特性:

(1)家政劳动的服务对象为且仅为家庭。家政劳动的目的是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专业性较强的家庭服务不属于家政劳动范畴。例如,老人、产妇、幼婴的日常照护属于家政劳动范畴,而较为专业的医护类服务如居家养老护理员、哺乳指导师等不属于家政劳动。

(2)家政劳动的服务形式是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服务。以日常照护为例,在养老机构、托幼机构和月子会所等固定场所从事服务工作,或者以集体服务模式而非家庭个体服务模式从事照护服务的人员,不属于家政工人。

(3)家政劳动的服务内容是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如家庭保洁、家常膳食烹饪、生活照护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生活服务方面亦存在消费升级,从事高端或具有特殊功能家庭服务的群体不属于家政工人,如宴会厨师、私人造型设计师、家庭旅行规划师、宠物美容师等。

(4)家政劳动的服务性质为有偿服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其价值包含着物化了的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两部分。①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4页。只有社会必要补偿性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大于一定值,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才将得到增强而逐渐发展。家政劳动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家庭劳动发生在私人空间,除在商品生产体系中的劳动,还掺有社会伦理体系的劳动。而社会伦理体系下提供义务性、无偿性、公益性服务的人员不属于家政工人。

(5)家政工人归属劳动法意义上的非劳动者。国内劳动法根据缔结劳动合同关系与否,将劳动者区分为两类,即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在中国,早期家政劳动作为女性就业的重要门类,是现代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第四条规定:“雇农、森林工人、季候工人、交通工人、苦力、家庭的女工、厨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工人,除享受本劳动法的一般规定之外,并得享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及中央劳动部对于这些工人所颁布的个别劳动条件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以提供家政服务为谋生手段的家政劳动逐步消减乃至消失。改革开放以后,允许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存在,家政劳动才逐渐回归。但现行劳动法排除自然人直接雇佣家政工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之适用:①胡大武:《理念与选择: 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5期,第122-133页。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资格有限定,不调整家庭和家政工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1994年9月,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样将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工人之间的纠纷排除于劳动争议案件之外。这种立法设计主要考虑到用工的个人或者家庭不具备组织资源优势,难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加之家政劳动中掺杂非商品生产体系劳动,完全接受劳动法调整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家政劳动关系的四元分析框架

劳动关系的运行状态受参与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影响,即劳方(劳动者和工会组织)、资方(雇主和雇主组织)与政府。②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家政劳动关系系统的特殊性在于家政机构的存在,介于家政工人与用工家庭之间,故家政劳动关系不能采用三元主体分析框架,将家政机构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纳入分析框架更符合家政劳动的现实。

1.家政劳动中的劳方与资方

当前家政劳动存在员工制、中介制、自雇制三种样态,每种样态的劳动关系参与者存在差别。自雇制是指用工家庭根据市场与社会口碑、亲朋好友口耳相传等途径,直接联系家政工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此,自雇制家政劳动关系非常清晰,劳方是家政工人,资方是用工家庭。

除自雇制以外,其他两种样态都涉及家政机构。家政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家政从业机构,执行员工制,与家政工人之间是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家庭不再是家政劳动中的雇主而是家政服务的消费者;另一类是家政中介机构,执行中介制,资方依旧是用工家庭,中介机构在家政工人与用工家庭之间构成民事合同的居间关系。

对家政机构而言,员工制与中介制的差别在于雇主责任的承担。为了规避雇主责任,家政机构往往采用员工制管理但以中介制为借口拒绝承担雇主责任。2010年9月1日国务院家政服务业专题会议提出“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制、中介制的乱象。《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家政服务行业公约(2012年)》等地方行政规章都对从业人员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家政工人在伸张缔结劳动合同诉求时存在失去劳动机会的巨大风险,员工制成为难以落实的美好愿望。

2.家政劳动中的政府角色

作为劳动关系的协调者,政府主要承担规制者(regulator)、监督者(inspector)、损害控制者(damage control)、调解和仲裁者(mediator and arbitrator)之角色。③Bill Taylor,Chang Kai,Li Qi. Industrial relation in China. MA.: Edward Elgar Publishing,Inc.2003. pp.32-38.在家政劳动中,政府通过接受自身指导的行业协会实现协调职能,但是对于家政劳动的不同样态,政府角色落实存在差别,自雇制样态中存在主动缺位,未将自雇制家政工人纳入行政规章管理范围。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家庭服务业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家政工人的职业认定相比,该办法将家政工人的劳动形式限定为机构劳务派遣或准派遣(介绍),排除了私人直接雇佣人员。《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2009年)》《宁波市家政服务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15年)》同样强调机构派遣的劳动形式,是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由此可见,私人直接雇佣的家政工人符合国家的职业认定但不在行业规范管理之列。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施行的《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对劳动形式进行了限制,规定家政工人须经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介绍。作为全国最早的家政地方立法,2019年12月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没有对劳动形式进行限定,拓宽了《条例》适用范围,更为符合家政工人队伍状况。

