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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经验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

2020-03-11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合作化农民农业

(大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一穷二白”的农业国,不仅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还有严重的分散化生产问题,难以形成发展合力,农民迫切需要被组织起来。毛泽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思想,农业合作化就是这场改造的重要形式。伴随着各种互助合作形式的出现以及取得的一系列成果,社会主义以及集体主义因素不断增长,加快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

一、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是其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农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对当时农业的稳定、农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大量原材料和相应的资金,为巩固工农联盟奠定了政治基础。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代替传统的小农经济。毛泽东针对中国几亿农民发展落后的原因,结合马克思合作化理论,提出了将封建地主私有制改造成农民的个体所有制,再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思想,找到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道路,明确了农村发展的方向。随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工业化的发展也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土改后的广大农民不仅在个体经济发展方面积极性高涨,而且在互助合作道路选择上也具有积极性。河北耿长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山西郭玉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山东吕鸿宾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吉林金时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在当时成为实行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典范。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为新中国的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三,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采用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根据中国农村当时的发展形式,毛泽东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造要经由低级到高级三个发展阶段,即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第一阶段的互助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其主要是由几户或几十户的农民自愿组成,同时还试办了初级社,土地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农民只需要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第二阶段是建立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大家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与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第三阶段是建立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在这个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人人按劳取酬,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

第四,准确分析阶级和阶层状况,通过正确的政治路线巩固阶级基础。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毛泽东提出“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同时,他正确分析当时农村的阶级和阶层状况,提出要依靠贫下中农发展互助合作,巩固地团结中农,对富农则从限制到最终消灭,在农村“不打无准备的仗,不打无把握的仗……要有把握,就要有准备,而且要有充分的准备”[2],使农村不仅有生产力的发展,还有巩固的阶级基础以及发展的规划。

二、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反思当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加速过渡的问题,或反思当年急于进行生产关系革命的经验教训,对当前的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农业合作化符合中国革命特殊的历史逻辑

农民阶级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其以贫雇农为主体,在党的领导以及“挖掉苦根、翻身做主”“打土豪、分田地”等的鼓舞下,取得了土地革命胜利。但是囿于当时的境况,农民只是小块土地的个体经营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农具,甚至生产经验也不足,还存在靠天吃饭等问题,有的被迫向中农借高利贷,有的以低价出让自己刚刚到手的土地,这种状况当家作主的地位难以实现,生产的积极性并未得到充分调动。对此,毛泽东曾经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的和政治的斗争”[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为生产力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当时一部分人在社会主义建设思路上畏畏缩缩,毛泽东对此曾指出:为什么怕商品生产?无非是怕资本主义罢了。同时,毛泽东还指出,判断商品生产的标准,要看它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即商品生产本身是不具有社会性质的,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只要对社会发展有利,就可以利用,“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4]。

毛泽东反对脱离工业来搞农业社会主义的做法和说法,他说“没有强大的国营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上的集体化”[5],只有在农业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基础上才有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化的成果也才能被大量地使用。基于此,毛泽东提出先进行社会革命,即农业合作化,再进行“技术革命,即在农业中逐步使用机器和实行其他技术改革”[6]。正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特殊历史,决定了中国当时选择的农业合作化道路是正确的。

(二)农业合作化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之路

农业合作化是经济让位于政治的一个阶段性历史选择的结果,这个规律并不否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对此情况也有过深刻的阐释:经济运动为自己开辟前进道路的时候,必须同时承受由他自己所造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所产生的反作用[7]。而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积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在中国的发展史上、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彰显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的原理,但是对于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五种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处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世界历史也不是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历史的简单相加,而是在生产不断发展和交往不断扩大的历史动因作用下形成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是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所呈现出来的生活状态,如今这种状态发生了改变,各地方和各民族间的交往和依赖程度逐步加深[8],因此,各个国家不一定都必须经历那五种社会形态,甚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

各民族的相互交往扩大了人类生存的空间,提升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对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世界历史正在由封闭、区域、民族的历史向开放、整体、全球的历史转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9]马克思笔下的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不只是要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更重要的是要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同时它又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发展的推动力;实际上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而所有国家的发展都要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即“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10],使劳动人民拥有充分的经济基础和自由独立的使用权,再经由其而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目标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理论旨归。

改革开放之后,家庭经营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形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已经显得势单力薄,难以形成组织化、规模化生产,也就难以占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因为有一些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是独门独户“办不了”或者是“办了也不划算”的,因此,应克服分散经营带来的不足,提高生产效率,形成经营规模,将农户组织起来,而理想的选择就是以合作社的形式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产业融合,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另外,乡村振兴是包含“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11],在这些领域,农民合作社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实现农村不同组织、家庭、经营模式之间的功能互补和协调共进,以此创新乡村振兴发展之路。习近平强调要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类经营主体,并且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不同模式的专业合作社,也正是基于合作社的优势和“三农”问题发展现状所作的综合考量。

