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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的生态法治保障

2020-03-11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绿色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1]。绿色生活方式是打造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必然选择。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相处,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应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确保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有效实施,以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风尚。

一、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须以生态法治为保障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思维方式、消费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一)生态法治是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重要制度保障

习近平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生态法治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现实需要。从概念上看,绿色生活方式是将现有生活方式逐步实现绿色化的一个动态过程,是指人类在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种生活状态,其基本特征就是绿色出行、节约环保、绿色消费、低碳生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依靠全面依法治国引领下的生态法治,通过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共同发力来为绿色生活方式“保驾护航”。具体而言,以生态立法,确保绿色生活方式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生态执法,规制绿色生活方式的行为准则;以生态司法,维护公民绿色生活的生态权益;以生态守法,培育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行为自觉。可以说,生态法治为推进科学、健康、可持续的绿色生活方式提供了强有力制度保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水平决定着绿色生活方式的实现程度

生态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关照,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绿色生活方式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逐步发生改变,崇尚名牌、奢侈消费、追求“面子文化”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盛行,不仅产生不良的社会“模仿效应”,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更是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环境污染的负荷过重、生态产品的质量下降,与新时代所倡导的低碳节能、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背道而驰。时至今日,为何这种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价值观仍有市场,究其根本,是因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缺位,未能充分发挥生态法治约束、引导和调节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的重要作用。因此,唯有继续强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协同推进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位一体”建设,才能更好地借助法治化手段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生态环保问题,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态法治意识,促使绿色生活理念深入人心、自觉践行低碳、环保、健康的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生态法治保障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前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生态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生态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生态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总称,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科学立法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全面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规,促使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相继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逐步推进,排污许可、河湖长制、禁止洋垃圾等生态改革举措有序实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虽然我国在生态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绿色生活方式的法治需要作为标尺来审视我国生态法律制度建设,其生态立法质量的科学性、严密性与合理性尚付阙如。第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不严格。目前,我国在工业污染、城镇大气污染等领域制定和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推动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但在绿色生活领域,围绕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供给存在不足,未能制定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标准和保护举措。第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不严明。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生态责任是包括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管、监督、修复等职责在内的环境责任体系。近年来,我国一些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大多与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意识不强、履职责任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有关;加上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范畴、修复措施及赔偿标准的不明确,造成绿色生活方式的法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第三,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不全面。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效率增长大多是以自然资源为要素驱动,以自然资源的大量使用、开发和消费为代价,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与严重损害。建立健全覆盖领域广泛、全面的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成为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的迫切需要。

(二)生态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生态执法能力客观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生态治理能力,是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国不断加强生态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手段,推进执法监督建设,但从整体上看,生态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第一,生态执法队伍建设弱化。生态执法队伍是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监督者、管理者和引导者,须有更高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但由于生态执法队伍在招聘选拔、培训教育等环节相对弱化,造成生态执法工作人员部分存在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淡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对绿色生产生活的监管、规范和引导作用。第二,生态执法手段创新不足。目前,我国生态执法大多采取限期治理、高额罚款、停业停产等高强制性、惩罚性的硬性执法手段,促使生态执法效果过于“生硬”和“简单”,难以提升相对人对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认同感和自愿性,距离实现良性、高效、民主的生态执法方式仍具有较大差距。此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造成惩治生态违法犯罪行为能力不足,影响着绿色生活方式的法制化进程。第三,生态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自上而下”的组织生态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自2016年起正式启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基本实现了对各地区、各领域生态执法的全覆盖,但仍有待从督察内容、督察机制、督察理念、督察方法、督察手段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提升督察能力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生态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生态执法监督效果不佳,一定程度上与公众参与水平、层次、质量较低有关,应继续完善公众参与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公众参与生态执法监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使其参与生态执法监督更加便捷、及时和有效。