三、O2O模式下家政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家政行业在上海历史悠久,自上海开埠之初就已形成现代家政业。目前上海家政工人队伍庞大,上海800多万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员高达50多万人,其中在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家政人员为219070人。①依据上海市家政行业协会访谈资料。上海家政市场被喻为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风向标。

本文选取上海家政知名企业、钟点制共享服务平台“悦管家”作为调查对象。“悦管家”成立于2012年12月,是中国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也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起草与审定单位,荣获“上海商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上海市十佳示范性家政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2015年6月2日,“悦管家”App上线,正式开启“互联网+”的服务预订业务,并已覆盖上海、北京、天津、杭州、苏州等多个城市。该公司从传统家政产业起步,后重新改组注册开展互联网业务,在家政O2O模式探索中颇具典型性,以“互联网+家政”为特色先后被评为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上海科技小巨人企业,2019年3月入选人社部家政服务业发展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

1.工作模式由“一对一”“一对多”向“多对多”转变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的发展,使线下的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整合。共享经济打破了家政劳动“一对一”“一对多”的工作模式,即一个工人服务一个或几个家庭。家政工人的劳动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悦管家”平台通过智能算法,多维度自动分析,并完成“网络打车式”系统匹配派单。用工家庭通过App或微信在线预约,平台自动处理订单,根据供需状况提供最优的匹配方案,通过地图及服务人员技能标签、时间标签、距离,优化路径、智能派单,优化了“钟点工”劳动流程。从预约到服务全智能化处理,无须依赖人工进行派单管理,提升了匹配精确性,并极大地提升了管理效率,避免了人工派单过程中对时间、区域以及派单人员对服务者了解程度的依赖。家政工人通过服务端App实时接收服务订单,从出发-服务-签单-用户评价-复购,高效快捷、一目了然,用工更为灵活化。

政府鼓励互联网技术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和用工灵活化发展。2017年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12个部门为促进家政服务新业态发展,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开发、开放自有服务平台,允许相关企业共用平台技术,整合各企业资源;鼓励各类平台引入家政服务板块,以O2O等多种方式进行家政服务交易,使家政服务的供给渠道更直接、更广泛、更透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共享家政服务平台,充分利用计时管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闲时资源,匹配从业人员与消费者的供需要求,实现单一从业人员为多个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的功能”。

2.劳动场所不再局限于家庭

家政劳动是基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劳动经济行为。从家政业发展历史来看,家政劳动的范围都没有超出家庭范畴。各国对家政工人的立法处理也十分强调劳动场所在私人住所。共享经济技术化解决了传统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情况下,扩大使用权范围。

基于共享经济的理念,“悦管家”平台的用户分为家庭和企业两类。家庭类服务包括:清洁、做饭、月嫂等生活服务;企业类服务包括:保洁、食堂、绿植、除虫害等后勤服务。O2O模式促进了平台快速发展,自2015年App上线以来,截至目前业绩增长100倍,其中2018年发展最为迅速,已经服务超过60万个家庭客户和超过500个企业客户。家庭客户是平台流量的来源,企业客户是平台利润增长点。“悦管家”平台后台派单并不区分服务对象,根据劳务共享的原则,依据订单要求按需分配到家庭或者企业提供劳动。与传统家政不同,除月嫂这种特殊家政服务外,鲜有提供住家型家政工人。

2019年“悦管家”启动了家政+物业、家政+养老、家政+社区服务三项业务。一是与上海物业龙头企业合作,为物业居民提供统一家政服务,推进家政进物业的行业融合发展;二是与快递公司合作,实现劳务跨行业共享;三是与大型居家照护机构合作,探索 “家政服务+养老”的产业融合。