(三)中国“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做法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方针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理论要求农业合作社不仅要有生产资料的联合,更要有人的合作,是建立在共享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合作社。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都能在合作社找到个人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要举全社会之力进行联合劳动、创造价值。在农业生产方面则突出强调突破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以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使劳动者经由生产合作社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准备条件。要获得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重建个人所有制必须有相应的生产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合作生产的发展。历史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笔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合作,是少数资本家的联合,没有摆脱剥削、反动的本质,劳动者没有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恩格斯认为小农走的合作化道路不是通过暴力,而是要变“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政府的义务是为这种示范提供社会帮助。但是他认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求与资本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相冲突的,农业合作社不能仅仅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而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受剥削、受压迫的实际,发动社会变革。对于变革的时间,则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处都发展到底以后,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12],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指明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可以走“先合作化后工业化”的道路。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恰恰符合这一方针。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合作,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劳动工具也由过去剥削人的工具变为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的劳动手段。“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13]中国农业合作化期间,全体社员就是在身份地位平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共同享有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生活的。

(四)走“先政治后经济”的阶段性道路符合东方“非中心”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普遍性选择潮流

20世纪的东方“非中心”国家用各自的发展纷纷赢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将西方“中心”国家的殖民主义埋葬在历史的洪流中。有学者指出“这种埋葬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对政治的让位”,“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性选择的结果”[14]。尽管这些“非中心”国家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是它们在经过了“政治到经济的再选择”后又经历了一次“由政治到政治的再选择”。前一次再选择的结果是各国在政治独立后马上投入经济的独立发展,不过有一些国家陷入“经济发展的陷阱”——如“拉美现象”,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单纯关注经济的发展,追求“做大蛋糕”,却忽略了政治方面的“公平切割蛋糕”问题,从而陷入经济、政治危机的“陷阱”。第二次再选择的结果使一些国家政治选择失败,如“二次革命”导致一些国家盲目模仿“中心”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走向了经济缓步发展的窘境。但也有国家因为选择了正确的革命和改革道路走上了发展的光明之路。

就中国农业发展来说,“第一次革命”是指土地改革,“第二次革命”就是农业合作化道路,“第三次革命”则可以从改革开放起算。事实证明中国的道路是正确的。印度和中国就是典型的具有可比性的国家,之所以出现发展中的巨大差距,就是因为印度没有走好“第二次革命”的道路,尼赫鲁时期农村政策的不利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并影响至今,印度的贫苦农民数量仍然很多。列宁的农村合作化改造思想使苏联在短期内完成了从农业化到工业化到装备集体化的过程,使苏联迅速崛起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超级大国。在其晚年的《论合作社》中,列宁既肯定了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将合作社与社会主义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认为“现在我们有理由说,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15]。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道路既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论述,同时又符合当时的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具有一定的历史发展必然性。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习近平还多次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必要性

推进乡村振兴,首要是使农村“产业兴旺”,从而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而农民合作社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引领农村个体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总数已经超过220万家,成员6682.8万个”[16],这些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其他地区壮大集体经济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通过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形式壮大了集体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聚力赋能,也将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其一,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薄弱。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升,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出现了“空壳”问题、老龄化问题、耕地撂荒等问题。集体经济发展不足、没有后劲,是乡村振兴的“软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大部分村没有集体经济,部分留存集体资源的村镇有的靠资源吃饭,有的简单发包租赁,增收效果差,渠道单一,发展后劲不足。其二,村级党组织的影响力有待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百姓有了农业生产经营权、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抓生产、促经济似乎变成了一家一户的事情,与基层党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不大。其三,百姓的集体意识有待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40余年,老百姓已习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地生产和经营,“一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方式使部分群众不太关注村集体的发展,难以平衡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有公共支出(修路、修建水利等)或者集体需要个人出力时,一些人缺乏积极性。这些问题使基层组织的经济和社会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难以有效指导乡村发展。其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各地对兴办农民合作社进行了探讨,但是发展情况不一:有的“公司+农户”的合作社受利益驱动、资本驱动,先给农民一部分钱,买断土地使用权,农民只得到了短期利益却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对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难以保证走得远、不偏向、不走样;有的地区只是完成任务指标,签了协议空放着,没有实质性运转;有的地区是由少数几个人发起组成合作社,取得农民土地的使用权,独享着上级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民虽然短期内可以得到钱财,但是长期的收益权和劳动参与权被剥夺了,这些形式都非长久之计。