(三)生态司法机制有待健全

生态司法是维护公民生态权益、化解生态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增加公众对生态法律制度的认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生态司法建设蹄疾步稳、成效显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被正式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国各地环保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等生态司法专门化机构的纷纷成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和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序推进,进一步确保了生态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维护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支撑。但依据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要求来审视我国生态司法的整体化建设,其仍存在不足。第一,生态司法专门化建设的不足。生态司法专门化是确保生态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存在生态司法专门机构覆盖力度不足的问题,促使其在依法打击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绿色生活方式的司法保障方面作用发挥不佳。第二,生态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生态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是助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进行明确,但对于生态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执行保障、举证责任等关键性问题仍待加以完善,以满足绿色生活方式的司法诉讼需要。同时,社会宣传的力度不足、网络诉讼渠道不畅,也是影响公众生态公益诉讼参与的实践阻碍。第三,生态司法审判队伍支撑的薄弱。生态环保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审判队伍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性。由于我国环境法教育开展相对较晚,加上对生态司法审判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力度不够,影响了生态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建设的不足和相关法学学科建设的薄弱,造成我国生态司法审判专业队伍的人才支撑力度不够,降低了绿色生活方式的司法服务质量。

(四)生态守法意识有待增强

绿色生活方式作为一项实践性活动,需要具备良好的生态意识作精神支撑。但由于目前生态法治教育体系的不完善、生态法治教育宣传手段缺乏创新的原因,使得我国大部分公民未能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转化为自觉行为。一方面,生态法治教育有待加强。进行全民生态法治教育,是提升全民生态守法意识、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尚未将生态法治教育落实到正规的国民教育之中,缺乏系统化、阶段性、递进式的生态法治教育体系,使得我国生态法治教育未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广大学生生态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不利于绿色生活方式的全面形成。另一方面,生态法治宣传手段有待创新。全民生态守法意识的形成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进行宣传教育才能得以实现,而宣传手段是否创新是生态法治理念能否深入人心的关键。传统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是借助杂志、海报等手段进行宣传,宣传手段单一且效果不佳,内容乏味且重复,存在范围、时间、空间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现阶段我国生态法治教育的复杂性需求,阻碍了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实践。

三、健全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生态法治保障的举措

(一)完善生态法律制度,强化绿色生活方式的制度供给

推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抓住生态立法这一关键环节,将绿色生活方式纳入生态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强化、调整和完善,使之真正成为规范、约束和引导全社会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行为准则。第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3],强调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需要生态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为此,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将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等绿色生活理念融入生态立法全过程,全面推进生态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清理不适宜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的法律条款与规章制度,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标准和保护举措共促生态善治,为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供有效的法规依据。第二,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环保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在生态环保方面要做到“职责共有”“责任共担”,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绿色发展的政绩观,因地制宜地明确领导干部生态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同时,严格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民事赔偿、生态补偿和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以高代价的“后果惩治”严惩触碰绿色生产生活法律边界的违法行为。第三,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循环利用和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绿色理念,推动形成生态系统与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为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供长期支持和永久保障。

(二)提高生态执法能力,规制绿色生活方式的行为准则

生态执法是发现和解决生态环保问题的第一道屏障,是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执法队伍保障。第一,加大生态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生态执法队伍的法治培训和绿色教育,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生态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水平,以逐步增强生态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整合与组建一支生态环保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保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保障序列,全面推进生态环保综合执法工作,为实现绿色生活方式提供重要的监管队伍支撑。第二,创新生态执法手段。一方面,可引入柔性的生态执法机制,实现生态法律援助、守法激励和非正式惩罚的生态执法“三位一体”。生态执法机关既要加大对相对人的生态法治宣传和教育,使之充分认识生态法规及绿色准则,也要对生态守法的践行者给予一定政策红利等,继续提升他们的生态守法意愿。通过生态教育、惩戒、帮扶和激励的共同发力,以增进生态执法效果,提升相对人的生态守法自愿性、主动性。另一方面,继续完善刚性的生态执法机制,推进生态环保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健全生态环保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生态执法环节更好地发挥公检法共同参与、分工协调的互补作用,建立联合调查、联合执法、联合督办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共同配合。第三,完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完善“自上而下”的组织生态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继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在督察内容上,实现从单一的督察向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方向转变;在督察机制上,加快构建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的两级联动工作格局;在督察理念上,实现从重罚、惩治和纠错环保违法行为“追责”向提升相对人生态守法能力“帮扶”的转变;在督察方法上,实现从全面督察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与重点行业督察的转变;在督察手段上,加大对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提升督察能力和工作效率,全面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完善“自下而上”的公众生态执法监督机制。政府应积极推进本地区生态发展现状、生态执法结果的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生态参与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公众监督、环境信访、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民众成为生态执法监督的“同盟军”,实现公众绿色生产生活执法监管的全程参与。