3.家政工人与平台从居间关系向管理关系过渡

(1)人员管理。2019年12月颁布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强调家政行业员工制的推行,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悦管家”作为立法参与单位,在人员管理上施行政府提倡的“员工制”管理。平台注册的家政工人归属公司自有的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家政工人的招聘、培训和等级鉴定等工作,不乏一些优秀的家政工人从具体劳务的提供者成长为平台区域业务管理者。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社保费缴纳服务,家政工人可根据工作方式,选择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农村户籍家政工人可以自主选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2)工时管理。平台在工时管理中参照劳动法对雇主责任的要求,通过“互联网+”智能调度,灵活确定家政工人的工时、保障工人休息权益。家政工人在App端可自行查看当周所剩工时,合理安排时间,自主选择接单时间。

(3)质量管理。“多对多”的工作模式要求由平台输出的家政服务质量相同。其一,“悦管家”采取类似“京东”模式,即自营垂直服务+互联网,依据平台流量逻辑以高频低价的“吃”和“清洁”两项作为家政服务的主流产品,以数十种品质高端服务作为利润产品。平台注重产品生态和产业链的打造,从服务供应链和商品供应链的源头实行对服务人员标准化、服务物料专业化管理,基于自建IT系统完成整个供应链体系的可视化管理和服务供应链全程可追溯。其二,为了降低服务风险,平台与中国平安合作创新,首开商业保险全国之先河,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平台每次服务作保障,保障家政工人意外风险以及用工家庭财产损失风险。

4.家政劳动关系中自雇制空间被挤压

(1)政策挤压。家政劳动具有亲密接触性,存在一定服务风险,2019年仅上海黄浦区就发生3起自雇制家政人员盗窃事件。①依据上海市家政行业协会访谈资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规制者,政府不提倡用工家庭直接联系家政工人的劳动模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12个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北京家政服务网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以大数据、云平台、移动终端为基础的全市家政服务业监管服务平台,为全市家政服务业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从业人员追溯、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统计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作为家政行业主管部门,现已把家政服务业上升到“扩消费、增就业、惠民生”的高度推进建设。近几年,制定了《关于本市加强家政服务业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工作机制,连续4年推进家政持证上门服务建设。上海家政持证上门服务自2016年开始试点,2017-2019年连续三年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推进,经过三年探索建设,现已有8.5万名持“上门服务证”的家政员,并已建立了上海家政服务上门证查询系统,实现手机查询。2019年将培训4万名家政员,累计完成培训及持证人员总数为12万余名,计划“十三五”末实现持证上门服务的广覆盖。

(2)市场挤压。“悦管家”作为线上家政服务平台,能够保障劳动者收入的稳定性,挤压了自雇制市场。平台目前注册家政工人共6557名,受益于自主开发的智能调度系统,“悦管家”平台注册的家政工人平均收入较传统模式提高了30%以上,吸引了大批传统家政工人上线接单和中西部地区年轻人的加入。与新增家政服务板块的平台不同,作为传统家政向互联网转型企业,“悦管家”没有放开平台家政工人注册端,而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线下严格审核的模式。与政府政策导向吻合,平台要求上门服务“亮证”全覆盖。公司积极参与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开展家政持证上门服务证培训、建立初级信用建设体系,目前已有1500名到家服务人员完成上门服务证培训,2020年将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探讨:家政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家政O2O模式下家政劳动突破传统服务对象为且仅为家庭的局限,不以劳动场所作为界定家政劳动的重要依据。家政工人的时间被划分为若干个劳动单元,传统钟点制的供需市场信息不对称,对劳动单元存在技术性损耗,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一揽子服务,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理性选择。而互联网技术提高了供需匹配精确性,高效的资源配置促进家政劳动再次社会分工,回归劳动过程的具体内容,细化为保洁、食堂、绿植、日常照护等门类。

家政平台的经济学本质是劳务共享,本案例中“悦管家”兼有2C(家庭)和2B(企业)两方面业务,无法简单地以劳动场所定义家政劳动。同时,由于劳务没有行业界限,可以在低技能劳动密集行业实现跨行业共享。劳务共享削弱了家政工人与用工家庭之间的从属性,相应地,家政工人对平台的资源依赖有所提升,家政工人队伍中的散兵游勇逐渐消亡。这改变了传统家政劳动关系中用工家庭的雇主身份,在家政O2O劳动关系中更贴合服务的消费者,而平台在人员管理、工时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运营需要,显示平台公司不再局限于“中介”身份而是承担类雇主的角色。