(二)基层党支部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可行性

1.符合党内法规和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指出“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17]。由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遵循《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农村发展实际提出的发展思路,虽是新时代的一个创新的工作方式,但是在兴办新型农民合作社过程中,能使党组织的基层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党员队伍能得到有效组织,群众的积极性也可以因此被调动起来,大家在“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实现协调发展,实现农民自愿联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定位,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要求。

2.符合“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在要求。把“现成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是把“自由人”与“联合体”有机统一起来的前提,个人所有制下的个人必须在联合起来的真实集体中才有真正的自由,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由“大一统”变成“分光吃光”而难以为继,现在则过于强调“分”而淡化了“统”,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均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将其作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这是引领群众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全面小康的治本之策,也是巩固党组织在农村基层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物质力量。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协作和共同占有的机制,使合作社成为与“自由人”相融洽的“社会力量”,而不是与“自由人”相对抗的“政治力量”。新时代的中国农民有充分的自由,但是没有充分的联合,单打独斗不能充分发挥来自群众的合力,需要统分结合,将“自由人”与“联合体”有机结合,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18]。

四、乡村振兴战略下村党支部领办农村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村党支部对领办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村干部应解放思想,然后才能动员群众放下包袱,认识到发展合作化道路既不是走“回头路”,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广大农民的一种期待,是巩固基层组织战斗堡垒、提升组织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村党组织、村干部要承担起的新使命。村干部应动员村民理解、接受办合作社的好处,跟村民商量办合作社的具体办法。通过“联合起来”将村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机械化作业,发展新兴产业,将种养环节交给家庭农场和小农户,将产前和产后环节交给合作社,实现合作化的效益,提升农民在参加合作社过程中的获得感和物质利益方面的实惠。

其次,政府应将农业合作化的成效作为村党支部工作成效的内容之一,将其纳入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范围内,使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真正落地、落实,做到百姓的家里,而不是走形式。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致富的带头人,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百姓。领办合作社,基层党支部的干部要做到“三必须”,即必须到现场,必须听工作进展,必须掌握建设进度。只有统一思想,因地制宜,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才能将百姓心中的那团奋斗的“火”燃起来。

(二)做好发展规划,建好引领队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稳步走好农业合作化道路,还应有相关的发展规划。一方面,相关的管理部门要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将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发展作为工作的总抓手。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政策落实方法和具体的执行措施,包括章程、制度、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资金、信贷、销售渠道等方面都要有相应的规划和建设。

规划确定下来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了。做好人才规划,选好“头雁”是重中之重,党支部书记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公信力、凝聚力,更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用百姓的话来说,“书记是能人中的好人”,可见干部的能力和品德同等重要。干部应强调合作社里是百姓的钱、百姓的地,如果没有为群众办好事、讲公心、讲奉献的带头人,这项工作就很难推行下去,甚至会出现“烂摊子”。因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同样适合农民合作社的领导班子组建标准,要选树一批有情怀、有担当、能干事、想干事又能干成事的基层党支部干部。

(三)明确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发展集体经济不仅需要技术、人才,还需要资金、政策等,这些都需要得到外力的支持,因此,乡镇党委应积极行动起来,组织设立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政策对农业合作化予以支持。由于农村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应不断创新合作机制,农民入社可以带资金来,也可以实物、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为生产要素入社。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合作社之间进行“社社”联合,依法组建联合社,通过“大、强、聚”的发展模式带动“小、弱、散”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并最终壮大集体经济力量。对于资金使用、政策落实效果等方面的成果则要与干部的考核、监督相挂钩,明确责任。资金使用方面应有监管,有收益后要拿出一部分作为反哺资金注入资金池,维护农业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政策落实方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出台为农服务措施,制定关于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措施;农商部门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投资、搭建电商平台,实现农超对接,如有必要还可以请专家学者进入合作社进行现场指导,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引入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选树典型,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农业合作化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应发挥联合起来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大张旗鼓地表扬、推广,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选树,做到“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点面结合,不搞“一窝蜂”上项目,也不搞“一刀切”划标准、压任务,要因地制宜引导合作社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展多种经营,做强做大特色品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五)制度创新,强化基层治理

从制度创新角度看,一方面,应适应“三变”改革,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指定配套政策措施,规范龙头企业和“散股”农民的权利义务,截断或打通惠农政策暨惠农资源的“肠梗阻”,在确保“散股”农民合作利益的基础上促使专业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另一方面,应着手贯彻取消“专业同类”限制并有效融入村“两委”引领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适应“大农业、大农村、大农民”的发展态势,对发达地区还要出台农民合作社地方法规。一个根本旨归在于“重新组织起来”的新型集体化;一个基本考量在于为乡村振兴战略或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构坚实的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头雁”的作用,要在组织群众发展乡村产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引擎作用,促进基层党组织战斗力的提升,从而谱写出“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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