(三)健全生态司法机制,维护绿色生活方式的良好秩序

生态司法是促进生态立法从纸面走向公众现实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绿色生活方式良好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新时代健全生态司法机制,需要通过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生态司法审判队伍建设,以满足新时代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生态司法需要。第一,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和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用以解决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维护公民生态权益。同时,积极优化审判程序,将原先归于不同审判庭内与环境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合并交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进行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全面推进环境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提升生态司法工作效率,有效解决公众在绿色生产生活实践中面临的生态纠纷。第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立法,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完善适合生态环保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对接及提前介入机制,全面确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与案件处理流程的畅通、高效与合理。二是深入企业、乡镇、机关、社区和学校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普法宣传,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激发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构建形成以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为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参与体系。三是设立网络观察员,定期浏览行政机关官网微博和“两法”衔接执法信息平台,从互联网途径中抓取公益诉讼有益线索,有效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的网络渠道,破解绿色生活方式“诉讼难”的问题。第三,加强生态司法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知识素养过硬的司法审判队伍,是维护生态纠纷案件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大现阶段法官队伍环境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将环境保护相关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列入法官职业培训内容,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法治素养和环境司法理念,增强审判队伍环保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确保审判质量。二是加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力度,建立覆盖“本硕博”一体化相衔接的学科培养体系,为充实生态司法审判力量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三是联合高校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实施环境诉讼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聘任资源领域的专业学者担任生态特邀调解员,使其充分发挥在环境资源审判和生态纠纷调解过程中的有效补充作用,逐步拓展生态司法审判力量。

(四)增强全民生态守法意识,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风尚

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不仅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机制、严格的执法机制、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而且要加强全民生态守法意识的培育。相对于法律、制度等硬举措,生态法治教育产生的软实力更具引导力和效仿力,是推进生态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强大推动力。一方面,加强生态法治教育。将生态法治理念真正落实到国民教育全过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教育对象的特点制定和实施生态法治教育大纲,编写生态法治教材,在学前、初等、中等、高等不同教育阶段开设相应的生态法治教育课程,开展一系列以生态法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确保广大学生都能得到基本生态法治知识教育,为广大学生增强生态守法意识营造浓郁的校园氛围。同时,把生态法治理念融入每一个家庭日常生活之中,家长通过参与光盘行动、购买节能家电、减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使用等实际行动为孩子树立榜样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帮助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使得生态法治理念扎根于家庭之中,推动“学校—家庭”生态文明法治教育的双向互动,逐步实现绿色生活方式的生活化、日常化、全民化。另一方面,创新生态法治宣传手段。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双管齐下”的宣传作用,以世界环境日、植树节、爱鸟日等重要生态纪念日为契机,深入开展以环境保护法为主题的生态法规宣传系列活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化社区、美丽家园、绿色生活”等生态环保活动,让绿色生活理念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融入群众心坎,唤起人们的绿色生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绿色生活方式,养成环保、节俭、健康的绿色生活习惯。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曝光和纠正不文明的行为,宣传生态文明典型事例,逐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倡导生态守法行为,让绿色生活方式蔚然成风。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踏入新的发展阶段。推动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仍需继续发挥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益作用,以强化绿色生活方式的法律约束,增强全社会生态守法意识,为实现我国生态质量提升、生态功能增强、生态空间保障、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减缓等目标加油助力,切实保障我国生态安全,逐步在生态环保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永葆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建成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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