家政O2O钟点制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虽然家政劳动的低技能特征没有改变,但是职业化程度得到提升,吸引很多年轻人从事家政劳动,改变了家政工人队伍的年龄结构。悦管家平台注册的家政工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同时,网络技术也造成对年长者的淘汰。家政O2O的出现,使得家政服务市场从线下转到了线上,订单管理过程便捷化,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约”。在传统中介机构“等单”的“阿姨”文化程度不高,还有不少人年纪较大,通过智能手机“接单”继续从事这个行业存在困难。

五、家政劳动关系的重塑路径

根据本研究的结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判断:共享经济下家政劳动突破为且仅为家庭服务的限定,家政工人与用工家庭之间从属性降低,引发传统家政劳动关系的解构。家政O2O劳动关系虽不稳固但初具雏形,可以通过伦理建构、法治建构和职业建构,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和谐运行。

(一)伦理建构:家政劳动的社会尊重和职业认同

家政劳动从社会生产方式演化来看,与封建社会的“女仆”、近代社会的“女佣”有着十分密切的亲缘关系,其劳动内容有很大的相近性。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作为现代劳动,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是基于经济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存在人身依赖。对家政劳动而言,虽然作为现代生产劳动被认可,但从未摆脱伦理上的有色眼镜。据2017年上海家政协会提供的数据,近半数家政工人认为社会或雇主对她(他)们仍有偏见和歧视,希望雇主不要把自己看作低人一等。在传统家政劳动关系中,雇主待人是否和善是家政工人择业的一项重要标准。

职业歧视仍是制约家政劳动关系良性和谐运行的重要因素。《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在权利保障方面特别强调“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O2O模式削弱了家政工人与用工家庭之间的从属性和改变了长期与用工家庭一起生活的劳动条件,使得家政劳动在职业化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然而,作为用工家庭而言,对这种职业化的感知是被动、滞后的,需要政府及家政行业协会积极倡导,营造对家政劳动的社会尊重和职业认同。同时,鼓励家政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和管理模式,加强家政劳动职业感的塑造,推动伦理风尚的转化。

(二)法治建构:家政工人的劳动者身份赋予

随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家政工人数量逐渐增多,家政工人遇到劳务纠纷时维权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将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悖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本意,而且已经不适应家政劳动关系的现实。

2006年全球家政工人组织(International Domestic Workers Network, IDWN)成立,包括超过40个来自世界各地的家政工人网络。在成立之初,IDWN的目标就是将家政工人的斗争提上世界人权运动的议程,并为家政工作建立第一套全球通用的劳动保障标准。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了《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和《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启了对非正规经济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法律之门,意味着国际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展至被视为典型的非正规经济活动的家政服务领域。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工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工人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加快家政行业员工制发展进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参照劳动法对家政工人工时与休息休假权进行了创新性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O2O模式下家政劳动展现出从非正规就业向标准或准标准劳动关系转化的趋势,政府相关政策积极倡导这一趋势。顺应该趋势,要构建适应O2O模式劳动关系的规制网络。人大等立法部门应及时更新家政劳动的概念界定,制度化、分类别地将家政工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法院、劳动仲裁等司法部门则需制定契合家政行业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再者,行业工会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与人保部门、商委研讨“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问题,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确定家政行业工时,特别是休息休假及节假日收入补偿办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权利。

(三)职业建构:系统化搭建职业体系

互联网技术对钟点制的优化深化了家政劳动的社会分工,加速了家政劳动职业化进程。随着家政劳动职业发展路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新增劳动力进入家政行业。一是由于家政行业入行门槛低,长期以来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指出,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各地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于国家扶贫、对口援建项目的开展,大批贫困地区人员会进入城市就业,并且从门槛很低的行业开始扎根。

二是许多职业院校已开设家政专业,大批职业院校学生进入家政领域。国家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要求“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一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①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6/26/content_5403340.htm?trs=1.

家政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经济增长的热点,引起人社部门、工会、妇联、家政协会等多方面的关注。然而,目前在家政劳动职业体系构建方面缺乏部门联动。为了防范“九龙治水”的情况出现,家政职业体系建设需做好顶层设计,参照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切合行业发展实际的家政工人技能培训体系,构建从业资格、岗前培训、等级认定、技能提升的人才培养链。

猜你喜欢

家政工人劳动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2019年国家级家政服务政策盘点
2019年省级家政服务政策盘点
家政未来 个性定制
热爱劳动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
2016年上海市政府家政实事项目正式启动
基层关工人的梦
一名关工人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